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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10时,西城法院直播“教辅类图书侵权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涉教辅类图书侵权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10:06:08]
  • [主持人]:
    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下面周杰,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相关情况:近年来,随着学业竞争以及职场压力的加大,教育培训市场日趋火爆。随之产生的“教辅类”图书侵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教材是否享有著作权?教辅类图书引用教材中的相关内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法定许可或者合理使用?…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对此,西城法院对以往审理的教辅类图书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了此类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筛选了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向社会公布。本次通报会亮点在于,以教辅类图书侵权典型案例入手,让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常见的法律风险点,避免侵权的发生。
    [10:08:48]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分为三个阶段: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处主任魏立新介绍新闻通报背景;西城法院民五庭庭长吴献雅进行主题发言;媒体提问。
    [10:09:50]
  • [主持人]:
    下面有请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处主任魏立新介绍新闻通报背景。
    [10:10:59]
  • [魏立新]: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是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魏立新。今天,我们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举行“涉教辅类图书侵权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今天,北京电视台、北京晚报、法律与生活杂志、未来网等十多家媒体来到现场,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10:11:48]
  • [魏立新]:
    随着教辅图书市场的繁荣,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成为出版界广为关注的问题。教材有严格的资质限制,只有少数出版机构具有出版资质。但教辅出版几乎遍及整个行业,并且是众多出版机构的重要利润来源。
    [10:12:36]
  • [魏立新]:
    一旦一本教科书中标问世,很快就会涌现大量的、不同出版社版本的与之配套的教辅。一些教辅出版单位将作者的作品变成自己的利润,赚得盆满钵盈,然而很多作者并不知道自己的文章入选教辅图书,更未收到稿费。
    [10:14:23]
  • [魏立新]: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我院召开“涉教辅类图书侵权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邀请了民五庭庭长吴献雅和法官助理赵克南共同参加,通过分析教辅类图书侵权案件的主要特点,发布精选的五个教辅类图书侵权典型案例,倡导出版行业多出精品,肃清盗版。
    [10:14:44]
  • [魏立新]: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直播。
    [10:14:55]
  • [魏立新]:
    首先,请民五庭庭长吴献雅做主题发言。
    [10:15:13]
  • [吴献雅]:
    媒体朋友们,大家好!近年来,随着学业竞争以及职场压力的加大,教育培训市场日趋火爆。为了争夺考生资源,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出版社,出版了大量的教辅图书,带动了教辅图书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毋容置疑,教辅图书作为帮助教学培训的图书资源,在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达成教学目标,以及在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考试内容,提高学习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随着教辅图书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教辅图书未经许可使用教材中的相关内容,以及教辅图书之间彼此抄袭等问题十分普遍,由此导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源源不断。
    [10:16:05]
  • [吴献雅]:
    西城法院民五庭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审判庭,每年我庭均会审理一些涉教辅类图书著作权侵权案件。这一方面是因为西城区是文化强区,辖区内不仅有众多的传统出版机构,也有国家级的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传统及数字出版行业均十分发达。以这些传统出版机构和互联网新兴出版势力为原告的案件由我院管辖。另一方面,西城区也是图书零售强区,辖区内的图书零售企业众多,典型的有北京图书大厦以及各出版社的自营书店。这些零售企业所售图书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也由我院管辖。特别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自2016年1月1日起,我院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于京东公司的住所地在大兴区,因此京东商城上所售图书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由我院管辖。
    [10:16:54]
  • [吴献雅]:
    我院对近年来审结的教辅类图书侵权案件进行了系统化调研和类型化梳理,总结出了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同时希望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读,提高图书出版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相关主体的版权注意义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做出我们的努力。
    [10:17:35]
  • [吴献雅]:
    一、教辅类图书侵权案件的主要特点。1. 涉案图书种类多。市场上公开发行的教辅类图书种类繁多,容易产生侵权纠纷的主要有:引用名人名作进行评析的“阅读欣赏型”教辅,体例和结构仿照教材的“同步学习型”教辅,对教材进行解析的“注释型”教辅,对外文或者古文进行翻译的“翻译型”教辅,以及对历年考题进行汇编的“习题集类”教辅等。
    [10:18:00]
  • [吴献雅]:
    2. 侵权形式多样化。教辅图书的侵权形式多种多样,在侵权方式方面,既有原封不同复制原作的低级抄袭行为,也有改变字面表述,但实质内容与原作相同的高级抄袭行为。在侵权载体方面,既有传统的纸媒形式的侵权,也有数字化背景下电子形式的侵权,比如电子图书,在线课堂,云共享等。
    [10:18:21]
  • [吴献雅]:
    3. 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教辅类图书侵权案件涉及多方法律主体,所涉法律关系复杂。就权利主体而言,对于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可能会涉及合作创作法律关系。对于单位组织创作的作品而言,可能会涉及单位与员工之间的职务创作法律关系。就图书内容而言,可能会涉及与相关素材的使用与被使用法律关系。就图书的出版发行而言,还可能会涉及图书著作权人与出版发行单位的出版发行关系。
    [10:18:36]
  • [吴献雅]:
    4.案件送达困难。权利人在起诉维权时,通常会将图书销售商列为共同被告。只要图书销售行为发生在我院辖区,不论图书出版机构是否在我院辖区,权利人均可到我院提起诉讼。对于这些涉外地被告的案件,权利人起诉时虽然提供了被告的联系电话和工商登记地址等经营信息,但实际中注册地和办公地址不一致,登记地址随意的现象十分普遍,案件送达非常困难。
    [10:19:10]
  • [吴献雅]:
    二、涉教辅类图书侵权典型案例。以上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教辅图书侵权案件的审理特点,下面我结合典型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此类纠纷中常见的案件类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10:19:39]
  • [吴献雅]:
    案例一 教科书具有著作权。案情介绍:某教育机构起诉称,其是一家具有中小学教材编写资格的教育研究机构,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了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英语》(七年级下册)。被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与原告教科书相配套的教辅图书。被告出版的图书在目录标题、章节结构与体系设计上与原告的教科书完全相同,并且复制了原告教科书中的大量内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起诉至法院。被告则认为原告出版的教科书是按照国家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的,其出版也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原告出版的教材应当属于公共产品,原告不能享有涉案图书的著作权。
    [10:19:56]
  • [吴献雅]:
    法官说法:在本案例中,被告意欲通过抗辩原告编写的教科书属于公共产品不享有著作权来否认侵权行为的成立。被告的此种抗辩不能成立,一方面,《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比如官方文件、时事新闻、通用表格等,其中并不包括教材。另一方面,虽然教科书的编写必须依据国家的教学大纲和一定的课程标准,经过行政审批才能出版发行。但相关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对教科书的编写只能起到宏观的指导作用,并未规定教课书的具体内容和体系结构。教科书是否具有著作权,最终的判断标准仍是是否满足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要求。我院最终认定,涉案的《英语》(七年级下册)教科书,无论是在素材的选择方面,还是在素材的设计、组合方面,均体现了编写者独特的风格,属于独创性智力成果,构成作品。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10:20:28]
  • [吴献雅]:
    案例二 教辅图书不适用法定许可。案情介绍:原告系职业画家,创作了众多以古代人物为原型的美术作品。被告出版的《三年级语文同步手册》中使用了原告的多幅美术作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美术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认可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美术作品的行为,也同意支付合理使用费,但是不认为其构成侵权。被告认为自己出版的同步手册,用于小学义务教育,属于教科书的一种,适用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
    [10:20:52]
  • [吴献雅]:
    法官说法:法定许可制度是著作权法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使用人的利益,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的某种限制。其中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属于著作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的一种。《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且对使用他人作品的数量上也有限制。本案中,被告出版的图书属于教辅图书,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教科书,并且被告出版的图书中使用了原告多幅而不是单幅美术作品,不能构成编写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最终我院没有采纳被告的抗辩理由,判决被告其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10:21:35]
  • [吴献雅]:
    案例三 培训机构学习资料复制他人图书不属于合理使用。案情介绍:原告系全国某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心,该中心组织编写了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用书《机电管理与实务》。被告系某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给学员的学习资料《机电管理与实务重难点讲解》一书,复制了原告图书的大部分内容,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被告抗辩称,其组织编写的涉案图书并未公开出版发行,仅供学员内部使用。被告作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是教育培训服务,其对原告图书内容的使用属于为学校课堂教学目的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10:21:53]
  • [吴献雅]:
    法官说法:与法定许可类似,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包括个人使用、适当引用、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以及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的使用等十二种情形。在合理使用的情形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将为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主体限定于“教学人员”,不包括“学生”,并且对使用方式也有限制,只能是“翻译或者少量复制”。本案中,被告制作的学习资料的使用主体是学生而不是教学人员,并且被告进行了大规模的复制,不属于为课堂教学目的的合理使用。最终我院认定,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原告图书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使得学生不再购买原告的图书产品,容易导致“市场替代”,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10:22:14]
  • [吴献雅]:
    案例四 未经许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构成侵权。案情介绍:原告系某出版社,其经某教辅图书著作权人的授权取得了该教辅图书的专有出版权。被告系另一出版社,出版了与原告权利图书内容基本相同的修订版图书。原告认为被告的出版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在诉讼中抗辩称,其出版的修订版图书,同样经过了著作权人的授权,不构成侵权。
    [10:22:35]
  • [吴献雅]:
    法官说法:《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独家享有的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专有权。专有出版权源自于著作权人的授权,只能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出版合同的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实际上是法律为了保护图书出版者的利益而对著作权进行的限制。著作权人将专有出版权授出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既不得再授权其他出版者另行出版其作品(即包括同种文字的原版,也包括修订版),也不得自己出版该作品,否则应承担侵犯专有出版权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虽然原被告都取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但原告取得的授权在先,我院最终认定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属于原告,被告的出版行为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犯。对于被告,如果能够证明其在出版涉案图书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只需要停止出版涉案图书即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为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存在“一权二授”的行为,被告在对原告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可以另行向著作权人主张违约责任。
    [10:23:21]
  • [吴献雅]:
    案例五 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情介绍:原告系某知名教育出版社,其出版的“人教版”教科书在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为某教辅图书出版机构,其未经原告授权,编写了适用于原告教科书的同步辅导教程。原告认为被告编写的同步教程,不仅在内容上对原告的教科书进行了抄袭,还在图书封面、前言、封底等显著位置,大量标注“本书是人教版教科书的配套参考用书”。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至法院。
    [10:23:40]
  • [吴献雅]:
    法官说法:本案例中,实际存在两个侵权行为,一个侵权行为指向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图书内容的行为,一个侵权行为指向被告在其图书封面上的虚假宣传行为。对于第一个行为,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如果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图书中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则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对于第二个侵权行为,则需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法,主要规制市场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比如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根据以上规则,我院最终认定,被告出版的图书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内容,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图书上虚假标注“本书是人教版教科书配套参考用书”的行为,客观上容易使读者误认为被告的教辅图书与原告的教科书有某种联系,主观上被告具有借助原告教科书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
    [10:24:48]
  • [吴献雅]:
    三、意见与建议。教学考试用书和教辅图书作为我国当前出版行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是我国出版行业的重要经济支撑,另一方面也影响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双方在从事编写出版活动中均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注意义务,多出精品,肃清盗版,共同促进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
    [10:25:11]
  • [吴献雅]: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事先取得授权。著作人享有4项著作人身权和13项著作财产权。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著作人许可的人才能实施受这些权利控制的行为。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比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合理使用等情形。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也缺乏法律的特殊规定,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则构成侵权。因此,无论是编写出版教学考试用书还是教辅图书,如果需要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先均应当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当然,构成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的情形除外。在构成法定许可的情形,编写者无需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仍需要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0:25:42]
  • [吴献雅]:
    二是规范图书署名,避免影响维权效率。在作品上署名具有宣示作者和著作权人的作用。然而图书署名不规范的情况存在已久,挂名、署假名、不署名等情况屡见不鲜。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时,通常根据作品上的署名来确定权利主体以及侵权主体。但是图书署名混乱的情况,会对诉讼进程产生严重影响。比如部分署名作者以全部著作权人的身份主张权利或者权利人仅起诉部分侵权人时,可能面临主体不适格或者法院需要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不仅耽误诉讼进程,也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虽然著作权法尊重作者署名的自由,可以署真名、假名或者不署名,但是我们仍建议图书编写机构采用可体现与作者相关联的适当方式署名,确保创作的作品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或者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26:25]
  • [吴献雅]:
    三是积极应诉,不能存有侥幸心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第八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还可以当事人一年内在其他诉讼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被告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应诉,主动提供诉讼材料和证据,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否则,一旦案件缺席审理,势必会对被告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10:27:00]
  • [吴献雅]:
    四是起诉前与对方协商,选择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一方面,当前我国正处于矛盾纠纷多发的社会转型期。法院的收案量逐年上升,大多数案件需要在立案后三、四个月才能轮到排期开庭,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另一方面,从长期的实践看,诉讼并非最佳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更易于导致矛盾的激化。而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为代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相比,具有程序灵活便捷、费用低廉的特点,更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和社会关系的修复。因此,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问题,将矛盾化解在起诉前。对于协商解决不成的纠纷,到法院立案后也可以选择诉前或者诉中的委托调解,先将案件交由相关调解机构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可以交由法院快速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调解机构退回审判庭开庭审理。
    [10:27:21]
  • [吴献雅]:
    媒体朋友们,以上就是我院对教辅类图书侵权案件特点的总结和常见法律问题的梳理,感谢各位的关注和报道!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多年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让我们看到了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看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断改善的良好趋势。马上就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了,希望各位媒体朋友能够通过此次报道,向社会公众传递我们的声音,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促进社会公众相关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及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良好氛围的不断形成,谢谢!
    [10:27:42]
  • [魏立新]: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媒体朋友就今天通报的主题进行提问,各位提问时请先介绍一下自己所代表的媒体。
    [10:28:02]
  • [嘉宾 北京晚报]: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上的作品越来越多。刚才的发布会提到,使用他人作品编写图书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但问题是,许多网络作品可能被转载了无数次,图书编写者根本不知道真实的作者是谁,也不知道该向谁去申请许可,对此,法院有何建议?
    [10:29:09]
  • [赵克南]:
    如果作品上有署名,法律就推定署名的人为作者,图书编写者可以向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寻求使用许可。对于没有署名、没有署真名或者没有标注任何版权信息的网络素材,图书编写者确实几乎不可能知道著作权人是谁,更不用说向著作权人寻求使用许可了。对于这些版权信息不确定的网络素材,我们一方面建议相关作者在网络上发表作品时标注版权信息和联系方式等,便于使用人寻求使用许可,另一方面,我们建议图书编写者提高版权意识,不要随意使用网络上来源不明的素材,以免陷入侵权纠纷。
    [10:29:39]
  • [嘉宾 北京青年报]:
    我们注意到,在刚才发布的案例中,有些出版社被判承担了法律责任。而实践中,出版社一般是不参与图书编写的,我想问一下在图书出版过程中,出版社如何才能免责?
    [10:31:46]
  • [赵克南]:
    确实根据行业惯例出版社一般不参与图书的具体编写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图书内容进行形式方面的审核。审判实践中,对于出版社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看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图书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图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则推定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如何判断出版社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一般从出版行为是否得到了权利人的授权,授权人的身份及授权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授权链条是否完整,图书内容是否与在先发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相同等方面来综合认定。
    [10:32:12]
  • [嘉宾 未来网]:
    刚才的发布会也提到,西城法院管辖的此类案件中,有许多原被告均不在西城,只是因为图书销售在西城,所以在西城起诉的案件。我想问的是,这些案件中图书销售者是否构成侵权?
    [10:33:45]
  • [赵克南]:
    因为图书销售商一般只负责图书的销售,不参与图书的编写。所以图书内容的侵权,一般与图书销售者无关。但是销售图书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发行行为,受到发行权的控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著作权法创设发行权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他人出售作品的非法复制件。因此,如果图书销售者销售的图书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图书,则图书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相关权利人发行权的侵犯,需要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销售侵权图书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如果图书销售者能够证明所售图书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只需停止销售,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0:34:12]
  • [嘉宾 北京政法网]:
    对于此类侵权案件,如果构成侵权,赔偿损失的数额一般如何计算?
    [10:34:30]
  • [赵克南]:
    著作权法对于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首先是依据权利人的损失确定,其次是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则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进行酌定。法院进行酌定时一般需要考虑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及知名度、被控侵权内容所占比例、销售规模、侵权字数、主观过错等因素。其中,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和演绎作品(改编作品没千字20-100元,汇编作品每千字10-20元,翻译作品每千字50-200元)的稿酬支付标准有明确的规定,该办法是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的重要参考。
    [10:34:48]
  • [魏立新]:
    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教辅图书作为我国当前出版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科书和教辅出版机构都明白自己的界限和权益,才有利于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到来!
    [10:35:20]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孙正超(照相)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0:36:58]
  • [主持人]:
    声明:本直播不具法律效力!
    [10:3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