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

原告代理人.jpg

被告代理人

双方交换证据材料

庭审现场
4月11日15时,朝阳法院审理“认为热播影片《芳华》涉嫌抄袭 创作人诉版权方及导演维护著作权”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热播影片《芳华》涉嫌抄袭 创作人诉版权方及导演维护著作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5:29:36]
  • [书记员]: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15:31:0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5:31:36]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15:32:05]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肖某某,男,1970年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凤官,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15:34:18]
  • [被告1代理人-耀莱]:
    被告一: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莉,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某某,该公司员工。
    [15:35:13]
  • [被告2代理人-美拉]:
    被告二: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盈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帅,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15:36:33]
  • [被告3代理人-华谊]:
    被告三: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15:36:58]
  • [被告4代理人-冯小刚]:
    被告四:冯小刚,男,导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蕾,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15:37:22]
  • [审判长]:
    经过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15:37:48]
  • [原、被告双方]:
    没有异议。
    [15:37:57]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对对方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且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我宣布开庭。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冯小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此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罗曼、人民陪审员付朝晖、王京玉共同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谭雅文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包括书记员,是否有异议?
    [15:38:15]
  • [原、被告双方]:
    无异议。
    [15:40:07]
  • [审判长]:
    现在告知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陈述、辩论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经本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楚了?
    [15:40:24]
  • [原、被告双方]:
    我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作为本案当事人,我已知晓如实陈述义务、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应法律规定。保证书中上述所列我个人基本情况属实,我保证就我所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做客观、全面的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等行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的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40:40]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陈述事实理由。
    [15:41:06]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四被告立即停止涉案电影《芳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2.被告四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4.判令本案律师费及其他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2015年1月独立创作完成剧本《蓝姆伽的救赎》(以下简称蓝剧本),并于2015年1月8日将剧本发给胡建林,希望胡与冯小刚建立起联系,将剧本推荐给他。因杨吉红与冯小刚关系比较密切,胡将剧本发给杨邮箱1394813124@qq.com,邮件标题为《远征军》。20多天后,原告获悉冯小刚团队对于剧本有初步认可,并希望原告进一步修改,因此原告又花了1个多月时间修改,于2015.3.25发送给胡,由胡转发给杨。此后几个月,胡联系相关人员均未取得进一步合作的准确答复。后来《芳华》电影2017.12.15上映,原告发现电影故事内容与其蓝剧本高度近似。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情节上与原告涉案作品均存在对应关系,在整体情节的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的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15:43:40]
  • [审判长]:
    被控侵权作品是电影芳华还是芳华剧本?
    [15:44:37]
  • [原告代理人]:
    我们没有芳华剧本,电影是按照剧本摄制的,他们应该是有对应关系的,剧本的最终价值体现在电影上。现在我们主张停止电影的复制等行为,当然也包括剧本。我们认为电影剧本都是侵犯了我们的权利
    [15:45:18]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5:45:36]
  • [被告1代理人-耀莱]:
    我们暂时不发表意见
    [15:45:49]
  • [被告2代理人-美拉]: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法证明其是蓝剧本的著作权人。原告证据1是剧本故事大纲的作品登记证书,不是剧本的登记证书,大纲和剧本是不同作品,无法证明原告是蓝剧本著作权。蓝的剧本没有原告署名,发送剧本的邮箱也不是原告,而且发送剧本的联系人姓名是刘丹。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其他与蓝剧本创作有关的手稿等证据。
    2.我方没有接触过蓝剧本。原告也没有对此加以证明。蓝剧本不是公开发表的作品,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被推定为公开发表的情形。我方没有接触过蓝剧本。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电子邮件之间的往来,但是原告主张接收的邮箱与我公司没有关联,杨吉红也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没有侵犯蓝剧本的前提条件。
    3.芳华与蓝剧本不具有实质性相似。本案中芳华电影和蓝剧本存在实质性不同,没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表达,原告在证据5和10中主张两作品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原告主张的内容不是独创性表达,或者说是思想范畴,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4.芳华剧本有合理创作来源。电影是由同名小说改编而成,我公司已经与原小说芳华作者严歌苓签订相关协议。
    [15:46:04]
  • [被告3代理人-华谊]:
    同意被告二全部意见。
    1.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法证明其是蓝剧本的著作权人。
    2.我方没有接触过蓝剧本。
    3.芳华与蓝剧本不具有实质性相似。
    4.芳华剧本有合理创作来源。
    补充两点:我公司也没有接触过涉案剧本。原告主张的接收剧本的邮箱及接收人与我公司无关。芳华电影的改编和摄制均有合法来源。
    [15:46:50]
  • [被告4代理人-冯小刚]:
    同意被告二、三的答辩意见。
    1.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法证明其是蓝剧本的著作权人。
    2.我方没有接触过蓝剧本。
    3.芳华与蓝剧本不具有实质性相似。
    4.芳华剧本有合理创作来源。
    补充两点:我方也没有接触过涉案剧本。原告主张的接收剧本的邮箱及接收人与我放无关。杨吉红可能在某工作场合与我有过一面之交,但是没有私交,互相没有联系方式。芳华电影的改编和摄制均有合法来源。
    [15:47:20]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所回应?
    [15:47:48]
  • [原告代理人]:
    1、关于原告对于所主张的蓝剧本的著作权的问题。一方面通过证据1,还有通过在案邮件发送记录显示,当时剧本已经完成,综合来证明原告是该剧本的作者。
    2、关于四被告提供的未接触过我方作品的观点,与被告的联系是通过案外两名证人,因为时间关系,今天无法出庭。
    [15:48:15]
  • [审判长]:
    现在法庭询问几个问题,刚才法庭询问你方的蓝剧本在哪里?
    [15:51:02]
  • [原告代理人]:
    邮件的附件就是。
    [15:51:28]
  • [审判长]:
    除了公证书之外,剧本的底稿等证据
    [15:51:40]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提交过
    [15:52:14]
  • [审判长]:
    能否提交?
    [15:54:24]
  • [原告代理人]:
    庭后核实。
    [15:54:35]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方向法庭逐一提供证据材料,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质证,一证一质。
    [15:54:49]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蓝剧本作品登记证书,结合证据3对于蓝剧本的整体展现,证明原告权利基础
    [15:55:52]
  • [被告1代理人-耀莱]:
    原告的所有证据,我方均庭后补充提交意见。
    [15:56:14]
  • [被告2代理人-美拉]:
    证据三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大纲与剧本不同,证据1无法证明原告是蓝剧本的著作权人。
    [15:57:09]
  • [被告3代理人-华谊]:
    同意被告二
    [15:57:27]
  • [被告4代理人-冯小刚]:
    同意被告二
    [15:57:43]
  • [审判长]:
    故事大纲作品登记证书创作日期与你方当庭陈述,还有起诉状写明的时间点存在出入,向法庭进行解释
    [16:02:01]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对于小说的创作是从14年3、4月开始的,基本完成时间是在14年10月15日,后面可能有些修改或者改善,后来与我们表述的时间是15年1月,是一个完善的版本。在14年10月到15年1月之间有一些小修改。
    [16:02:13]
  • [审判长]:
    继续举证质证
    [16:02:28]
  • [原告代理人]:
    证据2,8274号公证书,证明我公司通过胡将蓝剧本发给杨。关于有限显示的刘某,刘某与胡是夫妻关系。邮件发送时间是15年3月27日,与前面原告提到的作品完成时间和发送时间是可以相互印证的。邮件的附件显示的就是完整的剧本修改稿。是冯小刚团队回复说要修改,所以原告又进行了修改。杨的邮箱是褚提供给胡的。
    [16:02:50]
  • [被告2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只体现了远征军的修改稿在两个邮箱之间进行发送,收件邮箱与我公司无关。蓝剧本没有署名不能证明原告是著作权人,也不能证明我方接触过蓝剧本。
    [16:03:27]
  • [被告3代理人]:
    同意被告二
    [16:03:45]
  • [被告4代理人]:
    同意被告二
    [16:03:52]
  • [审判长]:
    原告,剧本的创作背景,以及你提到的案外人与本案的关系?
    [16:16:48]
  • [原告代理人]:
    胡是原告的朋友及多年同事,原告想要通过胡将剧本发送给冯小刚,达成合作意向。胡的单位我需要庭后核实,他和原告都是湖南籍的艺术创作人员。
    褚是张家界魅力湘西的节目总监,他将杨的联系方式给了胡,褚与胡关系比较要好。褚与杨都是为了魅力湘西进行工作的。杨跟冯小刚比较近。魅力湘西也是冯小刚是导演。
    [16:17:09]
  • [审判长]:
    刚才原告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冯小刚、杨某某、褚某某因为魅力湘西项目相识,是否属实?
    [16:18:12]
  • [被告4代理人]:
    杨某某与褚某某可能是项目的同事,冯小刚可能只是受邀为这个项目进行过一些宣传活动,但是冯小刚与杨某某没有关系也没有联系方式,可能就是饭局上有过一面之交。魅力湘西应该就是一个实景演出。杨某某是这个项目的艺术总监。
    [16:18:36]
  • [审判长]:
    原告庭后还需要将具体细节向法庭明确
    [16:19:03]
  • [原告代理人]:
    清楚了
    [16:19:15]
  • [审判长]:
    刘某是何人?
    [16:19:25]
  • [原告代理人]:
    刘某与胡某某是夫妻关系,是通过刘某的邮箱发送的剧本
    [16:19:39]
  • [审判长]:
    是谁提出要将原告创作剧本发送给冯小刚导演
    [16:20:00]
  • [原告代理人]:
    细节需要当事人本人陈述
    [16:20:10]
  • [审判长]:
    继续举证质证
    [16:20:20]
  • [原告代理人]:
    证据3,8273号公证书,胡证言,证明蓝剧本经杨转达给冯小刚,其中表述的内容与我方刚才的表述大致相同
    [16:20:31]
  • [被告2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无法证明我方接触过蓝剧本,而且证人证言形式的证据,证人应当到庭说明情况。邮件中显示胡某某表示邮箱是其本人的邮箱,但是当庭原告说是其妻子的邮箱,与事实不符
    [16:20:52]
  • [被告3代理人]:
    同意被告二
    [16:21:13]
  • [被告4代理人]:
    同意被告二。补充说明,该证据无法证明我方与蓝剧本进行过解接触。
    [16:21:25]
  • [审判长]:
    继续举证质证。
    [16:21:44]
  • [原告代理人]:
    证据4,公证书,杨某某QQ空间内容,证明收件方是杨某某,空间内有其照片,公证书认为该内容有个人隐私,所以没有提供,需要法庭调取,我们提交了空间截图,之前应补充给法庭和被告,主要证明接收主体是杨某某。
    [16:21:58]
  • [被告2代理人]:
    原告说公证书没有提交,空间截图是后来补充提交的证据11。我方对于证据11的三性和证明目的都不认可。原告无法证明我方接触过蓝剧本。
    [16:22:21]
  • [被告3代理人]:
    被告三:同意被告二。QQ与我公司无关系,无法证明我公司接触过蓝剧本。
    [16:22:35]
  • [被告4代理人]:
    同意被告二。QQ与我无关系,无法证明我接触过蓝剧本。
    [16:22:47]
  • [审判长]:
    继续举证质证
    [16:23:00]
  • [原告代理人]:
    证据5,蓝剧本与芳华剧本比对,这个证据在证据10进行了更新,我们以证据10为准。
    [16:23:10]
  • [审判长]:
    一共多少相似之处?
    [16:23:23]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对于对比的细节指向的是框架、人物关系、人物背景灯,还有细节处理,主要是指画外音的设计。具体来说,首先是对人物设计与人物关系的抄袭。人物设计指单个人的设计,人物关系指相互关系,背景、角色形象部分。比如整体人物框架对比。蓝剧本是一个留学生班和两个主要人物的组合。芳华是一个文工团女生班和两个主要人物组合。背景都是在战争背景之下。
    [16:23:37]
  • [审判长]:
    上述是什么相似?
    [16:24:00]
  • [审判长]:
    故事框架相似。是一个总体环境中,一个班级以及班级中的两个主要人物组成了故事框架。这一点可以和后面一起来看,后面还涉及五位配角。蓝剧本在班级中有一个小反派和一个少数民族。芳华中也有。这个是对人物的介绍。
    接下来是对两个作品中A号主角的对比。在证据10中。再下来是人物走向的对比
    [16:24:14]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6:24:34]
  • [被告2代理人]:
    关于原告证据10的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蓝剧本与芳华电影从故事主题思想、表达方式、设计等都不存在相同或者相似。原告主张的都是思想范畴。原告主张二作品在人物框架、人物关系、主角特点背景和定位、人物命运走向、二作品创作规律,人物在故事中的脉络作用有一致性,我方认为都是思想范畴的。原告主张环境框架和设计一致,这个也是思想范畴。还有画外音的部分,原告主张的内容没有独创性表达,其主张的都是思想范畴。电影中的旁白与芳华小说中第一人称创作方式相符。进场的比对问题,两个作品的内容表达完全不一致,反而证明原告在作品比对第三部分画外音中,两作品完全不一致。
    [16:24:48]
  • [被告3代理人]:
    同意被告二。芳华电影与蓝剧本表达完全不同的故事,而且原告主张的也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16:25:08]
  • [被告4代理人]:
    同意被告二
    [16:25:21]
  • [审判长]:
    继续举证质证
    [16:25:30]
  • [原告代理人]:
    证据6,芳华百度搜索截图,证明小说情况及其创作背景。
    [16:25:44]
  • [被告2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冯小刚导演是电影的导演,严歌苓是编剧,两方沟通是很正常的事情。证明了电影是来自小说芳华。
    [16:25:56]
  • [被告3代理人]:
    同意被告二
    [16:26:08]
  • [被告4代理人]:
    同意被告二
    [16:26:15]
  • [审判长]:
    被告四,小说芳华和芳华剧本,创作的先后顺序是什么?
    [16:26:27]
  • [被告4代理人]:
    需要庭后核实。
    [16:26:40]
  • [原告代理人]:
    证据7,爱奇艺网站上的芳华电影截图,证明电影出品人信息,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16:30:20]
  • [被告2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该证据只能证明电影芳华的出品方。
    [16:30:34]
  • [被告3代理人]:
    同意被告二
    [16:30:43]
  • [被告4代理人]:
    同意被告二
    [16:30:49]
  • [原告代理人]:
    芳华2017.12-2018.1票房统计截图,证明电影2个月票房收入超13亿,证明被告获利金额巨大
    [16:31:07]
  • [被告2代理人]:
    证据三性不认可,芳华不构成对蓝剧本侵权,我公司对原告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该证据与我公司无关。
    [16:31:26]
  • [被告3代理人]:
    同意被告二
    [16:31:36]
  • [被告4代理人]:
    同意被告二
    [16:31:42]
  • [原告代理人]:
    证据9,优酷网上《晓说》第38期视频,内容为冯小芳在节目中表述其参与芳华的前期创作,证明其为适格被告,可比对网上视频内容。
    [16:31:52]
  • [被告2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中,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冯小刚导演提到芳华的创作参考了蓝或者其他作品。芳华的创作符合严歌苓的个人背景,其在文工团工作过,也做过误导演员,在战场上做过军医,符合其个人的经历。我公司获得了改编和创作的权利。
    [16:32:03]
  • [被告3代理人]:
    同意被告二
    [16:32:16]
  • [被告4代理人]:
    同意被告二
    [16:32:23]
  • [主持人]:
    被告四,法庭询问你个问题,冯小刚在访谈中提到参与了创作,为什么?
    [16:32:37]
  • [被告4代理人]:
    剧本是根据小说创作的,这个是正常的,但是与蓝剧本无关
    [16:32:51]
  • [审判长]:
    刚才法庭询问剧本和小说的创作顺序,你公司表示需要核实,现在又当庭进行了确认,你方是否还需要核实?
    [16:33:04]
  • [被告4代理人]:
    需要庭后核实。
    [16:33:18]
  • [原告代理人]:
    我方的合理费用票据,现在出示原件
    [16:33:27]
  • [被告2代理人]:
    律师费发票真实性合法性认可。火车票没有证据原件,所以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但是上述证据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无法证明原告实际支出,且我公司不存在侵权,与这些费用无关
    [16:33:50]
  • [被告3代理人]:
    同意被告二
    [16:33:59]
  • [被告4代理人]:
    同意被告二
    [16:34:07]
  • [审判长]:
    原告,庭后需要向法庭提交视听资料证据的完整文字版本
    [16:34:27]
  • [原告代理人]:
    清楚了。
    [16:34:38]
  • [审判长]:
    被告举证,原告逐一发表质证意见。
    [16:34:49]
  • [被告1代理人]:
    今天暂时没有证据提交。
    [16:35:02]
  • [被告2代理人]:
    证据1、公证书、光盘
    证据2、时光网《芳华》电影作品的内容简介
    证据3、蓝剧本、芳华电影重点情节比对
    上述证据证明芳华电影与蓝剧本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证据4、改编权许可协议
    证据5、委托创作合同
    证据6、芳华小说
    上述证据证明芳华电影有合法来源
    [16:35:19]
  • [审判长]:
    按照你方证据,剧本应该是在小说创作之后
    [16:35:35]
  • [原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是这样,但是我们之后还是需要核实一下。
    [16:35:47]
  • [审判长]:
    被告需要提交剧本
    [16:35:59]
  • [被告2代理人]:
    听清楚了。
    [16:36:10]
  • [审判长]:
    庭审结束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法庭提交
    [16:36:23]
  • [被告2代理人]:
    听清楚了。
    [16:36:34]
  • [审判长]:
    原告当庭是否可以质证?
    [16:36:45]
  • [原告代理人]:
    需要庭后进行准备。
    [16:37:07]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及证据还有补充吗
    [16:37:28]
  • [原、被告双方]:
    没有。
    [16:37:39]
  • [审判长]:
    鉴于双方都需要有补充提交的材料及意见,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
    [16:37:5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16:38:5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技术中心的支持,感谢雒欣本次直播记录。
    [16:39:0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4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