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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6日13:30直播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收看本次直播![13:29:12]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3:40:05] -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13:43:24]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13:49:39]
- [原告]:无异议。[13:54:34]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13:55:14]
- [被告]:无异议[13:55:3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符合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现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桔英独任审判、书记员章欣贝担任庭审记录。[13:57:15]
- [审判员]:有关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开庭前法庭已书面告知,原告、被告是否清楚?[13:58:33]
- [原告]:清楚了。[13:59:52]
- [被告]:清楚了。[14:00:05]
-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听清?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4:01:28]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06:06]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06:14]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4:06:49]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27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原告为60多岁的丧偶老人,将自己在老家唯一住房出售,并将全部售房款及积蓄投资到中金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某某宝”中,该产品承诺返本并支付年息12%,故原告按照该公司的吉林省工作人员的安排,将27万元转账至被告公司账户。在2018年底原告的一笔资金2万元没有返本,后中金公司公告称无法兑付,经查,原告其中一笔27万元是打入被告账户,但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因此损失27万元,被告因此获利27万元,故要求按照不当得利制度由被告返还27万元钱款。[14:09:04] - [被告]: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不存在任何不当得利,被告是提供支付服务的支付公司,不是本案原告款项的实际收款人,而是按照被告的合作商户某公司的指令,向原告银行卡进行代为扣款,经过查询交易记录,被告曾代商户某公司向原告进行过付款,故原告与商户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是代商户进行代为扣款、付款行为,被告的支付行为有合法依据,并未获得不当利益。[14:10:16]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无补充意见?[14:11:33]
- [原告]:不认可被告答辩意见。原告庭前收到了被告提交的证据,但被告如果认为被告与某某有合作关系,那么被告是否申请某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意向?[14:12:27]
- [审判员]:申请追加被告应该是原告的意愿,原告的意见是?[14:16:26]
- [原告]:申请追加中金亿信作为本案被告,因为被告称中金亿信是被告的合作商户,是基于其合同代为扣款,所以要求申请追加。[14:18:26]
- [审判员]:原告申请中金亿信公司作为被告的目的?原告对其的诉请?[14:19:55]
- [原告]:要求中金公司返还原告30万元;要求被告对中金亿信应返还的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14:20:46]
- [审判员]:原告起诉被告基于不当得利,原告现在又申请追加被告中金亿信,要求投资钱款返还,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意见?[14:21:56]
- [原告]:原告申请变更案由。[14:22:42]
- [审判员]:那么原告主张中金公司返还钱款的法律关系是什么?[14:23:20]
- [原告]:是返还原物请求权。[14:23:59]
- [审判员]:那么原告向中金公司主张的原物返还与本案审理的不当得利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若要向中金公司主张应另案主张。现询问原告,是否还坚持本案诉讼?[14:24:58]
- [原告]:我要思考一下,请求休庭。[14:25:40]
- [审判员]:现在休庭。[14:26:11]
- [审判员]:宣布开庭。原告刚才思考后,现在明确意见?[14:31:19]
- [原告]:继续本案诉讼,要求继续开庭。[14:31:49]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14:32:16]
- [原告]:证据1、网页截屏打印件,这份证据是中金公司工作人员交给原告的,证明原告向中金公司的投资“某某宝”的截图,原告分七次前后投资,总金额45万元,后返还了15万元、支付了8000元利息,剩余30万元本金至今没有返还;
证据2、原告名下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可以印证第一份证据,证明原告依次转账投资的明确金额、时间等记录,其中在2018年9月12日,原告转账被告账户22万元、2018年10月17日原告转账被告账户5万元,共计27万元;其中2018年6月12日原告转账中金公司1万元,也印证了证据1中2018年6月12日的投资1万元。2018年7月10日向中金公司转账,也印证了证据1中的投资10万元。2018年10月10日可以看到被告转账原告102000元、56000元,也即归还原告15万元本金、8000元利息。2018年10月17日转给被告的5万元,也能印证证据1中的投资金额及时间。
另当庭补充提交证据3、原告名下某某银行卡账户明细,也是转账记录,与证据1、2印证,证明原告投资某某宝45万元的事实。其中2017年10月11日支取5万元、2017年12月26日支取1万元、另加上原告手头现金1万元,也投资到中金公司的产品中,印证证据1中2017年10月11日的投资5万元、2017年12月27日的投资2万元。
上述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证明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4、短信截屏打印件,证明原告听从中金公司工作人员指令,转账入被告公司的事实,原告转账后分别收到两条短信,原告分两笔转账被告27万元,原告损失27万元、被告获利27万元。原告认为这27万元至今仍在被告处。
原告举证完毕。[14:33:52] - [审判员]:被告质证。[14:34:25]
- [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法核实,被告并不清楚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真实的、全部的交易情况、款项性质、款项是否返还或返还了多少。;
对证据2及原告补交的证据3无异议。其中显示的与被告有关的交易,被告也会之后举证,通过这些交易记录,被告也仅仅是代商户向原告银行卡扣收27万元,并按照商户指令向原告支付了158000元,并且被告还需要声明一下,该资金的性质并不属于原告的资金,而是属于被告的客户中金公司在被告处的预收代收款项。原告陈述说27万元还在被告处,不是事实,也不符合被告和案外人的合同关系;
对证据3 无异议,短信反映了真实情况,列明了本案资金最终所属于被告的商户中金公司,从合同关系来看,在账户内的也是属于被告的合同合作商户中金公司,而不是属于原告。[14:35:47] - [审判员]: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意见?[14:39:04]
- [原告]:这些资金属于原告所有,从原告账户转入,应属于原告,而不是中金公司的资金。而且被告说这个款项是属于中金公司的,但是却没有中金公司转账至被告处的记录。从证据上只能看到是原告转账进去的记录,银行流水也能清晰反映转入转出来源。[14:39:48]
- [审判员]: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有无补充意见?[14:40:22]
- [原告]:原告有和中金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记录,可以当庭提供。原告也可以提供该工作人员电话,法院可以进行询问。但是中金公司因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以该工作人员无法到庭作证。[14:41:32]
- [审判员]:被告举证。[14:41:55]
- [被告]:证据1、支付业务许可证,证明被告是经人民银行批准有权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公司,支付业务与借贷、投资理财或网贷中介等业务不同;
证据2、综合支付服务协议,证明被告与商户中金公司存在支付服务关系,需按照该商户指令,代商户向其客户收款、付款;
证据3、交易记录,证明涉案的两笔交易均是被告代商户向原告收款,此外,被告还按照商户指令,代商户向原告银行卡付款158000元。原告实际已经自被告的合作商户中金公司处获得部分回款,原告与案外人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为获得案外人承诺的收益而自愿、主动向案外人付款,并通过被告的支付渠道完成付款,被告按照案外人指令进行的支付交易符合原告的投资意愿,不属于不当得利。[14:42:45] - [审判员]:被告说明一下证据3的来源?[15:01:11]
- [被告]:是被告系统中拉取出来的,有两份,一份是系统的截屏、一份是系统中下载的表格形式的交易记录。记录中有反映原告的银行卡、也反映了商户中金公司的信息。通过交易记录以及被告与商户的协议可以看出,被告获得利益仅仅是被告向商户收取的手续费,而不是原告的资金。[15:01:41]
- [审判员]:原告质证。[15:02:16]
- [原告]:对证据1、2统一质证,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原告不知道被告与中金公司存在什么关系,二者之间获利之后如何分配,二者之间如何操作,这些都与原告无关。
证据3是打印记录,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而且从原告证据3的最后一页来看,被告搜索出来的日期是2018.9.11-2018.10.31,是片面的、以偏概全。因为原告是从2017年开始投资的,该材料不能完全体现原告的投资理财内容。被告不能通过这些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合同关系。[15:02:57] - [审判员]:被告并无主张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质证意见围绕被告的证明目的、主张来发表。[15:03:34]
- [原告]:被告与中金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损失27万元,转账至被告27万元使得被告获利27万元,且该27万元至今仍然在被告账户,这个也是事实。被告提交的材料不能体现被告已经把27万元转给案外人中金亿信,故可以断定该27万元仍然在被告处。[15:04:19]
- [审判员]:被告提交一下证据原件核对。[15:05:00]
- [被告]:证据1原件未带,但是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直接查询,支付服务是需要执照进行的。证据2提交原件。证据3无法当庭演示,被告的法务人员没有登录权限,但是真实性可以通过对原告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流水进行印证得到证实。[15:05:40]
- [审判员]:被告说证据3中与原告之间的交易通过原告银行明细进行印证,那么被告与商户之间的信息呢?[15:07:00]
- [被告]:原告自己已经在诉状、提交的短信都可以印证,这些资金最终归属于中金公司,且原告的银行卡流水部分也能看出原告转账给中金公司的记录,可以看出原告与中金公司之间存在某种交易惯例、合同关系,具体是什么合同关系被告不清楚。[15:07:35]
- [审判员]:因为原告提供的短信也仅仅是打印件、被告提供的交易表格也仅仅是复印件,故对真实性,本院需要核实,被告庭后以有权限的人员登录、查看、下载的全部过程进行录像,提交本庭供核实。[15:08:53]
- [被告]:好的。[15:09:14]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质证意见有无补充?[15:09:35]
- [被告]:刚才原告说:“被告与中金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原告自己的诉状、提交证据都能证明原告与中金公司之间存在一定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做的代扣款行为等仅仅就是根据原告同意的商户的指示进行。原告的陈述及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中金公司之间的关系。[15:10:45]
- [审判员]:当事人可以就本案事实向对方发问。[15:11:21]
- [原告]:原告认为原告的27万元在被告处,因为没有看到被告转出款项的银行流水,请被告在录制光盘时将原告全部的自2017年7月开始的投资记录包含在内。[15:11:48]
- [审判员]:原告向被告转账交付了几次?[15:12:16]
- [原告]:2次。[15:12:41]
- [审判员]:那么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全部投资记录的依据是?[15:13:35]
- [原告]:因为是被告自己说跟中金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没有其他依据。[15:14:10]
- [被告]:被告有问题。询问原告,原告是否曾经联系过中金公司要求返还,对方如何回答?[15:14:47]
- [原告]:原告联系要求过返还,但是对方公司说他们没有钱,钱都在被告处进行监管。[15:15:14]
- [审判员]: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称当时按照中金公司工作人员转账至被告处,当时工作人员是怎么说明的?[15:16:00]
- [原告]:当时没有说明,就说让原告转账。[15:16:27]
- [审判员]:原告当时认为这个款项是转给被告、还是由被告代中金公司收取,或者之后由谁归还等?[15:16:56]
- [原告]:原告当时就是认为是投资理财了,没有想过谁来还、款项是什么性质、给谁。法庭问的问题原告当时都没有想过。[15:18:03]
- [审判员]:有无与中金亿信公司签订过协议?[15:18:25]
- [原告]:有协议,但是协议显示中金公司只是见证人。[15:19:07]
- [审判员]:原告出示一下协议。[15:19:31]
- [原告]:(出示协议)[15:19:53]
- [审判员]:有无涉及到本案27万元的协议可以提供?[15:20:13]
- [原告]:有的,出示协议。是复印件,是前几天中金刚刚邮寄给我们的。(投资咨询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当时没有取得,是前几天刚收到的。这个我不作为证据提交。被告无需质证。[15:20:40]
- [被告]:不质证的话,对原告提交的协议陈述一下事实方面意见。协议内有表述、表达等可以反映中金接受原告委托代为划转款项、将原告资金向实际借款人划款等表述。印证了被告的说法,被告仅仅是支付公司,处理的仅仅是资金划转业务,并不涉入到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关系。[15:21:15]
- [审判员]:原告在整个投资过程中,除了收到被告划款158000元外,有无收到过其他的资金返还?[15:21:47]
- [原告]:没有,原告投资45万元,返还15万元本金、得到了8000元,但是原告直接损失了30万元。就是因为原告看到了那8000元返还的利润,之后才追加了投资。[15:22:16]
- [审判员]:被告,原告称27万元尚在被告处,被告有无将收取的27万元转给了中金公司?[15:22:46]
- [被告]:被告和商户的合作内容是这样的。被告可以按照商户指令进行代扣、代付等,但资金始终在商户在被告的客户备付金账户中。没有一一对应关系。这个操作也是按照人民银行、银联结算的相关规定来操作的。而且被告有很多客户、商户,这个资金在客户备付金账户中,是混在一起的,所以无法对应27万元就是原告的,而且客户备付金账户中,对应的仅仅是中金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所指代的资金,资金不属于原告。被告不可能为每个商户开各自的账户,被告只能在人行开一个客户备付金账户,所有商户的指示款项均在这个账户流转。[15:23:1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根据原告诉辩、质证,总结争议焦点为本案被告收取的款项27万元是否无法律依据、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故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15:24:02]
- [原告]: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损失27万元是事实,从公平角度出发应该判令被告返还27万元。原告主张有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有充分事实、法律依据,请支持诉请。[15:24:28]
- [被告]:被告代商户收取资金,不属于不当得利,是依据被告与商户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且原告的证据和本案的审理中可以看出,原告与案外人有资金往来、有合同关系,故被告收取原告资金也是符合原告按照案外人指示转入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而且原告从始至终都知道原告转账的钱款是投资款,并且也曾要求中金公司返还投资款,那么一笔款项也不可能又是投资款、又是不当得利。原告在庭审中要求被告提供原告全部投资款项明细,但是被告仅仅代商户收取了原告两笔资金,无法提供全部投资明细。[15:25:09]
- [审判员]:双方有无补充辩论意见?[15:25:47]
- [原告]:无。[15:25:53]
- [被告]:无。[15:26:02]
- [审判员]:双方是否愿意调解?[15:26:23]
- [原告]:愿意调解。[15:26:45]
- [被告]:不愿意调解,被告处已经没有中金亿信的款项,中金在被告处仅仅有4000元左右余额。[15:27:09]
- [审判员]: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故本院不再主持调解。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权利,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5:27:36]
- [原告]:坚持诉请。[15:28:02]
- [被告]:依法判决。[15:28:27]
-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双方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署期,现在休庭。[15:28:50]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5:2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