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主持人 李先鸿

安辉副院长

参会人员

王丽娟法官

刘娅

新闻通报会现场
5月30日10时,门头沟法院举办“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门头沟区多功能厅举办“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10:01:59]
  • [主持人]:
    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下面毕辉,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相关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在门头沟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所占比重呈持续上升趋势。在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成为矛盾焦点和案件处理核心。对此,门头沟法院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调研,梳理近三年本区审理的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总结归纳了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审理工作中发现的特点以及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加大调查、调解力度,以期为妥善处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提供借鉴,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门头沟区法院举办“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邀请了部分区人大代表、家庭修复中心联席会成员代表和社区群众代表参会。此次通报会向大家介绍自2016年至2018年,门头沟区法院审理的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的总体情况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的特点和特色工作,并合典型案例提示公众,尽最大力量保护示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0:03:41]
  • [主持人 李先鸿]:
    各位来宾、媒体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我是门头沟法院政治部干部李先鸿,很高兴主持此次“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感谢大家的大力支持。在此,我首先介绍出席今天活动的法院领导同事:我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安辉、民一庭法官王丽娟。
    [10:05:19]
  • [主持人 李先鸿]:
    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区民政局、区团委、区妇联、区知联会的领导同事们,以及特邀监督员、承泽苑的朋友们,另外,还有北京青年报、京西时报等媒体的记者朋友,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朋友们的到来表示衷心地感谢和诚挚地欢迎!
    [10:06:10]
  • [主持人 李先鸿]:
    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家和才能万事兴。当前,在离婚率持续上升和人们思想观念多元化发展等背景下,法院的少年家事审判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形势、新任务。其中,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案件,更加事关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对此,我院总结归纳了近年来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做法,并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下面,有请我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安辉介绍我院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审理情况。
    [10:06:41]
  • [安辉副院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孩子们成长的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于新时代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在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所占比重呈持续上升趋势,在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成为矛盾焦点和案件处理核心。对此,我院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调研,梳理近三年本区审理的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总结归纳了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尝试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化解矛盾,期望能够为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相关案件提供借鉴,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0:07:27]
  • [安辉副院长]:
    一、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的总体情况
    自2016年至2018年,我院审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共计691件,其中离婚纠纷526件、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77件、抚养费纠纷82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6件。其中以判决方式解决子女抚养的113件,以调解方式解决子女抚养的267件。
    [10:09:00]
  • [安辉副院长]:
    二、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审执工作中存在特点
    1、父母矛盾影响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案件处理难度加大。由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需要父母协调配合,父母不能妥善解决婚姻矛盾时,往往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继续交锋,通常采用争夺抚养权、提高或压低抚养费、在对方行使探望权时不予配合等手段制造障碍。子女抚养与父母矛盾被连带牵扯,导致法院在审理时除考虑子女抚养问题,更要花费精力在调解父母之间的矛盾上。部分矛盾激化的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拒不支付抚养费或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造成此类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增大。
    2、隔代抚养常态化,父母在子女抚养中严重缺位。经审理发现,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父母抚养子女的情况较为常见,在父母缺乏稳定经济来源或缺少家庭责任感的情况下,部分子女完全依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父母在子女抚养中严重缺位,亲子关系疏远,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在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的案件中,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密切程度较多影响了子女抚养权归属。
    [10:18:19]
  • [安辉副院长]:
    3、多子女家庭抚养权归属确定缺乏法律依据。多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未成年子女,此类案件抚养、探望、抚养费问题的考虑明显有别于独生子女。当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制定背景是基于我国长期的独生子女政策,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等尚未充分考虑多子女家庭情况,造成实践中关于多子女情形的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更多地依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4、兴趣班费用成为影响子女抚养成本的重要因素。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课外补习班的花费并未禁止,但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在现今的教育环境下,子女除课业之外有一技之长成为许多家长的心头念想,上兴趣班不仅是家长的意向,子女本身也有很大的需求,直接导致抚养费用的增加。而不直接抚养方往往以经济压力过大为由,拒绝将兴趣班费用纳入抚养费范畴,直接影响了子女生活及教育水平。
    [10:18:35]
  • [安辉副院长]:
    5、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一般不愿再次变更子女抚养权,相关诉讼中成功变更抚养权的比例较低。男女双方离婚确定子女抚养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抚养过程中与孩子建立起较为密切的亲子关系,其更倾向于与孩子继续共同生活,较难接受另一方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意见。在双方抚养条件相当的情况下,除满足法律规定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以及满八周岁的子女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外,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案件比例较低。
    [10:18:56]
  • [安辉副院长]:
    三、我院审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的特色工作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少年家事审判团队创新工作机制,在建立婚姻家庭修复中心的基础上,加大调解及调查力度,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成立婚姻家庭关系修复中心,源头化解抚养纠纷。父母之间的关系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未来,有效修复婚姻家庭关系对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有深远意义。面对新时期婚姻家庭形势变化,我院及时转变家事审判理念,由传统的关注财产争议转变至着重修复家庭关系。2018年年初,在区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我院联合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教委、团区委、区妇联等8家单位共同成立婚姻家庭关系修复中心,在充分挖掘行政部门、群团组织的职能优势和工作资源的同时,努力延伸司法职能,倾力修复婚姻家庭关系危机。截至2019年3月15日,共处理离婚纠纷338件、子女抚养探望类纠纷55件,案件调撤率分别达到66.6%、72.7%。相较于2017年,离婚后子女抚养探望权纠纷调撤率均有所提升,从源头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0:19:17]
  • [安辉副院长]:
    2、坚持离婚教育制度,唤醒父母家庭责任感。父母是子女教育的第一责任人,针对目前存在的父母抚养缺位现象,我院在案件审理中坚持离婚教育,主要包括处理子女抚养事项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帮助子女适应父母离婚后的生活、亲子关系技巧等内容。在审判之初,向原被告发放《致父母的一封信》、《悉心呵护成长》、《爱•未来》离婚教育指导手册和家庭服务手册;在庭前调解中播放《离婚,你真的考虑好了吗?》教育短片,引导夫妻双方认识到离婚对未来生活的影响以及对未成年子女身心的伤害;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指导夫妻双方撰写“子女共同抚养计划”,引导双方摒弃仇视、怨怼,共同维系好亲子关系。宣判后进行回访,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例如我院于今年1月17日进行的一次判后回访,双方在法院的居中调解下基本确定了今后探视的方式方法,并在后续的这四个月内各自行使探望权,履行协助义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此外,我院制作的《离婚,你真的考虑好了吗?》教育短片同时在我区婚姻登记处长期播放,让更多面临婚姻危机的父母们在离婚时更慎重,对子女做出更全面的安排。
    [10:20:41]
  • [安辉副院长]:
    3、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妥善处理各类抚养纠纷。以婚姻家庭修复中心为基础,打造由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组成的“三员”协作体系,优质高效地妥善处理多子女家庭抚养争议、兴趣班费用负担不明、探望权受阻等问题。家事调解员植根基层、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生活阅历和调解经验丰富的优势,在相关案件调解中能够更柔和、更具创造性地化解家事纠纷,经过家事调解员工作,各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一般能够得到有效缓和,在配合法院审判,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方面能够更好的进行协商。家事调查员对案件当事人的情感状况、家庭情况,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以及成长经历走访调查能够帮助法官更好的了解案件背后的家庭矛盾,从而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作出未成年利益最大化的裁判结果。2018年,社工事务所协助修复中心对6起家事案件展开调查,家事调查员做了大量的走访工作,为法院妥善处理纠纷提供大量背景信息,有力维护案件当事人和涉案未成年人权益。同时,我院以懂得心理咨询知识的干警及专业协作机构的优质心理咨询资源为依托,将亲情室改造升级为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拓展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辅导的范围、形式。经过升级改造,该辅导站已达到创城活动考核要求的“四有”标准(即有固定场所、有心理咨询专业人员、有心理咨询热线、有相关工作记录),现已为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及亲属提供了16次心理辅导,有效防止因监护人之间的矛盾导致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我院报送的有关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的案例,获选2018年度首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新优秀案例提名奖。
    [10:20:58]
  • [安辉副院长]:
    4、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我院积极响应团区委“法治副校长进课堂”的号召,切实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2017年以来,5名法治副校长先后15次前往本区多所中小学校为同学们讲授专题法治课,提升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心理品质。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我院举办“构建和谐家庭,关注隔代教育”的法院开放日活动,用真实的案例引起老人们对隔代教育的重视,同时邀请心理培训机构的专业老师就隔代教育的现状、成因以及隔代教育的利弊进行授课,向老人们传授良好的教育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10:21:11]
  • [主持人 李先鸿]:
    感谢安院长的介绍。近年来,门头沟法院汇聚力量、凝聚共识,进一步探索创新少年家事特色审判机制,提高了审判质量,推动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的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深切的体会到,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家庭和谐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离不开广大媒体朋友的关注与宣传,我们再次对大家表示感谢!下面,由王丽娟法官讲解典型案例,对一些常见问题及认识误区进行解读与提示。
    [10:22:34]
  • [王丽娟法官]:
    案例一 诉讼变更抚养关系,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17年2月协议离婚,儿子小雨(2011年3月出生)由男方自行抚养。离婚后,男方经历了母亲去世、父亲重病住院等变故,精神压力加大,出现行为异常现象,并曾试图自杀。2018年7月,男方将小雨关在家里一个月,期间不允许孩子出门、开灯,小雨受到了很大的惊吓。女方得知相关情况后,将小雨接回密云老家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小雨表达了希望与妈妈共同生活的意愿,为此女方与男方协商,并欲将小雨转至密云就学。因女方离婚时未获得小雨的直接抚养权,且男方拒绝变更小雨的抚养权,女方未能顺利将小雨从门头沟转学至密云,遂起诉要求变更小雨由其自行抚养。
    【裁判结果】
    本院前往男方居住地向居委会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了解了男方的日常表现及精神状态;前往密云走访调查小雨的生活状况,小雨与母亲、外祖父母相处融洽,表示愿与母亲共同生活,希望尽快返回校园。案件审理过程中,男方多次向法院表达了继续抚养小雨的意愿,并希望能够将小雨接回门头沟区生活。男方虽然病情缓和,但精神状况仍不够稳定,情绪经常性低落,因担心男方在丧失孩子直接抚养权后有自伤行为,法院多次到男方住处与其沟通聊天,邀请其亲属进行规劝,并为其播放小雨录制的视频。视频中,小雨告诉爸爸,自己现在生活的很好,姥姥、姥爷也很疼爱自己,希望爸爸同意他在密云入学,并鼓励爸爸尽快振作起来,外出工作,更好地生活。看到小雨的视频后,男方很长时间没有言语,在庭审中虽然依旧表达了希望儿子继续由自己抚养的愿望,但对于变更抚养权不再持强烈的反对态度。
    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男方因家庭变故导致精神压力较大,对小雨做出了过激行为,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其病情虽已有所缓和,但仍存在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风险,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本院判决小雨由女方自行抚养。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在家事审判中,贯彻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需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寻找最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解决方案。本案中,小雨尚未年满八周岁,其个人抚养意愿尚不能作为确定其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依据,通过前往密云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小雨的生活环境、心理状态、前后变化,法院对于小雨与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过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有了更为精准的判断,在确保男方在思想上能够接受裁判结果的前提下,法院依法支持了女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现小雨已在密云顺利入学。“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案件中应当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10:24:42]
  • [王丽娟法官]:
    案例二 家事调解员巧妙解开母子心结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13年7月协议离婚,儿子小桐(2007年3月出生)由男方抚养。2016年11月,女方再婚,男方得知后有些不满,不再配合女方探望小桐,还告诉小桐,女方再婚后将成为别人的妈妈,爱别人家的孩子,不再爱小桐。男方的言行直接影响了小桐,小桐从此拒绝母亲探望、拒绝接听母亲的电话和微信聊天视频,与男方达成了攻守同盟。万般无奈之下,女方于2018年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保障自己探望小桐的权利。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桐仍旧表示拒绝母亲探望。家事调解员刘娅老师巧妙地对小桐进行开导,她将背包折叠塞在小桐衣服里,让小桐弯腰从地上捡手机,体会母亲怀胎十月生子的辛苦。一个非常简单的尝试,再加上刘娅老师不急不缓的开解和引导,小桐当场留下了眼泪,对母亲的对立情绪得到了很大的缓解,希望能够早日见到母亲,但同时又很为难,担心父亲认为自己是叛徒。女方在得知小桐的态度转变后,十分高兴,但不希望看到孩子为难,因此决定先尝试与小桐恢复电话、微信联系,再逐步做通男方工作,以便早日当面见到小桐,本案最终以撤诉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父母协议离婚后在抚养子女过程中出现的探望争执,在谈话中,男方极度不配合,一直坚称,不管谁说什么,不管法院怎么判,他都不会让女方与孩子见面。面对这种情形,调解员刘娅老师有了另一个想法,刘娅老师在调解中了解到,女方最关注的实际上是孩子的态度,因此将调解重点放在了孩子身上,刘娅老师以做游戏的方式,引导未成年人换位思考,体谅母亲抚育子女的艰辛,消除了孩子对母亲的误解,成功缓和母子关系,让女方得到了极大的心理安慰。调解工作做到这里,虽未能完全化解小桐父母之间的矛盾,但女方看到了实现探望权的希望,也体谅孩子的为难之处,遂撤回起诉。抚养纠纷不能简单理解为未成年子女父母间的战争,被殃及的孩子往往会受到直接抚养其一方言行的影响,从而对另一方产生隔阂,甚至仇恨心理。在处理类似纠纷中,法院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心态变化,以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可以接受的方式与其沟通,消除其与父母之间的误解,修复亲子关系。
    [10:26:32]
  • [王丽娟法官]:
    案例三 观护调解解心结 小朋友喜笑颜开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离婚后约定儿子小明(2002年4月1日出生)由男方自行抚养,但离婚后不久,小明就被女方接走,并一直与女方共同生活,男方对此并无异议。一年多后,男方认为随着小明年龄的成长,男性特征会愈发明显,应该让小明与自己共同生活,遂找女方要求接回小明,但遭到了女方的拒绝,女方要求继续抚养小明,并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协商过程中经常发生争吵,男方为争取小明的同意,经常性打电话或当面与小明聊天,希望小明自愿跟随其回家,女方对此十分反感,指责男方不应该为难孩子。后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明的抚养关系。
    【裁判结果】
    审理中,男方认为,自己的抚养条件优于女方,自己身为男性更适合抚养儿子,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小明的抚养权,故不同意女方的诉讼请求。小明则表示,其长期与母亲共同居住,母亲对其生活、教育都很关注,其希望继续与女方共同生活,但现在因为抚养问题,父母争执较多,其对此很苦恼,没有办法集中精力学习。为全面了解女方与男方的情况,作出对小明最有利的裁判,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对本案开展了社会观护工作。两位社会观护员一人具有丰富的教学及与孩子、家长相处的经验,一人具有专业的社会调查技能与工作背景,二人利用各自优势对本案开展社会观护工作。社会观护员与小明及其父母见面5次,电话联系十余次,分别到双方家中、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派出所进行调查和走访,并引导小明父母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理性对待抚养权问题、社会观护员还到小明所在学校了解小明得知父母争夺抚养权后发生的变化。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社会观护报告的内容及两位社会观护员的工作均予认可,但双方仍坚持己见。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法官与社会观护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在经过多次谈心后,男方最终同意尊重孩子的意愿,将小明的抚养权变更给女方,并与女方协商确定了探望及子女教育事宜。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男女双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经常发生争吵,男方还与小明直接沟通,希望小明主动选择与其生活,小明因此受到影响,学习时精神不集中,成绩下滑。经过社会观护员和法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后续争执,小明的生活与学习再次恢复了平静。案件审结后,社会观护员再次到小明所在学校进行跟踪观护,学校反映小明的情绪稳定了,成绩不再下滑,整个精神状态发生了积极向上的变化。父母对抚养权的争夺往往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在该类案件审理中,法院借助外部力量进行社会调查,确定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同时将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纳入裁判考虑因素,通过与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沟通,了解双方矛盾焦点,找准着力点,化解双方争执,给孩子一个平和的成长环境。
    [10:28:07]
  • [王丽娟法官]:
    案例四 试行子女共同抚养计划,失败的婚姻仍可结出幸福的果实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1月生有一女小悦。双方均系高学历人士,但婚后因无法妥善处理家庭琐事而经常争吵,最终矛盾严重激化,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双方激烈争夺女儿抚养权,在法庭上视对方如仇寇。女方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强调“这段失败的婚姻,让我对幸福和家庭早已心灰意冷,我仅存的活下去的动力是女儿小悦……女本柔弱,为母则刚!我绝不能容忍把自己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亲骨肉留给自己的死敌!”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适用“子女共同抚养计划”就婚生女小悦的抚养问题,要求双方当事人制定己方抚养子女的具体计划,并明确如何保障对方的探望权。共同抚养计划在法院的监督下试行了近半年的时间,男女双方为了孩子的幸福均表现出极大诚意,双方关系明显有所改善,且可以就孩子的探视、教育等问题进行良好沟通交流。最终,经本院调解,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小悦由男方抚养。法院在调解后依然关注此案一年有余,双方均可以按照“子女共同抚养计划”的内容履行义务,后续未再发生探视权或者抚养权纠纷。
    【典型意义】
    子女抚养问题若处理不当,失去子女直接抚养权一方的探视权往往难以获得保障。若婚姻失败导致的对立情绪延续到离婚之后,将非常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男女双方提交子女共同抚养计划后,本院组织双方质证并进一步完善相应计划。在提交、修改子女共同抚养计划的过程中,双方均感受到了对方对女儿真挚的爱,并最终放下彼此的怨怼,共同处理好女儿的抚养问题。该“子女共同抚养计划”案例的成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可以以该案例为指引,引导男女双方深入思考并慎重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
    [10:32:11]
  • [主持人 李先鸿]:
    感谢王丽娟法官分享典型案例,她是我院具有非常丰富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下面由我院的家事调解员、特邀监督员、社会观护员刘娅老师进行分享。
    [10:36:25]
  • [刘娅]:
    各位朋友各位领导上午好,我是咱们区法院聘请的家事调解员、特邀监督员、社会观护员,感谢院领导对我的信任。同时,我也很高兴自己能为社会做出一点贡献。我在做家事案件调解工作时,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我们了解的发生在身边的案例,身边发生的小事为他们提供借鉴。我们做调解工作更要知法、守法,同时做到四点即:站得高一点,想的深一点,看的远一点,想的深一点,抓得实一点,还要做到四个心,即:热心、关心、留心和耐心。还要发字内心的喜欢这份工作,把这个工作看做生活中的一部分,看成维护社会、家庭的一个基础。在家事审判中,做到案件的跟踪,比如早上起来跟当事人聊聊天,谈一谈,用满腔热忱做好家事工作。谢谢大家!
    [10:51:13]
  • [主持人 李先鸿]:
    谢谢刘娅老师的分享。今天现场通报环节就到这里,接下来我们留出部分时间相互探交流讨,各位朋友、记者们有感兴趣的问题,大家可以提问。好的,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就到这里,感谢各位领导、朋友的关注、支持,谢谢大家!
    [10:54:11]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0:55:34]
  • [声明]:
    本直播不具法律效力!
    [10: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