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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9时,延庆法院审理“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起诉人保局要求履责”案
- [主持人]: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关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延庆法院通讯员郭敏娜。
今天我们将在延庆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起诉人保局要求履责”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审判员。
张晶,延庆法院首批入额法官,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
了解了本案审判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合同》。2018年7月份,原告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受伤。被告在收到原告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作出中止工伤认定通知。原告认为,被告作出决定中止工伤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继续履行认定原告受伤是否为工伤的法定职责。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认定原告受伤是否为工伤的法定职责。
案件亮点:本案旨在通过庭审过程,向公众宣传关于工伤认定条件的有关规定,公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采取合法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防止矛盾激化。[08:54:13] -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杨某某,女,住北京市延庆区某镇某村。
委托代理人杜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某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10:53] - [审判长]:现在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案由张晶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志娟,人民陪审员王自生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杨光担任法庭记录。因北京某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关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本院在庭前已向当事人告知。对此各方当事人是否了解?[09:11:42] - [原被告均答]:了解。[09:12:42]
- [第三人]:了解。[09:12:51]
- [审判长]: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09:13:10]
- [原告]:不申请。[09:14:00]
-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09:14:17]
- [被告]:不申请。[09:14:38]
- [审判长]:第三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你是否申请回避?[09:14:48]
- [第三人]:不申请。[09:14:55]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以及自己是否作为被告有何异议?[09:15:17]
- [被告]:无异议。[09:15:33]
- [审判长]:经法庭审查原告杨某某,被告、第三人的诉讼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其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某,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赵某某,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的代理手续合法,准予其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告知审查内容)。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09:16:06] - [原告]:宣读起诉状,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认定原告受伤是否为工伤的法定职责,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09:16:31]
- [审判长]:被告宣读答辩状。[09:16:44]
- [被告]:我单位作出的决定合法,理由如下:我单位具有工伤认定职责,我单位收到原告申请后,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经过调查,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务关系,应当先申请仲裁,我单位因此作出中止决定。另外,中止决定不具有可诉性。[09:16:58]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意见。[09:17:13]
- [第三人]:我单位与原告是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09:17:29]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说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09:17:45]
- [被告]:《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09:18:00]
- [审判长]: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行使的行政职权有无异议?[09:18:14]
- [原告]:没有异议。[09:18:29]
- [第三人]:没有异议。[09:18:41]
- [审判长]:原告提交证据。[09:18:54]
- [原告]:证据1、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09:19:11]
- [审判长]:现在进行质证。[09:19:24]
- [被告]: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09:19:47]
- [第三人]:真实性认可。[09:20:00]
-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09:20:18]
- [原告]:提交一份法律依据,证明被告具有认定劳动的职权。[09:20:31]
- [被告]:真实性认可,但人社部2013第34号文件,替代了这份法律依据。[09:23:11]
- [第三人]:真实性待查,但不足以作为法律依据。[09:23:58]
-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09:35:26]
- [原告]:没有了。[09:35:45]
- [审判长]:被告举证,原告及第三人对此质证。[09:35:59]
- [被告]: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以及清单所列部分材料,证明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应的材料;
证据2、《工伤受理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单位依法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
证据3、第三人收到受理通知、工伤认定调查通知的送达回证;
证据4、立案调查表,证明我单位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
证据5、第三人提供的答辩意见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第三人提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6、对原告的调查笔录,原告于2018年2月份到第三人处工作。其参加工作的时候就已经达到退休年龄;
证据7、《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单位告知原告,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伤认定暂时中止。[09:36:19] - [原告]:对证据1-7真实性认可;证据1-4证明目的认可;证据5-7证明目的不认可。[09:36:41]
- [第三人]:真实性、证明目的全部认可。[09:36:56]
- [审判长]:被告还有证据吗?[09:37:18]
- [被告]:没有了。[09:37:24]
- [审判长]:第三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09:37:39]
- [第三人]:没有。[09:37:48]
- [审判长]: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09:38:12]
- [被告]:执法程序依据:《工伤认定办法》。具体履行情况:我单位接收原告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立案调查,通知并送达给第三人,由于第三人提出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我单位依据人社部2013第34号文第5条作出中止决定并依法送达。[09:38:35]
- [审判长]:被告,程序证据在事实方面一并举证吗?[09:39:05]
- [被告]:一并举证了。[09:39:23]
- [审判长]:现在进行合议庭询问。被告作出中止决定的依据是什么?[09:39:40]
- [被告]: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6、7条。[09:40:03]
- [审判长]:被告受理原告申请的依据是?[09:52:55]
- [被告]:根据人社会部2016第29号文,如果原告在达到退休之前就在第三人处工作,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到龄后继续在第三人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工伤,我单位就有作出工伤认定的依据。所以当时就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受理之后经过调查发现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就作出了中止决定。[09:53:10]
- [审判长]:原告认为和第三人是什么关系?[09:53:27]
- [原告]:是劳动关系,依据是原告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09:53:42]
- [第三人]:原告所述不成立。原告年龄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便我公司想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也不现实,也没有办法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所以才签订劳务合同。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条,确认劳动关系的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09:53:58]
- [审判长]:原告,被告作出中止通知书后,你去申请仲裁了吗?[09:54:14]
- [原告]:没有,我们认为被告的指引是错误的 ,被告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职责。[09:54:21]
- [审判长]:原告,你的户口性质是?[09:54:49]
- [原告]:农业户口。[09:55:01]
- [审判长]:被告,在什么情况下你单位可以恢复审理?[09:55:19]
- [被告]:原告有可以确定劳动关系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即可以恢复审理。[09:55:37]
- [审判长]:如果最终不是劳动关系可以恢复吗?[09:55:52]
- [被告]:不可以。[09:55:59]
- [审判长]:被告,中止通知不是结论,如果原告拿不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明,还往下继续吗?[10:02:16]
- [被告]:不继续,一直处于中止状态,不出具任何书面材料。这个案件就以中止通知书为最终结果了。[10:02:31]
- [审判长]:原告为什么没有去仲裁委申请仲裁?[10:02:51]
- [原告]:仲裁不是必须的,我认为被告指引错误。[10:03:02]
-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10:03:24]
- [原告]:根据最高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被告具有对原告受伤认定是否为工伤的法定职责,原告不需要按照被告指引去申请仲裁。被告的指引只是一个建议而不是必须的前置的程序。原告是农民,虽然50岁了,但是没有享受退休的社会保险待遇。原告确实在第三人处受伤,同时参照最高院2012苏行他字第0002号答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应认定为工伤。综上,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没有依据,应当继续作出是否为工伤的决定。[10:07:51]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08:11]
- [被告]:我单位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原告必须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原告的权益是可以得到维护的 ,但是必须要求被告作出工伤认定,我单位没有相应的职权。[10:08:24]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10:08:36]
- [第三人]:1、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书是正确的,是符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的。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为劳动关系的认定,这是法律进行的规定;2、如果由被告认定劳动关系,就将扰乱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解决机制;3、最高院案例性的指导意见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依据;4、由于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我公司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是必然违法的。[10:17:34]
- [审判长]:原告受伤后是否与第三人有过其他诉讼?[10:17:52]
- [原告]:没有。[10:18:09]
- [审判长]:被告,你方前面陈述,中止通知书是过程性文件,对吗?[10:18:34]
- [被告]:中止通知书是一个程序。[10:18:58]
- [审判长]:各方还有补充吗?[10:19:12]
- [原被告均答]:没有了。[10:19:41]
- [第三人]:原告并非只有进行工伤认定这一个选择途径,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相关问题。[10:19:5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10:20:13]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20:27]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20:41]
- [第三人]:坚持陈述意见。[10:20:53]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现在休庭。[10:21:07]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此次直播得到了市高院老师的指导、帮助与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延庆法院康雪峰提供技术支持,感谢王芹担任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延庆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庭审直播节目,感谢您的关注,再见![10:22:22]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