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4月9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网络推广合作缴纳资金 合作不成要退款”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1:29]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网络推广合作缴纳资金 合作不成要退款”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赵莹、人民陪审员张雪瑛、人民陪审员张莎莉组成合议庭,由赵莹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李渤担任法庭记录。
    [09:19:49]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2013年10月1日,案外人与被告网络推广产品,合作缴纳资金,后将该项目转给原告,原被告合作不成,要求退还合作款为弥补损失,原告诉至法院。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20:06]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20:23]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20:43]
  • [原告]:
    杭州卡某技术有服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沈朋云,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1:31]
  • [被告]:
    易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总裁。(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牛进原,北京市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1:4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21:53]
  • [各方当事人]:
    无异议。
    [09:22:06]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杭州卡某技术有服公司与被告易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由本院审判员赵莹、人民陪审员张雪瑛、人民陪审员张莎莉组成合议庭,由赵莹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李渤担任法庭记录。
    [09:22:28]
  • [审判长]: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24:03]
  • [各方当事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24:26]
  • [审判长]:
    现在开庭,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09:24:56]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款项5200000元,并支付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28日开始至实际退还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日,案外人杭州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用名: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易某支付代理协议(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代理协议)》,协议约定案外人杭州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拓展商户、推广产品,被告向案外人杭州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交易分润款。2013年11月22日,案外人杭州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案外人杭州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被告缴纳日结通合作资金,案外人杭州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据此享有日结通产品分润收益。2013年11月14日,原告与案外人杭州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将案外人抗州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易某支付合作协议(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原告,2013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易某支付合作协议(线下收单业务代理商合作协议——综合型)》,明确约定了双方合作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义务,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告纳了1200000元的日结通合作资金,2013年12月27日向被告搬纳了4000000元日结通合作资金,总计缴纳了5200000元的日结通合作资金,合作一直良好,但是2015年12月14日,被告却突然给原告出具了《易某支付终止协议通知函》,要求终止解除协议,经过多次催讨,被告拒不退还日结通垫资合作资金及其他资金,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国被告拒不履行协议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取回原告纳的日结通合作资金,原告依据《易某支付合作协议》第10.3条的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却以“《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签署在前,其效力不及于被申请人与速某公司在后签订的协议(即《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理由,认定“现有的合同内容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日结通业务合作关系”,而对于原告主张的“即便被申请人否认与申请人签署过日结通业务的协议,否认权利义务转让的范围包含《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那么申请人充值转账520万元日结通合作资金给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能开展日结通业务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日结通合作资金后作为不当得利立即退还给中请人”,北京仲裁委员会却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日结通合作业务关系。申请人主张的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并非基于本案合同产生,国此,不属于本案仲裁条款的管辖范围为由,回了原告关于返还日结通合作资金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于北京仲裁委员会是以争议事项不属于仲裁条款的管辖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没有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进行处理,为维护原告合法的实体权益,原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09:53:54]
  • [被告]: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55:08]
  • [被告]:
    我方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的工商注册地址虽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但是这个地址是园区提供的虚拟注册地址。被告实际的办公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某处。本案实际的管辖法院应当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09:55:16]
  • [审判长]:
    现在就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被告就管辖权异议是否有证据提交?
    [09:55:49]
  • [被告]:
    证据一,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在27日附件一租赁明细的中有物业的地址,然后第三条是那前面是通用条款,第27页第二条第三条有租期和实际的租赁地址。证据2、楼层示意图照片两张。
    [09:57:15]
  • [审判长]:
    原告对此什么意见?
    [09:57:23]
  • [原告]:
    认可两份证据,同意移送。
    [09:57:33]
  • [审判长]:
    你们的登记注册地?
    [09:57:45]
  • [被告]:
    那个是虚拟地址,有D0435房间,但我们从来没有在那边办公,那里也没有办公条件。 并且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显示被告办公地址也是万通中心。
    [09:57:53]
  • [审判长]:
    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哪里?
    [09:58:07]
  • [被告]:
    在朝阳。
    [09:58:15]
  • [审判长]:
    (合议庭合议)合议庭合议结果认为被告易某支付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办理。
    [09:58:37]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09:58:45]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09:58:55]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5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