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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9:30,通州法院审理“称养父去世留遗产 养子要求继承房屋”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养父去世留遗产 养子要求继承房屋”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0:41]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9:33:01]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34:24]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
原告:杨某山,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珍(杨某山之妻),女,1971年4月出生,汉族,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王某纯,男,1947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未到庭)
被告:王某星,男,1953年1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王某星之子),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王某德,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王某德之子),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09:40:08] - [原告]:没有异议[09:42:04]
- [被告]:没有异议[09:44:16]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杨某山诉被告王某纯、王某星、王某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被告王某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被告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井龙独任审理,法官助理曹璐萍,书记员李强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09:46:42] - [原告]:听清楚了。[09:47:35]
- [被告]:听清楚了。[09:47:45]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09:48:09]
- [原告]:请求判决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某号院内正房西数第一、二、三间归原告遗赠所有。事实与理由:三被告是同胞兄弟,原告于1992年12月28日与王某财(三被告的同胞兄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原告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王某财于1999.5.13死亡注销户口,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某号院内有正房西数第一、二、三间,现就遗产继承发生争议。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0:01:57]
-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意见。[10:02:36]
- [审判员]: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签订的养子协议是王某纯代表,他无权代表其他两个兄弟;第二,原告说房屋赠与给原告不同意,这是我家的祖业 产,这是1979年地震后分的排子房,不是根据养子协议来认定房屋给原告。第三,上次原告交的房契证据不算数,希望法庭调取相关证明。原告说的养子协议我方不知情,是否有效也不知情,王某纯分房子我方也不知情。[10:02:56]
- [审判员]:被告王某纯未到庭,无法发表答辩意见。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0:03:36]
- [原告]:证据一,房屋契证,这是政府部分颁发的,每家都有,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二,养子协议,当初是王某星给大队书记开车,他们一心想让外人照顾王某财,所以才有这件我方赡养这件事情;证据三,残疾证,证明我是王某财的监护人,有权照顾王某财并保管他的财产;证据四,户口本;证据五,土地登记审批表;证据六,村委会证明五份;证据七,房屋照片。[10:04:24]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10:05:08]
- [被告]:对证据一,不能作为房屋产权的依据;对证据二,我不知道养子协议,王某纯一人所为,不可以代表我;对证据三真实性认可;对证据四真实性认可,她家户口在房屋内但不能证明房屋是她的;对证据五,登记在王某财名下,但是证据一是在原告妻子名字,不一致;对证据六,家庭关系属实,但是翻建不清楚,收养养子我方不认可;对证据七,真实性没意见,确实翻建了。[10:05:59]
- [审判员]:证据原件均退还原告[10:06:18]
- [原告]:收到[10:06:3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请被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0:06:51]
- [被告]:没有证据[10:07:37]
- [审判员]:被告王某纯未到庭,无法举证质证。法庭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10:07:58]
- [审判员]:被告,你们是否知道王某财和原告有养子协议[10:14:25]
- [被告]:不知道,这都是王某纯操办的,也没有通知我们,当时兄弟几人的关系不融洽。[10:14:42]
- [审判员]:王某财生前住在哪里,王某星和王某德,你们住在哪里[10:14:59]
- [被告]:生前一直住在本案诉争房屋内,1796年地震后我们开始都在老宅里居住[10:15:20]
- [审判员]:何时搬离[10:15:39]
- [被告]:王某星1980年搬出,王某德1990年搬出,搬出之前都在这里住,与王某财共同生活[10:16:00]
- [审判员]:被告在本村有其他宅基地吗[10:16:27]
- [被告]:有宅基地[10:16:39]
- [审判员]:王某财去世后谁在房屋内居住[10:16:52]
- [被告]:原告,我们知道他照顾了王某财,让他居住没有问题,但是遗产就是遗产[10:17:05]
- [审判员]:原告何时结婚[10:17:19]
- [原告]:1994.1.1[10:17:32]
- [审判员]:双方在事实上还有补充吗[10:18:08]
- [原告]:王某财个人房产,他有处置权,被告不认可养子协议,但是这么多年是我们赡养王某财的[10:18:22]
- [被告]:这房屋是祖业产[10:18:35]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0:19:30]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19:54]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20:10]
- [审判员]:被告王某纯,未到庭,无法参与法庭辩论。结束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原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10:20:29]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20:54]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21:07]
- [审判员]:王某纯未到庭,无法发表最后意见。双方同意调解吗[10:21:21]
- [被告]:不同意调解[10:21:43]
- [审判员]:今天开庭就到这里,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10:21:56]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0:22:28]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