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及第三人

庭审全景

庭审全景
4月2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称不服工伤认定决定 公司起诉人社局撤销”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称不服工伤认定决定 公司起诉人社局撤销”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
    [09:06:26]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起诉称:2017年8月25日,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员工崔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中国某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此前并不知悉崔先生是否实际发生事故伤害,崔先生本人亦从未向该公司提出工伤有关主张,且崔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因工作原因导致,故不应认定崔先生构成工伤。
    为此,中国某有限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
    接到诉状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中国某有限公司员工崔先生在公司整理归类和搬运公司产品资料时腰部受伤,属于工作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09:07:01]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09:07:31]
  •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16:09]
  • [审判长]:
    请坐下。现在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
    [09:17:03]
  • [原告代理人]: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高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7:23]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法定代表人张岩,局长。
    委托代理人管静,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虹,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8:01]
  • [第三人代理人]:
    第三人崔某某,男,1975年9月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委托代理人高建学,北京市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8:26]
  • [审判长]: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2018)京0105行初192号原告中国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因崔某某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郑瑞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俊燕、常振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干警鞠仁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杨星星担任法庭记录。
    本案受理后,本院以书面方式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中,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各方是否明确了你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
    [09:19:10]
  • [原、被、三各方]:
    明确了,不申请回避。
    [09:20:04]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明确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09:20:16]
  • [原告代理人]:
    1、撤销被告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的京朝人社工伤认定某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20:29]
  • [审判长]:
    原告是否申请过行政复议?
    [09:20:47]
  • [原告代理人]:
    直接起诉。
    [09:22:47]
  • [审判长]:
    被告,上述原告陈述是否属实?
    [09:23:03]
  • [被告代理人]:
    属实。
    [09:23:17]
  • [审判长]:
    原告简要陈述你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09:23:30]
  • [原告代理人]:
    同起诉状。
    一、在被告告知原告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以前,原告并不知悉第三人是否实际发生事故伤害,第三人本人亦从未向原告提出工伤有关主张。
    第三人于2016年1月20日发邮件给经理以腰扭伤和照顾父亲为由申请了两个病假,申请中并未说明腰扭伤的具体时间及原因,未说明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工作原因引发腰扭伤。后因第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第三人发出双方立即于2016年1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收到被告发来的EMS,内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各一份。在该日之前,第三人未以任何形式书面或口头向其上级经理或原告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其发生事故伤害,或其腰伤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情况,也并未提供任何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在劳动关系解除前,第三人的劳动合同与原告签署,实际工作地在深圳,公司委托深圳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为缴纳。
    [09:24:00]
  • [原告代理人]:
    二、第三人未能提供证据其声称的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因工作原因导致,故被告不应认定其构成法律规定的工伤。
    (一)在第三人所称的伤害至其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近一年时间内,其均未提出任何有关工伤的主张,不排除腰伤系个人原因或非工作原因导致受伤的可能性;(二)根据原告于2017年3月取得的第三人签署并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其所述的事故原因与2017年1月19日爱被告所作笔录中所述有矛盾,无论是《劳动仲裁申请书》或笔录的陈述的真实性存在疑问;(三)由于第三人表述前后矛盾,原告不认可第三人所主张的受伤原因。即使基于第三人陈述的事实,也不构成工伤。假设按第三人《劳动仲裁申请书》所述,由于原告与某某公司属于完全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原告并未指示第三人为该公司工作或服务,第三人自愿帮助某某公司“搬动文件”并非履行工作职责,亦非在工作场合。如果发生腰伤,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情形,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工伤,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确认第三人腰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没有确认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09:24:44]
  • [原告代理人]:
    补充:1、超越职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关于工伤若干问题规定中第三条规定职工受到伤害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有权机关是工伤保险的参保地。本案中第三人工伤保险参保是在深圳市,原告认为被告缺乏工伤认定的职权。本案原告的证据3中被告已经不予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理由是在外省参保工伤保险。原告认可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认定被告自己推翻不予受理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09:25:48]
  • [原告代理人]:
    2、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原告提交的证据11中止通知书,被告等待司法判决因而中止,但是本案原告与第三人的民事诉讼是18年才有民事终审。被告恢复工伤认定以及最终做出工伤认定是在没有司法终审之前做出的。被告没有核实裁决书是否生效,就直接推翻了中止,违反了法定程序。
    3、被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在本案被告告知原告工伤认定时,原告并不知晓第三人发生工伤伤害,第三人也从来没有向原告主张工伤,被告没有进行核实第三人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仅凭第三人口头陈述就进行认定。从本案的时间发展线索来看第三人是以工伤认定申请对抗公司对他的违纪处理。原告向被告陈述第三人是在某某公司受到伤害,并不是在原告公司受伤,不是为了履行原告赋予他的职责。第三人在社保局调查笔录中陈述的受伤时从31楼搬东西到30楼,原告的搬家时间是2015年5月,并不是16年1月份,第三人不可能在16年1月份在该地点搬东西。被告对上述诸多矛盾均没有进行核实。
    4、本案原告和第三人发生了多起民事诉讼,深圳中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中,第三人存在大量不真实的陈述,因第三人违反规章被原告辞退,第三人在二审中拒绝陈述直系亲属的情况,原告认为第三人具有虚假陈述的情形。二审驳回了第三人了请求。第三人和原告具有极大的劳动矛盾纠纷。被告应该谨慎采纳第三人的陈述。
    [09:26:35]
  • [审判长]:
    请被告陈述你方答辩意见。
    [09:27:17]
  • [被告代理人]:
    与答辩状一致。一、第三人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参保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期限为固定期限五年,但第三人提交的2016年12月26日打印的《深圳市社保保险参保证明》中记载近两年参保缴费明细第三人的工伤保险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由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缴纳,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由深圳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缴纳。二、第三人在公司整理归类和搬运公司产品资料时,腰部受伤,属于在工作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2016年1月19日,第三人在原告办公区域整理、归类和搬运资料时,腰部觉得不适,次日到深圳中医院第一门诊部,经过医院拍片检查,诊断认定为急性腰扭伤,腰椎关节错位。第三人2016年1月20日通过邮箱发送邮件向公司请假,此事实第三人与原告均认可。第三人提交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可以认定第三人于2015年8月1日期入职原告,原告支付第三人工资至2016年1月21日止,即第三人受伤时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三、原告提交材料不足以否定工伤。根据《工商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否认工伤的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09:28:01]
  • [被告代理人]:
    第三人在外省的工伤保险并不是原告缴纳,因此被告第一次不予受理。后,第三人提交了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和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后我局经调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综上所述,第三人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09:28:35]
  •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陈述你方参加诉讼的意见。
    [09:55:27]
  • [第三人代理人]:
    被告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是正确的,支持被告的意见。
    [09:55:38]
  • [审判长]:
    法庭将对被诉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对于被诉的认定工伤决定,法庭将从其作出的职权依据、认定事实、执法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依次进行审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下面,法庭首先审查被告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依据,请被告陈述你方具有对涉案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依据。
    [09:55:50]
  • [被告代理人]:
    社会保险规定的第七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09:56:09]
  • [审判长]:
    被告两次不同的职权管辖有何区别?
    [09:56:36]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注册在朝阳区,原则上应该是被告管辖。注册地没有参保,在生产经营地参保也可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认定。第三人参保单位与原告名称不一致,并且是在外地参保,劳动合同单位和参保单位不一致,因此不予受理。后因为有劳动仲裁,第三人和原告具有劳动关系,按照原告公司注册地进行管辖。
    [09:56:48]
  • [审判长]:
    原告、第三人对被告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有无异议?
    [09:57:26]
  • [原告代理人]:
    不予认可。被告陈述的依据是原告援引的法律依据,若干问题第7条第一款并没有赋予被告职权。第三款才是赋予被告职权,应该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第三人工作地点一直在深圳,保险也是在深圳缴纳。
    [09:57:55]
  • [审判长]:
    原告本案中工伤发生时是劳动关系存续期吗?是否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是谁交的?
    [09:58:15]
  • [原告代理人]:
    是具有劳动关系的。缴纳工伤保险是在深圳市,委托关联公司某某公司缴纳的。应该是深圳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规定的立法原意也可以看出工伤应该是在参保地进行,避免骗保的情况。关于被告不予受理后又进行受理,当时并没有生效的文书,之后也是在仲裁未生效之前做出最终决定。
    [09:58:40]
  • [审判长]:
    仲裁裁决是何时做出的?
    [09:59:00]
  • [原告代理人]:
    第二次工伤认定申请之前,仲裁还没有做出裁决。
    [09:59:10]
  • [审判长]:
    原告和某某公司是什么关系?
    [09:59:21]
  • [原告代理人]:
    是关联企业,股东有重合,是在15年某全球公司拆分的时候分成了两个公司。
    [09:59:36]
  • [审判长]:
    原告公司的员工工伤保险是都是某某公司缴纳的吗?
    [09:59:52]
  • [原告代理人]:
    在深圳办公的职工是某某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类似外派职工。第三人原来就是某某公司的,后来转到原告公司。
    [10:00:09]
  • [审判长]:
    被告第二次受理的时候有裁决书吗?
    [10:00:40]
  • [被告代理人]:
    没有。第二次是第三人陈述由仲裁,但是没有结果,因此被告就受理之后中止了。
    [10:00:58]
  • [审判长]:
    第一次和第二次申请有什么区别?
    [10:01:15]
  • [被告代理人]:
    提交的材料是一致的,第一次不予受理后第三人提出了诉讼,经过调查核实缴费和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因此被告认为第三人的诉讼是合理的,第一次不予受理在法律适用上有问题,所以被告第二次就受理了。
    [10:13:21]
  • [审判长]:
    不予受理决定书第三人向本院提出了诉讼?
    [10:13:34]
  • [被告代理人]:
    是的,后第三人撤诉,被告就重新作出了受理,按照新的工伤案件进行认定。
    [10:13:50]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有意见吗?
    [10:14:11]
  • [第三人代理人]:
    由于原告的过错导致工作单位和实际缴纳单位不一致,不利的后果应该是原告承担。
    [10:14:25]
  • [审判长]:
    下面对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的情况进行审查。请被告陈述你方所认定的事实。
    [10:14:44]
  • [被告代理人]:
    认定的事实为:首先是劳动关系,当时均确认第三人的劳动关系2015年8月1日入职原告,具有劳动关系。第三人受伤时间是16年1月19日,办公区域搬东西受伤。第三人在办公区域搬东西出现急性腰扭伤,属于因工作原告受伤。
    [10:14:55]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陈述的基本事实有异议吗?
    [10:15:14]
  • [原告代理人]:
    劳动关系没有异议。受伤的时间和地点不予认可。
    [10:15:34]
  • [审判长]:
    受伤时第三人是在公司吗?
    [10:15:50]
  • [原告代理人]:
    不清楚,第三人是销售人员,工作不定时,不进行考勤。而且第三人受伤前原告已经口头告知要辞退他。劳动合同第八条规定了不定时工作日。第三人是高级管理人员,经常跑业务。
    [10:21:43]
  • [审判长]:
    不定时工作不需要考勤吗?
    [10:21:54]
  • [原告代理人]:
    不考勤。
    [10:22:03]
  • [审判长]:
    发生工伤伤害时公司还有其他人吗?
    [10:22:12]
  • [原告代理人]:
    我们提交了一份证人证言,证明当时第三人没有去31楼。也没有人目睹其受伤。
    [10:22:22]
  • [审判长]:
    原告办公地点是哪里?
    [10:22:31]
  • [原告代理人]:
    30楼是我们办公地点,31楼不是,是一个案外人的公司。
    [10:22:40]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陈述的认定事实有异议吗?
    [10:22:48]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22:57]
  • [审判长]:
    原告陈述31楼不是原告办公地点?
    [10:23:07]
  • [第三人代理人]:
    31楼本来是原告办公地点,后来分家之后给了案外公司。
    [10:23:16]
  • [审判长]:
    第三人公司是否有考勤,工作时间是什么?
    [10:23:38]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考勤,如果没有外勤就是早9晚6下班,不定时工作就是跑外勤。
    [10:23:47]
  • [审判长]:
    第三人陈述是搬东西受伤,为什么搬东西?
    [10:23:57]
  • [第三人代理人]:
    因为当时分家,所以进行搬东西。
    [10:24:07]
  • [审判长]:
    当时是只有第三人搬还是都在搬?
    [10:24:18]
  • [第三人代理人]:
    都在搬。
    [10:24:28]
  • [审判长]:
    原告还有何补充?
    [10:24:37]
  • [原告代理人]:
    15年10月就已经分完了,31楼由案外人装修使用。16年1月门禁也已经更换,第三人不可能在19日进行搬东西。15年10月份就已经全部搬迁,第三人陈述不属实。
    [10:25:03]
  • [第三人代理人]:
    换门禁不妨碍第三人进入31楼,不是大规模搬迁,是进行办公用品的搬迁,原告夸大了第三人陈述的事实。
    [10:25:13]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并出示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重点陈述第二次申请的相关证据材料。
    [10:25:29]
  • [被告代理人]:
    第一组证据1-20是第三人第一提出申请的相关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证明第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是2017年1月6日;2、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第三人身份信息;3、企业信息,证明原告住所地和注册登记地在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对工伤认定具有法定职责;4、《劳动合同书》,证明第三人与原告自2015年8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5、《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第三人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工伤保险缴费单为为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工伤保险缴费单位为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6、微信记录,证明第三人在公司团队群里交流在公司搬资料受伤的事;7、《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证明2017年1月6日第三人向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申报材料中缺少医疗诊断证明被告要求其补正材料;
    [10:25:54]
  • [被告代理人]:
    8、《疾病证明书》、《门(急)诊通用病历》,证明第三人腰扭伤及受伤后治疗情况;9、《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 EMS邮寄单、邮件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于2017年1月9日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10、第三人受伤后给公司负责人所发邮件及所附腰扭伤就医单据,证明第三人受伤后向原告请假情况;11、《检查报告单》、《病假意见书》9份,证明第三人腰扭伤后治疗情况;12、对第三人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劳动关系、工伤保险缴纳、考勤、事故发生经过、就医、请假等情况;14、《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通知》、《委托书》、潘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对工伤认定更具有法定职责,公司名称变更情况和受委托人身份信息;15、原告所作《说明》,证明原告不认可工伤的具体理由;16、第三人在受伤后给公司负责人所发邮件及所附腰扭伤就医单据,证明第三人受伤后公司请病假情况;17、被告对公司委托人法务潘某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更名情况、第三人劳动关系、被告通知原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情况;18、对原告客户经理任某某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第三人工作情况及任某某认可微信记录真实性;19、《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EMS快递单、邮件查询记录,证明因第三人在外省市参加工伤保险且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缴纳工伤保险单位不一致,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行政起诉状》及(2017)京0105行初218号《行政裁定书》,证明第三人因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起诉后撤诉情况;
    [10:26:30]
  • [被告代理人]:
    第二组证据是第二次第三人提出申请的相关证据材料:2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证明第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22、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北京市尚正律师事务所函》、高建学律师证复印件,证明第三人身份信息及委托情况;23、企业信息,证明被告对工伤认定具有法定职责;24、《劳动合同书》,证明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5、微信记录,证明第三人在公司团队群里交流在公司搬资料受伤的事;26、《门(急)诊通用病历》、《疾病证明书》、《检查报告单》、《病假意见书》三份、收费票据六张、放射科影像,证明第三人腰扭伤及受伤后救疗情况;27、第三人受伤后给公司负责人请假所发邮件及所附就医治疗单据,证明第三人受伤就医后与公司负责人请假情况;28、《情况说明》,证明第三人从受害现场走出、与同事沟通受伤和请假等情况;29、《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EMS邮寄单,证明被告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第三人受伤认定申请并送达双方;30、《工伤认定申请举证通知书》及EMS邮寄单,证明被告于2017年5月5日以邮寄方式送达原告;
    [10:27:45]
  • [被告代理人]:
    31、对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高建学律师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第三人的任职、工伤保险缴纳、受伤经过、工伤申请不予受理和行政诉讼等情况;32、《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通知》、《授权委托书》和胡高崇律师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对工伤认定具有法定职责、公司名称变更和受委托人身份情况;33、任某某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公司变更、第三人工作业务范围、原告办公地点搬迁及未目睹原告扭伤等情况;34、《协商解除和转移合同》,证明原告和第三人同意签订一份新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起始日为2015年8月1日;35、第三人与公司请病假的邮件,并提交看病治疗单据,证明第三人就腰部受伤事宜向公司请假及就医情况;36、《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第三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37、《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原告委托深圳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缴纳工伤保险;38、对第三人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欲证明第三人所述于《劳动仲裁申请诉》中所述不一致;39、原告深圳HPI办公室改造项目完工及搬迁通知,证明其中有限文件是需要员工自行整理的;40、《关于崔某某工伤认定事宜的说明》,证明原告不认可工伤的具体理由;
    [10:28:15]
  • [被告代理人]:
    41、《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明第三人与原告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深圳市劳动仲裁审理过程汇总;42、对原告委托人胡高崇律师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名称变更、第三人任职、被辞退、工伤保险缴纳、考勤、请假、被告通知原告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及相关人员接受调查等情况;43、对任某某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第三人工作情况、认可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及为目睹第三人扭伤等情况;44、《关于崔某某认定工伤事宜的补充说明》及公司关于更换门禁卡的相关通知,证明第三人无权限进入31楼,即使受伤也不属于工伤,而如果搬运行为在30楼,不应存在搬运交接问题,第三人陈述不属实;45、对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高建学律师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第三人一直是在为原告工作及受伤经过;46、《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送达回证及EMS邮寄单,证明被告决定中止工伤决定;47、《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证明劳动关系的认定结果;48、《认定工伤决定书》及EMS邮寄单,证明被告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工伤认定,并送达各方。
    [10:30:04]
  • [审判长]:
    被告中止等待的司法裁决是指什么?是如何确认生效的?
    [11:00:09]
  • [被告代理人]:
    是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当时裁决书中双方均确认了劳动关系。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其他的争议不涉及工伤认定。
    [11:00:20]
  • [审判长]:
    中止后恢复需要什么程序?
    [11:00:44]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规定程序,中止期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中止通知书作出到第三人提交裁决书之日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期限内。
    [11:00:54]
  • [审判长]:
    被告认定工伤认定的事实主要是那几份证据?
    [11:01:05]
  • [被告代理人]:
    1、任某某的证言和笔录,2、还有原告搬迁通知,可以证明当时原告自行整理资料。3、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调查笔录,证明第三人受伤后请假的情况。4、任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任某某证明当天见到第三人,第三人上班并且腰部不适。5、请假邮件和病历。6、微信记录,受伤后在微信群交流。7、2017年6月25日对高建学的调查笔录。
    [11:01:17]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01:52]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形式真实性认可,内容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3、4、5认可;证据真实性6不认可,讨论与业务无关的事情,不是公司业务群;证据7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8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9真实性认可,;证据10真实性认可,但是可以证明第三人并不是工伤,提到的是照顾父母,没有提出因工受伤的事情;证据11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12真实性认可;证据13形式真实性认可,但是对内容不予认可;证据14、15、16、17予以认可;证据18真实性认可,但是任某某的陈述没有目睹第三人受伤;证据19、20真实性认可;证据21内容不认可;证据22、23、24认可;证据25同证据6意见;证据26无法确认真实性;证据27真实性认可,能够证明第三人不是因工受伤;证据28真实性不认可;
    [11:02:06]
  • [原告代理人]:
    证据29真实性认可,证据30认可,证据31不认可,是单方陈处;证据32认可;证据33认可,能够证明第三人不是工伤;34、35真实性认可;证据36认可,公司在17、18日已经口头告知第三人要辞退;证据37真实性认可;证据38内容不认可,是单方陈述;证据39认可,该通知无法证明三个月后第三人受伤时因公受伤;证据40真实性认可;证据41真实性认可,但是其中第三人在仲裁中有不实陈述;证据42认可;证据4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44认可;证据45不认可;证据46认可;证据47认可,但是应该以生效判决为准;证据48认可,但是不认可工伤认定结论。
    [11:03:08]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出示的认定事实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03:47]
  • [第三人代理人]:
    对被告的证据没有异议。
    [11:03:57]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何辩驳意见陈述?
    [11:04:07]
  • [被告代理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原告认定第三人所受工伤不属于工伤,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不利后果应该由原告承担。
    [11:04:24]
  • [审判长]:
    原告有其他意见吗?
    [11:04:36]
  • [原告代理人]:
    第三人一年后才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关键证据已经流失,被告应该调整举证责任,并且对第三人单方陈述进行核实,去勘验核查。
    [11:04:48]
  • [审判长]:
    请被告陈述一下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法律规范条文。
    [11:05:08]
  • [被告代理人]:
    程序证据工伤保险条例16-20条。实体证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一项。
    [11:05:48]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法律适用有何异议?
    [11:05:58]
  • [原告代理人]:
    法律依据认可,主要是对工伤认定结论以及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有异议。被告没有进行现场核验,仅仅是书面证据核查程序也是错误的。
    [11:06:08]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法律适用有何意见?
    [11:06:19]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11:06:30]
  • [审判长]: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询问原告有证据提交吗?
    [11:06:41]
  • [原告代理人]:
    1、协商解除以及转移合同,证明第三人在15年转移登记到原告,第三人在中此案和起诉中陈述是虚假的。第三人陈述是搬动哞哞 公司文件 ,并不是原告业务,与原告无关;2、劳动合同,证明原告和第三人的劳动关系;3、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和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被告第一次不予受理是正确的;4、调查笔录,证明原告决定解除第三人劳动合同;5、电子邮件,证明第三人请假没有提到因公负伤;6、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书,证明第三人与原告劳动合同解除,第三人是为了对抗原告才申请工伤;7、案外人门卡禁用时点查询,证明原告的员工在受伤时无法进入31楼;8、任某某证人证言,证明任某某没有目睹第三人受伤;9、劳动起诉状,证明第三人陈述帮助某某公司搬动东西受伤,与原告无关;10、调查笔录,与被告证据一致;11、中止通知书,证明被告违法;12、仲裁裁决书,是7月6日作出的;13、工伤认定决定书;14、关于一审判决和上诉以及二审判决,二审判决中有对第三人不实陈述的大量描述。
    [11:06:59]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08:20]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原告是有拆分公司,第三人被安置到原告公司;证据2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可;证据3不认可证明目的,原告应该为第三人缴纳工伤保险,原告委托第三方缴纳是违反相关规定的。证据4调查笔录,第三人在职务期间违纪行为和工伤认定是没关系的;证据5第三人的邮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6与工伤认定没有关系。
    [11:08:32]
  • [被告代理人]:
    证据7与本案没有相关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第三人在19日受伤时受伤属于工伤;证据8证人证言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可以证明19日任某某见到第三了,并且第三人腰部不舒服;证据9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第三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我局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工伤;证据10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原告在我局调查中陈述,没有考勤,但是可以通过任某某的证言证明第三人当时上班并受伤;证据11、12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证据13不认可证明目的。证据14真实性认可,没有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出,不影响工伤认定的情况。
    [11:14:24]
  • [审判长]: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14:48]
  • [第三人代理人]:
    补充一点,全部同意被告的意见。第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工伤认定,原告主张第三人受伤不是因公受伤,但是只要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内容发生的伤害都是工伤;第二,工伤的认定是综合的认定,被告工伤认定是综合相关证据作出的;第三,原告的证据有很多逻辑上不成立的,证据8任某某的证言说腰部不舒服,原告陈述和腰伤没有对应关系,但是腰部不舒服包含腰伤;第四,证据14和本案是没有关系的。
    [11:15:02]
  • [审判长]:
    原告有辩驳意见吗?
    [11:15:27]
  • [原告代理人]:
    证据9中,第三人自认是帮助某某公司搬东西,实际上可以证明不是因公负伤;被告答辩状中对第三人律师的调查笔录,是因为当时想在深圳申请,所以陈述是为某某公司搬东西,原告想证明的是第三人陈述多有虚假。
    [11:15:39]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可以提交证据证明参诉观点。第三人是否有证据提交?
    [11:23:34]
  • [第三人代理人]: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第三人受的伤害十分严重,构成伤残十级。
    [11:23:44]
  • [审判长]:
    原告对第三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23:58]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不予认可,鉴定书是18年8月7日作出的,和伤害发生时间相隔很久,不排除自己有陈旧伤,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应该在北京进行伤情鉴定,第三人在北京做的伤情鉴定是没有认可伤情等级的。
    [11:24:11]
  • [审判长]:
    被告陈述对第三人证据的质证意见。
    [11:24:46]
  • [被告代理人]:
    鉴定是18年8月7日,工伤认定程序中没有提交,不认可第三人的证明目的。
    [11:24:54]
  • [审判长]:
    第三人有辩驳意见吗?
    [11:25:04]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1:25:12]
  • [审判长]:
    第三人为何一年后才申请工伤认定?
    [11:25:24]
  • [第三人代理人]:
    受伤是腰部,出门活动不方便。
    [11:25:37]
  • [审判长]:
    当时被告调查中,第三人陈述不再提起裁决书的诉讼?
    [11:25:48]
  • [第三人代理人]:
    该情况代理人不了解。
    [11:25:59]
  • [审判长]:
    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11:26:10]
  • [原、被、三各方]:
    没有。
    [11:26:1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发表辩论意见过程中不允许使用侮辱、诽谤和攻击性的语言,首先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27:44]
  • [原告代理人]:
    本案工伤认定结论超越法定权限,没有足够的证据,第三人存在诸多虚假陈述,一年后才申请工伤,被告调查不清。工伤认定的同时也申请劳动中此案,第三人是为故意利用诉讼时效程序。
    [11:27:56]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28:19]
  • [被告代理人]: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有拆分搬家事实,我局综合认定工伤,原告应该承担不认可工伤的举证责任,但是原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11:28:30]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11:28:42]
  • [第三人代理人]:
    针对原告意见,第一,所谓的第三人陈述不实的情况,是由于原告是过错方,原告应该在北京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委托第三方为第三人代为缴纳;第二,即便是陈述前后不一致,被告的决定不仅仅是基于第三人的陈述;第三,工伤认定申请时在法定时间内提起的,并不违法。
    [11:28:57]
  • [审判长]:
    原告还有辩驳意见吗?
    [11:29:07]
  • [原告代理人]:
    第三人的社会保险一直都是在深圳,原告是为了方便第三人才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并不是原告存在过错。如果原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被告是不会认定工伤的;被告强调举证责任是原告没有在工伤程序中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大量证据给被告,被告并没有采纳,也没有现场核实,超越职权作出工伤认定,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
    [11:29:19]
  • [审判长]:
    被告还有辩驳意见吗?
    [11:29:34]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1:29:42]
  • [审判长]:
    第三人还有辩驳意见吗?
    [11:29:51]
  • [第三人代理人]:
    原告陈述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但是造成的后果是造成第三人无法在深圳申请工伤认定。
    [11:30:01]
  • [审判长]:
    如果当事人对于本案还有其他辩论意见,可在本次庭审之后三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辩论或代理意见。合议庭在作出裁判前会审阅各方的书面意见。下面进行最后陈述。请当事人概括陈述最后意见。
    [11:30:12]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1:30:22]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30:33]
  • [第三人代理人]:
    坚持参诉意见。
    [11:32:48]
  • [审判长]:
    原告及第三人是否同意以邮寄方式送达裁决文书,送达地址是是否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为准。
    [11:32:57]
  • [原告代理人]:
    同意,以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为准。
    [11:33:07]
  • [第三人代理人]:
    同意,以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为准。
    [11:33:15]
  • [审判长]:
    本次开庭到此结束,本案下一步是继续开庭还是直接宣判等候本庭通知。庭审结束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签字后即可以离开法庭。现在休庭。
    [11:33:2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技术中心的支持,感谢李丹丹本次直播记录。
    [11:33:5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