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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14时,通州法院审理 “称开发商逾期办证 业主诉至法院维权”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开发商逾期办证 业主诉至法院维权”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12:18]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4:18:05]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18:30] - [审判员]:原告陈某,女,1981年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原告之夫),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武汉市硚口区。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14:21:15] - [原告]:没有异议。[14:21:52]
- [被告]:没有异议。[14:21:59]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金孝独任审判,书记员张依晴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14:27:57] - [原告]:听清楚了。[14:30:37]
- [被告]:听清楚了。[14:30:4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14:31:00]
- [原告]:要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人民币59370.5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涉诉房屋,原告依照约定缴纳了购房款。2014年12月16日,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原告向被告缴纳了产权印花税、供暖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并同意委托出卖人指定的中介机构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向被告缴纳了产权代办费用。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产权登记,已经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的约定,应支付我相应的违约金。据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4:31:39]
-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14:32:02]
- [被告]:一是答辩人已经办理产权证,我司已于2018年10月22日为被答辩人办理完毕不动产权证。二是答辩人未逾期办理产权证。三是被答辩人诉讼金额有误,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14:33:29]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14:42:29]
- [原告]:听清楚了。[14:42:44]
- [被告]:听清楚了。[14:42:52]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4:43:06]
- [原告]:证据一商品房预售合同;
证据二发票。[14:48:05]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48:23]
- [被告]:对证据一和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14:48:35]
- [审判员]:被告举证[14:48:49]
- [被告]:证据一:协议书,证明起算日期应从赔偿日期起算;
证据二:通知,证明我们已经尽到通知义务;
证据三:原告的交款凭证,证明起算时间;
证据四,政策通知,证明起算时间。[14:49:03] - [原告]:证据一:认可,证据二:认可,证据三:认可,证据四:认可。[14:49:17]
- [审判员]:法庭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对合同签订时间、地点、房屋坐落、房屋价款等基本内容什么意见[14:49:38]
- [原告]:没有。[14:49:54]
- [被告]:没有。[14:50:00]
- [审判员]:双方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何约定?商品房交付之日?合同那一条约定?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原告起算违约日期?[14:50:19]
- [原告]:合同第二十二条,无补充协议。合同第十二条,2014年10月30日交房。2014年12月16日。2014年12月16日起算。[14:50:41]
- [审判员]:被告认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起算日期?[14:51:43]
- [被告]:应从原告交齐所有房款和税费,并交齐所有办证资料起算。[14:51:57]
- [审判员]:原告将办证资料交齐的时间?[14:52:39]
- [被告]:原告2017年5月25日交齐子女的相关材料。[14:52:52]
- [原告]:我需要交齐什么资料,我并不清楚,原告也没有告诉我,被告作为专业公司,理应了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在我签合同时就应该告诉我需要交哪些材料。[14:53:06]
- [审判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谁的原因?[14:53:44]
- [原告]:开发商的原因。[14:53:55]
- [被告]:不是我方的责任。[14:54:10]
- [审判员]:催促原告交材料的证据?[14:54:25]
-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14:54:38]
- [审判员]:违约金计算方式?[14:55:06]
- [原告]:实际交付金额296 8527元为基数,×原告逾期交房2年整除以365天×百分之一。[14:55:22]
- [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每满一年支付违约金,不满一年不予计算。[14:55:36]
- [原告]:我认为应该以实际可以领取房本的日期为准,和被告说的情况不一致。[14:55:55]
- [审判员]:合同是谁提供的?[15:00:46]
- [被告]:是我方提供的,我认为不属于格式条款,是我们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15:00:57]
- [审判员]:被告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15:01:09]
- [被告]:我认为合同已经约定很清楚了。[15:01:20]
- [审判员]:双方在事实方面是否有补充?[15:01:31]
- [原告]:我已经交付购房款和一切办证资料,所以被告应该支付违约金。[15:01:4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5:01:57]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02:12]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02:24]
- [审判员]:结束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原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15:02:36]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02:52]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03:14]
- [审判员]: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等候听取法庭判决。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15:03:31]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5:03:59]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