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马世忠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长 陈海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启波

司法部促进法治局副局长 郑文彪

中国日报社记者

中央电视台记者

澎湃新闻记者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中国审判》杂志记者

人民法院报记者
2019年4月25日15:00 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和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新闻发布会
  • [李广宇]:
    各位记者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我们很高兴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还荣幸邀请到司法部促进法治局副局长郑文彪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
    [15:00:50]
  • [李广宇]:
    我也有必要向大家作自我介绍,我叫李广宇,目前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兼新闻局副局长,此前曾任行政庭副庭长和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大家知道,我的前任林文学同志已经到民二庭任职。院党组决定由我接任新闻发言人。希望各位记者朋友继续关注和支持人民法院工作,我也将尽我的所能,为各位记者朋友采访报道提供方便。
    [15:02:21]
  • [李广宇]:
    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的发布会。
    [15:04:47]
  • [李广宇]:
    首先请马世忠主任发布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有请。
    [15:05:05]
  • [马世忠]: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一年来人民陪审员法的实施情况,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
    [15:06:47]
  • [马世忠]:
    去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当日公布施行。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认真抓好人民陪审员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同时,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召开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全国人民陪审员工作示范培训班”,组织起草人民陪审员法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规范性文件。长期以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关心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施创造了很好的环境。一年来,地方各级法院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扎实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广泛开展人民陪审员法的宣传活动,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15:08:18]
  • [马世忠]:
    一年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该办法由司法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制定,已于2018年8月22日施行。截止目前,全国共新选出人民陪审员近12万人,加上原来选任、尚未到期的人民陪审员共计30余万人。二是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主要是针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三是今天一同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该《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制定,着重就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问题作出规定,也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四是《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该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目前,该办法已经起草完成,正等待上述几家单位会签,也将于近期正式发布。以上四个文件,可以说是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四梁八柱,对于保证人民陪审员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15:09:59]
  • [马世忠]:
    《解释》以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审判实际,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共十九个条文,主要包括案件参审范围细化、参加庭审活动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参审上限数等方面。《解释》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便利和保障,如规定了开庭前告知、阅卷制度,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制度等内容。《解释》针对“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和“驻庭陪审”等问题,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规定个案随机抽取规则,规范合议庭评议的发言顺序;同时,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15:10:49]
  • [马世忠]:
    《工作办法》共有三十二条,分为总则、培训、考核与奖励、免除职务与惩戒和附则五个部分。《工作办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会同职责。鉴于人民陪审员法对培训、考核、奖惩方面的规定变化不大,《工作办法》紧密结合试点期间经验和工作实际,在人民陪审员培训方面,增加了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延长了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学时;在考核方面体现以德为先的考核标准,还从严格管理的角度,明确了任期届满应当予以公告,规范了考核结果异议申请和处理的时限,细化了显著成绩和突出事迹的具体情形,使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工作更加严谨、高效。
    [15:11:38]
  • [马世忠]:
    值此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发布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和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积极推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全面改进和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水平,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学习好、贯彻好《解释》和《工作办法》的各项规定,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请各位记者朋友和社会各界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促进人民陪审员事业取得新发展。
    谢谢大家!
    [15:12:07]
  • [李广宇]:
    谢谢马世忠主任。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
    [15:13:29]
  • [中国日报社记者]:
    我们知道,《人民陪审员法》的主要精神就是要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保障普通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强调的是广泛性和大众化,但是,我们注意到,此次《解释》中对专业陪审员作出了规定。请问,你们在这方面有何考虑?
    [15:14:25]
  • [陈海光]: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如何把握大众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重要部署。制定《人民陪审员法》,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发展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举措。《人民陪审员法》的价值指向也是希望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增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和参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陪审员法》在选任和参审中规定了“三次随机选取”,其目的就是要保证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虽然不要求其具有法律知识,但应当有正常的思维能力、法治和道德观念,能够对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合乎常识和理性的判断。因此,《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在选任中还有资格审查的程序,确保人民陪审员能够有条件、有能力做好审判工作。《解释》中对专业陪审员作了规定,并不是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基础,而是对这一制度运行作出符合实际的完善和补充。一是专业陪审员参审也要贯彻个案随机抽取原则,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适当兼顾审判工作所涉专业技术知识的实际需要,从符合专业需求的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而不应该指派固定陪审员参审。二是对专业陪审员参审范围应当有所限制。海事法院、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法院可以参照中级法院选取人民陪审员的模式,从其辖区内随机抽取专业陪审员参审。此外,普通法院对专业技术类案件,如医疗、建筑工程、电子信息、网络,以及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等类型案件,可以从专业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参审。三是专业陪审员的职权配置、回避和补助标准应与其他陪审员保持一致。虽然专业陪审员在专业上具有特长,但在案件审理中并不具有什么特权。
    [15:15:27]
  • [中央电视台记者]:
    由人民陪审员四人与法官三人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是人民陪审员法的一大亮点,《解释》就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出专门规范,其中比较有特色的就是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制度,请您就这一制度专门作一下介绍?
    [15:34:43]
  • [姜启波]:
    大家知道,案件审理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事实认定又叫事实审,法律正确适用又叫法律审。所以,人民陪审员法区分了案件的事实审和法律审。考虑到大部分人民陪审员不是专业法律人士,所以,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在七人合议庭中,不要求陪审员对法律适用也作出表决。《解释》第16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的评议,对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也就是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陪审员可以和法官共同评议,并具有表决权。
    在七人合议庭中,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且记录在案。由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往往是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这样的案件卷宗数,少的可能有十几本;卷宗多的可能几十本。案件事实是纷繁复杂的。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要厘清这些事实是非常困难的。陪审员法规定了案件事实问题的清单制度,即在开庭审理前或者评议阶段,七人中有三人是法官,法官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梳理,并且列出清单,把清单提供给人民陪审员,以便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时有一个很好的指引或者方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知道这么多的事实,哪些事实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哪些事实是重要的问题。这一制度是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创新,也是人民陪审员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主要是便于陪审员能够审理好案件事实,也是有效保障人民陪审员很好地行使他们的陪审权利,从而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
    事实清单分为两种,一是开庭审理时要有一个清单,二是开庭后要评议,合议庭合议前也要给陪审员一个清单。这两个清单可能有差别,开庭审理前,法官要列出清单,审理时问题已经清楚了,经过审理原被告都明确达成一致,事实查得很清楚,合议时就不一定作为清单中的问题。合议庭评议前,可能需要有一个新清单。当然,开庭清单和评议清单,事实问题也可能存在重复,这都是正常的。从理论上说,案件审理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但真正案件审理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是很难区分的,有时候,事实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到底是事实审还是法律审就难以区分,或者可能会模糊不清。这时候怎么办?为了充分保障陪审员的权利,在分不清的时候,按照事实审处理。所以,《解释》第11条规定“对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按照事实认定问题处理”。
    我就回答到这里。
    [15:35:04]
  • [澎湃新闻记者]:
    我们注意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一直强调要解决“驻庭陪审”和“编外法官”问题。请问,《解释》在这方面有没有更进一步的可操作性规范?
    [15:36:35]
  • [陈海光]:
    正如你所说的,过去,在少数法院确实存在“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让人民陪审员发挥实质性作用,《解释》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比如,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这些案件均属于非诉案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不适用陪审制,《解释》第五条予以重申;再比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这些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无法发挥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解释》中也规定不宜由陪审员参加审理。
    二是就陪审员参加评议的程序保障作出规定。为了从程序上保证陪审员真正独立发表个人意见,《解释》第十二条明确,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然后由陪审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陪审员的参审上限数。人民陪审员法对陪审员每年的参审数上限作出原则规定,需要《解释》对此进一步明确。《解释》第十七条从三个方面明确要求,一是各中基层法院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二是参审数上限一般不超30件,三是参审数上限确定后要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四是对陪审员不从事与审判无关的活动作出规定。陪审员履行的是法定审判职责,不具有送达、执行、接访等业外职能,更不是法院的编外工作人员。《解释》第十八条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规范和保障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不得安排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15:36:51]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我们想请司法部郑文彪副局长介绍一下这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今天发布的《工作办法》是对这一规定的落实细化,请问郑局长,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陪审员考核、培训、奖惩工作中将发挥哪些作用?
    [15:57:45]
  • [郑文彪]: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从去年4月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以后,司法部高度重视,专门对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进行了部署,提出了要求。8月份,我们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制定印发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在全国开启了新一轮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今天《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发布了,目前最高法会同司法部、财政部也正在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随着这些配套措施的陆续出台,对进一步保障人民陪审员法贯彻落实,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机制,具有积极作用。
    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一年多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按照依法民主、公开公正、高效协同原则,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积极开展选任工作。我们主要把握住三个环节:
    一是严格把握选任条件。这项工作量很大,司法行政机关调动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等力量对候选人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充分征求候选人的意见。
    二是严格落实两次随机抽选的程序规定。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居民的信息,我们随机抽选确定候选人以后,要再进行一次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我们研发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系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界媒体朋友等参与和见证我们的随机抽选,充分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三是选任过程中特别注重普法宣传。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后,我们发现一些地区尤其是比较偏远的地区,老百姓对陪审员制度了解不多,所以我们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目的就是吸引和鼓励更多的群众能够参与到人民陪审员工作当中来。截至目前,河南、黑龙江、广东省全省范围和其他省区市的部分地方已经按照新的人民陪审员法完成第一轮的选任,共新选任人民陪审员接近12万人。
    司法行政机关在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调研,总结各地经验,配合最高法制定出台了《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这个办法对司法行政机关如何配合人民法院履行相关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我们配合法院共同研究制定培训规划、共同编写培训教材、制定培训方案,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各自的特点,对陪审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培训,共同对陪审员进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对在审判工作当中有显著成绩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等等。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在继续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同时,切实落实好今天颁布的《办法》,共同推进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顺利实施。谢谢。
    [15:58:08]
  • [《中国审判》杂志记者]:
    我想大家都很关心一个问题,人民陪审员一般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那么他们是否能够胜任审判工作呢?《工作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专门作出了规定,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在培训中是否专门就法律专业知识进行培训呢?
    [15:59:24]
  • [陈海光]:
    人民法院为什么要请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人来参与审判,他们能否胜任工作,能否保证公正审判?确实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这涉及到对陪审制度功能价值的认识,十分重要,在推进和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必须重点强调。陪审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将公众意见引入案件裁决中,使司法的职业化与陪审员的“非职业化”形成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兼顾法理与人情,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公众对裁判的满意度。一方面,陪审员来自于普通群众,社会阅历丰富,在事实认定方面比法官更有优势,更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作出正确裁判。另一方面,作为人民群众中的普通一员,陪审员主要是通过对事理、常情的朴素认识对案件作出判断,这种判断更符合普通群众对事物的认知,更容易为社会公众接受,从而也更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可以说,陪审员无需过多的法律专业知识,只需常理、常识进行判断就能胜任审判工作。
    对陪审员的法律素养没有过高的要求,但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对审判的程序性事项要有所了解,要遵守司法礼仪,要讲政治纪律,要遵守审判纪律,当然也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这就需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为此,《工作办法》明确,对陪审员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陪审职责、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和法律基础知识等,重点在于使其知晓遵守陪审操守、懂得陪审规则。不仅有上任前的岗前培训,也有任期期间的培训,培训方式主要是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主管部门也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进行。《工作办法》为了提升培训质效,增加了岗前培训时间为不少于40学时的规定,确保普通群众全面、快速了解陪审制度,为履职尽责打好基础,任职期间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理解并充分履行《工作办法》对于培训职责的相关规定,组织好对陪审员的辅导和训练,保证陪审员的培训条件,确保陪审员正常履职。此外,《工作办法》还将陪审员的参训情况也纳入考核,体现了对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
    [15:59:39]
  • [人民法院报记者]:
    提问马主任,《解释》和《工作办法》的出台,对于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全面改进和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水平,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法贯彻落实上还有哪些具体部署?
    [16:00:54]
  • [马世忠]:
    2018年4月,人民陪审员法颁布施行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年来,各级法院在新法宣传、任前培训以及陪审员选任等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绝大多数法院没有经过试点的过渡,但法律已经正式实施,感觉有点仓促应战,一时还难以适应;二是有些法院尚未扭转固有观念,仍然把人民陪审员当作缓解“案多人少”的手段,驻庭陪审员和“编外法官”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有的法官指引意识和指引能力不足,对于七人陪审合议庭中如何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问题,仍然自觉性不够、规范性欠缺;四是有的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管理、保障工作做得还不到位,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确保人民陪审员法的宗旨和要求落到实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宗旨就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当前,各高级法院要认真组织好《解释》的学习培训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法官切实转变理念,增强指引意识,提高指引能力,落实随机抽取,坚决杜绝“驻庭陪审员”和“编外法官”现象。二是要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今天,最高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各级法院要按照《工作办法》的要求,结合人民陪审员的特点,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和任职培训,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同时,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意识、自豪感和责任感。三是要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各项保障措施。目前,最高法院正在会同财政部、司法部制定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管理办法。该办法虽然对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作出明确规定,但仍然赋予地方一定的调节空间。各级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落实陪审员经费保障和人身保障的相关政策,让广大人民陪审员真正愿意陪审、安心陪审。
    [16:01:18]
  • [李广宇]:
    谢谢马世忠主任、姜启波主任、陈海光部长、郑文彪副局长今天所作的解答。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莅临!谢谢,再见!
    [16: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