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

庭审现场
4月18日10:20,石景山法院审理“多次窃取他人财物 触犯刑法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涉嫌盗窃罪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38:23]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 触犯刑法被公诉”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牟芳菲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李月恩、李莲滨组成,书记员刘畅担任法庭记录。
    [10:54:34]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2018年11月10日,2018年11月10日和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田某分别在石景山区某商场店铺,阜石路某商场店铺内和东城区某购物中心店铺门前窃取三名被害人的手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55:3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1:03:07]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1:03:36]
  • [被告人]:
    受审被告人姓名:田某
    别名(化名):无
    性 别:男
    文化程度:文盲
    政治面貌:群众
    出生日期:1980年5月14日
    职 业:农民
    出 生 地:宁夏海原县
    户 籍 地:宁夏海原县
    住 址:陕西省西安市
    [11:04:59]
  • [审判长]:
    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行政处罚及种类、时间
    [11:05:59]
  • [被告人]:
    2002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04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拾日;2004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拾肆天;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
    [11:06:57]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因为什么?
    [11:08:25]
  • [被告人]:
    2018年12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因为涉嫌盗窃。
    [11:08:39]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何时收到的?
    [11:08:50]
  • [被告人]:
    收到了。
    [11:09:06]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收到了起诉书?何时收到的?
    [11:09:19]
  • [辩护人]:
    收到。
    [11:09:4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某盗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牟芳菲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李月恩、李莲滨组成;书记员刘畅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晨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淑媛接受委托出庭担任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
    [11:10:1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11:10:29]
  • [被告人]:
    不申请。
    [11:10:34]
  • [辩护人]:
    不申请。
    [11:10:4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1:10:5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自行辩护及最后陈述的权利。田某听清楚了吗?
    [11:11:03]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1:11:12]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1:11:21]
  • [公诉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京石检公诉刑诉[2019]75号起诉书。(宣)
    [11:11:30]
  • [审判长]:
    被告人田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送达给你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11:11:42]
  • [被告人]:
    一致。
    [11:14:00]
  • [审判长]:
    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11:20:13]
  • [被告人]:
    没有。
    [11:20:32]
  • [审判长]:
    是否自愿认罪?
    [11:21:01]
  • [被告人]:
    是的。
    [11:21:14]
  • [审判长]:
    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1:21:29]
  • [公诉人]:
    被告人田某,下面公诉人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
    [11:22:12]
  • [被告人]:
    好。
    [11:22:26]
  • [公诉人]:
    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三起事实你都认可吗?第一起是怎么偷的?
    [11:22:35]
  • [被告人]:
    认可。在石景山某商场一层店铺偷的。
    [11:22:46]
  • [公诉人]:
    是你一个人还是和别人一起?
    [11:22:58]
  • [被告人]:
    我一个人。
    [11:23:08]
  • [公诉人]:
    第二起呢?
    [11:23:36]
  • [被告人]:
    在商场店铺内偷了一个女的的手机。
    [11:23:49]
  • [公诉人]:
    偷完怎么处理的手机?
    [11:23:58]
  • [被告人]:
    一个卖了,一个让老乡帮忙卖了。
    [11:24:23]
  • [公诉人]:
    对于时间有异议吗?
    [11:24:39]
  • [被告人]:
    没有。
    [11:24:50]
  • [公诉人]:
    第三起呢?
    [11:25:02]
  • [被告人]:
    第三起是进商场看到被害人拿了手机,后来她好像发现了。
    [11:25:51]
  • [公诉人]:
    现场遗留了什么?
    [11:26:02]
  • [被告人]:
    包和帽子和口罩。
    [11:26:12]
  • [公诉人]:
    你把被害人手咬伤了是吗?
    [11:26:25]
  • [被告人]:
    我当时害怕,因为刚出来。
    [11:26:38]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到此。
    [11:26:47]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11:26:56]
  • [辩护人]:
    是否自愿认罪?
    [11:27:03]
  • [被告人]:
    自愿认罪。
    [11:27:13]
  • [辩护人]:
    是否愿意彻底悔改?
    [11:27:23]
  • [被告人]:
    愿意。
    [11:27:34]
  • [审判长]:
    被告人田某, 第一起涉案手机卖了多少钱?
    [11:28:06]
  • [被告人]:
    600。
    [11:29:28]
  • [审判长]:
    第二起的手机多少钱?
    [11:29:45]
  • [被告人]:
    600还是500我记不清了。
    [11:29:56]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11:30:23]
  • [公诉人]:
    被害人韩某、杨某、刘某、邹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案款收据,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释放证明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监控录像、执法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11:30:41]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11:30:52]
  • [被告人]:
    没有。
    [11:31:10]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11:31:19]
  • [辩护人]:
    没有。
    [11:31:31]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针对本案有无证据出示?
    [11:31:45]
  • [被告人]:
    没有。
    [11:31:54]
  • [辩护人]:
    没有。
    [11:32:15]
  • [审判长]:
    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被查获的?
    [11:32:25]
  • [被告人]:
    2018年12月9日在陕西省。
    [11:32:36]
  • [审判长]:
    抓获后起获了你的双肩包等物品?
    [11:32:47]
  • [被告人]:
    是的。
    [11:32:57]
  • [审判长]:
    有检举其他人的事实吗?
    [11:34:19]
  • [被告人]:
    没有。
    [11:34:3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到此,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1:34:43]
  • [公诉人]:
    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田某扒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既遂两次、未遂一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田某对第一、二起事实如实供述,对第三起自愿认罪,请法庭根据其认罪态度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的程度;家属已帮其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最后也希望田某能够彻底悔过,在老家有小卖部就踏踏实实经营。
    [12:06:08]
  • [被告人]:
    是。
    [12:06:16]
  • [审判长]:
    被告人田某自行辩护。
    [12:06:23]
  • [被告人]:
    我不辩护了。
    [12:06:31]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2:06:47]
  • [辩护人]:
    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家属已代为退赔,其家庭困难,虽多次盗窃但希望法庭能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12:06:55]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新的公诉意见?
    [12:07:06]
  • [公诉人]:
    没有。
    [12:07:1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起立作最后陈述。
    [12:07:23]
  • [被告人]:
    尊敬的法官、检察官,你们好,我认罪。我知道自己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影响,给被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请法官对我宽大处理,谢谢。
    [12:07:32]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合议庭评议,稍后宣判。
    [12:07:44]
  • [主持人]:
    (休庭十分钟)
    [12:07:50]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被告人田某盗窃一案,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综合考虑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现在我代表本院进行宣判。(全体起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田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关于田某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赃款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七百元发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六百元发还被害人韩某;余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充抵罚金。三、作案工具双肩包二个、口罩四个、鸭舌帽一顶、假发一顶、眼镜二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牟芳菲,人民陪审员李莲滨,人民陪审员李月恩,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侯丽雅,书记员刘畅。 (全体坐下)被告人听清楚判决内容了吗?
    [12:08:34]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3:20:42]
  • [审判长]:
    今天是当庭宣判,判决书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给提起公诉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辩护人。现在闭庭。
    [13:20:55]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3:21:17]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3: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