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员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员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OA载体

庭审现场
4月16日10时,门头沟法院审理“虚假材料加双重任职 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5:27]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虚假材料加双重任职 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某财经公司诉称:被告陈某自2017年7月入职原告公司任渠道经理。陈某工作一年零两个月的时候,公司发现其存在双重任职的情况,遂启动背景调查。经调查后,原告公司发现陈某入职时提交的离职证明系伪造,他同时还在另一家公司任职。原告公司约陈某面谈,但是其无故旷工。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入职承诺书及员工手册,被告陈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公司不同意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同时陈某应按照约定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和招收录用费用,对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的经济损失29万余元。
    被告陈某辩称:被告陈某没有双重任职,也没有提供虚假材料。原告公司找陈某约谈要表示要其离职,并让其支付高额赔偿金。陈某不同意,公司还对其进行恐吓。因此陈某表示自己精神压力很大,心脏还出现了问题。原告公司所指的旷工就是因此情形陈某到医院就医时所花费的时间,而且陈某履行了正常的请假手续。此外,陈某在原告公司期间完成了该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现原告公司要求其赔偿入职期间劳动报酬相同数额的违约金,没有依据。
    [10:25:43]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耿迎涛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胡宇航担任法庭记录。
    [10:26:28]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0:26:57]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0:27:12]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10:27:23]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就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10:27:39]
  • [原告]:
    原告: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丽,北京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1992年12月出生,汉族,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公民身份证号340604199212******。
    [10:28:44]
  • [被告]:
    被告:陈某,女,1988年8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证号110103198808******。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陈某之夫),1987年5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证号231181198705******。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0:30:31]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31:27]
  • [原告]:
    没异议。
    [10:31:36]
  • [被告]:
    没异议。
    [10:31:41]
  • [审判员]:
    原、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耿迎涛独任审判,本案由书记员胡宇航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0:31:53]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0:32:24]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0:32:30]
  • [审判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规定,各类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具体解释略)听清了吗?
    [10:32:49]
  • [原告]:
    听清了。
    [10:32:58]
  • [被告]:
    听清了。
    [10:33:03]
  • [审判员]:
    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10:33:15]
  • [原告]:
    被告陈某自2017年7月入职原告公司任渠道经理。陈某工作一年零两个月的时候,公司发现其存在双重任职的情况,遂启动背景调查。经调查后,原告公司发现陈某入职时提交的离职证明系伪造,他同时还在另一家公司任职。原告公司约陈某面谈,但是其无故旷工。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入职承诺书及员工手册,被告陈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诉讼请求1、判令无需向陈莉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000元及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的工资10758.67元;2、支付原告招收录用费及经济损失费271630.28元。3、支付本案的律师费20000元,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由于被告原因导致的解除劳动关系
    [10:33:39]
  • [审判员]:
    第一项主张的理由?
    [10:37:33]
  • [原告]:
    我们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1、被告入职我方公司的时候提交了原单位的虚假离职证明,2、被告离职的时候在第三方公司担任职务.3、在协商过程中被告没有来公司上班,存在矿工行为。
    [10:37:46]
  • [审判员]:
    什么时候解除的?
    [10:38:00]
  • [原告]:
    2018年9月19日,因为被告的双重任职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提供虚假离职证明和在第三方公司担任职务)
    [10:38:12]
  • [审判员]:
    怎么解除的?
    [10:38:22]
  • [原告]:
    我们是单方辞退她,先是微信通知书,向她的个人邮箱和公司邮箱发了解除通知书。
    [10:38:31]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回复?
    [10:38:42]
  • [原告]:
    我是公司的人事,我们协商过这个问题,我给被告发过解除通知和不支付工资的通知,被告没有正面回答我。
    [10:38:52]
  • [审判员]:
    主张第二项诉讼请求的理由?
    [10:39:02]
  • [原告]:
    根据证据四入职承诺书的第九条,因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兼职,不支付工资是违约处罚。
    [10:39:11]
  • [审判员]:
    第三项诉求主张的理由?
    [10:39:25]
  • [原告]:
    根据证据四劳动合同的第11页第11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数额是被告的工资、社保、招录费用和公积金。我方在证据中提交了具体的计算表格。第四项诉讼请求的律师费也是20000元。
    [10:39:34]
  • [审判员]:
    实发工资指的是什么?
    [10:39:47]
  • [原告]:
    是实际发到她账上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是企业承担的部分。绩效佣金是单列出来的,是包含在实发工资里面。每个月的明细表的后三项加起来等于最后一项(成本),佣金是单列出来的。
    [10:39:55]
  • [审判员]:
    费用明细是否有相应的证据?
    [10:40:10]
  • [原告]:
    我们有银行的流水。
    [10:40:19]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有补充?
    [10:40:29]
  • [原告]:
    2018年3月19日任职了上海某财经资讯有限公司,入职这家公司的时候拿的是2018年3月5日上海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离职证明,证明被告在我们公司工作期间在上述两家公司工资。入职我公司的时候开具的证据是虚假的证明,仲裁委认为我方提交的证据是复印件,不认可我们提交的证据。
    [10:40:42]
  • [审判员]:
    你们怎么知道的双重任职的情况。
    [10:41:12]
  • [原告]:
    2018年9月17上海某公司给我方打电话,询问陈某的情况,9月18日被告被上海某公司开除了。9月18日陈某来公司谈判,同意给公司30多万补偿,然后这两天没有来上班,根据上述的情况,公司就把陈某辞退了。
    [10:41:24]
  • [审判员]:
    原告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庭陈述不支付工资的理由。
    [10:49:13]
  • [原告]:
    依据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动纪律上的记载。员工手册也有记载。不支付的理由有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第11页,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培训和招收录用费用。
    [10:49:57]
  • [审判员]:
    听清楚法庭的问题,法庭的问题是不支付工资。
    [10:50:09]
  • [原告]:
    关于工资我们依据的是第二条,就是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10:50:18]
  • [审判员]:
    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损失,损失额是如何计算的?
    [10:50:28]
  • [原告]:
    陈某在职期间的所有已发工资,包括我们给其上的社保和公积金,不包含9月1日至9月19日期间工资。此外是猎头费和律师费。我方主张不支付9月的工资,是依据陈某入职时候签订的承诺书,承诺书中承诺如果她提交虚假材料等行为,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我们发现她擅自离职,就是在第三方机构任职,我们让她回来上班,她也不回来,我们就辞退了她。
    [10:50:46]
  • [审判员]:
    陈某的社保和公积金、税费是多少?
    [10:51:14]
  • [原告]:
    社保和公积金她个人负担部分是近1000元左右,税费没有。她不用缴纳个人税费。
    [10:51:27]
  • [被告]:
    认可。
    [10:51:37]
  • [审判员]:
    庭前会议中,陈某方表示庭后核实银行流水,是否核实?
    [10:51:50]
  • [被告]:
    核实了。陈某的实发工资与公司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一致。
    [10:52:02]
  • [审判员]:
    陈某方的诉讼请求没有变化?
    [10:52:20]
  • [被告]:
    没有变化,和庭前会议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和9月份工资认可仲裁结果,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10:52:32]
  • [审判员]:
    庭前会议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OA系统的截图,什么证明目的?
    [10:52:44]
  • [原告]:
    证明陈某已经休完年休假。陈某在我公司享有7天年休假,陈某已经休了3天。另外4天休假,我公司没有找到证据。
    [10:52:55]
  • [审判员]:
    陈某方质证。
    [10:53:18]
  • [被告]:
    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即使如记载获得了审批,也无法证明陈某实际休了假。陈某在职期间享受7天年休假,都没有休。
    [10:53:30]
  • [审判员]:
    公司能否提交该证据的原始载体?
    [10:53:55]
  • [原告]:
    我可以现场登录OA系统给法庭。除了请年休假的,还有她请病假的申请。她请病假是在公司发送给其解除通知之后。
    [10:54:05]
  • [审判员]:
    陈某方,公司向本院进行了9月20日陈某休病假的申请,还有申请3天年假的申请的OA操作,你方什么意见?
    [11:00:57]
  • [被告]:
    我方认可陈某是20号提交的申请,但是并非在收到对方解除通知函之后。陈某是20号晚上8点左右OA提交的申请。看到解除通知函是在21号早晨。
    [11:01:13]
  • [审判员]:
    解除通知是通过邮件发的吗?
    [11:01:30]
  • [原告]:
    是通过公司内部邮箱发送的。劳动合同有约定,邮箱是约定的有效送达方式。
    [11:01:38]
  • [审判员]:
    陈某工资构成?
    [11:01:48]
  • [原告]:
    3500元是基本工资,佣金是14500元,一共是18000元。
    [11:02:03]
  • [审判员]:
    实发与约定不一致的原因?
    [11:02:12]
  • [原告]:
    14500是可上下浮动的,是跟她的业绩挂钩的。
    [11:02:22]
  • [审判员]:
    陈某对工资是何意见?
    [11:14:05]
  • [被告]:
    就是18000元,提请法庭注意,刚刚公司代理人明确表述,因为陈某在其他公司挂职,所以公司无法给她缴纳社保。
    [11:14:17]
  • [原告]:
    我公司解释一下,陈某入职后,我公司催办其尽快将社保等手续
    [11:14:37]
  • [审判员]:
    法庭应公司申请,向上海某公司和上海某财经公司进行了调查,向双方出示本院与两个公司的谈话笔录以及相应的证据,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11:14:49]
  • [原告]:
    真实性认可,根据与上海某公司的谈话内容,可以证明陈某入职我公司时提交的离职证明系伪造。根据与上海某财经公司的谈话内容,可以证明陈某在我公司任职时,同时在上海某财经公司任职并领取公司。
    [11:15:17]
  • [被告]:
    首先,我方对离职证明的真实性本身是不认可的。拿着一个不知出处的离职证明,再去证明它的真假,与本案无关。其次,对上海某财经公司的调查笔录,我方认为,也不构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赔偿的损失。
    [11:15:52]
  • [审判员]:
    原告,你对损失的具体数额的主张,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11:16:12]
  • [原告]:
    没有其他证据提交。
    [11:16:21]
  • [审判员]:
    事实部分还有其他补充?
    [11:16:30]
  • [原告]:
    没有。
    [11:16:38]
  • [被告]:
    没有。
    [11:16:44]
  • [审判员]:
    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双方是否有变更?
    [11:16:55]
  • [原告]:
    我方认为,虽然公司认定陈阿方索享有7天年假,但是从陈某入职上海某财经公司之后,她就不具有享有年休假的资格了。请法庭予以综合认定。
    [11:17:06]
  • [被告]:
    根据员工手册,陈某享有年资假,我们要求年休假按照9天来计算。
    [11:32:02]
  • [原告]:
    根据员工手册29条,年资假享受有明确的实质性条件和履行审批手续,陈某不满足享受年年资假的条件。
    [11:32:17]
  • [审判员]:
    事实部分还有其他补充?
    [11:32:30]
  • [原告]:
    没有。
    [11:32:39]
  • [被告]:
    没有。
    [11:32:44]
  • [审判员]:
    是否还有证据提交?
    [11:32:52]
  • [被告]:
    没有。
    [11:32:58]
  • [原告]:
    没有。
    [11:33:2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1:33:31]
  • [原告]:
    9月1日至19日工资问题,入职承诺书中已经记载很清楚,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关于年休假,请法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法判定。
    [11:33:40]
  • [被告]:
    (详见今天提交的答辩书)首先,关于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主体是公司,理由只有一个就是陈某旷工一天。解除的具体日期,公司主张是9月19日,双方实际的解除时间应为9月21日。关于解除违法性,陈某白天申请了事假,晚上申请了病假,企业职工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争议解除(一)第13条,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陈某旷工,陈某履行了请假手续,没有旷工,解除的合法性,由公司负担举证责任。 其次,公司拒付9月份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再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离职证明是虚假的,关于兼职,原告当庭明确陈述陈某在外兼职,公司一直是知情的,所以陈某的社保手续12月份才转告臣君公司。第四,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没有效力。第五,原告要求的损失没有理由,猎头推荐的是陈一,不是陈某,与本案没有关系。第六,陈某的诉求合情合理,应得到法庭支持。
    [11:33:54]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11:34:47]
  • [原告]:
    针对解除时间和解除理由,我在补充说明一下。根据双方均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陈某发给我公司的律师函,9月18日晚上7点,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存在兼职行为进行洽谈,要求陈某赔偿损失,当时陈某同意将协商好的赔偿数额最晚20号打到公司账户。因为陈某一直没有打钱,所以20号晚上我们发的解除通知函。之后,陈某请假的所有理由,均是在公司已经知道陈某双重任职找其洽谈之后。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和入职承诺书中均明确了虚假材料、双重任职的处理方式。员工手册的最后一页,陈某明确表示受其约束。关于招录费用,我方提交了三份证据,第二笔猎头费的单据同时发出的,是一份证明陈一和陈某是同一人。
    [11:36:43]
  • [被告]:
    随便一份证明,就能证明陈一和陈某是同一人了吗?法律效力何在?
    [11:37:2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11:37:42]
  • [原告]:
    可以。年休假冲抵后,剩余的钱坚持。
    [11:37:52]
  • [被告]:
    对方的诉求放弃,给我方最少6万元
    [11:38:01]
  • [审判员]:
    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现在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11:38:12]
  • [原告]:
    坚持我方意见。
    [11:38:21]
  • [被告]:
    坚持我方意见。
    [11:38:26]
  • [审判员]:
    开庭就到这里,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如无误,签字。
    [11:38:3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胡宇航和王安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1:38:44]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