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尹斐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正在出示证据

二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4月12日9:30,海淀法院审理“称‘普天优创’使用与其相似商标宣传 ‘普天信息’起诉索赔两百万”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16:2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16:44]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普天优创’使用与其相似商标宣传 ‘普天信息’起诉索赔两百万”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6:56]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尹斐。
    [09:17:48]
  • [主持人]:
    尹斐,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
    [09:19:01]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19:09]
  • [主持人]:
    原告普天信息公司诉称,其于2004年进行企业、产品的英文命名和标识设计项目,最终决定以“Potevio”、“普天”作为其产品和服务商标,并围绕“Potevio”、“普天”商标推广配套标识的运用,以“Potevio中国普天”作为企业标识,在其经营网站、产品、基础设施、子公司等方面均进行使用,已具有识别性,为公众所熟知。郭先生系普天信息公司前员工,2014年利用普天信息公司品牌影响力,与其妻子共同注册成立普天优创公司,并负责该公司的运作管理。普天优创公司成立后,对外宣称为普天信息公司的子公司,模仿普天信息公司注册商标“Potevio”,以putevio为其域名主体,注册域名www.putevio.com展开其网站宣传和经营,并在其网站上使用与普天信息公司企业标识“Potevio中国普天”高度近似的标识“Putevio普天优创”,利用普天信息公司市场的信誉、品牌影响力获得客户的信任,使公众对普天信息公司与普天优创公司的关系产生误认,误以为普天优创公司是普天信息公司的子公司,从而将项目合同交由普天优创公司履行。原告普天信息公司认为,普天优创公司、郭先生在普天优创公司的网页上直接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普天”及“Potevio”高度近似的文字,进行企业商品及服务的宣传,已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导致普天信息公司商标的显著性减损。普天优创公司的主营业务与普天信息公司的业务领域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但双方之间并无投资关系,普天优创公司在企业标识及名称中使用与普天信息公司极为近似的文字,并声称是普天信息公司的子公司,其行为导致部分普天信息公司客户及市场客户误认,给普天信息公司造成严重损害。普天信息公司曾于2016年向郭先生就其及普天优创公司的侵权行为提出警告,并要求其停止侵权,但时至今日,普天优创公司侵权行为依旧,郭先生仍通过其亲属对该普天优创公司持有股份,从事侵权经营行为。普天优创公司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竟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及各项合理开支5.2万元。
    [09:19:24]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9:43]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19:5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20:16]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09:20:46]
  • [原告]: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1:06]
  • [二被告]:
    被告一北京普天优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告二郭先生,汉族,1972年出生。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玲。
    [09:24:10]
  • [审判长]:
    法庭对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双方向法庭报告的情况与庭前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记载内容一致,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不持异议,出庭资格都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参加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普天优创科技有限公司、郭先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尹斐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李莉莎、王多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李园园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否听请?对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27:31]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09:28:28]
  • [二被告]:
    不申请回避。
    [09:28:44]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28:52]
  • [原告]:
    原告于2004年进行企业、产品的英文命名和标识设计项目,最终决定以“Potevio”、“普天”作为其产品和服务商标,并围绕“Potevio”、“普天”商标推广配套标识的运用,以“Potevio中国普天”作为企业标识,在其经营网站、产品、基础设施、子公司等方面均进行使用,已具有识别性,为公众所熟知。郭先生系普天信息公司前员工,2014年利用普天信息公司品牌影响力,与其妻子共同注册成立普天优创公司,并负责该公司的运作管理。普天优创公司成立后,对外宣称为普天信息公司的子公司,模仿普天信息公司注册商标“Potevio”,以putevio为其域名主体,注册域名www.putevio.com展开其网站宣传和经营,并在其网站上使用与普天信息公司企业标识“Potevio中国普天”高度近似的标识“Putevio普天优创”,利用普天信息公司市场的信誉、品牌影响力获得客户的信任,使公众对普天信息公司与普天优创公司的关系产生误认,误以为普天优创公司是普天信息公司的子公司,从而将项目合同交由普天优创公司履行。原告普天信息公司认为,普天优创公司、郭先生在普天优创公司的网页上直接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普天”及“Potevio”高度近似的文字,进行企业商品及服务的宣传,已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导致普天信息公司商标的显著性减损。普天优创公司的主营业务与普天信息公司的业务领域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但双方之间并无投资关系,普天优创公司在企业标识及名称中使用与普天信息公司极为近似的文字,并声称是普天信息公司的子公司,其行为导致部分普天信息公司客户及市场客户误认,给普天信息公司造成严重损害。普天信息公司曾于2016年向郭先生就其及普天优创公司的侵权行为提出警告,并要求其停止侵权,但时至今日,普天优创公司侵权行为依旧,郭先生仍通过其亲属对该普天优创公司持有股份,从事侵权经营行为。普天优创公司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竟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及各项合理开支5.2万元。
    [09:29:10]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主张的具体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依据?
    [09:29:51]
  • [原告]:
    1.2014年被告注册北京普天优创科技有限公司,其公司名称使用原告普天注册商标及普天公司的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一、二项以及《商标法》第58条。2.被告注册了putevio.com的域名,该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potevio近似,主张被告商标侵权,适用《商标法》第57条第七项以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1条第三款。3.被告在其普天优创的网站上使用的“普天优创 putevio”中英文组合商标与原告的“普天”“potevio”注册商标相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适用《商标法》第57条第二款第三款,我方在主张上述注册商标侵权的同时,主张我方使用的“potevio中国普天”中英文组合标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一项中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标识。4. 证据12第222页郭先生的自认中看出被告自称其系原告普天公司的子公司,构成虚假宣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5.销售行为中推广销售的行为,被告将产品放在网页上进行销售,在产品上使用普天品牌。商品是坐席耳麦,在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证据是在网页上,销售时被告以普天品牌进行介绍,产品展示中展示了品牌标志。新闻中心中展示了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反法第六条,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在网站上郭先生宣称普天优创是原告的子公司。
    [09:30:24]
  • [审判长]:
    二被告,涉案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否已经停止?
    [09:32:46]
  • [二被告]:
    网站已经关闭,无法登录。企业名称已经更改。putevio.com仍在我公司名下,阿里公司反馈无法注销,至2020年自动注销。
    [09:47:57]
  • [原告]:
    认可网站已经关闭,企业名称已变更,域名已经无法登陆。
    [09:48:25]
  • [审判长]:
    原告要求登载声明消除影响的依据?
    [09:48:38]
  • [原告]:
    针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
    经济损失估算的,本案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100万元,企业名称40万元,域名30万元,虚假宣传30万元。合理开支均有票据。
    [09:48:54]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已组织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所有证据以及质证意见均以证据交换笔录为准。双方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09:49:46]
  • [二被告]:
    补充提交14份证据。
    [09:51:06]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0:25:27]
  • [原告]:
    对被告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详见我方书面质证意见。
    [10:25:46]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补充证据?
    [10:26:09]
  • [原告]:
    补充提交5份证据,均为证明原告公司的名称、标识具有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
    [10:26:35]
  • [审判长]:
    二被告对原告的补充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7:19]
  • [二被告]:
    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
    [10:27:35]
  • [原告]:
    我方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证据17,颁奖机构具有权威;证据18/19证明原告对商标进行了长期的使用,该展览是国内权威的展览。
    [10:27:5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主张的注册商标及权利来源?
    [10:28:28]
  • [原告]:
    第4648836号、第4648822号“Potevio”英文注册商标(第9类、第38类)以及第1980958号“普天”中文注册商标(第9类)。
    [10:28:42]
  • [审判长]:
    二被告对原告的商标权属有无异议?
    [10:29:00]
  • [二被告]:
    无异议。
    [10:29:17]
  • [审判长]:
    原告注册的服务类别及从事的主要业务?
    [10:29:29]
  • [原告]:
    我方第1980958号“普天”中文注册商标、第4648836号 “Potevio”英文注册商标的服务类别为第9类。第4648822号“Potevio”英文注册商标的服务类别为第38类。
    主要业务。经营范围:通信设备、通信设备专用电子元器件、举行经济贸易展览会等。原告公司的注册时间为1982年12月28日。
    [10:30:00]
  • [审判长]:
    被告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经营范围?
    [10:30:44]
  • [原告]:
    在被告网页产品展示中有体现。坐席耳麦,录音质检分析系统,小型呼叫中心,系统集成监控。主要经营呼叫中心项目。主要进行电话语音和呼叫传输。针对被告使用的设备,我们只主张第九类商标。
    [10:30:57]
  • [二被告]:
    耳机、CRM系统都是需要公司有一定资质才能制作的。云呼叫中心中的内容都是同一天添加的,是案外人添加进行宣传。被告公司的注册时间为2014年8月21日。
    [10:31:3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听劝阻、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按妨碍民事诉讼处理。必要时,法庭可以根据情况限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辩论的时间。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08:01]
  • [原告]:
    与庭审意见一致。被告说未用公司进行侵权与事实不符,被告的目的就是利用普天的名气招揽客户。关于经济损失,我方商标价值较高,市场价值大。
    [11:08:11]
  • [二被告]:
    与庭审意见一致。结合实际情况,我方已经变更企业名称,实际也并未开展业务,公司也没有专门的logo,被诉商标与权利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11:08:36]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11:08:5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09:33]
  • [二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09:47]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11:10:37]
  • [原告]:
    回去和公司商量。
    [11:11:40]
  • [二被告]:
    庭后调解,调解时间不进入审限。
    [11:12:24]
  • [审判长]:
    鉴于双方需要庭后协商,本院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12:3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1:13:3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13:53]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14:19]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健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的大力支持。
    [11:14:36]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14:51]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