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公诉人

被告人
2019年4月17日13:55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罪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收看本次直播!
    [13:45:06]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徐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在一辆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钟某不备,由曾某望风,徐某扒窃得钟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手机一部(价值2774元),下车后,徐某将窃得的手机交由曾某,随后二人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曾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13:45:48]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员入庭。
    [14:41:38]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徐某、曾某到庭。
    [14:41:47]
  • [审判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有关被告人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户籍地;是否受过法律处分、种类、时间;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采取时间;相关诉讼权利,是否已在庭前核查、告知?
    [14:42:16]
  • [被告人]:
    是的。
    [14:42:35]
  • [审判员]:
    被告人,本院于庭前向你送达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14:42:43]
  • [被告人]:
    收到了。
    [14:42:5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曾某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由审判员吴明峰独任审判,法官助理尹媛卉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戴文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曾某未委托辩护人。
    [14:43:0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被告人徐某、曾某,你是否申请回避?
    [14:43:27]
  • [被告人]:
    不申请。
    [14:43:51]
  • [审判员]:
    根据规定,被告人还有如下诉讼权利:有自行辩护和获得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由被告人直接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你听清楚了没有?
    [14:43:56]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4:44:05]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4:44:12]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徐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在一辆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钟某不备,由曾某望风,徐某扒窃得钟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手机一部(价值2774元),下车后,徐某将窃得的手机交由曾某,随后二人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曾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14:44:40]
  • [审判员]: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有无异议?
    [14:44:51]
  • [被告人]:
    没有。
    [14:44:58]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没有签过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是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是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是否真实?
    [14:45:06]
  • [被告人]:
    签过。自愿签署的,是真实的。
    [14:45:18]
  • [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有什么要说的?
    [14:45:25]
  • [被告人]:
    没有。
    [14:45:32]
  • [审判员]:
    被告人徐某、曾某一案,经法庭审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14:45:39]
  • [审判员]:
    现在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4:46:01]
  • [审判员]: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今天的庭审笔录,若发现记录上有差错或遗漏,可以请求补正。被告人,你听清楚了没有?
    [14:46:16]
  • [被告人]:
    听清了。
    [14:46:27]
  • [审判员]:
    将被告人1还押,被告人2可以退庭。闭庭。
    [14:46:33]
  • [主持人]:
    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4: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