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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角

发布会近景

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立娜介绍我院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总体情况

一中院行政庭庭长薛峰发布《北京一中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行政案例》

会议主持人 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 回答记者提问

党组成员、副院长马立娜回答记者提问

一中院行政庭庭长 薛峰 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全景
6月4日10时,一中院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行政案例”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 “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行政案例”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会议的基本情况:在2019年世界环境日前夕,北京一中院于6月4日召开生态环境行政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发布生态环境十大典型行政案例,并就生态环境行政审判情况进行梳理,就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涉诉风险问题以案例方式向社会公众予以揭示和提示。
    [09:14:51]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尊敬的各位代表、委员、领导、专家、媒体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北京一中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行政案例》向社会各界进行发布。首先,我谨代表北京一中院,对今天莅临会议的各位代表委员、领导、专家以及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借此机会我也代表北京一中院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10:11:11]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今天的参会嘉宾:
    今天参会的人大代表有: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城市建设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副主任李玎;北京市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文胜。
    政协委员:农工党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副局级总工程师周扬胜。
    [10:11:46]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
    上级法院领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刘行副庭长。
    今天参会的还有中央及市属各大媒体的记者朋友们。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
    [10:12:58]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我是北京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今天参加发布会的还有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立娜,行政庭庭长薛峰、副庭长赵锋,以及我院法官及干警代表。
    [10:13:51]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生态环境变化直接影响文明兴衰演替。中华民族向来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社会问题”,明确指出要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司法机关肩负的重要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10:14:30]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今天,我们在这里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一中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行政案例》,通报我院行政审判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期望能够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当前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的发展状况,牢固树立生态红线观念,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行动,共建我们的美丽家园。
    [10:15:21]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四项议程:
    第一项议程是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立娜介绍我院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总体情况;
    第二项议程是请一中院行政庭庭长薛峰发布《北京一中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行政案例》;
    第三项议程是请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就相关内容进行提问;
    第四项议程是与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来宾进行发言。
    [10:16:21]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立娜介绍我院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总体情况。
    [10:17:27]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尊敬的各位代表委员、领导、专家以及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在刚刚结束的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同筑生态文明之基,同走绿色发展之路!”
    [10:17:54]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今天,北京一中院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行政案例》发布会,一方面介绍我院行政审判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典型案例发布的形式,进一步强化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提升全社会共同努力、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自觉。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北京一中院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的相关情况:
    [10:18:28]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一、近五年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014年至2018年,我院共审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105件,从数量上来看,案件总量不大,仅占我院同期审理的行政案件的1%。
    从案件类型来看,以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行政复议为主,占60%以上,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为的案件占21%,针对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约占5%。从涉诉主体来看,被告范围广泛,涵盖了部委、省市、区县等多个不同层面的生态环境部门,其中80%以上的案件的被告为部委;原告以公民个人为主,占到案件总数的80%以上。
    [10:19:13]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从审理程序来看,一审案件占比超过80%,绝大部分案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开庭直播率和文书公开率均高于其他类型案件,案件透明度高,公众参与度高。从案件背后的利益冲突来看,除极少数案件仅涉及原告的个别性生态环境权益外,绝大多数案件都牵涉公共利益,原告通过案件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均会对一定范围内的公众产生实际的环境侵害,社会关注度较高。
    [10:19:45]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从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行政处罚、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类型的生态环境案件实体判决率较高,而履责类案件中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比例较高,已经超过50%。在实体判决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较低,不足10%,绝大部分案件败诉的原因在于程序轻微违法,如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这反映出生态环境行政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较高,但明显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10:20:33]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通过对近五年来我院受理的该类案件的分析,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集中呈现出以下八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急剧增长趋势明显。虽然此类案件总量不大,但近五年来逐年急剧增长。2017年较2016年上涨3倍,2018年则达到2016年的近4倍,其中很多案件受到各界高度关注。这反映出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及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人民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生态环境领域的纠纷越来越多的以行政诉讼的形式纳入司法途径。
    二是涉及的生态环境领域不断拓展。案件的案由种类从2014年的12种,增加到2018年的28种,案件涉及的环境领域从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领域向电磁辐射、固体废弃物管理等环境保护的新领域不断拓展。这反映出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及科技进步,影响生态环境的新因素、新业态、新问题随之增多,影响因素及领域日益扩大,人民群众对于生态环境的新需求不断提升,对环境安全的诉求日益多元,对环境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10:21:32]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三是个案背后牵涉众多群体性利益。虽然从数量上看,此类案件总数不多,但个案背后往往涉及该生态环境区域、流域范围内广大居民群众的利益,潜在的利益诉求主体众多,个案的处理结果往往具有较强的示范和辐射效应。比如:在一起与云南某石油化工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有关的案件中,项目实施会造成该地区主河道水质的恶化,对河流沿岸的居民生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虽然只有原告一人起诉,但整个流域的居民都在密切关注本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影响到每一个居民的切身利益。
    四是案件关乎新时代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任务的推进实施。随着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确定的新战略、新任务推进落实,涉及筹办冬奥会、打赢“三大攻坚战”、实现首都“四个中心”新功能定位等战略任务的生态环境案件随之涌现,比如:涉冬奥会场馆建设环境信息公开案,涉北京“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活动的大气污染行政处罚案等,生态环境行政诉讼从司法层面同步反映出我国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历史进程。
    [10:22:4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五是涉众案件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密切关联。很多案件涉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比如: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跨境石油运输管道等重点工程,案件审理关乎国计民生,关乎数以百万计民众的直接或间接利益,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重大,公众关注度高。比如:我院曾审理一起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案件,案件涉及跨境石油运输管道。该工程既是关系我国能源安全的重点建设工程,又涉及石油运输管道途径地区数以万户居民的生态环境利益,影响地域广,各界高度关注。
    六是案件类型体现了绿色发展、减量发展的新发展理念。从案件类型变化上看,随着新发展理念的深化落实,减存量、控增量的各项举措相继推出,能耗、水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标准日趋严格,PM2.5、二氧化硫浓度控制要求越来越高,“留白增绿”工作大力推进,由此引发的生态环境管理纠纷不断增加。近年来,我院陆续审理了涉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喷漆作业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超标和储油库油气排放超标行为等引起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领域日趋拓展,处罚力度不断加大。
    [10:23:5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七是案件诉求反映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新需求。随着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也日益多元。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既涉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对超标排放废气的处罚,也涉及水土流失保护、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对违法填海行为的惩处等。清新的空气、洁净的水流、健康的土壤以及美丽的海洋,这些诉求既体现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新需求,也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建设美丽中国的新期待。
    八是诉讼目的体现出保障个人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融合。在诸多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履责案件中,原告起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同时也是为了众多相同处境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比如:免受空气污染侵害、噪音侵扰、水质污染等,很多原告将公共权益保护作为其诉讼目的及诉求理由之一,案件带有一定公益性色彩,一方面体现了全民环保意识、法治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生态环境领域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高度契合的特点。
    [10:25:19]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审理中,我院着眼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严格规范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审判职能的发挥、审判机制建设等方面积累了一些有益做法,取得较好成效。
    [10:27:28]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一是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提升生态环境案件审判质效。生态环境的案件专业性、政策性强,复合性、敏感度高,不仅需要有深厚的法学功底,还需要相关环境领域专业知识储备,更需要法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使案件审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此,我院专门成立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团队,专业化分工,精细化审理,为公正高效的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依法规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有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监管。审判工作中,我院通过审理涉及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行政许可案件、涉及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力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事前、事中、事后环境监管,为生态环境的治理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从近五年审理案件的情况来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类案件的实体判决率较高,而败诉率不足10%。我院对生态环境部门的依法监管行为给予有力支持。比如:对于在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超标排放废气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从重予以处罚,我院判决予以支持,有力规制了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
    [10:28:18]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三是有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监管机关依法行政。在案件审理中,对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标准、程序中的问题,以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方式予以司法监督,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标准,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执法程序,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信息公开,提升行政监管规范化水平。比如:在审理首例涉及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案件中,虽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结论正确,但存在程序瑕疵,我院依法判决确认该许可决定违法,有效规范了执法程序。
    四是严格把握裁判标准尺度,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建立标准化的生态环境案件信息数据库、案例数据库、裁判文书库,并利用大数据对类案进行分析,通过数据分析、案例研讨、专家论证、改判发回案件评议、在先案例参阅等方式确立类案裁判标准,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目前,我院已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原告资格认定、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自由裁量权规制、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等问题,形成统一规范的裁判标准,确保此类案件的公正审理。
    [10:28:5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五是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协调衔接机制。通过与复议机关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衔接互动机制,统一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标准原则,实现司法对行政执法的事前规范;通过支持复议机关依法对下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纠错;通过纠正复议机关的不当行为,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功能的有效发挥。
    六是构建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协调化解机制,调动多方面力量实质性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争议。在立案阶段,委托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进行诉前协调化解,前端消解纠纷。在案件审理中,找准原告利益需求,协调被告在职责范围内拿出解决方案,既解决争议,又改善生态环境。比如:在道路上增设隔音墙减小对居民的噪音污染、敦促餐饮企业加装高效油烟净化除味装置等。在案件宣判后,法官开展判后释法答疑工作,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同时,充分运用民间调解组织、基层管理组织及NGO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协调化解。
    [10:31:10]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七是深化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协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保障,也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我院着力加强府院联动,通过司法建议、立法论证、研讨交流、培训授课等多种形式,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管理问题及时反馈给行政机关,促进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程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环保督察工作规程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完善。
    八是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在审判工作中注重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定期编撰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并深入机关、学校、社区进行普法宣传,增强环保法治意识,形成自觉保护环境的社会氛围。
    [10:31:4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三、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工作的举措
    下一步,我院将在总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经验、巩固成效的基础上,从以下八个方面着力,进一步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功能。
    [10:33:3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一是进一步强化使命担当,切实承担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职责。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精髓,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人民福祉的重大民生问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进一步树立监督与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力度。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生态环境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公正高效审理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依法支持执法机关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能。严格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10:34:56]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三是进一步改革优化案件审理方式,不断提升案件审理效果和公信力。在合议庭组成上,选择有环境法专业背景的法官承办案件,吸收具有环境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积极探索实行依职权调查取证、鉴定人、专业人员出庭作证、环保专家列席参加法官会议、新类型案件专家论证等制度机制,有效解决环保领域的专业性问题,提升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四是进一步加强审判调研,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裁判规则体系。调研制定原告资格认定、行政机关职责判断、行政程序审查、证据规则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理规范,形成更加完整的裁判规则体系。在及时动态丰富完善案件数据库的基础上,深度开发关联案件自动检索、最相类似案例推送、裁判偏离度对比分析等功能,确保裁判规则的统一适用。
    [10:35:34]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五是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扩大延伸审判工作的教育引导功能。符合公开开庭条件的涉生态环境类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并同步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审判流程、关键节点全程公开;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环保组织和相关公众旁听案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案件报道,提升案件影响力,充分发挥案件的教育功能。
    六是进一步提升府院联动工作成效,切实形成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合力。通过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完善矛盾事先预防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推动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重大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司法建议等手段,规范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现矛盾纠纷源头防范治理。
    [10:36:06]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七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创新,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题调研,探索多元化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八是进一步加强教育宣传,切实增进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理念。充分利用官媒及网络、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渠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典型案例推送、定向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司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意识,增强依法寻求权利救济的能力,引导当事人规范行使权利。
    [10:39:27]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需要全社会人人参与,人人出力,共建共享我们共同的美丽家园。在此,我们向社会各界作出以下几点提示:一是社会公众及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首先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法律,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坚决抵制和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全民行动自觉;二是当遇到自身生态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要自觉通过法律途径合法、合理表达诉求,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勇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全面履责,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四是加快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细化水流、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电磁辐射等不同领域的环境保护规范,形成严密的法律规范网络,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10:40:28]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生态治理,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奋斗目标,对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北京一中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严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更大的司法贡献!
    [10:41:21]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刚才马立娜副院长对我院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总体情况进行了介绍,总结了我院近五年来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归纳了主要做法及成效,并对我院下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的工作举措作了细致的说明。但这项工作不仅体现在数字和工作举措上,还体现在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中。
    [10:42:27]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一中院行政庭庭长薛峰发布《北京一中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行政案例》。
    [10:42:51]
  • [行政庭庭长 薛峰]:
    尊敬的各位代表、委员、领导、专家和媒体朋友,以及各位同仁:
    上午好!
    下面由我来发布《北京一中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行政案例》。十个案例中,有4件是行政处罚案件,2件行政许可案件;3件要求履行环境查处职责案件;1件进口固体废物行政答复案件。涉及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原国家海洋局、以及市、区生态环境局等多个不同层面的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10:43:23]
  • [行政庭庭长 薛峰]:
    案例一、某贸易公司诉原环保部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行政答复案
    某贸易公司欲从某国进口旧铁道枕木以作他用。原环保部答复该公司,改变原有用途的旧铁道枕木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允许进口上述枕木。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固体废物具有废物和资源的双重属性。该公司进口旧铁道枕木并非用于铁路铺设,改变了原有用途,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规定,应禁止进口。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首例涉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案件。我国对固体废物采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法院明晰了固体废物的概念范围、管理机制、法律适用。
    [10:43:42]
  • [行政庭庭长 薛峰]:
    案例二、某铁路公司诉原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管理行政处罚案
    某铁路公司在海域范围内将大桥施工便道建设成非透水构筑物,与其获得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批准的跨海桥梁用海方式不符。原国家海洋局认定其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获得海事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具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规范的义务。该公司在海域范围内用土料堆建施工便道,形成非透水构筑物,与其海域使用权证上记载的用海方式不符,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案,法院明确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行为的认定标准,厘清了海域使用管理与海事行政许可的关系。
    [10:44:38]
  • [行政庭庭长 薛峰]:
    案例三、孙某某诉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及复议决定案
    水利部作出被诉批复,同意某矿井及选煤厂的水土保持方案。孙某某所承包的林地位于涉案项目区域内,其认为合法权益受到被诉批复侵犯,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水利部经复议,决定维持被诉批复。孙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技术审查意见报告等在案证据证明,涉案水土保持方案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水利部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并无不当,但在受理该方案审批申请前,即先行委托第三方监测中心对方案进行技术评审,违反《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程序规定。故判决确认被诉批复及复议决定违法。孙某某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首例涉及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的案件。法院裁判一方面体现了对行政许可程序的严格监督,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行政许可工作的实效。
    [10:45:48]
  • [行政庭庭长 薛峰]:
    案例四、张某某等人诉原环保部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及复议决定案
    原环保部作出同意某输变电工程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张某某等人的房屋位于涉案工程的地域之内,其认为被诉批复批准工程变动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原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原环保部经复议,决定维持被诉批复。张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撤销,一并审查原环保部制定的《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相关条款的合法性。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环保部制定的《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与上位法不冲突。根据涉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该输变电工程运行时,周围敏感目标的电磁环境、声环境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未侵犯张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张某某等人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基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原则,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被诉批复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制定规范性文件,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10:46:14]
  • [行政庭庭长 薛峰]:
    案例五、某滑雪俱乐部公司诉原延庆区环保局大气污染行政处罚案
    某滑雪俱乐部公司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出法定标准,被原延庆区环保局作出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的处罚。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检测报告等在案证据,该公司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出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排放限值,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系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典型案件。通过审理,法院回答了排放标准适用和违法排放行为认定等问题,有力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依法防治。
    [10:50:00]
  • [行政庭庭长 薛峰]:
    案例六、某金属制品公司诉原昌平区环保局、昌平区政府大气污染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案
    某金属制品公司在喷漆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违法排放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被原昌平区环保局处以罚款。该公司不服,向昌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昌平区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公司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作业,导致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被排放至空气中,污染了大气环境,且该行为实施于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情节严重之情形。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案,法院明确,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构成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发生在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应当从重予以处罚。
    [10:50:23]
  • [行政庭庭长 薛峰]:
    案例七、某物资公司诉原北京市环保局大气污染行政处罚案
    某物资公司的油气回收处理设备的油气排放超过《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的限值规定,原北京市环保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撤销。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但程序违法,故判决确认违法。该公司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检测报告,该公司的油气回收处理设备排放口的排放浓度超过《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规定标准的三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处罚。但原北京市环保局的处罚程序超过法定期限,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储油库油气排放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法院审理本案,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给予有力支持,同时也纠正了其行政执法中的程序问题。
    [10:51:17]
  • [行政庭庭长 薛峰]:
    案例八、李某等人诉原环保部履行查处高速公路环境违法行为职责案
    李某等人居住在某高速公路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其认为该高速公路项目擅自改变路线未重新报批、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违法,请求原环保部查处。原环保部经过核查,认定不属重大变更情形,无需重新报批;针对涉案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问题,原环保部已经作出了相关处罚决定,履行了相应的查处职责。李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履行查处职责。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经核查,原环保部认定无需重新报批的答复并无不当。该部经过全面调查,履行了查处职责,并将调查情况告知了李某等人。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李某等人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案,法院明确了在请求生态环境部门履行职责案件中,应全面审查履职合法性。
    [10:52:50]
  • [行政庭庭长 薛峰]:
    案例九、杨某诉原环保部履行查处环评从业行为职责案
    杨某向原环保部举报环评工程师汪某超出登记类别从事环评工作,要求查处。后,杨某认为原环保部未履行职责,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履行职责。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设立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环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评行为,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杨某所提举报,实质是对环评文件结论有异议。该问题不是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工程师进行职业资格登记时予以审查的事项。杨某与举报事项不具有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起诉。杨某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态环境部门的首要功能是维护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只有当生态环境部门在履行职责负有考量和保护特定主体的权益时,该主体方具有针对履职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10:55:53]
  • [行政庭庭长 薛峰]:
    案例十、李某诉原环保部履行查处河道污染行为职责案
    李某向原环保部举报某省河道改造导致黄河水污染。李某居住在黄河下游,认为黄河上游的污染可能损害其饮用水质。原环保部经调查,答复李某,相关河段的水质符合规定。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其举报立案查处。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的损害实际是所有生活在黄河中下游流域的居民均可能受到的影响,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公共利益。故裁定驳回起诉。
    通过本案,法院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于生态环境的关注逐渐从生活周边扩展至地区乃至全国范围。本案凸显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10:56:54]
  • [行政庭庭长 薛峰]:
    以上十个案例,是北京一中院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缩影,也是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个缩影。我们相信这十个典型案例能够成为社会各界研究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动素材。我们希望,通过此次发布会,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和关注政府和法院为保护生态环境而付出的努力,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青山绿水,需要我们共同守护。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建美丽家园,共绘美丽中国!
    我的发布完毕。谢谢大家!
    [10:57:45]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刚才薛峰庭长发布了我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行政案例。这十个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我院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基本思路:一方面,严格执行法律,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进行生态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坚持公正审判,严格监督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再一方面,积极化解矛盾,统筹调动各方资源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10:59:55]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今天有幸请到了来自中央及市属多家媒体的记者朋友,相信他们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也有很多感兴趣的问题。
    [11:01:28]
  • [法制日报记者]:
    您好吴院长,刚才马立娜副院长在介绍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总体情况时提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数量近年来呈现大幅上涨趋势,涉及的生态环境问题也不断拓展。我想请问一下吴院长,您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11:02:02]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从马院长刚刚通报的情况来看,近年来涉及生态环境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数倍增长,且涨幅较大,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的大幅增长说明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在不断增强。这一点从我们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中可以看出。特别是涉及生态环境的相关案件,原来从案由来讲,更多的带有一定的私益性,近年来的案件,公益性类案件比例在逐步的增长,而且比例原来越大,过去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类型以投诉举报,履责案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类的案件为主。近年来,类型就比较多了,涉及到有政府信息公开类的案件。老百姓也是要通过司法的救济渠道,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同时监督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依法履责,这方面的监督意识在不断的提升。
    2.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过去老百姓遇到一些生态环境损害方面的问题往往是传统的找政府的方式,近年来,社会公众寻求法律救济方式转向了向法院提出明确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诉求,通过诉讼来得到司法的救济和支持,这方面的意识在明显的增强。案件类型的增加,案件数量的增加也充分说明了我们的社会公众在这方面寻求法律救济方式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净化自己工作生活的环境氛围的意识不断的增强。过去我们常说行政诉讼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程序空转的问题,老百姓打官司涉及的程序问题比较多,实体问题涉及的少,而且有时通过行政诉讼也很难得到解决。
    3.生态环境诉讼相关法律制度日趋完善。法律法规在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随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诉讼法,从内容上来看,有了很多实质性变化。比如,行政附带民事的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的内容,包括诉讼主体范围的适度扩大,包括双被告制度等一系列行政诉讼法实质内容的变化,为社会公众依法有效维权也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撑,使行政诉讼更具实质功能。
    [11:32:22]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4.司法救济途径更加畅通。特别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推进,随着2015年立案登记制度的推行,行政诉讼案件也实行了严格的立案登记制度。不仅程序上的规范要求明确了,而且实质性的要求也更加明确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会公众寻求法律特别是司法救济的渠道更加多元化,也更加畅通。
    5.被诉主体范围不断拓展,层级更加多元。先从主体来看,过去很多案件市区两级比较多,近年来特别是一中院涉部委的行政案件,占到行政案件的一半以上,全市70%的涉部委行政案件都由一中院管辖。因此从中院层面年来看,除了市区以外,部委级的也很多,主体更加多元。此外,层次也更加多元,不同主体、类型,更多层级的环境机关都被纳入了司法监督的范围。
    6.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征地拆迁纠纷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日益增多。刚才从通报的情况看,相关的数字也能说明这个问题,这说明我们在整个行政案件占比当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比例越来越高,其中应该说绝大部分是涉及到环境生态公益诉讼类的案件,反映出我们从营造法制化的生态环境保护的环境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善,对于我们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保护生态环境,应该说形成了很好的法治氛围。
    [11:32:56]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马立娜副院长您好,在新闻发布会前我们刚刚旁听了一起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案件,我想请马立娜副院长结合这个案件,谈谈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案件中对于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有哪些具体举措?
    [11:33:38]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在发布会之前,大家共同观摩了一起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案情比较简单,居民由于楼下烧烤店的油烟难以忍受要求海淀区环保局来进行监督处罚,解决问题。由于这个纠纷形成了一个答复行政复议的案件。刚才的庭审有些媒体朋友说很过瘾,高院的刘行庭长说是北京行政审判最鲜活的写照。的确,它与我们每个人每天见到的场景一样,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也是新闻发布稿中所说的传统的常规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为什么说环境保护是民生问题,是政治问题,这个案件真实的反映出这点,这时候我们每天要面对处理审理的案件。
    [11:43:0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第一,实际上在发布会和刚才吴院长答记者问提到了,首先要让老百姓的诉权得到充分的保障,要为老百姓环境权益收到侵害提供畅通的司法救济途径,在庭审中也说了,生态环境局和海淀区政府给了答复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程序走完,后续司法程序如果在法院立案阶段拒之门外,这个事情告诉无门,矛盾就更加激化。因此,首先要做到符合收案条件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在法庭上,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一直是一个释法明理、做矛盾化解的过程。法官在这样的涉民生案件中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虽然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程序,但是不代表不需要矛盾化解工作,法官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做背后的工作,这个案件就是比较典型的。大家在庭审中也看到了,上诉人从最初的情绪激动到后来的慢慢平息,慢慢听取行政机关解释说明,说出自己的主张不满无奈,到最后法官允许上诉人说出自己生活的不易,刚才的庭审是一个非常好的案件庭审,不是因为撤诉,而是因为纠纷彻底化解,这才是行政争议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也是行政诉讼本来应当具有的功能,所以今天的庭审大家觉得有一个圆满的结局。
    [11:43:48]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立娜]:
    实际上从立案之后,法官两次去上诉人家中亲身感受环境困扰,因为环保局做了很多工作,加装厨卫设施,更新抽油烟机,不再做烧烤,确实最后争议的焦点就是油烟的异味,对于油烟的排放专业机构做了评估,符合排放标准,但是味道各自感受是不同的,需要法官切身体会和感受,法官的感受是没有味道了。那么居民到底是什么诉求?一个是没有告知,没有了解情况,也不知道评估,最后就是答复到法院,这其实是一个沟通的问题。今天负责人也出庭应诉了,通过庭前、庭外法官做的大量的纠纷化解,让当事人说、让当事人表达,包括与行政机关多次的沟通、协调,这个案件上诉人的诉求目的之一是生气、委屈、不满意,庭审让当事人表达的不满说出来了,见了想见的人,想解决的问题也解决了,出现的问题也有着落了。所以问题才得以化解,案件才能以撤诉的方式审结,今天的庭审是一个非常完美的庭审,在具体的类似涉民生的案件审理中,矛盾化解是法官贯穿的理念,也是在审理这类案件投入很大精力做的工作。
    [11:44:39]
  • [新京报记者]:
    我想请问一下薛峰庭长,从您刚才发布的案例以及北京一中院的审判实践来看,您认为当前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形式主要有哪些?另外,从法院层面来看,发布的这些案例及审判实践可以给社会公众哪些提示?
    [11:45:11]
  • [行政庭庭长 薛峰]:
    刚才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行政案例,并结合我们审理实践可以看到,当前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是在建工程或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如在建高速公路施工过程的噪音污染,输变电项目建设中的电磁辐射污染,排污口截留工程造成的水污染等。
    第二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如某铁路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海域用途造成水污染,某金属制品公司进行喷漆作业造成大气污染,某物资公司储油库油气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等。
    第三是违反国家规定,从国外引进新物种或者进口“洋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如某贸易公司计划从某国进口已经使用的旧枕木改作他用,被原环境保护部认定为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第四是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擅自处置废弃材料,造成环境污染。如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直接倾倒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旧材料,造成严重土壤污染。
    第五是在日常生活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如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材料,违反规定驾驶超标排放的汽车上路等。
    [11:45:31]
  • [行政庭庭长 薛峰]:
    结合刚才发布的案例,我认为这些案例和我院的审判实践可以给社会大众的主要提示是,生态环境“联系你我他、关系千万家”。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具体来说:
    一、生态环境自成体系,必须严格依法引进外来资源。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严格管控 “洋垃圾”进口,当前企业从国外进口废弃物,应当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二、对于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查通过后方能开工建设。若审批通过后建设项目又出现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则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水、废弃材料等污染物交给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处理。同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相应技术手段,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保护体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严重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11:45:53]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进行到此,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1:50:18]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
    刚才各位嘉宾对我院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于指导我们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也将认真理解、消化、吸收,将这些意见和建议转化到具体工作之中。
    [12:11:44]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数量持续上涨、涉及的生态环境领域不断拓展。这些集中反映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对此,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应当有所作为,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有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监管,又要始终坚持法治思维,严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回应生态环境领域的民生需求,同时还要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促进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12:12:18]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准确把握其中的科学自然观、绿色发展观、基本民生观、整体系统观、严密法治观和全球共赢观,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和司法职责,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2:12:39]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今年的世界环境日主场在中国!让我们共同努力,将中国打造成世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场,为共建美丽地球家园,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
    谢谢!
    [12:12:51]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2: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