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6月14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多次催要借款未果 诉至法院索欠款”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42:22]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多次催要借款未果 诉至法院索欠款”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吕文静独任审判,书记员李鑫担任法庭记录。
    [08:42:48]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称其于2014年至2016年多次向被告出借资金用于被告生意周转,但自2016年起被告不能按时还款,故被告在原告催促下于2017年1月7日就之前借款、汇款汇总结算,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出具欠条后,被告仅偿还一部分借款,后至今再无还款行为。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8:43:06]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01:49]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胡某,女,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定宏,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某,男,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相鼎,北京市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5:4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06:00]
  • [各方当事人]:
    无异议。
    [09:07:43]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吕文静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李鑫担任法庭记录。
    [09:07:5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09:08:0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08:14]
  • [各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08:25]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09:08:33]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游某返还胡某借款17万元;2.判令游某向胡某支付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8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游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胡某通过朋友认识游某,游某经营承包工程,因资金周转偶尔从胡某处借款,前期可以按时偿还,2014年起游某经常从胡某处借款。自2016年开始游某开始逾期还款,2017年1月7日游某在胡某催促下对借款和还款汇总结算,并就剩余未还款项23万元出具欠条。游某于2017年1月25日还款5万元、2019年2月4日还款1万元,尚欠17万元,故胡某诉至法院。
    [09:08:43]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09:13:33]
  • [被告]:
    不同意诉讼请求,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这笔钱是一笔投资款。当时被告承揽了光伏安装工程。原告所诉金额也不符。还款是还的投资款,23万是不存在的。
    [09:13:50]
  • [审判员]:
    欠条认可吗?
    [09:14:04]
  • [被告]:
    欠条认可,但欠的不是借款,是承诺的利润和投资款。
    [09:14:16]
  • [审判员]:
    当时写的是欠23万,现在还欠多少?
    [09:14:26]
  • [被告]:
    不欠了。如果要捋账的话,原告还欠被告钱。被告先后给原告打款19万元,该银行卡原告只给被告4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被告只收到6万多元。被告先后给原告打款19万元,该银行卡原告只给被告4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被告只收到6万多元。
    [09:14:36]
  • [审判员]: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09:15:10]
  • [原告]:
    证据1.欠条一张(原件),证明2017年1月7日被告将从原告处多次借款汇总,共计欠款23万元;证据2.工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张(原件),证明原告2016年3月29日通过胡某工行尾号5193的账户向游某转账2万元,2016年8月1日再次通过该卡向游某转账4万元;证据3.支付宝转账记录一份(原件),证明原告自2016年5月21日至2018年8月1日通过支付宝借款给被告100613元;证据4.微信转账记录一份(原件),证明原告于2016年7月31日至2017年11月16日通过游某给付9435元;证据5.微信聊天记录一份(网络打印件),证明2018年7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
    [09:15:40]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证据的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09:30:36]
  • [被告]:
    证据1.没有写是借款,而是写的欠款;证据2.银行转账没有体现是借款;证据3.真实性认可,2016年5月21日的5000元、2016年7月22日7000元,该两笔款项是被告给原告的,而非原告所述。2017年1月1日之前所有支付宝转账情况,除了我方刚陈述的两笔,包含2017年1月1日的500元,我方均认可。自2017年1月10日之后,除了2018年1月9日的2700元、2018年3月11日4128元这两笔,其他都是被告用原告所持的POS机刷信用卡提现,后原告通过支付宝的形式返给被告的,这些钱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这些都是被告用原告的机器套现的钱。这些钱都是发生在欠条之后的钱,不应将款项列入欠条中,且这些钱都是被告自己的钱;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2016年8月25日2000元不是被告所收,是其他人所收,与被告无关。2016年9月21日2000元、2016年10月17日是原告拿着被告的信用卡的还款,该两笔不应算为借款,是被告自己的钱,被告的信用卡一直放在原告处。
    [09:43:24]
  • [审判员]:
    对于被告提到的支付宝转账,2016年5月21日的5000元、2016年7月22日7000元,原告解释一下?
    [09:43:52]
  • [原告]:
    我方认可被告所述,我方列支付宝、微信的转账,不是我方主张的依据,是为了证实双方发生过借贷关系。2017年3月10日之后的借款原告现在也不清楚,原告不主张该部分。2016年8月25日的主张不是主张借款的依据。是被告让原告转给被告朋友的。我方主张的是欠条的金额。2016年9月21日2000元、2016年10月17日1500元的转账与我方主张没有关系,我方主张欠款的依据是欠条和被告的还款。
    [09:44:07]
  • [审判员]:
    被告继续质证。
    [09:53:57]
  • [被告]:
    证据5.证明目的不认可,是原告自己投资的,上面提到的钱与欠条没有关联性。
    [10:00:56]
  • [审判员]:
    被告,你与原告合作什么意见?
    [10:02:42]
  • [被告]:
    我在河北唐县光伏安装。该项目投资100多万元,利润大概200多万元,我跟原告说了,原告对此有兴趣,投资8万元,投资利润15万元。我在那边带队伍负责组架安装,该项目涉及了诉讼,该项目我赔了。7月份时原告让我打条,后我给原告出具了欠条。
    [10:33:28]
  • [审判员]:
    为何没有跟原告签订投资协议?
    [10:33:51]
  • [被告]:
    我与原告是多年朋友。
    [10:34:03]
  • [审判员]:
    原告解释一下双方之间多次资金往来?
    [10:34:16]
  • [被告]:
    因为资金困难,我用原告POS机套现用于还信用卡。
    [10:34:28]
  • [审判员]:
    原告主张你与被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为何当时让被告出具欠条,而非借条?
    [10:34:39]
  • [原告]:
    我不清楚具体欠条和借条的区别。
    [10:34:49]
  • [审判员]:
    你的工作职业?
    [10:34:58]
  • [原告]:
    我在电信上班。
    [10:35:06]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出示?
    [10:35:16]
  • [被告]:
    证据1.建行银行明细一份(原件),证明2013年9月9日至2019年2月4日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193187元,仅就该卡原告给付过我方4万元;证据2.支付宝收支明细一份(网络打印件),证明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双方通过支付宝资金往来情况,我方通过支付宝共退给原告36487元;证据3.银行卡信用卡提现明细一份(打印件),证明2017年1月1日被告刷卡快客新源一店POS机4084元,该POS机是原告的。至2018年7月1日被告通过持有不同企业POS机刷卡交行、建行、平安银行信用卡体现明细。
    [10:35:27]
  • [审判员]:
    原告你有快客新源的POS机吗?
    [10:35:51]
  • [原告]:
    有,我方主张不涉及该笔款项。
    [10:35:59]
  • [审判员]:
    2017年1月7日双方打的欠条,2017年1月7日签订欠条之后你方提交的证据均不作为主张款项的依据?
    [10:36:13]
  • [原告]:
    是的。
    [10:36:24]
  • [审判员]:
    双方仅针对2017年1月7日双方打的欠条之前的款项,进行举证质证,是否听清?
    [10:36:34]
  • [各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
    [10:36:42]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10:36:54]
  • [被告]:
    证据4.微信收支明细一份(网络打印件),证明2016年7月28日至2018年2月14日双方的微信资金往来情况。经核对,截止2017年1月10日之前 原告给被告3935元,被告共还款2850元。(当庭出示手机微信、支付宝)
    [10:37:05]
  • [审判员]:
    原告你方的主张按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民间借贷共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借贷合意、二是款项给付,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为欠条,现在被告对借贷合意提出了异议,原告你方有义务对借贷合意进行举证,且你方给付与双方之间的款项无法对应,你方的举证义务不完善,你方应继续举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应对还款情况进行举证,双方是否听清?
    [10:37:18]
  • [各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
    [10:37:27]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示证据的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0:37:36]
  • [原告]:
    (阅)原被告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都要结婚了,双方经济来往频繁。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的借款超过了我方主张的17万元,2016年9月27日是胡某现金给的被告3万元。
    [10:37:46]
  • [原告]:
    当时被告说发不出工人的工资了,向我借款,我给的被告3万元现金。
    [10:37:55]
  • [审判员]:
    原告继续质证。
    [10:38:04]
  • [原告]:
    证据2.真实性认可,从被告证据来看,我方向被告给付4万多元,被告向原告给付3万元多元。
    [10:38:14]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曾经为男女朋友关系?
    [10:38:25]
  • [原告]:
    不是男女关系,我的孩子都已经上大学了,我与原告是在KTV认识的。
    [10:38:49]
  • [审判员]:
    被告,除了你认可的套现的钱,你们双方转账往来其他钱是什么钱?
    [10:39:05]
  • [被告]:
    因为我们双方是朋友关系,有需要就打了。
    [10:39:15]
  • [审判员]:
    对于被告证据,原告有何补充?
    [10:39:30]
  • [原告]:
    对于被告的主张,我方还需要补充一些证据。
    [10:39:39]
  • [审判员]:
    鉴于原告需要补充证据,原告于10个工作日之内将证据补充完善,向法庭书面提交,本院将向被告送达你方补充证据,逾期不提交不利后果自行承担,是否听清?
    [10:39:47]
  • [各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
    [10:39:55]
  • [审判员]:
    现在休庭,下次庭审时间另行通知,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40:0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42:23]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