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承办法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法庭调查

法官庭审中

庭审现场
5月14日9:30,通州法院审理“称供货不给钱 诉至法院索赔”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供货不给钱 诉至法院索赔”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6:09]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28:46]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29:40]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到庭)
    被告:董某某,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到庭)
    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34:39]
  • [原告]:
    没有
    [09:36:20]
  • [被告]:
    没有
    [09:36:27]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61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周艳娟独任审理,书记员朱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36:46]
  • [原告]:
    不申请
    [09:37:20]
  • [被告]:
    不申请
    [09:37:29]
  • [审判员]:
    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09:37:46]
  • [原告]:
    听清了
    [09:38:07]
  • [被告]:
    听清了
    [09:38:1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38:35]
  • [原告]:
    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买泡沫塑料板(挤塑板)款241 695.9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告系销售建筑材料、塑料制品等的公司,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挤塑板,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原告为被告提供泡沫塑料板(挤塑板),现被告欠原告泡沫塑料板款241 695.96元未付(欠款被告已经签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迟迟不给,故原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决,判令被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09:42:47]
  • [审判员]:
    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09:43:17]
  • [被告]:
    认可原告所述款项,只是一时拿不出来,我不是不给原告钱,我也没有拿到钱。上次调解过,没有达成一致。
    [09:45:49]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09:48:06]
  • [原告]:
    证据一、欠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认可所欠款项。
    [09:49:2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质证
    [09:50:47]
  • [被告]:
    真实性认可
    [09:50:5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
    [09:52:31]
  • [被告]:
    没有
    [09:52:4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说一下什么时间建立往来的
    [09:52:56]
  • [原告]:
    2017年开始有往来,经朋友介绍的,通过电话沟通购货供货事宜。供的是保温材料,挤塑板。是我们送货上门,地点在被告的于家务的工地。
    [09:53:28]
  • [审判员]:
    原告,双方是否有送货单
    [09:53:46]
  • [原告]:
    双方有送货单,核对账目出具欠条后就把单据销毁了。送货从2017年9月到12月期间。
    [09:53:59]
  • [审判员]:
    原告,被告付过款吗
    [09:54:13]
  • [原告]:
    被告付过一次款,欠条是剩下的款项
    [09:54:25]
  • [审判员]:
    被告,原告所述是否属实
    [09:54:38]
  • [被告]:
    属实
    [09:54:48]
  • [审判员]:
    被告,欠条如何出具
    [09:55:04]
  • [被告]:
    是我本人写的。出具后没有付过钱,因为我的甲方也没有给我付钱。
    [09:55:19]
  • [审判员]:
    法庭对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对对方无异议的部分,法庭对其真实性予以认证;欠条原件留存法院
    [09:55:4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09:55:56]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09:56:09]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6:21]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09:56:3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09:56:54]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09:57:07]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09:57:19]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09:57:31]
  • [审判员]:
    最后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09:57:44]
  • [原告]:
    不同意
    [09:57:56]
  • [审判员]:
    鉴于此,本院不再调解。本案今天开庭到此为止,当事人看笔录签字,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
    [09:59:08]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01:19]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