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6月20日9:30,丰台法院审理“未能如期获得医药产品注册 医药公司请求判令支付补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33:3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强,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某医药公司诉陈先生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3:53]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35:52]
  • [主持人]:
    原告某医药公司诉称,公司与被告陈先生签订某药品协议书,约定被告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取得中国医药产品注册证,并将该产品的北京市经销权授予原告,如未能如期取得注册证,则被告应在15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400万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某药品并未如期取得注册证。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万元补偿款后停止了支付行为,尚欠200万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及利息200余万元。
    [09:36:11]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三庭法官倪燕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38:18]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39:49]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09:40:33]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41:09]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医药公司诉被告陈先生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民三庭法官倪燕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白璆琳、谷玉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郭嘉妮担任法庭记录。
    [09:41:23]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09:42:35]
  • [审判长]: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09:42:49]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09:43: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44:2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44:38]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及起诉的事实理由。
    [09:45: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某医药公司诉称,公司与被告陈先生签订某药品协议书,约定被告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取得中国医药产品注册证,并将该产品的北京市经销权授予原告,如未能如期取得注册证,则被告应在15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400万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某药品并未如期取得注册证。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万元补偿款后停止了支付行为,尚欠200万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2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0:02: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补充事实与理由:涉案争议合同编号为2013-00002,该合同项下约定了被告协助案外人2013年6月30日之前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并将北京经销权授权给我方。同日,原告与案外人公司签订产品转让书,编号为2013-00001,该合同约定了转让事项和转让费600万,剩余400万由经销权冲抵或采取用其方式冲抵,本案争议的合同是2013-00002。
    [10:04:06]
  • [审判长]:
    被告结合原告诉求进行答辩。
    [10:05:1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方均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没有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合同关系,与原告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本案涉案合同系我方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2、我方自始至终不知情原告与案外人李某在协议书的签署上存在代理关系,协议签署至发生诉讼,从未披露该事实,我方对此不知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我方不产生约束力;3、协议书的签署和目的具有明确的人身依附性,我方不会与原告签订该协议,该协议约定的标的的权利人不是被告,是案外人另一公司,如涉案药品在中国销售,需我国有关部门发布相关证书,故签订该协议,这是签订该协议的背景;4、原告对委托李某签署协议没有合理的理由,签署协议时,原告具备签署的条件,其委托李某不具有合理性;5、合同法相关规定介入权不能滥用;综上,合同具有相对性,我方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0:05:41]
  • [审判长]: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原告举证。
    [10:08: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协议书一份2013-00002,落款处系李某和被告签订,经法院确认,原告有权以委托人的身份行使介入权,作为合同一方参与本案,该合同明确约定,涉案胶囊取得中国产品注册证,并授权我方具有经销权,如不能按时取得,被告应支付补偿400万元,在本合同项下,被告已经在2014.5.15支付给李某200万元补偿款,尚欠200万元。
    证据2协议书一份2013-00001,合同列明签约方为原告与某公司,实际签字处为被告与李某,合同没有公章,证明原告与某公司分别以李某和被告为代表,签约时被告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转让费是1000万元,但是被告说降低到600万,剩余400万以证据1中涉案产品的经销权冲抵或支付现金400万。
    证据3银行打款记录,第一页显示针对001协议,4.12和4.17共有300万元,系被告支付给李某账户,履行了001号协议书。第二、三页显示,2013年4月15日到2013年4月18日共支付300万,履行了001号协议书。第四页,2014年5月15日,200万转账,履行了002协议部分内容,目前尚欠200万元。
    证据4公证书一份,系2016-4361号,系情况说明,证明李某陈述了签约背景和协议履行情况。
    证据5裁定书2015-xxxxx号,系朝阳法院生效裁定,该裁定证明我方曾以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该文书载明的合同系本案合同,该裁定认定某公司作为被告不适格,应由本案被告作为被告。
    [10:08:40]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12:5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协议是李某和被告签订,我方支付给了李某200万元。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与证据1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该合同的签署方是原告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被告是该公司的股东,代表该公司签订协议。不认可原告陈述的关于1000万元转让费。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 600万元是履行001号协议,是某公司支付的,200是被告打给李某个人的,属于履行002号协议内容。
    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公证内容不认可,李某和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词应谨慎认定。
    对证据5认可,原告起诉某公司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10:13:56]
  • [审判长]:
    被告,有证据要提交吗?
    [10:44:5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1协议书一份,同原告证据1,证明协议标的和协议当事人是李某和被告,涉案产品注册登记没有取得,该协议希望借助李某的渠道取得进口药的许可证,但是始终没有履行,未取得注册登记。
    证据2业绩公告,某公司业绩公告,从公司设立到2006年的公告,公告第4页可以看出旗舰产品,证明其权利人,争议的协议书中提到了沈某,沈某是执行董事之一。
    证据3网页截屏,系李某的论文,通过公开检索可以查出,李某的单位是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证据4网页截屏,系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简介,证明该机构在行业的地位和职责。
    证据5某公司董事会报告,系网页截屏,证明沈某的身份是某公司的高管和股东。
    证据6网页截屏,根据乐力关键字查询,无法查询到相关产品,说明李某没有履行协议002的内容。
    [10:45:57]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0:47:4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质证意见同我方举证意见,该协议产品注册登记没有取得,且,取得的合同义务在被告。
    对证据2真实性无法核实,被告陈述沈某是美国公司在中国总代理,具体哪家公司不清楚,产品所有权不影响本案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对证据3真实性无法核实,我方可庭后核实,但是李某的身份与本案无关,协议中没有约定利用李某的身份进行协调的约定。签订协议的时间是2013年,根据公证书上可以看出签约时李某已经80多岁,已退休多年,被告陈述不具有合理性。
    对证据4真实性无法核实,我方不清楚该机构情况,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5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6真实性无法核实,我方认可协议002的相关协议义务没有履行,合同履行方是被告,不认可被告说的李某是履行方。
    [10:48:21]
  • [书记员]:
    双方,还有其他证据吗?
    [10:49: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49: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49:47]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10:50:0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50:1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李某虽然年纪大了,但是一直在行业里工作,还代表原告签约协议001。
    [10:50:2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0:50:5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方提到了协议001与002之间的关系,还原了案件背景,即使没有001协议或两个协议不关联,002协议独立成立并有效,被告应按协议履行,事实上被告已经履行了一部分,故我方认为协议有效,应履行;我方不认可被告陈述的利用李某个人背景达成合同目的的说法,依照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注册,可见被告具有合同义务,如借助李某个人背景,应是办成付款,故被告陈述不具有合理性,坚持诉讼请求。
    [10:51: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没有说明委托李某签约的合理理由,也没有向我方披露,是不合理的;当时确实向借助李某的渠道取得许可证,为什么没有办成也付款,是由于其承诺疏通关系,故给她疏通关系的补偿,如果办成了会给更大的利益,比如销售权,由于李某没有办,故付款只付了一部分,坚持答辩意见。
    [10:51:3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如果有必要,3日内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10:51: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明白。
    [10:52:1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明白。
    [10:52:33]
  • [审判长]:
    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10:52: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53:0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53:16]
  • [审判长]:
    休庭,看笔录签字。
    [10:53:36]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