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
2019年4月19日13:45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罪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 ,欢迎收看本次直播!
    [13:52:26]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9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多次从多名行走不便的被害人上衣口袋中窃得若干部手机。3月31日,公安民警通过道路视频监控,发现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在本市某路处将其二人拦下,并在被告人身上查获当日窃得的多部赃物手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13:52:53]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长入庭。
    [14:20:12]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14:20:32]
  • [审判员]:
    核对基本情况。
    [14:20:47]
  • [被告人]:
    某某,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于新疆莎车县,维吾尔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米夏镇某村某组某号。
    [14:20:55]
  • [审判员]:
    被告人过去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14:21:31]
  • [被告人]: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4:21:40]
  • [审判员]:
    被告人此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14:21:52]
  • [被告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3月26日分别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监视居住。
    [14:22:00]
  • [审判员]:
    被告人,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
    [14:22:13]
  • [被告人]:
    收到。
    [14:22:21]
  • [审判员]:
    被告人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庭审的权利,今天由德米努尔担任维吾尔语翻译。
    [14:22:28]
  • [被告人]:
    知道了。
    [14:22:40]
  • [审判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某某盗窃一案。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灏独任审判,法官助理卢超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的胡熙昊律师出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4:22:47]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在法庭上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也有委托律师为你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听清否?
    [14:23:15]
  • [被告人]:
    听清。
    [14:23:28]
  • [审判员]:
    被告人,你若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14:23:35]
  • [被告人]:
    不申请。
    [14:23:42]
  • [审判员]: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调取新的物证的权利,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听清否?
    [14:23:50]
  • [被告人]:
    听清。
    [14:23:58]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4:24:06]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9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多次从多名行走不便的被害人上衣口袋中窃得若干部手机。3月31日,公安民警通过道路视频监控,发现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在本市某路处将其二人拦下,并在被告人身上查获当日窃得的多部赃物手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14:24:12]
  • [审判员]: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是否听清?
    [14:24:25]
  • [被告人]:
    听清。
    [14:24:37]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有无不同意见?
    [14:24:45]
  • [被告人]:
    没有。
    [14:24:51]
  • [审判员]:
    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签过?
    [14:24:59]
  • [被告人]:
    签过。
    [14:25:06]
  • [审判员]: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是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的?
    [14:25:15]
  • [被告人]:
    是的。
    [14:25:23]
  • [审判员]: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是否真实?
    [14:25:33]
  • [被告人]:
    真实。
    [14:25:40]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意见?
    [14:25:47]
  • [辩护人]:
    没有。
    [14:26:27]
  • [审判员]:
    起诉书指控你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三千元。你听清楚没有?
    [14:26:37]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4:26:45]
  • [审判员]:
    在清楚相关法律后果后是否自愿认罪?
    [14:26:50]
  • [被告人]:
    我自愿认罪。
    [14:26:58]
  • [审判员]:
    被告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无异议?
    [14:27:08]
  • [被告人]:
    没有。
    [14:27:17]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意见?
    [14:27:40]
  • [辩护人]:
    没有。
    [14:27:45]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需要补充讯问被告人?
    [14:27:55]
  • [公诉人]:
    不需要。
    [14:28:03]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14:28:10]
  • [辩护人]:
    不需要。
    [14:28:16]
  • [审判员]:
    被告人,为什么连续在道路上结伙或单独盗窃行人的移动电话?
    [14:28:23]
  • [被告人]:
    我身体不好,找不到工作,还有孩子要抚养。我知道错了。
    [14:28:30]
  • [审判员]:
    起诉书指控的盗窃案件,是否都是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14:28:38]
  • [被告人]:
    有一次是偷了三部手机后被公安抓到的。
    [14:28:55]
  • [审判员]:
    被窃手机是否都被缴获?
    [14:28:59]
  • [被告人]:
    都被缴获了。
    [14:29:06]
  • [审判员]:
    公诉人可以出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
    [14:29:14]
  • [公诉人]:
    出示如下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娄某、CHO YE JI、张某、邢某的陈述、证人吐尔逊某某、彭某的证言、证人陈某、胡某、余某、徐某、许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书。
    [14:29:20]
  • [审判员]:
    被告人有何异议?
    [14:30:26]
  • [被告人]:
    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14:30:29]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异议?
    [14:30:36]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4:30:44]
  • [审判员]:
    被告人有何证据向法庭申请出示?
    [14:30:53]
  • [被告人]:
    没有。
    [14:30:59]
  • [审判员]:
    辩护人有何证据申请出示?
    [14:31:06]
  • [辩护人]:
    没有。
    [14:31:12]
  • [审判员]: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可以发表公诉意见。
    [14:31:21]
  • [公诉人]:
    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结果表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者结伙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三千元。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14:31:31]
  • [审判员]:
    被告人有无为自己辩解的意见?
    [14:31:57]
  • [被告人]:
    没有。
    [14:32:05]
  • [审判员]:
    辩护人可以进行辩护。
    [14:32:11]
  • [辩护人]: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案到案的被窃手机均已被收缴。本案总金额相对较轻。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不适合长期羁押。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14:32:18]
  • [审判员]:
    有无新的答辩意见?
    [14:32:29]
  • [公诉人]:
    对辩护人提出的总金额不大,本案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故公诉人认为不符合辩护人所说的事实。
    [14:32:36]
  • [辩护人]:
    辩护人请求法庭酌情考虑。
    [14:32:4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
    [14:32:53]
  • [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有什么要说的?
    [14:33:00]
  • [被告人]:
    希望宽大处理。
    [14:33:06]
  • [审判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盗窃一案,经法庭审理,本庭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者结伙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4:33:14]
  • [审判员]:
    今天是当庭审判,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14:33:41]
  • [审判员]: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4:33:50]
  • [审判员]:
    本案审理到此结束,被告人在庭审后阅笔录无误签字。
    [14:34:00]
  • [审判员]:
    将被告人还押。
    [14:34:08]
  • [审判员]:
    闭庭。
    [14:34:18]
  • [主持人]:
    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4:3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