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发布会主持人张江洲

海淀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庭长陈昶屹发言

姜琨琨法官发布案例

张颖超法官发布案例

法官助理范瑶发布案例

法官助理吴洁发布案例

法官助理韩乔亚发布案例

市人大代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冬梅

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马慧娟

市人大代表、中国科协培训和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邓芳

市人大代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肇研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发言

海淀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法官正在接受媒体采访

图文直播现场

新闻发布会现场
4月17日10时,海淀法院召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37:55]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8:10]
  • [主持人]:
    自2013年4月中关村法庭成立以来,海淀辖区内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统一由中关村人民法庭专审。审判实践中,特许经营关系与销售代理关系、托管合作关系等相似商业模式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和融合度,而且特许经营关系还在不断发展演化中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动向,给审理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带来了诸多挑战。对于这些法律挑战和难点应对,海淀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始终坚持落实营造和提升良好营商环境的司法政策,努力提升平等保护与平衡保护的司法水平,全力营造共商、共建、共享的特许经营良性互动关系,切实有效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为建设新时代海淀区高质量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充分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
    [09:38:30]
  • [主持人]:
    本次发布会由海淀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副庭长张江洲主持。发布会马上开始,敬请关注。
    [09:38:59]
  • [发布会主持人张江洲]: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委员、各位媒体界的嘉宾、各位同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海淀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今天,受邀出席本次发布会的领导与嘉宾有:市人大代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冬梅;市人大代表、中国科协培训和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邓芳;市人大代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肇研;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马慧娟;另外出席本次发布会的本院领导、同志有: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中关村法庭全体法官及兄弟庭室受邀法官。今天,参加本次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 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法院手机电视APP、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北京电视台生活这一刻栏目、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新京报、法制晚报、澎湃新闻、海淀电视台。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网会对本次发布会,进行同步、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各位的莅临。海淀法院地处海淀区这一全国闻名的高新技术大区,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云集,各类拥有知名知识产权品牌及优质经营资源的现代化服务产业发达,大量涉及现代加盟服务业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海淀法院辖区内。因此,我们精心准备,对近年来海淀法院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详细梳理,并以白皮书的形式将相关研究成果呈现给大家。下面,首先有请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为大家通报这份白皮书的主要内容。
    [09:40:00]
  • [陈昶屹]: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委员、各位媒体界的嘉宾,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上午举行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海淀法院地处北京市海淀区这一全国闻名的教育服务大区和科创服务大区。区内著名大学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云集,而且拥有各类知识产权品牌及优质经营资源的现代化服务产业发达,因此,大量涉及现代加盟服务业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集中于海淀法院辖区内。相较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而言,此类案件兼具了知识产权案件与商事案件的双重属性,这就需要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更高的站位、综合的视野、精深的专研,对法官的专业知识结构与专业审判能力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于2013年4月正式成立,负责审理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实现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专业化集中审判。中关村法庭审理了“山姆大叔少儿英语特许加盟案”、“‘水孩子’品牌婴幼儿早教特许加盟案”等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走在了全市甚至全国的前列。此次发布会正是对中关村法庭成立六年多来,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领域的审判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和介绍,既是积极响应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及营商环境提升的政策号召,也是回应社会对民营企业及利益相关方平等保护、平衡保护的热切关注。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今天发布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主要是从中关村法庭六年来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概况、案件基本特征、主要案件类型、主要诉讼误区、诉讼维权提示及典型案例汇编等六个方面进行全面介绍。下面我仅就白皮书的重点内容进行简要介绍。这六年来,从新收案数量发展趋势来看,海淀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量呈现出稳中有升的总体态势。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330件,审结278件。每年的收案量维持在55件左右。但是,从2018年开始稳中有升,收案量达66件,结案量达62件,收结案量均达到新峰值,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新收案件量已达29件,如果按照年初收案量同比增长,预计今年年底收案量将创历年收案量的新高。总体而言,此类案件的调解率相对较低,而判决率相对较高,占比将近五成,案件审理具有较高的难度和复杂性。统计发现,该类案件中原告主要为被特许人,多是自然人主体,通常是个体工商户或后续新设企业的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通常在筹备新设企业之前,以个人的名义与特许人建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而成为被特许人;少量是法人主体,但基本上为小型个人独资企业或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被告主要为特许人,基本是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品牌企业。这体现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主体能力及经济实力上的明显差异,这就要求在审判中坚持平等保护的基础上应当兼顾平衡保护的实质正义原则。此类案件中在诉讼主体上还呈现出如下两个突出特点:第一,个别当事人作为原告、被告反复多次出现。如,以某某教育科技公司为原告及被告当事人的案件多达55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海淀区作为教育大区的基本特点。第二,相同时间内出现不同原告诉同一被告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该系列案件在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方面基本相同。如,2015年14个不同被特许人作为原告起诉特许人北京某公司,这说明此类案件容易引发多数被特许人共同诉讼特许人的群体性案件。此外,此类案件常见的诉讼类型大致有如下几种:1、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此类纠纷多以特许人未进行备案、不具备“两店一年”、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2、撤销特许经营合同。此类纠纷多以特许人诉称被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要求撤销合同。3、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多以被特许人未缴纳或如期缴纳相关费用为由,被特许人多以特许人未进行信息披露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4、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特许人或被特许人以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及被特许人为自身创设权利义务,形成特许经营商业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审判实践中,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主要是以合同内容是否体现特许经营基本特征为依据,而不论其具体合同名称为何,这需要在审判中准确把握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正确区分特许经营合同与销售代理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等相似特征的合同关系,同时把握好特许经营合同发展的新动向,即经营模式由简单到复杂,经营资源从单一授权到组合授权,种类不断增多,领域不断扩大,经营创新层出不穷,特许经营合同也相应的向复合合同、无名合同的方向发展,内容更加具体和全面。同时,特许经营合同中托管条款、管辖约定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等条款的出现和特许经营双方具体履行情况的多样性及复杂性,使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难度不断增加。通过对此类案件典型案例的梳理,发现主要有教育服务类、网站服务类、餐饮服务类、美容保健服务类、酒店服务类、游乐服务类、维修服务类等多类领域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典型性或前沿性。其中,涉及教育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共计185件,占比56%,系最常见的商业服务类型,其次是电子商务网站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和餐饮服务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分别占比约10.6%、7.9%。这些案件领域的差别决定了审理此类案件的审理理念、审理思路甚至审理结果会有相应的区别和调整,这也体现了专业化审判对案件审理的差别化、精细化、类型化特点。比如,在教育服务领域,由于海淀区的区域性特点,因此该领域的特许经营法律纠纷成为此类案件最高发的领域。司法实践中,该领域的特许经营纠纷通常发生在特许人是否具有相应教育资质与授权资格、特许人是否如实信息披露特许经营信息、特许人是否尽到前期指导与督导义务、被特许人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招生规模等方面,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只有重点查明这些焦点事实才能作出正确妥当的裁判。在接下来的典型案例发布单元,我们还会对部分案例进行详细说明。在此次调研中,我们除了对案件类型的归纳梳理,还将调研的重心集中于当事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主要诉讼误区,以期引起特许人、被特许人及利益相关方的高度重视,减少此类诉讼纠纷的发生和对诉讼结果的不合理期待。我们发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存在以下九种主要的诉讼误区:一是混淆合同主体与合同履行主体的关系;二是混淆经营主体资格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不同法律效果;三是混淆虚假商业宣传与夸大商业宣传的不同法律效果;四是忽视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五是忽视格式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六是双方对合同义务界定不清、理解不一,主要体现在特许人弱化风险,保证收回成本和盈利方面,特许人给予被特许人支持程度方面,加盟权益金的按期支付方面等;七是对合同履行与变更情况缺乏取证意识;八是忽视第三方预付金退还责任的明确约定;九是忽视后合同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的明确约定。针对当事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诉讼误区,中关村法庭积极通过诉讼提示及法官说法等方式,对品牌特许人、加盟被特许人及与特许经营合同案件相关的主体进行普法宣传,此次白皮书从被特许人对特许人披露虚假信息情形如何维权、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概不退还加盟费”条款如何维权、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内“反悔”如何维权、特许人在被特许人滥用“冷静期”条款提出单方解除要求时如何维权、被特许人发现特许人为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时如何维权、被特许人在特许人不具备“两年一店”条件时如何维权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诉讼提示的归纳,为被特许人及特许人在该类案件中依法维权提供了有益的诉讼指引。在典型案例汇编部分,我们精选了10大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就案件事实、审理情况、案例意义等三个方面进行讲解和剖析。案例涵盖了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界定标准、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效力认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的法律效果、“冷静期”单方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条件、特许经营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特许经营的后合同义务等问题。以上就是对此次发布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的简要介绍。希望通过此次白皮书的发布,帮助特许人与加盟商充分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讼中主要诉讼误区与诉讼维权的法律知识,为特许经营加盟产业健康发展和行业导向提供有益指引和借鉴,也为避免和减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促进海淀区知识产权品牌有序推广,经营资源高效利用,各方利益平等保护,维护诚实信用的特许经营竞争秩序,共同推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再次感谢各位对海淀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09:42:54]
  • [发布会主持人张江洲]:
    感谢陈昶屹庭长的情况通报。为了让大家更加直观地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特点,我们在白皮书中同时通报了十大典型案例。在今天的发布会上,我们从中选取了五个案例,进行现场的讲解演示。首先有请中关村法庭法官姜琨琨讲解第一个案例《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以合同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为判断基础》。
    [09:46:12]
  • [姜琨琨]:
    【案情概要】华夏励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励才公司)在其关于“特惠帮”的宣传册中表示“特惠帮是通过能让消费者既省钱又能赚钱的特有商业模式,帮助商家拓展客源并锁定客源的免费手机O2O平台”。华夏励才公司同时享有“特惠帮手机智能平台V5.0.1”的软件著作权。2015年7月11日,华夏励才公司与薛某签订《特惠帮区域合作协议》,约定:华夏励才公司制作并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的特惠帮手机APP应用软件、特惠帮官网、渠道商后台管理系统、商户后台管理系统、特惠帮注册商标以及以之为载体搭建的特惠帮商业模式;薛某在为期五年的合作期限内能且仅能在协议指定合作区域内使用特惠帮平台从事经营活动;薛某为从事合作事项使用华夏励才公司开发的特惠帮平台,华夏励才公司为此提供特惠帮平台软件日常维护、升级和信息数据处理以及技术指导,薛某为此向华夏励才公司支付技术运维费用4万元;华夏励才公司有权对薛某的经营活动进行帮助和检查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华夏励才公司有协助薛某解决市场运营指导,技术支持的义务。华夏励才公司向薛某出具《授权书》,授权其为特惠帮APP平台在授权区域内的渠道运营合作商,全权负责特惠帮APP平台在该地区的市场运营。庭审中,薛某主张双方协议的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而华夏励才公司确认为该协议性质为居间合作合同。【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性质取决于合同约定内容的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从协议中对“特惠帮”的释义可以看出“特惠帮”是华夏励才公司拥有知识产权,并综合了应用软件、网站、管理系统、商标等多种因素的“商业模式”,“特惠帮”是华夏励才公司拥有的商业经营资源。从协议中关于合作区域的描述可以看出,薛某能且仅能在特定合作区域内从事合作事宜,也就是说薛某对“特惠帮”商业模式的使用具有地域限定性。从协议中关于对价的约定可以看出,虽然字面上使用的为“技术运维费”,但从表述上来看该费用亦属于薛某为使用华夏励才公司“特惠帮”经营资源而支付的费用,具有特许经营费用的性质。综上,法院认为,华夏励才公司拥有“特惠帮”经营资源,薛某为使用该经营资源而与华夏励才公司订立涉案协议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双方之间的协议具有特许经营合同性质,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案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及特许经营合同性质争议的典型案例。对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其定义做出了明确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中对其基本特征进行了总结,即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等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此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开展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特许经营模式和能力要求、“两店一年”、合同备案、信息披露等特定内容,这都是对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提出的具体要求。然而,在商业活动中部分商业主体出于谋取非法商业利益的考量,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采取不明确约定合同性质及特许经营合同名称、在权利义务描述中模糊处理、以“技术服务费”或约定其他费用名目的方式,来达到规避开展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法定义务的目的。因此,在判断合同性质时不能仅仅从合同名称或权利义务约定的表象进行形式判断,而应当从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与结构模式作出定性判断。本案从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进行定性判断的裁判方法,为特许经营合同及相似合同的法律定性提供了具有实践意义的司法指引。
    [10:02:32]
  • [发布会主持人张江洲]:
    有请中关村法庭法官张颖超讲解第二个案例《特许人的宣传册中存在虚假宣传是否构成特许经营合同违约》。
    [10:08:17]
  • [张颖超]:
    【案情概要】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期六公司)(甲方)与闫某某(乙方)签订的《星期六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乙方经过对甲方的经营资源、经营理念、产品状况、后续服务等多方面了解表示认同,向甲方申请经营星期六儿童烘焙主题乐园项目;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开业企划书,指导乙方做好相关开业准备;甲方免费提供店面设计方案、部分开业VI形象、经营指导手册……上述涉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约。闫某某提交了一本宣传册,认为星期六公司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宣传册倒数第二页总部保障、八大金牌体系都没有。闫某某主张星期六公司存在多处欺诈及违约行为,致使其无法继续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退还其加盟费、设备款、材料费并赔偿其运营费、物流费、装修费及房租等经济损失。【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闫某某与星期六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星期六公司系将其拥有的与“星期六”品牌相关的经营资源授予闫某某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并提供经营模式和营业形象方面的指导,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闫某某指控其自星期六公司处取得的宣传册存在欺诈,星期六公司称该宣传册并非其制作提供,但是从一般常理来看,案外人及闫某某不具有为星期六公司的企业经营和宣传制作涉案宣传册的动机和可能,故本院有合理理由相信闫某某自星期六公司处取得了该宣传册。但是从闫某某指控的内容来看,该些内容并不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或者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产生重大的影响,故该份宣传册应视为要约邀请,其内容并不构成对闫某某的欺诈。【案例意义】本案是一起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指控特许人提供的宣传册存在虚假宣传并主张其构成违约的典型案例。本案典型意义如下:第一,明确合同缔结前特许人向加盟人提供的宣传册,应视为邀约邀请。若加盟人指控的宣传册内容对合同订立未产生重大影响,且在加盟人于缔约前已对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经营资源、经营理念、产品状况、后续服务等进行了全面、深入了解的背景下,不应认定因特许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若宣传册中说明、承诺的内容,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产生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说明、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特许人应当充分、善意的披露相关材料。该案反映了在因特许人未尽到披露义务导致违约的条件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加盟人利益的保护。该案也反映了特许人为了获取加盟费而夸大宣传的现象,提示特许人如实客观地进行广告宣传,也警示加盟人全面了解,严格审核特许人披露的相关材料。
    [10:09:35]
  • [发布会主持人张江洲]:
    有请中关村法庭法官助理范瑶讲解第三个案例《特许经营合同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时可被认定撤销合同》。
    [10:10:28]
  • [范瑶]:
    【案情概要】李某某与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优快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签订《酷奇乐益智健身童车代理协议书》,约定聚优快乐公司授权李某某为“酷奇乐”益智健身童车系列产品在甘肃省临夏自治州永靖县区域的总经销代理,经销“酷奇乐”益智健身童车系列产品。李某某取得上述区域总经销代理权,需在合同签订时支付6万元,由聚优快乐公司配送首批货物价值6万元的“酷奇乐”益智健身童车系列产品。协议书还约定首批货物品种配备方案由双方共同协商。合同签订后,李某某向聚优快乐公司支付了6万元,并且对店铺进行了装修。李某某收到聚优快乐公司所发货物后,主张货物是“三无产品”,并且是按照市场价而不是按照供货价供货、也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配货比例发货。李某某主张通过查询发现聚优快乐公司不具有宣传中的“酷奇乐”益智健身童车系列产品的经营资源。据此,李某某起诉聚优快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返还贷款6万元及赔偿损失4万元。【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涉案协议书中李某某与聚优快乐公司双方明确知晓双方属于经销合同关系,但是聚优快乐公司通过其拥有的经营资源即“酷奇乐”童车品牌,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在首次配货时按照超出正常配货价的市场价多收取费用,李某某按照聚优快乐公司的设计方案设立了形象店,李某某与聚优快乐公司之间的合作已经不同于一般的经销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加盟活动的特征,涉案协议书应被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鉴于聚优快乐公司在没有取得涉案经营资源“酷奇乐”商标专用权或者授权的情况下,与李某某签订了涉案协议书,隐瞒了“酷奇乐”商标的真实情况,存在过错,聚优快乐公司的行为符合民法意义上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此外,在聚优快乐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市场价格和供货价格两种价格的情况下,聚优快乐公司应当真实的披露该处约定所涉及的货物价值的计算方式,但其在涉案协议中使用了“配送首批货物价值六万元”这种语义不详的词语,致使李某某在签署涉案协议书时认为首批配货时应当按照出厂价(即供货价格)配送6万元的货物,在李某某与聚优快乐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通话过程中,聚优快乐公司工作人员也称进货是按照进货价,不存在市场价。但实际上聚优快乐公司却按照市场价格配送了6万元的货物,二者价值差距甚大,李某某在订立涉案协议书时存在重大误解,有权要求撤销涉案协议书。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聚优快乐公司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聚优快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案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特许人实施欺诈及被特许人发生重大误解而撤销特许经营合同的典型案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本质是经营资源使用权的授予,而经营资源的合法拥有是建立此种法律关系的前提和核心。实践中,特许经营授予的经营资源通常是以知识产权资源为主的。如果特许人没有取得作为经营资源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商业字号、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就没有授予他人这些经营资源使用权的资格,一旦隐瞒这一真实情况,而诱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就可以认定主观上存在欺诈被特许人的故意,从而导致合同撤销的欺诈事由成立。此外,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被特许的对象、特许项目下的货物价格等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且这种错误必须达到重大的程度,即会产生较大的利益偏差,从而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会对被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被特许人有权在1年的除斥期间未届满之前提出撤销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在遭受欺诈或重大误解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法律赋予了被特许人在1年除斥期间内选择行使或不行使合同撤销的权利,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案中被特许人正是依法行使了法律赋予的这种撤销权利,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正当利益。
    [10:11:55]
  • [发布会主持人张江洲]:
    有请中关村法庭法官助理吴洁讲解第四个案例《格式条款效力、约定不明条款解释及单方解除权的效力确认》。
    [10:13:15]
  • [吴洁]:
    【案情概要】2014年3月30日,张某(后为重庆市仁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仁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北京安柯赛姆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柯赛姆公司)签订《山姆大叔少儿英语特许加盟协议》,约定安柯赛姆公司授权张某作为正在筹备举办教学主体的自然人在成立合格的办学机构后可在授权业务范围内按照协议的条件使用“山姆大叔英语授权培训中心”的名称进行招生办学。张某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安柯赛姆公司支付了加盟费、管理费、中心管理平台系统使用费合计173000元。张某于2014年5月5日成立重庆仁泰公司并将合同主体进行变更。重庆仁泰公司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招生运营。安柯赛姆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重庆仁泰公司发送终止声明,取消对重庆仁泰公司的授权,终止双方的合作协议。重庆仁泰公司认为,安柯赛姆公司擅自取消对重庆仁泰公司的授权,而且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双方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故请求解除特许加盟协议、安柯赛姆公司退还加盟费116667元。安柯赛姆公司辩称,其向重庆仁泰公司发送解除函的时间为2015年5月6日,双方合同已经解除。重庆仁泰公司违约在先,自2015年年初至4月份未缴纳管理费,安柯赛姆公司员工与重庆仁泰公司多次联系,重庆仁泰公司拒不缴纳。根据合同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及重庆仁泰公司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安柯赛姆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而且合同明确约定不退还加盟费,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诉争的《山姆大叔少儿英语特许加盟协议》第3.2条第(2)项合同条款系单方拟定的标准文本,安柯赛姆公司无证据证明就该条款进行过特别提醒或磋商,且该条款排除了重庆仁泰公司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返还加盟费的主要权利,故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因重庆仁泰公司所持加盟协议中授权期限约定为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而安柯赛姆公司所持加盟协议中授权期限约定为2014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故双方所持的加盟协议就授权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而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法院依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加盟授权收费起止期间应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因安柯赛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重庆仁泰公司存在违反加盟协议第12.2条第(14)项约定的情形,其2015年5月6日的解除行为不发生解除效力,安柯赛姆公司单方停止履行加盟协议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构成违约。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安柯赛姆公司应承担返还部分加盟费的责任。安柯赛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案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及格式合同条款及约定不明条款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本案具有三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特许经营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由于特许人对外授权的经营资源及经营模式的相似性,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常由特许方拟定并针对不同被特许人反复使用,被特许方对合同条款的磋商余地较小,从法律要件上看常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本案认可了特许经营合同条款中的格式条款特征,当特许经营合同中格式条款排除了被特许人的主要权利时,依法判定该条款无效。二是对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不明条款解释。特许经营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法院结合合同条款和双方履行情况对双方约定不明条款真实含义的查明解释过程,具有示范意义。三是单方解除权的效力确认。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单方解除权可依法定或约定产生,当双方均主张对方违约而己方享有单方解除权时,需要对单方解除权的成立条件及成立时间进行查明梳理。条件未完全成就的,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特许人或被特许人不具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履行合同则构成违约。
    [10:14:12]
  • [发布会主持人张江洲]:
    有请中关村法庭法官助理韩乔亚讲解第五个案例《特定行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货品如何折旧及退还》。
    [10:15:58]
  • [韩乔亚]:
    【案情概要】2013年5月2日,王某与北京玫瑰妈妈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瑰公司)签订加盟合作协议,玫瑰公司授权王某经营“玫瑰妈妈”产后恢复相关产品服务。协议签订后,王某依约开展营业,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玫瑰公司存在隐瞒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披露信息、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依约提供指导、进行虚假宣传等情况。此外,玫瑰公司提供的产后恢复设备及护理品均属三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王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玫瑰公司返还加盟费和设备款,赔偿经济损失。玫瑰公司认为合同性质为合作,并非特许经营,其并未进行虚假宣传,合同已正常履行完毕。【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名称虽为合作协议,但约定的内容包括玫瑰公司提供品牌及成熟的管理模式,并有限定区域、授权期限等条款;同时,该公司对选址及装修均有选择权并装修指导,提供加盟铜牌。合同中也注明加盟字样,收取品牌使用费。上述合同的特征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故认定涉案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许人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与其特许内容相关的信息,如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被特许人可以选择行使法定解除权。本案中,通过扫描王某提供的宣传材料上的二维码,可以直接进入玫瑰公司的官方平台,看到其宣称提供德国技术等不实内容。玫瑰公司的经营资质亦存在与其宣传不符的情形,其部分产品的相关信息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的基本标准,属三无产品。在此种情形下,王某可以行使其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玫瑰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主要过错,应退还所收款项并赔偿王某损失,其应将王某交付的品牌使用费和货款退还,王某将所存货物退还。考虑有部分货品已经消耗,无法返还,部分仪器搁置存在折旧的情况,法院酌情降低部分退款,并酌情支持王某的部分损失。本案审理中对剩余物品进行了实地勘验,在判决主文中,明确需返还物品以清单为准,不能返还的如何在应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价值,并明确提取义务的承担。【案例意义】本案是涉及美容行业特许经营的典型案例,其特殊之处在于因合同加盟标的为美容行业,在合同解除时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状况相对复杂。美容行业的加盟除了许可使用品牌、经营模式、揽客秘诀、操作手法等,往往需要特许方提供所用仪器、美容品、美容工具等,仪器有折旧问题,美容工具为损耗品,美容品不仅为损耗品,亦有保质期,故退还和折价的问题比较复杂。特许人一般不愿将已经提供的上述物料收回。在实践中,解除合同时如主要责任在特许人一方,被特许人不再继续从事该行业,一般考虑将涉案仪器和美容品等退还特许方,以发挥上述物料继续使用的较大余地和利用价值。已经过期的产品不再退还,使用过的仪器也以当时状态进行一定折旧,特许方可以翻新后以较低价格提供给新的加盟方。此部分内容在美容行业的特许经营合同中需特别注意,本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10:17:12]
  • [发布会主持人张江洲]:
    感谢各位法官及法官助理的讲解。下面有请与会的各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白皮书及案例进行点评。
    [10:20:25]
  • [王冬梅]:
    非常高兴来参加中关村人民法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白皮书的发布,非常应景。在特许经营合同经营过程中,老百姓经常发生各种问题,白皮书非常全面,非常值得肯定。听了典型案例后,这些案例均是新型案例。中关村法庭能够在成立六年来,结合审判实践,对案件类型、诉请类型等均进行了总结,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提示。对当事人的意义重大,非常值得肯定,也可以避免、控制当事人滥用诉权。也让当事人看到了法院的裁判方法,对当事人具有重大意义。法院在更新审判理念,完善审判机制等方面,均看到了海淀法院走在了审判前沿,也看到了法院以案释法,对于当事人维权具有积极警示作用。该类案件的审理,对于海淀区营商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均能够体会到公平正义。有一点小建议,希望法院加强宣传,让更多的企业、老百姓和律师都能够看到这些。今天我们发布的十大案例,均是年轻法官,非常值得我们同行的年轻律师学习,希望法院能够更多的宣传,让更多人知道如何维权。
    [10:49:13]
  • [马慧娟]:
    海淀法院一直勇立潮头,在依法公正审理大量特许经营案件的同时,对案件特点,类型和主要诉讼误区进行了总结和归纳,是非常有益的探索。非常符合北京市科技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北京是一个减量、创新的发展,这类案件是知产和商事案件的结合体,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梳理总结,进行专业化审判,统一裁判尺度,非常重要,也是我们非常关注的问题。这次发布对于全市法院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引意义。类案推送,场外支援,对于审判工作非常重要,尤其是年轻法官的成长。对于法院审判职能的进一步延伸非常重要,尤其是对市场主体的诉讼指引,让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诉讼预期,降低诉讼风险。我再次表示高度的赞赏和感谢。
    [10:52:31]
  • [邓芳]:
    这次发布会,是对国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关注中小民营企业等政策的积极响应,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这次案件的总结和白皮书的发布,具有重大的示范性和引领性。法官的讲解,对于案件意义和案件引导性非常重要。对于相关市场主体具有重要的诉讼指引作用。我对科技类案件非常关注,希望在科技类等知识产权类审判领域也能够有类似的总结和发布。发布的关于格式条款的案例,其中格式条款对我们也有很重要的启示,我们也会加强管理。
    [10:53:41]
  • [肇研]:
    我们很多人不是法学类的专业人才,这类发布会对于全社会都有引领作用。对于推动全社会的安宁、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0:55:53]
  • [发布会主持人张江洲]:
    感谢各位代表、委员精彩的点评以及对本次发布会工作的大力支持,也希望能够帮我们多多宣传。下面,请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作总结讲话。
    [10:57:59]
  • [张弓]:
    欢迎各位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莅临海淀法院,参加海淀法院举办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对各位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刚才陈昶屹庭长对海淀法院六年来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简单通报,五位法官及法官助理对十大典型案例中的五个案例进行了现场发布,五位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也对审理情况通报及案例发布作出了非常精彩的点评,对处于困境的中小企业进行了诉讼指引,对海淀法院今后的审判工作提出了非常中肯的建议,为海淀法院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智力支持,对此,再次对各位代表委员一直以来给予海淀法院各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我们法官提到平等保护理念,对特许人,被特许人,之间利益如何平衡,在我们发布的案例中也都有体现,如格式条款。在案件审理中,如何去认定,如何去判断,对于我们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政治与法律意义。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必须上升到知识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层面来对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坚持平等保护与平衡保护的理念。近年来,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活跃及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纠纷呈现新型化、复杂化特点,需要我们进一步及时地进行总结归纳。当前,不断满足权利人获得充分司法保护的新需求、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新诉求、不断提升良好营商环境的新形势,是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的新要求、新期待,也是我们砥砺前行的不竭动力。海淀法院将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在专业化审判的基础上,进一步积极探索创新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特点的体制机制,为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业文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贡献应有的司法智慧和力量。最后,我代表海淀法院向各位来宾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各位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谢谢大家!
    [10:58:44]
  • [发布会主持人张江洲]:
    感谢张弓副院长的讲话。确实如此,立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海淀法院需要不断更新审判理念,创新审判机制,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为保护品牌企业、加盟商及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知识产权及品牌经济,创建优质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希望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能够引发各方的关注与思考。最后,再次感谢各家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大力支持,要获取海淀法院更多的最新消息,可以关注海淀法院的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推进司法公开,回应社会需求,同时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和支持我院的审判工作。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01:0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02:15]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