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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9时,门头沟法院审理“未签合同提供货物 电商被诉索要货款”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19:58]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未签合同提供货物 电商被诉索要货款”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建立供货关系,由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提供薯片、锅巴等小食品。双方自建立供货关系之日起至2014年5月2日期间,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供各种货物,共计44496元,但被告公司均未结账。原告公司多次向被告公司催讨货款,但被告公司以种种理由未给付,一直拖欠至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449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5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19:58]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田裴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王晓静担任法庭记录。[09:26:12]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27:10]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27:37]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28:16]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09:28:54]
- [原告]: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单位宿舍。[09:30:06] - [被告]:被告: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务,住单位宿舍。[09:31:00]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31:55]
- [原告]:没有异议。[09:32:45]
- [被告]:没有异议。[09:33:23]
- [审判员]:原告、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田裴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王晓静担任法庭记录。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及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双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34:02]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09:34:35]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34:58]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09:35:15]
- [原告]: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建立供货关系,由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提供薯片、锅巴等小食品。双方自建立供货关系之日起至2014年5月2日期间,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供各种货物,共计44496元,但被告公司均未结账。原告公司多次向被告公司催讨货款,但被告公司以种种理由未给付,一直拖欠至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449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5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35:49]
- [审判员]:原告明确诉求计算方式?[09:48:38]
- [原告]:我方主张的44496元是原告向被告的供货款,根据我方提交的43张发货单与43张收货单计算得出。[09:49:05]
- [审判员]:诉求利息的法律依据?[09:49:34]
- [原告]:我方最后一次向被告送货时2014年2月21日,根据行业惯例,我方给了客户一个销货期,至2014年5月2日销货期到期。[09:50:54]
- [审判员]:原告方主张的利息是否有合同依据或法律规定?[09:51:21]
- [原告]:没有。[09:51:39]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09:52:20]
- [被告]:不同意,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存在,此外原告的欠款金额也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原告提供的发货单不能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并且原告的主张的事实发生在2014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我方不同意原告的主张。[09:52:32]
-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09:52:52]
- [原告]:我方的证据如下:
1、3张快递单、3份催款函,证明我方一直在催款。
2、我方提供1号店的账号密码、供应商编码,因我方与被告在1号店有合作,故提交上述证据,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存在。
3、43张送货单和43张收货单、1张拒收单、3张退货单,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存在。[09:53:11]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09:56:03]
- [被告]:1,关于被告提交0230,6230寄往的是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关系
77**号快递面单,因原告是当庭提交,我方需要核实,无法确定真实性。
2,原告方提供1号店的账号密码、供应商编码,我方确实经营过,但是已经在2014年转让给沃尔玛,因原告当庭提交,我方需要庭后核实真实性。
3,原告方提供43张送货单和43张收货单、1张拒收单、3张退货单,因相关仓库已经于2015年停止合作,我方无法核实,因此不认可真实性。并且我方认为,即使上述证据真实,因我公司与原告实际上是代销关系,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09:56:50] - [审判员]:被告进行举证。[09:57:22]
- [被告]:当庭没有证据,庭后我方会根据原告方提供的供应商编码查询核实。[09:57:44]
-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能够明确收货单中验收人员都是谁?。[09:58:18]
- [原告]:不能确定。[09:59:39]
-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0:02:21]
- [原告]:没有[10:03:31]
- [被告]:没有。[10:04:08]
- [审判员]: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10:04:45]
- [原告]:好的[10:05:32]
- [被告]:好的[10:06:08]
- [审判员]:被告公司有无廊坊仓储中心?[10:07:05]
- [被告]:有,但2015年已经停止合作。[10:13:04]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是否能够明确收货单中验收人员都是谁?。[10:15:48]
- [原告]:不能确定需要庭后明确。[10:16:47]
- [被告]:我方也需要庭后核实。[10:17:36]
- [审判员]:双方有无书面买卖合同?[10:18:02]
- [原告]:2013年8月前后,我方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但我方签订后交给了被告,被告没有返还,因此我方无法提交。[10:18:41]
- [被告]:目前没有查到合同,我方庭后会根据原告提供的一号店账户密码,去核实。[10:19:09]
- [原告]:电话,微信,邮件,具体时间和方式我方无法明确,庭后我方向法庭提交。[10:22:44]
- [审判员]:双方陈述买卖的商品具体指向?数量?[10:24:14]
- [原告]:休闲食品,具体数量根据被告方的要求。[10:25:23]
- [审判员]:原告是依据什么向被告供货的?[10:27:56]
- [原告]:我方式根据1号店的平台向被告供货,平台生成收货单,我方打印收货单后供货。[10:29:21]
- [审判员]:在涉案纠纷之前,双方是否发生买卖关系?时间?有无结算完毕?[10:29:36]
- [原告]:没有。[10:30:44]
- [审判员]:纠纷之后有无发生买卖关系?是否结算完毕?[10:31:55]
- [原告]:最后一笔是2014年5月22日,之后就没有了。[10:32:40]
- [审判员]:原告是否能提交邮件签收情况、邮寄内容?[10:35:29]
- [原告]:我方需要核实,庭后向法庭提交。[10:36:33]
- [审判员]:诉讼之前有无向被告主张权利?时间?方式?证据材料?[10:39:38]
- [原告]:我每月都通过电话,微信,邮件向被告主张权利,庭后向法庭提交证据。[10:41:08]
- [被告]:没有。[10:42:03]
- [审判员]:为何2013年-2014年的货款至今才向诉至法院主张权利?[10:42:35]
- [原告]:之前我方一直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10:43:43]
- [审判员]:鉴于原被告双方还有证据需要核实,并有证据向法院提交,现在休庭,原被告双方看笔录签字?[10:44:21]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王晓静和何鑫,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0:45:09]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0:4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