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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9:30,门头沟法院审理“电动自行车主被撞 索要赔偿诉至法院”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4:16]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电动自行车主被撞 索要赔偿诉至法院”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王某诉称:2018年8月,在门头沟区某某大街东口收费处,被告一张某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与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相撞,致两车损坏,王某受伤。事故经门头沟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一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被告一张某系肇事司机,事故车辆分别在被告二某财产保险公司肥乡支公司及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王某因事故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害,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维修费等损失,就上述损失该公司与三被告协商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1464.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18720元、护理费13500元、残疾赔偿金20397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536.1元、交通费25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2.3元、鉴定费4350元,共计295772.75元。[09:34:43]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周伟男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宁帆担任法庭记录。[09:34:58]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35:26]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37:29]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37:56]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潭柘寺人民法庭,今天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关于原告王某清诉被告张某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09:38:27]
- [原告]:原告:王某清,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某矿业有限公司粉料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某村,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9196403******。(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39:17] - [被告]:被告:张某明,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乾佑镇某村农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7107******。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
负责人:杨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生,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王某(未到庭)[09:40:25] - [审判员]:下面核实当事人身份。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09:41:44]
- [原告]:没有异议。[09:42:18]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09:42:57]
- [被告]:没有异议。[09:43:04]
- [审判员]:原、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周伟男独任审判,法官助理宁帆担任助理工作,书记员梁佳祎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43:41]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09:44:31]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44:46]
- [审判员]: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09:45:00]
- [原告]:2018年8月,在门头沟区某某大街东口收费处,被告一张某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与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相撞,致两车损坏,王某受伤。事故经门头沟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一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被告一张某系肇事司机,事故车辆分别在被告二某财产保险公司肥乡支公司及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王某因事故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害,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维修费等损失,就上述损失该公司与三被告协商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5772.75元:医疗费1464.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18720元、护理费13500元、残疾赔偿金20397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536.1元、交通费25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鉴定费4350元、辅助器具费32.3元。[09:45:22]
- [审判员]:某北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被告发表答辩意见。[09:56:22]
- [被告]:对事故责任事实以及保险情况我的意见没有变化。对于赔偿项目被告张某明也不懂,也不知道怎么算的,农业户标准和居民户计算标准不一样,所以残疾赔偿金这个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没有异议。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我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09:56:4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09:58:19]
- [原告]:听清了。[09:58:30]
- [被告]:听清了。[09:58:37]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09:58:51]
-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证明事故发生情况和双方责任,本次事故责任。
证据二、医疗费9张、301住院病历1份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22天及伤情严重、需加强营养、休息、护理的情况。
证据三、误工证明1份、劳动合同2份、社保记录打印件原件2份、工资表1份,证明原告误工费损失情况。
证据四、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证明伤残等级、三期以及鉴定费发票。
证据五、户口本(原件),证明原告户口情况,为居民家庭户。出生证明1、家庭关系、无土地来源、父母户口本来源收入开源与非农业残疾赔偿金
证据六、辅助器具费发票
证据七、出租车发票4张,证明部分交通费支出情况。
证据八、车损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原告车辆受损情况。[09:59:07] - [审判员]:原告提交的社保记录黑白打印件是什么情况?[10:08:16]
- [原告]:这是我从社保那打印出来就是这样的,我承诺打印出来就是这样的,如果虚假陈述相应法律后果自负[10:08:28]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0:08:52]
- [被告]:证据一、无异议,认可。
证据二、医疗费票据9张(原件),301住院病历1套(原件),门头沟区医院住院病历1套(原件),无异议,认可;
证据三、误工证明1份(原件)不认可,误工证明开具时间为2018.12.19,但误工证明写的误工时间写到2019年1月29日,存在明显矛盾,故不予认可;劳动合同2份(原件)无异议,认可;社保记录2份(打印件原件)、工资表1份(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认可,无异议。
证据四、鉴定发票1张(原件),认可无异议,鉴定意见(原件),因非系法院委托,系门头沟公安分局委托,鉴定时未通知我公司参与,非系共同委托,我公司不认可;[10:09:09] - [审判员]:你方是否申请重新鉴定。[10:09:37]
- [被告]:经与我公司核实不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率是没有客观标准的,这个没有依据。
证据五、户口本1份(原件)、出生证明1份(原件)、家庭关系证明2份(原件)没有意见,居委会出具无土地来源证明1份(原件)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户籍是农村居住在农村即使收入来源于非农业但是标准也应该按照北京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证据六、辅助器具票据2张(原件),不是正规的增值税发票不认可。
证据七、出租车发票票据4张(原件)无法证明与事故的关联性,没有与就诊时间对应,就是不认可。
证据八、车损照片1张真实性不认可。[10:29:14] - [审判员]:经本院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比对一致,现将原告提交王某清及其父母户口本原件退还给原告[10:29:41]
- [原告]:收到[10:29:54]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10:31:29]
- [被告]:提交保险公司理赔分割单(复印件)、医疗费票据(复印件)证明事故发生过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北京京公公司实际理赔情况,还有一个保险公司划得不予理赔的部分的书面材料。[10:53:12]
- [审判员]:现在法庭向被告张某明释明,因你垫付的费用已与庭前与保险公司就部分损失达成一致意见,如你认为保险公司就为与理赔的医疗费用有意义,无法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你可以另案起诉保险合同纠纷,听清了吗?[10:53:48]
- [被告]:听清了。[10:54:00]
- [审判员]:原告质证。[10:54:15]
- [原告]:无异议。[10:54:28]
- [审判员]:现法庭询问各方当事人问题,各方当事人需要如实回答,如虚假陈述,将承担不利后果,听清楚了吗?[10:54:40]
- [原告]:听清楚了。[10:54:52]
- [被告]:听清楚了。[10:55:00]
- [审判员]:原告陈述事件发生经过[10:55:14]
- [原告]:2018年8月17日16时12份,在门头沟区潭柘寺镇某大街东口以西处,张某驾驶冀AA5***号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适有王某清骑电动自行车有南向北行驶,造成张某明车前部与王某清车相接触后,张某明车又与路东侧护栏相接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王某清受伤。事故经门头沟交通队认定,张某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清无责任。[10:55:28]
- [审判员]:被告对此什么意见?[10:56:20]
- [被告]:认可。[10:56:32]
- [审判员]:原告陈述就诊经过。[10:56:46]
- [原告]:事故发生地乘坐急救车前往门头沟去医院,后因门头沟去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当天又乘坐急救车前往301医院治疗,前两次乘坐救护车的费用由被告垫付,从301医院出院后乘坐救护车前往门头沟去医院康复住院治疗这次,这次是我们自己负担,票据包含在本次诉讼主张的医疗费中,后续、出院回家单程,四次复查往返,坐出租车票据没有留存、做鉴定打出租车去的,鉴定时间是12月21日。[10:57:07]
- [审判员]:被告什么意见[10:57:29]
- [被告]:复诊没有异议,之前去医院都是我们自己承担的,301到区医院也是我承担的。[10:57:40]
- [审判员]:复查以及后来从家去复查有无负担过交通费用?[10:57:56]
- [被告]:从区医院出院后我就没有负担过交通费。从301-门头沟区医院就诊的救护车费用我垫付的,区医院出院回家的急救车费用也是我垫付的。提交出租车专用票据2份,原件在保险公司那,我去保险没有给我报。[10:58:08]
- [审判员]:原告陈述各项损失计算方法。[10:58:30]
- [原告]:计算方法如下:
1、医疗费1464.35元,凭借发票。
2、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第一次住院17天、第二次10天,每天100元。
3、营养费9000元,营养期90天,每天100元。
4、误工费18 720元,误工期18.8.17-19.1.29,共计156天,月收入3600元。
5、护理费13 500元,护理期90天每天150元,家人护理
6、残疾赔偿金203 970元,67990*20年*15%
7、精神抚慰金15 000元,按照一个级别10000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22 536.1元,父母超过八十岁,一北京城镇标准计算五年,15%赔偿指数,抚养人数4人,女儿16周岁,按照北京城镇标准42926计算2年,15%赔偿指数,抚养人数2人。
9、交通费2500元,数额估算家属说是实际损失,我们诉前明细上有笔误,更正为2500元。
10、财产损失费2000元,为电动车维修费用损失,无法补充提交维修发票和明细。
11、鉴定费4350元,凭票
12、辅助器具费32.3元,凭票据包括32元的大便器[11:10:10] - [审判员]:被告对各项损失发表意见[11:10:24]
- [被告]:对各项损失意见如下:医疗费、住院伙食没有意见,营养期没有意见每天30元,误工期间没有意见月工资标准超过纳税标准认可3500元,以上部分不认可,没有纳税标准,护理费:护理期没有意见,标准过高每天150元没有依据,残疾赔偿金不认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因为原告户籍是农村,残疾赔偿系数不认可,两个十级应该是11,精神损失费认可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认可赔偿系数和城镇标准不认可,鉴定费真实性没有意见不是保险赔偿范围。辅助器具不是正式发票。财产损失不认可没有提供实际证据[11:10:42]
- [审判员]:纳税证明能否提交?[11:10:57]
- [原告]:不能。[11:11:10]
- [审判员]:双方能否就交通费和财产损失进行协商?[11:11:25]
- [原告]:交通费法院酌定,财产损失看被告意见。[11:11:38]
- [审判员]:各方就财产损失无法达成协商意见,原告能否就财产实际损失补充提交证据?[11:15:02]
- [原告]:我们主张的就是电动车自行车的维修费,与交通视乎经过一致,即便法庭给我们补充证据的实现,我们也无法补充该部分的证据,坚持存在财产损失,自行承担不利后果[11:15:17]
- [审判员]:张某明承担保险理赔情况。[11:15:33]
- [被告]:到庭的保险公司未进行理赔和垫付,未到庭的保险公司垫付情况同上次谈话,我垫付了两天的301护理费400元,护理费票据也没理赔,证据给我寄回来。[11:15:47]
- [审判员]:原告是否认可被告垫付的护理费情况?[11:17:55]
- [原告]:认可。[11:18:21]
- [审判员]:保险公司什么意见。[11:18:43]
- [被告]:认可。[11:19:13]
- [审判员]:张某明能否提交护理费发票?[11:22:18]
- [被告]:我没收到。回去找一下6.21上午11点之前提交到法院,逾期没交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1:22:33]
- [审判员]:原告还有没有证据提交?[11:22:49]
- [原告]:没有。[11:23:03]
- [审判员]:原告对事实还有没有补充?[11:23:12]
- [原告]:没有。[11:23:20]
-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化?[11:23:35]
- [原告]:没有。[11:23:41]
- [审判员]:被告还有没有证据提交?[11:23:54]
- [被告]:没有。[11:24:08]
- [审判员]:被告对事实还有没有补充?[11:24:22]
- [被告]:没有。[11:24:29]
- [审判员]: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没有变化?[11:24:44]
- [被告]:没有。[11:24:50]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现在由各方发表辩论意见。[11:25:03]
- [原告]:营养费考虑到年纪而且是双十级。误工费,虽然证明是12.19,原告当时已经请假请到了1.29。现在纳税标准已经到达了5000元。不同意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收入来源于城镇。扶养人生活费标准不是参照抚养人的而是依据伤者的收入来源非农业应该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计算。辅助器具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小票均在住院期间,做手术也是确实需要,车损:实际损坏请法院依法酌定车损。[11:25:15]
- [审判员]:恢复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法庭酌定财产损失情况。[11:25:35]
- [被告]:不同意[11:25:53]
- [审判员]:原告陈述财产损失意见。[11:29:42]
- [原告]:坚持现有证据,法院依法审理,我们自行承担不利后果。[11:29:53]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1:30:09]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补充两点,户籍在农村生活在城镇同事收入来源城镇才可适用城镇标准,原告现户籍在农村居住在农村,仅收入来源于城镇不适用于这个标准。原告没有提供劳动力丧失情况,抚养人生活费不认可。[11:30:21]
- [审判员]: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1:32:07]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已提交居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收入情况证明,原告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11:32:21]
- [被告]:没有。[11:32:3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11:32:46]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33:18]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陈述最后意见。[11:33:32]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33:43]
- [审判员]:由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具备调解基础,就本案,法院不再组织调解,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11:33:54]
- [原告]:听清楚了。[11:34:12]
- [被告]:听清楚了。[11:34:19]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裁判文书送达方式是什么意见?[11:34:31]
- [原告]:按照送达地址邮寄即可。[11:34:42]
- [被告]:按照送达地址邮寄即可。[11:34:48]
- [审判员]:现在闭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1:35:00]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宁帆和李新迪,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1:35:19]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1:3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