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王栖鸾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正在出示证据

二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4月15日9:30,海淀法院审理“称擅用餐饮商标招商加盟 ‘黄记煌餐饮公司’起诉维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32:1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33:11]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擅用餐饮商标招商加盟 ‘黄记煌餐饮公司’起诉维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3:26]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王栖鸾。
    [09:33:43]
  • [主持人]:
    王栖鸾,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
    [09:33:57]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34:29]
  • [主持人]: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是“黄记煌”及“黄记煌三汁闷锅”等一系列文字及图像商标的商标权人,同时也是“三汁闷锅”名称和做法的发明者,并为该品牌的宣传投入大量财力物力,故该名称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 三被告谦金在线(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先生未经许可擅自在搜了网、慧聪网等诸多网站中发布大量虚假的“黄记煌”及“黄记煌三汁闷锅”及“三汁闷锅”的加盟信息。原告认为,三被告发布的信息均非法使用了原告知名的商标及商品名称,造成了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各项维权费用共计3514935元。
    [09:34:46]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35:46]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36:3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36:50]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09:37:11]
  • [原告]:
    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9:04]
  • [被告1]:
    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女士,公司员工。
    [09:43:33]
  • [被告2]:
    谦金在线(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先生,公司员工。
    [09:44:30]
  • [审判长]:
    法庭对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双方向法庭报告的情况与庭前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记载内容一致,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不持异议,出庭资格都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参加诉讼。现在宣布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谦金在线(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先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法官王栖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铭全、人民陪审员彭振义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张筠曼担任法庭记录。被告王先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现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原告有权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并且有权请求法院调解,双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二,应当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第三,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听清楚了没有?各方是否申请回避?
    [09:45:33]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8:45]
  • [二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9:08]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
    [09:49:16]
  • [原告]: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是“黄记煌”及“黄记煌三汁闷锅”等一系列文字及图像商标的商标权人,同时也是“三汁闷锅”名称和做法的发明者,并为该品牌的宣传投入大量财力物力,故该名称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 三被告谦金在线(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先生未经许可擅自在搜了网、慧聪网等诸多网站中发布大量虚假的“黄记煌”及“黄记煌三汁闷锅”及“三汁闷锅”的加盟信息。原告认为,三被告发布的信息均非法使用了原告知名的商标及商品名称,造成了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各项维权费用共计3514935元。
    [09:50:16]
  • [审判长]:
    被告三王先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下面由二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50:48]
  • [被告1]:
    1、上述网站不是我公司产品,具体发布者无法核实,不是我公司发布的信息;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行为产生的获利,且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09:52:22]
  • [被告2]:
    我公司经营的黄页88网提供免费发布信息的服务平台,涉案产品信息是用户自行编写上传,我公司没有自行发布信息,及获得经济利益,我公司的主要盈利模式是图片广告以及会员收入,本案没有盈利;2、被告网站下方标注,信息由发布人发布,被告作为平台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我方网站会要求客户上传营业执照,针对本案的用户被告无法核实是否是黄记煌的代理;4、被告接到诉状后已经将发布的信息进行删除;5、被告已经提供后台信息,可以进行当庭勘验。综上我方作为平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针对被告一的诉讼请求。
    [09:58:20]
  • [审判长]:
    被告三王先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与庭前会议,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及书面质证意见。本庭于庭前已组织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所有证据以及质证意见均以证据交换笔录为准,各方有无异议?
    [10:25:03]
  • [原告]:
    无异议。
    [10:29:28]
  • [二被告]:
    无异议。
    [10:29:5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原告举证。
    [10:30:04]
  • [原告]:
    出示证据以我方庭前提交的证据目录为准。
    [10:30:25]
  • [审判长]:
    二被告依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32:53]
  • [被告1]:
    第一组权属证据,三性均认可,对原告权属证据认可。第二组侵权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公司是餐饮公司,原告公证的黄页88网站下方有网络推广、汽车等内容,并非我公司业务,涉案的信息不是我方发布的,在百度中可以搜索到我方营业执照,任何人都可以以我方的名义发布,百度中的图片与原告取证的内容一致,原告取证的网站备案确实是我方,网站中的联系人及电话是我公司之前的员工及联系方式。第三组知名度证据,三性均认可。第四组合理开支证据,三性均认可。
    [10:33:14]
  • [被告2]:
    第一组权属证据,三性均认可,对原告权属证据认可。第二组侵权证据,三性均认可。第三组知名度证据,三性均认可。第四组合理开支证据,三性均认可。
    [11:13:37]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有何回应?
    [11:13:56]
  • [原告]:
    针对被告一的侵权行为,我方对被告的网站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中第9页有若干电话,与原告侵权证据中的电话能够对应,涉案的侵权行为是被告公司的行为。
    [11:14:1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一举证。
    [11:14:57]
  • [被告1]:
    1、被告公司银行流水单;2、企业信息查询截图打印件;3、黄页网注册流程;4、被告工商登记地址图片;5、百度中搜索的被告营业执照截图。
    [11:16:00]
  • [审判长]:
    原告及被告二发表质证意见。
    [11:16:28]
  • [原告]:
    证据1、三性均不认可,被告没有提交原件,公司有基本账户和经营账户,被告仅有提供一个账户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很多企业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址都不一致,被告在2018年11月份还在注册网站,存在经营行为;证据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4、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5、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11:16:53]
  • [被告2]:
    对于被告一的证据三性均认可。
    [11:17:21]
  • [审判长]:
    被告二提交证据。
    [11:17:42]
  • [被告2]:
    1、用户注册信息:2、被告网站后台记录;3、被告网页打印件。
    [11:18:04]
  • [审判长]:
    原告及被告一发表质证意见。
    [11:18:18]
  • [原告]:
    对于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可以证明涉案行为是被告一实施的。
    [11:18:38]
  • [被告1]:
    真实性认可,确实存在过注册行为。
    [11:19:1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11:19:47]
  • [审判长]:
    原告,涉案商标是否授权他人使用?
    [11:37:19]
  • [原告]:
    均是普通许可。
    [11:39:18]
  • [审判长]:
    原告明确被告的侵权行为及法律依据?
    [11:39:29]
  • [原告]:
    被告一公司在没有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以原告的名义在网站发布信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被告二公司作为互联网平台,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36条。
    [11:40:10]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加盟情况?
    [11:40:41]
  • [原告]:
    有,会在我方官方网站以及线下发布信息。
    [11:40:58]
  • [审判长]:
    被告一的行为是否会造成混淆?
    [11:41:38]
  • [原告]:
    会,会使加盟商造成认知错误。
    [11:42:07]
  • [被告1]:
    不会造成混淆。
    [11:42:25]
  • [审判长]:
    对于被告二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服务性质是什么?
    [11:42:46]
  • [原告]:
    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11:43:07]
  • [被告2]:
    被告会对违法词汇进行审核,针对本案我方无法判断被告一是否是原告的代理,且该用户上传了身份证信息,被告无法对海量的信息进行一一核实,被告没有对该用户发布的信息有任何获利,且接到诉状后被告已经采取了技术措施。
    [11:43:19]
  • [审判长]:
    三汁焖锅是否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11:43:54]
  • [原告]:
    是一种做法,也是商品名称。
    [11:44:15]
  • [审判长]:
    原告认为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三汁焖锅?
    [11:44:36]
  • [原告]:
    在能够辨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11:45:1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听劝阻、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按妨碍民事诉讼处理。必要时,法庭可以根据情况限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辩论的时间。下面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46:12]
  • [原告]:
    被告一实施了非常恶略的侵权行为,发布了涉案商标的虚假信息,使用了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以上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对原告企业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自2003年开始广泛使用了三汁焖锅这一商品名称,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建立了与原告唯一对应的稳定关系,原告花费巨资打造的商品名称应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欣祥天和公司在2018年受到过工商处罚以及注册了多个网站,可见经营行为还在持续,被告侵权情节恶略。
    [11:51:09]
  • [审判长]:
    下面由二被告依次发表辩论意见。
    [11:51:36]
  • [被告1]:
    被告在2015年后已经不再经营。
    [11:52:00]
  • [被告2]:
    我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1:52:5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11:53:14]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53:31]
  • [被告2]:
    坚持答辩意见。
    [11:53:50]
  •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1:53:59]
  • [原告]:
    不同意。
    [11:54:29]
  • [二被告]:
    不同意。
    [11:54:47]
  • [审判长]:
    鉴于各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工作。现在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1:55:0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1:55:3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55:57]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56:27]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郑伟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的大力支持。
    [11:56:51]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57:0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5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