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
2019年5月23日14:00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收看本次直播!
    [15:59:09]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姚文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姚勇某,向其以700元的价格购买的毒品冰毒,并约定交易时间地点。后在约定地点,双方成交后,警方当场人赃俱获。
    [15:59:53]
  • [审判员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6:00:03]
  • [审判长]:
    传原审被告人姚某到庭。
    [16:00:24]
  • [审判长]: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原审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6:00:38]
  • [被告人]:
    我叫姚某,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桃源路某号。
    [16:00:49]
  • [审判长]:
    以前是否被司法机关处理过?
    [16:01:07]
  • [被告人]:
    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1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拘役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1月29日被收监。
    [16:01:16]
  • [审判长]:
    原审被告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刑事抗诉书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16:01:31]
  • [被告人]:
    收到了,半个月之前收到的。
    [16:01:41]
  • [审判长]: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今天依法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姚某贩卖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通过互联网直播。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颖、唐鸿发、许剑飞组成合议庭。杨颖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彦斐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委托,指派检察员李薇雄出庭参加诉讼。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的左靖律师,接受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姚勇康的辩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若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姚勇康,你是否申请回避?
    [16:01:48]
  • [被告人]:
    不申请。
    [16:02:09]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16:02:16]
  • [被告人]:
    不申请。
    [16:02:2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审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二、除了由辩护人进行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姚勇康,以上诉讼权利是否清楚了?
    [16:02:30]
  • [被告人]:
    清楚了。
    [16:02:44]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
    [16:02:53]
  • [公诉人]:
    宣读抗诉书:2019年7月,姚文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姚勇某,向其以700元的价格购买的毒品冰毒,并约定交易时间地点。后在约定地点,双方成交后,警方当场人赃俱获。
    [16:03:00]
  • [审判长]:
    原审被告人,你对原起诉书指控你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16:03:21]
  • [被告人]:
    没有。
    [16:03:29]
  • [审判长]:
    原审被告人,你对抗诉书抗诉我院对你作出判决时,未认定宝山法院对你作出判决的事实,有无异议?
    [16:03:35]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6:03:42]
  • [审判长]:
    原审时为何未将前科犯罪向法庭如实陈述?
    [16:03:50]
  • [被告人]:
    当时庭审时我不懂,不理解,只知道吃官司了。
    [16:03:56]
  • [审判长]:
    公诉人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向原审被告人进行讯问。
    [16:04:03]
  • [公诉人]:
    原审被告人对原公诉事实无异议,是吗?
    [16:04:11]
  • [被告人]:
    是的。
    [16:04:19]
  • [公诉人]:
    在之前公安、起诉时笔录中都没有提及宝山法院的前科是吗?
    [16:04:27]
  • [被告人]:
    我不知道,不清楚。
    [16:04:33]
  • [公诉人]:
    公诉人提问完毕。
    [16:04:42]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16:05:00]
  • [辩护人]:
    不需要。
    [16:05:08]
  • [审判长]:
    公诉人现在可以向法庭进行举证。
    [16:05:15]
  • [公诉人]:
    鉴于原审被告人姚某对原公诉事实无异议,公诉人一并进行举证。1、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原审被告人姚某向其贩卖毒品冰毒的情况。2、证人陶某、季某的证言证实,二人接举报后至本市中华路、尚文路路口守候,目睹原审被告人姚某将装在透明塑料袋内的一小包白色晶体给姚文某,即上前进行抓捕并缴获上述白色晶体。3、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姚勇某与姚文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姚文某支付毒资700元给姚勇某。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涉案赃物照片、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中心检定证书、称重笔录等证据证实,涉案赃物的特征、重量等。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追缴毒品并处理的情况。6、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小东门派出所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姚勇某的到案经过。7、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姚文某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原审被告人姚勇某的讯问笔录及原审庭审笔录证实,其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但并未供述部分前科情况。9、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监外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姚勇某的身份、前科及前罪执行情况。举证完毕,请法庭对上述证据予以质证。
    [16:05:22]
  • [审判长]:
    原审被告人,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16:06:43]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6:06:53]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16:07:00]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6:07:06]
  • [审判长]:
    原审被告人,你是否有新的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供?
    [16:07:14]
  • [被告人]:
    没有。
    [16:07:24]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供?
    [16:07:29]
  • [辩护人]:
    没有。
    [16:07:3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抗诉意见。
    [16:07:45]
  •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原审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性质、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明,被告人姚某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遗漏认定原审被告人姚某的前科犯罪事实,未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错误,有纠正必要。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请合议庭根据本案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16:07:52]
  • [审判长]:
    原审被告人,你现在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16:08:09]
  • [被告人]:
    没有什么辩护意见。
    [16:08:18]
  •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6:08:25]
  • [辩护人]:
    辩护意见如下1、黄浦原审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2、抗诉是因为被告人对法律的认知能力存在缺陷,以为没有收监就不是犯罪,认知错误,并不是故意隐瞒的。3、姚勇某患有降结肠恶性肿瘤,所以没有收监执行,所以,但对于量刑,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原审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身体情况。
    [16:08:32]
  •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没有新的公诉意见?
    [16:08:59]
  • [公诉人]:
    没有。
    [16:10:21]
  • [审判长]:
    原审被告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16:10:28]
  • [被告人]:
    没有。
    [16:10:35]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16:10:41]
  • [辩护人]:
    没有。
    [16:10:48]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原审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审被告人最后有什么要说的?
    [16:10:54]
  • [被告人]:
    没有。
    [16:11:01]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进行宣判。将原审被告人姚某带下法庭,休庭。
    [16:11:07]
  • [审判长]:
    传原审被告人姚某到庭。
    [16:11:48]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姚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判处刑罚。原审被告人姚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原审法院的犯罪定性正确,应予维持。但原审中,原审被告人姚勇康未供述其部分前科情况,导致原公诉机关未就该节事实提出起诉意见,亦导致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及量刑不当。检察机关对此提出的抗诉意见正确,对原审判决应依法予以纠正。原审被告人姚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但未能供述影响其量刑的前科情况,故对原审判决中认定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法定从轻情节,不予认定。但对其自愿认罪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姚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维持上海市黄浦人民法院(2018)沪0101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涉案毒品应予没收。
    三、原审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原判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原审被告人,都听清楚没有?
    [16:12:17]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6:32:08]
  • [审判长]: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退庭后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原审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
    [16:32:16]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6:32:25]
  • [审判长]:
    将原审被告人还押,闭庭。
    [16:32:33]
  • [主持人]:
    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6: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