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全景
4月9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称不服工伤认定决定 公司起诉人社局撤销”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称不服工伤认定决定 公司起诉人社局撤销”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
    [09:05:18]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孝感市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2016年6月12日,该公司进驻承建的北京某职业学院教学楼综合楼工地。王先生并非该公司员工,其在上述工地项目部存查的文件中并无上班记录及登记信息。王先生自称2016年7月1日20时20分在上述工地施工现场受伤,但该公司在上述时段并未安排任何作业。
    2018年8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王先生的上述伤害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为此,孝感市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
    [09:05:51]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09:06:35]
  •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09:06:47]
  • [书记员]:
    现在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
    [09:07:21]
  • [书记员]:
    原告孝感市楚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华,男,住湖北省孝感市。
    委托代理人任成群,男,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管某,女,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虹,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刚,男,户籍地湖北省南津县。
    委托代理人韩雪海,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7:41]
  • [书记员]:
    各方对我宣读的身份信息是否有异议?
    [09:10:08]
  • [原、被告双方]:
    没有。
    [09:10:22]
  • [审判长]:
    经过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09:10:32]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2019)京0105行初78号原告孝感市楚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案受理后经合议庭审查,因王成刚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庭已通过传票方式通知第三人王成刚开庭时间,但其未按时到庭。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第三人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唐伟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凤雨、杨静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李星担任法庭记录。
    本案受理后,本院以书面方式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中,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原告,是否明确了你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
    [09:10:45]
  • [原告代理人]:
    明确了,不申请回避。
    [09:10:57]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明确了你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
    [09:11:08]
  • [被告代理人]:
    明确,不申请回避。
    [09:11:1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09:11:28]
  • [审判长]:
    原告,请明确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09:11:39]
  • [原告代理人]:
    依法判令撤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8月6日作出的京朝人社工伤认(1050T03632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09:26:12]
  • [审判长]:
    原告简要陈述你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09:26:31]
  • [原告代理人]:
    同起诉状。第三人王某刚不是原告单位的员工。第三人所述受伤的时间是2016年7月1日晚8点20分,在这个时间原告在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学楼综合楼施工工地没有安排任何作业。原告在项目部所有存查的文件中没有第三人所述的2016年6月13日及2016年7月1日上班记录的登记信息。第三人王某刚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是错误的。原告依法依规进行施工,在施工工作中,没有违章行为。被告的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09:26:43]
  • [审判长]:
    被告,陈述你方答辩意见。
    [09:27:22]
  • [被告代理人]:
    同答辩状。孝感市楚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燕建筑劳务公司)要求撤销我局于2018年8月6日作出的京朝人社工伤认(1050T03632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现答辩如下:
    2018年6月27日,王某刚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同日受理。2018年7月6日我局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7月9日以邮寄方式向楚燕建筑劳务公司送达,公司派人接受调查。我局根据查明情况,认为王某刚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8年8月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一、王某刚的劳动关系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5682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5民初973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5537号,以及我局调查,王某刚与楚燕建筑劳务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楚燕建筑劳务公司没有为王某刚缴纳工伤保险。
    二、王某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王某刚的受伤经过
    2016年7月1日晚20时20分左右,王某刚在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学楼综合楼工地,指挥钢筋工调料(倒运钢筋)作业时,王某刚手抓钢管,但钢管掉落,其从2.8米高的大梁上摔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肩袖损伤(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右),髂骨骨折(右),右肱骨大结节骨挫伤。
    (二)楚燕建筑劳务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否认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否认工伤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或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在工伤认定阶段,我局告知了楚燕建筑劳务公司举证责任。在工伤调查阶段,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以否认工伤。经我局查明:王某刚工作时间为6:00-11:00,13:30-18:30,有时晚上要加班。2016年7月1日晚20时20分左右,王某刚在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学综合楼项目工地干活时,去基坑查看钢筋材料,由于木工加固大梁卡扣已经脱落,王某刚右手抓钢管落空,整个身体坠落到大梁下面。后由袁某、王某奎、王某锐将王某刚送往望京医院就医。
    三、我局认为楚燕建筑劳务公司否认工伤的理由不成立,主要根据以下材料证明
    1、楚燕建筑劳务公司不认可王某刚发生事故伤害时
    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但依据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5682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5民初973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5537号以及我局调查,王某刚与楚燕建筑劳务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2018年7月23日我局对楚燕建筑劳务公司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学综合楼项目负责人陈某华的《调查笔录》:不认识王某刚,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刚是王某云的亲戚,王某云是我们工地的钢筋承包班组组长。由于人手不够,王某云找王某刚过来干活。2016年7月1日晚8:20左右,王某刚自己在施工现场坑上,不注意掉下去了。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5537号,不认可工伤。
    3、2018年7月25日我局对王某刚的《调查笔录》:和公司签有劳务协议,在单位,手里没有。在望京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学楼综合楼工作。工作时间为6:00-11:00,13:30-18:30,有时晚上要加班,一天干够十个小时。2016年7月1日晚20时20分左右,王某刚在教学综合楼工地干活,去基坑查看钢筋材料,由于木工加固大梁卡扣已经脱落,光线比较暗,王某刚右手抓钢管落空,整个身体坠落到大梁下面。后由袁某、王某奎、王某锐将王某刚送往望京医院就医。
    4、2018年7月25日我局对楚燕建筑劳务公司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学综合楼钢筋工王某云的《调查笔录》:王某云与王某刚在一起干活,王某刚负责管理钢筋工。没有劳动合同。2016年7月1日晚8点左右,王某刚在望京职业学院综合楼工地干活,从地下室地梁上掉下去,后来工友们送他去了望京医院。
    5、2018年7月25日我局对楚燕建筑劳务公司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学综合楼钢筋工范某亮的《调查笔录》:王某刚在楚燕建筑劳务公司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学综合楼工地做钢筋工指挥人,2016年7月1日看到塔吊把王某刚从下面吊上来,受伤了,身体上有血,他和郭某等三、四个人将王某刚送往医院。
    基于以上几点,我局认为王某刚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楚燕建筑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09:27:43]
  • [审判长]:
    原告是否就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过行政复议?
    [09:33:43]
  • [原告代理人]:
    不清楚,需要回去核实。
    [09:33:52]
  • [审判长]:
    向被告方核实原告是否就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过行政复议?
    [09:34:04]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34:13]
  • [审判长]:
    原告方回去核实情况,如果有相关材料,三天之内向合议庭提交。
    [09:34:22]
  • [原告代理人]:
    好的。
    [09:34:31]
  • [审判长]:
    请区人社陈述你方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依据。
    [09:34:43]
  • [被告代理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二》第七条,原告工伤发生地在朝阳区,我局负有工伤认定的职权。
    [09:34:54]
  • [审判长]:
    原告对区人社局负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有无异议?
    [09:35:07]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35:20]
  • [审判长]:
    下面请被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你方证据陈述你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和履行程序的基本情况。
    [09:35:31]
  • [被告代理人]:
    2018年6月27日王某刚提交:
    证据一:工伤认定申请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证明目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2018年6月27日。
    证据二:王某刚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王某刚身份信息。
    证据三:政府部门公示信息
    证明目的: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
    证据四:2016年8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年12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5682号
    证明目的:王某刚受伤时间为2016年7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是2016年8月30日,未超过一年的期限。
    证据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5民初973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5537号
    证明目的:王某刚与楚燕建筑劳务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北亚骨科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北亚骨科医院住院病案》、《北京北亚骨科医院MRI影像报告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DX检查报告单》、《受伤害部位确认书》
    证明目的:王某刚救治情况及受伤害部位确认情况。
    我局作出决定并送达:
    证据七:《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证明目的: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证据八:《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快递单、邮件查询
    证明目的:我局于2018年7月6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7月9日以邮寄方式送达楚燕建筑劳务公司。
    单位提交材料:
    证据九: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陈某华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公司委托情况。
    我局依职权调取证据:
    证据十:2018年7月23日我局对楚燕建筑劳务公司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学综合楼项目负责人陈某华的《调查笔录》
    证明目的:王某刚是王某云的亲戚,王某云是钢筋承包班组组长,由于王某云人手不够,找王某刚过来看活,想通过王某刚找几个人来工地帮忙干活。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5537号,不认可工伤。
    证据十一:2018年7月25日我局对王某刚的《调查笔录》
    证明目的:工作时间为6:00-11:00,13:30-18:30,有时晚上要加班。2016年7月1日晚20时20分左右,在教学综合楼工地干活,去基坑查看钢筋材料,由于木工加固大梁卡扣已经脱落,光线比较暗,王某刚右手抓钢管落空,整个身体坠落到大梁下面。后由袁某、王某奎、王某锐将王某刚送往望京医院就医。
    证据十二:2018年7月25日我局对楚燕建筑劳务公司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学综合楼钢筋工王某云的《调查笔录》及王茂云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王某云与王某刚在一起干活,王某刚负责管理钢筋工。2016年7月1日晚8点左右,王某刚在望京职业学院综合楼工地干活,从地下室地梁上掉下去,后来工友们送他去了望京医院。
    证据十三:2018年7月25日我局对楚燕建筑劳务公司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学综合楼钢筋工范某亮的《调查笔录》及范俊亮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王某刚在楚燕建筑劳务公司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学综合楼工地做钢筋工指挥人,2016年7月1日看到塔吊把王某刚从下面吊上来,受伤了,身体上有血,他和郭某等三、四个人将王某刚送往医院。
    我局作出决定并送达:
    证据十四: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快递单、邮件查询
    证明目的:我局于2018年8月6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送达双方。
    规范性文件:《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17-20条。
    [09:59:53]
  • [审判长]:
    请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0:01:26]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1、2、 3都没有异议;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对证据6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不认可是工伤,因为当时整个工地都停工了,对劳动关系不认可;对证据7、8没有异议;对证据9没有异议;对证据10有异议,《调查笔录》中看活和干活是有区别的,不认可劳动关系;对证据11不认可,袁某是原告的员工,但王某奎、王某锐身份不确定;对证据12、13不认可,王某云是钢筋承包人,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范某亮也有承包关系,因为王某云和王某成是亲属关系,调查陈述的事实不认可;对证据14认可。此外,对被告的法律适用有异议,因为原告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10:01:39]
  • [审判长]:
    询问被告为什么没有提供第三人当天就诊的报告?
    [10:03:44]
  • [被告代理人]: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DX检查报告单》就是当天的检查报告。
    [10:04:00]
  • [审判长]: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询问原告有证据提交吗?
    [10:04:09]
  • [原告代理人]:
    1、认定工伤决定书;2、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 15682号裁决书;3、(2017)京0105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4、(2018)京03民終5537号民事判决书,证据1-5证明原告不认可相关劳动关系;5、施工队长信息,证明委托代理人陈某华熟悉工地情况;6、劳动合同范本,佐证出勤签到表、工资公示表等材料是有效的;7、出勤签到表;8、工资公示表;9、考勤表;10、周报表,证据7-10证明第三人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务关系;11、乙方承诺书;12、班组结算承诺书,证据11-12证明员工的工资都是由王某云发放的。
    [10:04:53]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10:05:15]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4同之前陈述的意见;证据5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劳务关系是法院确认的;对证据6-12不认可,因为在工伤调查阶段,原告并没有提交这些材料,此外,对这些证据是否能够否定存在劳动关系也是存疑的。
    [10:05:2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各方是否有新的意见?
    [10:05:36]
  • [原告代理人]:
    王某刚说其是钢筋工长,但是原告都不认识他,他提出的相应工资情况与实际情况也不相符,原告与第三人王某刚不存在劳动关系。
    [10:05:45]
  • [被告代理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9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否定工伤,因此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10:06:03]
  • [审判长]:
    询问各方是否有新的补充意见?
    [10:06:13]
  • [原告代理人]:
    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是错误的。
    [10:06:21]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补充意见。
    [10:06:3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到此结束。如果当事人对于本案还有其他辩论意见,可在本次庭审之后三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辩论或代理意见。合议庭在作出裁判前会审阅各方的书面意见。下面进行最后陈述。请当事人概括陈述对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合法性的最后意见。
    [10:06:41]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06:53]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07:02]
  • [审判长]:
    本次开庭到此结束,本案下一步是继续开庭还是直接宣判等候本庭通知。庭审结束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签字后即可以离开法庭。现在休庭。
    [10:07:1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杨星星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大力支持。
    [10:09:3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