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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购电脑被欺诈 消费者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购电脑被欺诈 消费者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17:26]
- [书记员]: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09:18:3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09:18:58]
- [审判员]:现在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09:19:24]
- [原告]:原告:马某某,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10:18:31]
- [被告代理人]:被告: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北京京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楠,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10:19:07] - [审判员]: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19:58]
- [原、被告双方]:没有。[10:20:24]
- [审判员]:原告马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扬独任审理,书记员刘旭琰担任法庭记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略)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0:20:44]
- [原、被告双方]:听清了,无异议。不申请回避。[10:24:12]
- [审判员]:继续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10:24:27]
- [原告]:原告:诉讼请求同庭前会议一致。即1、判令被告接受原告退还品牌为暴风播酷云型号为BFC21B2 电脑序列号为0009008BP2B18BC00452台式机主机一部,并退还原告购买设备的价款5999元;
2、判令被告支付购机款三倍赔偿金额为17997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5000元,是因为解决纠纷进行诉讼产生的误工费,是根据请假的情况和证据酌情确定的。[10:24:45] - [原告]:2017年12月25日马先生花5999元购买了暴风播酷云电脑,后发现电脑主板上的两个SATA硬盘接口无法识别硬盘,联系客服被以“私自拆机不予质保”为由拒绝提供保修服务。经查询,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售卖电脑时未取得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10:25:41]
- [审判员]:被告请发表答辩意见。[10:26:24]
- [被告代理人]:答辩意见同上次庭审一致,即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我们有这个序列号的产品,但这个产品我们没有销售给原告,是销售给了案外人,我们与本案原告没有直接关系;
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设备的来源,根据我们了解,我们的产品是在2018.3.1销售给案外人的。原告在不同的阶段对于该产品的来源也有不同的表述,包括自被告处购买,他人赠送咸鱼上购买多种渠道;
3、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本案的关联性,被告不是适格被告。该设备销售方不是我方,是案外的另外一家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看不出是否我们的产品,我们的产品是在原告主张的购买时间之后由我们的关联公司卖给我们的经销商。
我们确实生产了这个品牌和这个序列号的电脑,但原告没有举证他所购买的就是我们生产的产品。
4、涉案电脑序列号的销售是在2018.3月之后,晚于原告陈述的其购买的时间。我们已经取得了3C认证标准,不是假冒伪劣的。
5、关于BIOS密码,该密码的设置是对设备的保护,不会对设备使用产生影响。在正常的产品维修过程中,我们会给与支持,就可以使用,不得私自拆机是指不要在非专业人员的支持下拆机。
我们销售涉案序列号设备符合国家规定,已经取得了国家认证,没有欺诈行为。不符合三倍赔偿的规定。我们的客服也告知原告会维修设备,但原告没有给我们邮寄设备。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误工费,主张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10:26:54] - [审判员]:涉案货品来源?[10:28:06]
- [原告]:上次庭前会议时间我记错了,是我从咸鱼上的朋友处在2018.12.26日购买。[10:28:23]
- [审判员]:原告起诉案由?[10:28:39]
- [原告]:侵权责任[10:28:54]
- [审判员]: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10:29:12]
- [原告]:购买电脑没有办法正常使用,且没有通过3C认证,存在潜在的质量风险和对原告人身安全的隐患。[10:29:30]
- [审判员]:被告的过错?[10:29:43]
- [原告]:我提出维修请求,被告以拆机不保的格式条款拒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没有认证,也是造成损害的潜在风险。被告通过设置BIOS密码影响电脑使用,违法电脑销售行规,侵犯我的使用权。且被告不履行保修义务。[10:29:55]
- [审判员]:归纳本案调查重点:
一、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所购涉案设备是否被告生产或销售;
二、如果是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设备是否符合3C认证标准等相关质量要求;三、被告是否存在原告所述的欺诈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举证责任在原告方[10:30:29] - [原、被告双方]:听清,无异议。[10:30:55]
- [审判员]:就第一个调查重点举证质证,原告举证。[10:33:12]
- [原告]:除庭前会议提交证据外,补充提交品牌为暴风播酷云型号为BFC21B2 电脑序列号为0009008BP2B18BC00452主机一台,设备正面有暴风影音的标示,设备底部贴有标签载明信息包括暴风播酷云型号为BFC21B2 条形码上0009008BP2B18BC00452 生产日期为2018.2.11 另有一处条形码为Mac地址“请勿拆机否则不予质保,仅限室内使用”,底部还有3c认证标志,贴有QCPISS[10:36:25]
- [被告代理人]:实物外观与我们生产的设备一致,对于标签信息无法确认,条形码是否我们贴的,条形码信息是否该设备对应的条形码,是否我们生产的设备信息都无法确认[10:37:11]
- [审判员]:被告生产的与涉案设备外观一致的产品是否也会留有生产日期,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Mac地址以及3C认证标志[10:37:32]
- [被告代理人]:3C认证标志肯定会有,但不固定贴在产品本身上,有时也贴在内包装上。生产日期和生产号在外包装上都有,其他信息不确定每一个产品都会贴有。Mac地址是公司内部统计的,有可能不贴在销售产品上。另外我们与技术人员沟通,据称网卡地址和序列号原则上是唯一的,出厂时也是唯一的,但也有可能会被伪造。[10:40:03]
- [审判员]:关于第一个调查重点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交?[10:40:24]
- [原告]:从被告方上次提交的证据看,其主张的销售对方船务公司不具备电子产品销售资质,是最终用户,处置产品的话不需要提供发票。从时间上看,我是2018.12月买的,也是在被告销售设备后我取得的。
我是在咸鱼上购买的设备,关于购买涉案设备,补充提交支付宝订单记录打印件2页,证明2018.12.26日购买涉案设备暴风播酷云[10:40:38] - [被告代理人]:我想了解商品说明上说1249元 17台暴风播酷云,1249元是否17台播酷云价格[10:40:57]
- [原告]:是一台的价格,我是购买了17台中的一台,上面的收货地址是我的地址。[10:41:12]
- [被告代理人]:对于订单记录打印件因为是电子打印件,无法确定真实性。订单上是17台设备,无法确认是我公司设备。因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10:41:27]
- [审判员]:原告主张自咸鱼上购买该设备交易对手是否船务公司?[10:41:44]
- [审判员]:不是船务公司,我的购买对方不清楚是谁,但从名字上看不是船务公司[10:42:13]
- [审判员]:原告主张自咸鱼上购买涉案设备的运输方式[10:42:37]
- [原告]:是通过德邦物流运输的[10:43:11]
- [审判员]:原告主张返还金额为5999元,但购买价格是1249元[10:43:27]
- [原告]:5999元是被告市场出售与该案设备型号一致的销售价格,与被告提交的销售给船务公司的价格也是一致的,1249元是原告购买涉案设备的价格。[10:44:21]
- [审判员]:关于购买涉案设备的交易记录?[10:51:35]
- [原告]:庭后提交关于涉案设备与客服沟通以及交易的相关信息的证据[10:51:52]
- [审判员]:关于第一个调查重点还有无其他证据补充?[10:52:06]
- [原告]:没有其他证据提交,但关于涉案设备的序列号被告提供的销售记录也证明是有这个序列号的记录的,但在1月份与客服沟通的时候,客服说查不到。[10:52:20]
- [被告代理人]:补充提交1、电话回访录音文字整理稿及光盘各一份,证明被告客服主动联系原告就设备保修情况确认,但原告提供的设备序列号未查到相关设备。我们的零售和批发是两个数据表,原告是以单台身份申请保修,以零售渠道查询未查到。回访记录中原告也说购买产品的时候产品没有问题。
2、涉案设备快递详情单,涉案设备我们与购买方船务公司的快递信息,我们是在2018.3.6月寄给船务公司的,购买人是在2018.3.7收到。[10:52:34] - [原告]:对证据1、回访内容是属实的,但被告没有查询到该设备是其内部的问题。
对证据2、我认可交易以及交易时间的真实客观性,但不排除购买人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再次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辗转卖出,我取得的时间也是在2018.3.6之后,是合理的。[10:53:04] - [审判员]:关于第一个调查重点还有无证据补充?[10:53:20]
- [原、被告双方]:没有补充[10:53:33]
- [审判员]:关于第二个调查重点举证质证[10:54:39]
- [原告]:没有新的证据提交[10:54:52]
- [被告代理人]:上次庭前会议中提交的证据4 是首次颁发证书的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原件,关于变更的原因作出说明,是因为生产企业发生变更,按照规定需要对证书作变更。没有补充证据提交[10:55:04]
- [原告]:经过我的确认,被告关于首次颁发和变更是属实的,但设备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8.2.11,生产的时候还没有取得证书[10:55:30]
- [被告代理人]:3C认证是对电子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认证,我们必须生产出来后才能去做认证,所以生产时间早于认证时间是合理的。关于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是要求出厂销售的过程中才需要标注,但没有强制性规定生产的时候需要认证[10:55:45]
- [原告]:3C认证不仅仅是对产品认证、包括生产环境也是认证的标准,生产时没有取得3C证书就是有问题的[10:56:05]
- [审判员]:双方关于第二个调查重点还有无补充?[10:56:18]
- [原、被告双方]:没有补充[10:56:32]
- [审判员]:关于船务公司的购买目的?[10:56:43]
- [被告代理人]:船务公司是作为实际使用人购买的[10:57:02]
- [审判员]:关于第三个调查重点举证质证[10:57:37]
- [原告]:没有证据提交,补充说明涉案设备出问题后,我加到一个设备群里,其他人也反应有类似的问题,我认为没有通过3C认证标准就是不符合质量标准,就是欺诈。[10:58:06]
- [被告代理人]:没有证据提交,关于电脑A1、A2硬盘接口无法识别出了产品故障外,还有其他可能性,对于A1、A2硬盘接口无法识别的故障照片打印件真实性不认可,且关于被告产品存在大规模产品缺陷的问题原告没有证据不能这么说。[11:00:22]
- [审判员]:关于证据双方还有无补充?[11:01:08]
- [原告]:除咸鱼上购买涉案设备过程的详细信息外其他没有证据提交,庭后七日内向法庭提交,逾期未提交后果自行承担。[11:01:23]
- [审判员]:休庭,阅笔录无误签字。[11:02:0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请坐。[11:07:35]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技术中心的支持。[11:08:03]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