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6月4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化妆品加盟后不能销售 诉至法院索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0:50]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化妆品加盟后不能销售 诉至法院索赔偿”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吴朝辉独任审判,书记员于冰担任法庭记录。
    [09:11:23]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被告委托原告为其经销精华液等产品,原告负责在天津地区经销该产品。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加盟)费用于进货前期预付款,并支付保证金。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在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一直向原告承诺代理的产品属于“药妆品”,与普通化妆品不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产品与其前期承诺及我国的现行相关规定有明显的冲突,货物不能正常销售。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1:4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12:06]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13:20]
  • [审判员]:
    原告:天津奥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松,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某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男,总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成,北京善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14:52]
  • [各方当事人]:
    无异议。
    [09:15:37]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天津奥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道某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吴朝辉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于冰担任法庭记录。
    [09:25:4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25:57]
  • [各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26:09]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09:26:18]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全部预付货款及保证金共计人民币伍拾伍万元退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编号为YL0109的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经销精华液等有关产品,原告负责在天津地区经销该产品。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加盟)费50万元用于进货前期预付款,并支付了5万元的保证金。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在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一直向原告承诺代理的产品属于“药妆品”,与普通化妆品截然不同,其主要成分为PDGF(血小板衍生生长因子),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产品与其前期承诺及我国的线性相关规定有明显的冲突,货物不能正常销售。首先,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产品,被告声称是医药方面以糖尿病人伤口不愈合申请的一类新药,是生物制剂,用于外伤手术后且不留疤痕。但是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就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解答表明,并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属于,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被告对产品的宣传中明示其是将军用药物技术用于化妆品领域,且公开宣传疗效,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其次,PDGF(血小板衍生生长因子)并未规定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属于违法产品。因被告提供的商品为违法产品,导致原告无法进行销售,合同不能履行。再次,原告主要从事药品代理相关业务,因被告向原告宣称其产品为“药妆品”,含PDGF成分,可以从药品途径销售原告与其签订合同,代理该产品;但原告收到其发货后,发现表装说明并非“药妆品”亦不含PDGF成分,与其宣传不符。被告提供的产品与其宣传不符,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已无法进行销售,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且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退货退款,被告始终未予以配合。故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09:26:48]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09:27:25]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合法依据,希望法庭驳回。一、原告与被告系在医药销售领域合作十几年的合作伙伴;原告与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对媛某产品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被告将该产品的专利发明人、产品的来源,产品的性能、生产厂家、被告拥有的代理销售权情况等等产品信息全部如实的向原告进行了报告;原告所主张的该产品为“药妆”的概念系原告在了解产品时主动提及的,被告从未主动向原告体积过该产品系药妆的概念;原告在先行主动要求适用产品的基础上对该产品质量产生信任、全面掌握了产品的全部信息并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后主动要求跟被告进行销售合作。1、被告在2017年11月16日跟原告进行微信聊天时明确告诉原告:明确该产品不是药品,如果是药品还是要进医院,今年药品出不来;2、原告以其多年销售药品的思路,却主动体积及并认为该化妆产品可以走药店、走药妆;于2017年11月16日主动买几只使用一下,后称自己的,好有说服力,我也查了,百科大全无任何副作用,我停用了十来天,没反弹;3、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被告明确表示我也想事实;我化妆品想试试孕婴店和美容药,微商和淘宝……。综上,被告在与原告的合作过程中,从未向原告体积产品属于“药妆品”,“媛某修复精华液”属合格化妆品;原告系长期经营药品销售业务的代理人,通过与被告合作前期的充分交流不仅对产品的专利权人、生产厂家、产品的作用、被告从专利权人北京中某赛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获得的代理权及中某公司对产品的宣传资料都是明知的,其对产品的未来市场销售情况也是有心理预期的;三、原告代理销售的媛某修复精华液“产品系被告依据与获得销售代理权的销售方亦即PDGF专利权持有人之一的北京中某赛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贴牌销售的产品,实际生产企业为中某赛思,媛某产品前期宣传的核心内容全部来源于中某赛思的宣传资料、课件和视频资料,但被告的产品包装并没有出现原告所述的宣传内容原告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在全面获悉产生的全部资料信息后,有权依据其专业知识选择是否想代理销售产生及是否与被告进行合作代理。……可见,被告在对原告的宣传中只是将中某的推广宣传对原告进行了详尽的报告且被告并没有宣传产品的疗效,显然被告对原告在合作之前的托底报告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被告在充分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的情况下,原告作为有多年医药销售代理经验的公司,完全可以在事前作出 正确的判断,决定是否与被告进行合作。三、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的原因并非原告所谓的“被告提供的商品为违法商品,导致其无法销售,合同不能履行”,真正的原因是因为国家卫计委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导致像原告一样做医药销售工作的公司收益大幅下滑,公司资金链断裂,原告的资金流无法满足同时运营医药销售和化妆品销售的资金需求,综上,结合上述被告向法庭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原告作为专业从事药品销售代理业务的公司,不仅销售药品还做过化装品销售,在合作初期,经过对被告提供产品的全面了解、亲自试用、市场调研,原告对产品的性能、价格、市场与其都有了客观、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原告所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明显与事实不符。四、原告主张其主要从事药品代理相关业务,因被告向原告宣称其产品为“药妆品”,函PDGF成分,可以从药品途径销售,原告才与其签订合同,代理该产品其设到被告发货后,发现包装说明药妆品亦不含有PDGF成分,与其宣传不符。系原告为谋取非法利息,混淆客观事实。可见,在本案中原、被告都是基于各自的《销售合同》取得的产品销售代理权,原、被告不仅是平等的合同主体相对方,某种意义上讲双方都是具有一定药品销售代理从业经验平等主体地位的销售商,双方作为销售商对产品的宣传和产品质量有着同等的注意义务,且对产品的属性有着不同于普遍消费者的认识;被告在与原告的合作过程中,始终将产品的全部情况都如实的向原告进行了报告,不存在与宣传不符的情形,原告事实上也是基于产品是化妆品而在天津进行市场推广、销售的。综上所述,事实终归是事实,它难以雄辩,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丧失诚心,混淆视听,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将答辩人诉至法院,其行为有背我国《合同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故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书面答辩状为准)
    [09:27:36]
  • [审判员]: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09:34:07]
  • [原告]:
    (提交)证据1、《经销合同》,合同相对方、相同期限、保证金交付、退还条件,甲乙双方合作进货的价格、合同相应的附件,证明合同的基本情况;证据2、原告的付款证明,证明原告的实际控制人分二次向被告指定的帐户及他人共计支付55万元,其中5万元保证金,50万元预付货款;证据3、王某(音)与被告杨某微信聊天记录11页,证明双方在解除之初,被告方对该产品的相关承诺,属于药妆品,要进医院;证据4、产品宣传手册6页,是被告方对该产品的相关宣传,涉及到疗效违反了化妆品的宣传规定,证据5、出库单5页,是被告向原告发货,随货物流转来的出库单,能够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价款,发货的价值共41792元。
    [09:34:17]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09:50:25]
  • [被告]:
    (阅)对证据1、证据三性均认可,该合同有明确约定(14条、15条);对证据2、认可,当时原、被告作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也认可付款款项的用途;对证据3、认为原告的不全面,我们向法庭提交原、被告完整的聊天记录,证明目的不认可,可以清楚看出当时是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沟通的时候,我们明确是药品与化妆品推销,原告主动提出应该走药妆,我们没有提出过药妆的概念;对证据4、证据三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宣传手册是我们出的,是给原告的报告义务,我们从上一家拿到的代理权,给我们的宣传资料,我们的包装并没有像宣传治疗上写,也没有宣传疗效,只是反应了产品的效能;对证据5、2018年5月16日之后出库单没有问题,认可出库单的真实性。3月30、4月19日原告没有提供出库单,总价格应该是58040元(零售价)。而且证据5、基价与我们的基价有差异,达到100万时是5折,没有达到100万不能满足相应的条件。没有满足条件赠品也要计算到费用中去。
    [09:50:37]
  • [被告]:
    申请追加实际控制人王某为第三人。
    [09:52:58]
  • [审判员]:
    关于被告提交的追加第三人的申请。法庭庭后答复。
    [10:01:13]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0:02:57]
  • [被告]:
    (提交)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法定代表人杜伦及妻子王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某,证明1、被告在2017年11月16日跟原告进行微信聊天时明确告诉原告:“媛某修复精华液是战狼二里面的陈博士研发的,现实的陈博士是陈某,这个产品正在做四期临床,国家一类新药,拿到了天津的代理权,前期以化妆品的形式推广,不知你和度八感兴趣吗?并明确该产品不是药品,如果是药品还要进医院,今年药品出不来”证明2、原告以其多年小药品的思路,却主动体积认为“该化装产品可以走药品、走药妆”;于2017年11月16日主动要求买几只试用一下,用后声称“自己的好有说服力”;“我也了,百科大权无任何副作用,我停用了十来天,没反弹”证明3、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被告明确表示:“我也想试试”;我化妆品想试试孕婴店和美容院………,是原告因为资金链断裂,才想解除合同;证据2、《销售合同》—北京中某赛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证明被告与获得销售代理权的授权方亦即PDGF专利人之一的北京中某赛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第12条明确了中某赛思委托被告经销产品,或被告委托中某赛思生产 或贴牌产品,第13条明确被告应天天津市经营中某的产品,委托中某或自己产品除外;证据3、《检验报告》,证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媛某修复精华液属于合格化妆品;证据4、《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记载,专利发明人系陈某博士等、专利权人为某研究所和中某赛思共同持有,中某赛思委托被告经销产品及PDGF(血小板衍生生长因子)后续系列产品确实含有中某赛思最新的专利成果;证据5、营业执照,证明科研团队、生产基地、产品安全检测人证、专利技术、研发背景;证据6、代理通知函,证明产品质量没有任何问题;证据7、海某集团《宣传资料》《各代理商宣传》;证据8、录音。(以证据目录为准)
    [10:03:09]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0:08:42]
  • [原告]:
    (不需要核对原件,可以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据三性认可,但提醒法庭注意双方长期沟通,涉及到关键点:被告方一直宣称是一种糖尿病的新药,是一种药,还宣称一些手术后不留疤痕的效果,这些都能体现被告在与我方达成意见之前对有疗效的东西进行了宣传及承诺,违法卫生监督条例;对证明目的2不认可,起诉的时候双方合同已经到期;对证据2—8、原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及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至于被告与第三方是否签订合同,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由于原告对关联性不认可,所以对真实性不予评价,证明目的提1点,对方想证明产品当中含有PDGF(血小板衍生生长因子),首先PDGF并未规定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这里面是可以用的,没有在目录中的是不可以用的,即使有PDGF(血小板衍生生长因子)更证明发的化妆品它含有的PDGF其原料使用没有在已使用原料名称目录中是没有的,属于违法产品,这也是我们要求退还已发货部分的原因之一。
    [10:09:13]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双方合同的签订时间?
    [10:10:34]
  • [原告]:
    2018年3月30日。合同约定一年有效期(30条),至2019年3月29日止。
    [10:12:40]
  • [审判员]:
    双方签订合同包含买卖外,还有一个代理经销问题?
    [10:13:47]
  • [被告]:
    是。
    [10:15:57]
  • [原告]:
    我方认为就是买卖关系。经销还是从被告处进货。
    [10:16:46]
  • [被告]:
    我们主要是代理权的问题。
    [10:21:01]
  • [审判员]:
    合同约定中50万元是什么钱?
    [10:21:14]
  • [原告]:
    合同13条有约定。进货前期预付款。
    [10:22:25]
  • [被告]:
    代理加盟费用。可以抵付进货款。
    [10:23:47]
  • [审判员]:
    本案中主张退还50万元,是因为属于预付款?
    [10:24:07]
  • [原告]:
    是的。
    [10:26:51]
  • [审判员]:
    合同履行:履行时被告陈述有一笔3月30日、4月19日的出库单?
    [10:27:05]
  • [被告]:
    是的。但没有打印出来。庭后提供。
    [10:28:20]
  • [审判员]:
    50万元的给付方式是?
    [10:33:32]
  • [原告]:
    原告通过自己的帐户非对公帐户:4月2日一笔20万元,给到杨某的收款帐户;杨某指明的收款人丁某(音),支付了30万元。
    [10:34:17]
  • [审判员]:
    丁某是否是本案被告指定的的收款人及收款帐户?
    [10:35:06]
  • [被告]:
    是的。
    [10:35:31]
  • [审判员]:
    对50万元的构成是否有异议?
    [10:35:50]
  • [被告]:
    没有。
    [10:36:01]
  • [审判员]:
    王某付的这二笔款都是本案项下的50万元,是否有异议?
    [10:36:11]
  • [审判员]:
    原告,双方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共发了多少货?共几笔?多少钱?
    [10:36:30]
  • [原告]:
    共9笔,但2018年3月30日、4月19日、5月16日、5月23日、6月12日(出库单尾号121)均是属于赠品,而且赠品我们也一直留存,没有使用,赠品不应当计算价值。2018年6月12日(出库单尾号120,金额:25832元)、6月20日(金额:680元)、10月23日(面膜8个,280元)、11月2日(修护套盒10个,1.5万元)
    [10:36:51]
  • [审判员]:
    6月20、10月23日原告认可被告发了,但没有相应的出库单,被告什么意见?
    [10:37:04]
  • [被告]:
    我们认可,但价格不认可。
    [10:37:42]
  • [原告]:
    6月20日发的是补水仪,没有出库单,10月23日的面膜也没有出库单。
    [10:37:56]
  • [被告]:
    我们认可发货的情况,数量无异议,但价值有异议。
    [10:38:16]
  • [审判员]:
    双方约定的货款是怎么约定的?
    [10:38:28]
  • [原告]:
    合同第14条(宣读)。
    [10:38:38]
  • [审判员]:
    合同附件中有一个产品名称及价格表,其中合同约定的全国价格是否是合同表中的市场价格?
    [10:39:52]
  • [各方当事人]:
    市场价格。
    [10:40:06]
  • [审判员]:
    2.5折的价格是否有前提条件?
    [10:40:18]
  • [被告]:
    有。必须完全100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第15条有约定(宣读)。如果没有完全,我们就按照正常的级别计算价格。
    [10:40:54]
  • [原告]:
    不认可,双方合同没有约定。
    [10:50:08]
  • [被告]:
    我们的交易习惯是这样的。
    [10:51:19]
  • [审判员]:
    原告,对合同什么意见?
    [10:52:39]
  • [各方当事人]:
    无异议。
    [11:06:23]
  • [原告]:
    合同有效。
    [11:10:51]
  • [审判员]:
    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吧?
    [11:11:15]
  • [被告]:
    不违反。
    [11:11:22]
  • [原告]:
    我们方主张的关于是否违法化妆品监督条例和PDGF不确定。我方主张产品不符合法律决定。主张: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实际无法正常进行销售。
    [11:11:29]
  • [审判员]:
    规章制度指的是?
    [11:11:37]
  • [原告]: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已使用化妆品目录。PDGF不在目录中。
    [11:11:44]
  • [审判员]:
    产品是药品还是化妆品?
    [11:11:54]
  • [原告]:
    发的是化妆品。
    [11:12:00]
  • [被告]:
    化妆品。
    [11:12:07]
  • [审判员]:
    化妆品目录是强制性规定吗?
    [11:12:13]
  • [原告]:
    是指导性的。如果真的含有的话有可能会面临处罚。
    [11:12:20]
  • [审判员]:
    出库单中显示的赠品怎么认为?
    [11:12:27]
  • [被告]:
    是合同代理商,年销量100万元之上,才会有赠品。原告没有达到100万以上,所以赠品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赠品。
    [11:12:34]
  • [原告]:
    赠品是合同签订时为了跟我们产生合作给的优惠条件,我们赠品没有使用,赠品不是合同计价的产品,可以退还。赠品没有附条件。
    [11:12:43]
  • [审判员]:
    没有达到消费目标是否有约定赠品怎么处理?
    [11:12:50]
  • [各方当事人]:
    合同中无约定。
    [11:12:58]
  • [审判员]:
    赠品是在合同期内给的,而且是在销售额不确定的情况下给的?
    [11:13:06]
  • [被告]:
    是的。
    [11:13:13]
  • [审判员]:
    所有的货物都没有销售吗?
    [11:13:22]
  • [原告]:
    都没有,现在在我们的库房中保存。本案要求退款退货。
    [11:13:29]
  • [审判员]:
    退款退货的理由是什么?
    [11:13:35]
  • [原告]:
    1、发货时候写化妆品,但在之前给我们提供的宣传当中有对医疗术语,医疗作用的宣传;2、对方提供的宣传文件当中声称产品还有PDGF,由于PDGF不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当中,原告认为这个产品无法合法、正常销售。
    [11:13:42]
  • [审判员]:
    什么时候要求退款的?
    [11:13:49]
  • [原告]:
    11月份之后。
    [11:13:55]
  • [审判员]:
    你们公司的营业范围是?
    [11:14:02]
  • [原告]:
    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批发及零售。
    [11:14:0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14:15]
  • [原告]:
    1、原告认为双方既然已经签订合同,合同当中对款项的用途,均以进行明确,所以诉争的50万元性质应该为预付货款;2、合同当中对没有完全进货额的违约约定,并没有向被告方主动要,双方的结算价格应该合同为准;3、合同已经有效期限届满,预付货款没有发货部分应当退回原告,已经发货部分,我们认为因为其PDGF不在化妆品的原料使用名录当中导致无法销售,应当予以退回。
    [11:14:22]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14:29]
  • [被告]:
    预付款的问题:基于双方签署的合同,是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并不是买卖合同,合同的性质是销售、代理关系,而且指定区域是天津。根据合同约定是按照区域价格计算,按省级代理的价格,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如果没有达到条件,就是按照市场价格,作为医药代表,也合作十来年了,都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则。我们认为原告的计价方式有问题,按照我们的计价方式50万元已经全部用尽了。PDGF它不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该产品确实含有PDGF,在合作初期,原告都是知情的,原告完全可以选择合作或不合作,合作后又以这个问题提出,违反了程序原则。
    [11:14:38]
  • [被告]:
    双方合作了很久,签订这个合同之前从2017年10月份双方就开始沟通,实事求是的给他讲研发单位,研发人,他的宣传是没有问题的。宣传资料是中某赛思提供的,我们也相信他们。我们并没有骗原告。
    [11:14:53]
  • [审判员]:
    经过刚才的审理,对于被告申请的追加第三人法庭不予准许。
    [11:15:11]
  • [各方当事人]:
    好的。清楚。
    [11:15:1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1:15:34]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15:45]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1:15:51]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15:57]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1:16:07]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1:16:28]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