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大楼

合议庭成员

原被告线上参加庭审

当庭宣判现场

庭审现场全景
2019年6月18日9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网上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的边界 黄淑芬诉岳屾山、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18:1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泽,今天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淑芬与被告岳屾山、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0:37]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23:10]
  • [主持人]:
    原告诉求:2015 年10 月6 日,黄淑芬与赵香斌发生交通事故。经两次诉讼于2017 年6 月8 日,事故伤者赵香斌获得法院支持。赵香斌之子赵勇拍摄并形成《发生车祸后的第776 天》视频,并于2017 年11 月22 日在新浪微博@认真的赵先森实名认证账号发布。 2017 年11 月22 日,岳屾山在新浪微博上转发了该视频。当晚,即迅速形成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黄淑芬被冠以“教科书式的老赖”称号。 黄淑芬认为岳屾山的转发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对其及其女儿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微梦公司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09:24:33]
  • [主持人]: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员刘书涵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连勇、朱阁共同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案件。法官助理鲁宁和书记员黄立旺负责本案的审判事务工作。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25:28]
  • [法官助理]:
    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不得随意走动。庭审过程中一律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
    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录音录像和记录。诉讼参加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09:34:54]
  • [法官助理]: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09:35:27]
  • [法官助理]: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
    [09:35:42]
  • [审判长 刘书涵]:
    双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变化?
    [09:36:11]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36:20]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36:31]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36:44]
  • [审判长 刘书涵]:
    庭前法官助理已经向各方当事人宣读法庭纪律,再次向各方强调一下,在庭审过程中应当服从法庭指挥,发言时不得使用过激、带有侮辱性的言语,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否则本院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09:37:05]
  • [审判长 刘书涵]:
    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庭前组织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庭前会议,并于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进行了证据交换并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09:37:11]
  • [审判长 刘书涵]:
    关于黄淑芬提出调取相关证据从而对黄淑芬的欠款情况及没有履行能力进行认定一节。鉴于即使黄淑芬没有履行能力与岳屾山是否构成侵权无关,故对其申请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将在本院判决中详细阐述。
    [09:37:28]
  • [审判长 刘书涵]:
    下面就本案进行宣判。(全体起立)
    [09:37:43]
  • [审判长 刘书涵]:
    本院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这种自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以现代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网络能够实现瞬间的全球即时通信,这种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损害后果更大。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岳屾山原发或转发的涉案博文是否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二、岳屾山转发赵勇博文的行为是否侵犯黄淑芬的隐私权;三、微梦创科公司是否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隐私权。
    [09:40:01]
  • [审判长 刘书涵]:
    一、岳屾山原发或转发的涉案博文是否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于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是加害人采取侮辱、诽谤、披露他人隐私等多种方式破坏他人名誉,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如果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就可能构成对他人的诽谤;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即应“就事说事或论事”,不随意由事及人,使用侮辱、贬损的语汇针对他人的人身特质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否则构成对他人的侮辱。
    [09:43:03]
  • [审判长 刘书涵]:
    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网络侵权责任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对行为人于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判断时,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特别是其注意义务程度或边界的判断,应根据行为人的职业、影响力及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
    [09:43:39]
  • [审判长 刘书涵]:
    本案中,岳屾山不仅是网络大V,还是执业律师,对于黄淑芬与赵勇的系列案件,岳屾山的身份存在从事件旁观者到知情者和相关者的转变。同时,涉案博文既有原发又有转发。因此,考量岳屾山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时,应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判断。
    [09:44:04]
  • [审判长 刘书涵]:
    (一)提供法律咨询之前,岳屾山原发或转发的博文是否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1.提供法律咨询之前,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并发布评论是否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捷的特点,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在转发言论时,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属于对网络用户过高的要求。据此,只有当被转发言论存在凭借转发者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识别、就能判断的失实或侮辱、诽谤等情形,转发者属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其才具有过错,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09:45:34]
  • [审判长 刘书涵]:
    本案中,岳屾山作为拥有相当粉丝量和受关注度较高的网络大V,且其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执业律师,对于法律事务具备高于普通网民的判断能力。基于其影响力和专业能力,在其发布与法律有关的博文之时,更容易受到关注,引导舆论走向。故其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之时,并未作出修改,亦没有添加或者修改视频标题,故关键在于,涉案视频中是否含有岳屾山以其基本专业知识可以识别的明显的破坏他人名誉之处。从黄淑芬主张的涉案视频中的言论来看,包含赔偿协商、法院处理等环节,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况;涉案视频反映出黄淑芬存在未履行判决、转移财产等情形,“耍赖”一词系符合赵勇身份和情景的评价,体现出的情感可以理解且在正常幅度之内;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前,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岳屾山发布的评论(即第1、2篇涉案博文)系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属于就事论事的普及法律知识范畴,评论的动机是为了促进社会事务的良性发展,发表评论是出于善意而非恶意,并无不当之处。故即便岳屾山拥有网络大V和执业律师双重身份,其亦尽到了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高于一般公众的注意义务,其转发涉案视频的行为和发布的相关评论,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09:45:58]
  • [审判长 刘书涵]:
    2.提供法律咨询之前的涉案博文,是否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黄淑芬主张的第4篇、第5篇涉案博文是岳屾山对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进一步解读,没有对黄淑芬诽谤、侮辱的内容,岳屾山作为执业律师,评论与法律相关的热点事件,并无不当之处,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09:47:10]
  • [审判长 刘书涵]:
    (二)提供法律咨询并成为代理人之后,岳屾山原发或转发的博文是否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2017年11月28日,岳屾山向赵勇提供第943号判决书强制执行阶段的法律咨询服务,同年12月6日岳屾山成为赵勇一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岳屾山提供法律咨询包括成为代理人后,其已经从事件旁观者的身份转变为事件知情者和相关者,已经明知或应知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其应承担较前一个阶段更高的注意义务。综合考虑岳屾山网络大V和执业律师的双重身份及网络传播的特点等多种因素,其应当自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开始承担相较于普通转发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简言之,该严格的注意义务从接触案件即产生,而不是代理案件才产生。
    [09:47:59]
  • [审判长 刘书涵]:
    1.提供法律咨询并成为代理人之后的涉案博文是否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第6篇涉案博文,黄淑芬主张是挑衅,对此本院认为,岳屾山的博文表达了他的态度,该表达并未超过合理限度,并无不当之处。第8篇涉案博文是岳屾山作为代理人,转发赵勇的博文并进行的评论,岳屾山发布这篇博文时选择了“教科书式耍赖”这个话题。这个话题与涉案视频的题目一致,并无不当之处。第11篇涉案博文,其中认为黄淑芬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建议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言论,即使当作岳屾山本人对于法律的理解也尚在合理限度。首先,共同还贷的行为属实,其次,不能要求律师的观点必须与法院的认定一致。如果律师的观点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就不能发表意见,将会剥夺律师的言论自由。第12篇和第14篇涉案博文,黄淑芬认可事实部分属实,但仍然主张侵犯其权利,对此本院认为,两篇博文部分内容是黄淑芬事件的进展的客观表述,并无侵权之处。综上,岳屾山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成为代理人之后,发布的涉案博文不存在侮辱和诽谤的内容,即便按照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来判断,其发布的涉案博文仍然不构成侵权。
    [09:48:39]
  • [审判长 刘书涵]:
    2.针对与法院相关的言论是否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第3篇涉案博文(提供法律咨询前发布的博文,合并在此一并论述)评论到“希望执行法院能依法履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第7篇评论提到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期待执行法院认真履职,维护法律权威。”第15篇涉案博文转发了相关法院的博文《关于黄淑芬交通肇事罪一案的情况通报》。黄淑芬主张上述言论或是有所暗示,或是是向法院施压,本院认为上述内容或是复述法院追求的工作目标,或是转发法院的工作通报,其内容在于希望法院依法履职,没有对黄淑芬侮辱、诽谤之处,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09:49:54]
  • [审判长 刘书涵]:
    3.黄淑芬主张的证明关系的涉案博文应当如何认定
    第9、10、16、17篇涉案博文,特别是第16篇是案外人刘同的博文,黄淑芬主张没有侵权内容,但是要证明赵勇、刘同和岳屾山的关系,如前文所述,对于岳屾山身份的转变,本院已经予以考量;刘同与岳屾山的朋友关系与法律上的意思联络、共同行为并无必然联系;刘同是否侵权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另,第13篇涉案博文指向对象为黄淑芬之女刘明月,如刘明月认为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应由其另行主张,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同理,黄淑芬主张的对其女儿的影响,亦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岳屾山提供法律咨询之后的涉案博文仍然没有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09:50:42]
  • [审判长 刘书涵]:
    (三)提供法律咨询并成为代理人之后,岳屾山对于此前发布的博文是否要承担删除的义务
    岳屾山成为事件知情者和相关者之后,由于其有条件了解相关案件的情况,能够对转发与案件相关的博文是否涉嫌侵权进行判断,其注意义务高于其作为旁观者的阶段。网上发布的言论,如果不经删除,始终构成公共言论的一部分,如果存在不当性,发布者应当负有删除的责任。据此,有必要对岳屾山此前发布的涉案博文重新审查判断,如果存在不当,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处理。
    [09:51:16]
  • [审判长 刘书涵]:
    关于黄淑芬主张的涉案视频中的言论是否侵权,本院从涉案视频题目与内容一致性、叙事结构、上下文的含义及语境、表达的中心思想、岳屾山的评论内容等方面进行整体判断和认定。涉案视频的主题在于“教科书式耍赖”,涉案视频中“肇事司机一分钱没有履行赔偿”“转移财产”构成了支撑上述主题的重点情节。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时一并发表的评论亦是围绕着“不执行生效判决”展开。与此相关,黄淑芬主张“一分钱没有履行赔偿”“转移财产总价超过百万”是虚假事实,“耍赖”系侮辱性词汇。
    [09:52:44]
  • [审判长 刘书涵]:
    首先,关于“一分钱没有履行赔偿”,结合涉案视频上文“判决下达日期是2017年6月8日,一直到今天”和下文“判决金额是85万元,扣除了76 000元”,可以认定赵勇要表达的意思是黄淑芬对于判决书确定的85万元的义务没有履行,而这是属实的。如果赵勇故意表达黄淑芬没有赔偿过事故伤者的意思,其不会提到黄淑芬在判决前赔偿过的“76 000元”。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视频于2017年10月摄制,在此之前的2016年5月24日人保唐山分公司赔偿赵香斌30.8万元,后人保唐山分公司又赔偿了11.2万元,这些事实在涉案视频中确实没有体现,但是在赵勇陈述黄淑芬未履行判决情节属实的情况下,要求普通人精确地、面面俱到地说明所有情况过于苛求,会陷入发表言论动辄得咎的境地,限制公民正当的表达。
    [09:53:16]
  • [审判长 刘书涵]:
    其次,关于“转移财产”一事,根据生效判决书载明的事实,黄淑芬之女刘明月在发生事故之前认购了一处房产,在认购款中有黄淑芬的出资,发生事故之后,刘明月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房产总金额528 306元,买受人需在合同签署前支付178 306元(已支付),剩余房款350 000元以贷款的形式支付。”黄淑芬、刘明月作为借款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唐钢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根据执行法院通报载明的事实,在发生事故后,刘明月购买了一辆汽车,但是未查询到有黄淑芬出资的情况。综合上述情况,发生事故之后,刘明月确有取得房产和车辆的事实发生,黄淑芬有不履行判决的情形,赵勇作为伤者之子称其转移财产事出有因。需要指出的是,在发生事故后,黄淑芬并非一定要停止所有经济活动,但是应当明确:生命权高于其他权利,黄淑芬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在事故伤者生命危急之时,应当尽力救助;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后,黄淑芬在明知需要对事故伤者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签订合同,以其主动行为负担巨额债务,影响对事故伤者人身债务的清偿。
    [09:53:52]
  • [审判长 刘书涵]:
    最后,对于“耍赖”一词是否构成侮辱,只审查言辞本身是否具有侮辱性是不够的,还必须考察言辞在具体语境中的关联性,尤其是与之相关的视频内容的真实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20日,唐山中院将黄淑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载明黄淑芬系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上述情形与涉案视频中黄淑芬所称“我是收入不低,我得还贷款啊”一语相互印证,由此可知,黄淑芬的陈述与其行为是相符的,其行为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主观上亦无履行判决义务的意愿,且优先选择偿还其他贷款。在上述情形之下,赵勇作为伤者之子认为其在“耍赖”有一定缘由,与赵勇的身份和其所处场景相符。
    [09:55:23]
  • [审判长 刘书涵]:
    对于黄淑芬主张的其他亲历性情节,岳屾山并非事件的当事人,对于其真实性没有办法证明,在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之时,评论内容亦围绕“不执行法院判决”,并未强调或渲染其他细节,如果黄淑芬主张岳屾山明知或应知相关情节失实,黄淑芬应当举证予以证明。故在黄淑芬对此未予举证的情况下,本院难以支持其相应主张。
    [09:56:18]
  • [审判长 刘书涵]:
    综上,由于涉案视频中不存在黄淑芬所主张的失实和侮辱内容,即使在岳屾山知道相关案件情况之后,其亦不负有删除的义务。
    [09:56:51]
  • [审判长 刘书涵]:
    岳屾山在提供法律咨询之前发布的其他涉案博文仅是法律法规的解读,即便重新审查,仍然没有不当之处,岳屾山不负有删除的义务。
    [09:57:25]
  • [审判长 刘书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各界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持否定态度。黄淑芬的行为与社会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尽力救助伤者”“尽自己最大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等主流价值观不相符合,因此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事件。涉案视频经包括岳屾山在内的微博用户的大量转发,各类媒体跟进报道,黄淑芬迅速成为广为人知的话题人物,在此过程中,其收到来自众多不明人员的谩骂短信,其中有些短信内容言辞过激,出现了对黄淑芬的人身攻击。
    [09:57:48]
  • [审判长 刘书涵]:
    一般来说,公众对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事件进行批评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批评客观上会促进个人向好、社会向善,会促使被批评者反思改正,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但是,批评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评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变为不加约束的谩骂或谴责,则背离了批评的目的,不利于理性、文明、友善社会氛围的形成。因此,即便是出于善良的目的,这种不加限制的表达,也会导致异化的结果。
    [09:57:56]
  • [审判长 刘书涵]:
    虽然岳屾山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但是其作为律师代理人和网络大V,在黄淑芬事件已经引起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仍持续发布与案件相关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黄淑芬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但在这样的负面舆论场下,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黄淑芬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对此,岳屾山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
    [09:58:53]
  • [审判长 刘书涵]:
    二、岳屾山转发赵勇博文的行为是否侵犯黄淑芬的隐私权
    公民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满足被告实施了加害行为、被告有主观过错、原告存在隐私被侵害的后果、被告的加害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四个要件。
    本案中,黄淑芬就赵勇微博存在侵犯其隐私的内容未予以举证,岳屾山又非发布者或转发者,在黄淑芬已经明确确认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中没有涉及其隐私内容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岳屾山并未实施加害行为,岳屾山并未侵犯黄淑芬的隐私权,对黄淑芬的相应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09:59:04]
  • [审判长 刘书涵]:
    三、微梦创科公司是否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隐私权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本院已经认定网络用户岳屾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微梦创科公司未对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采取删除措施并未侵权。
    [10:00:07]
  • [审判长 刘书涵]:
    综上所述,黄淑芬对于岳屾山和微梦创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0:00:15]
  • [审判长 刘书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黄淑芬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书涵
    审 判 员 朱 阁
    审 判 员 张连勇
    二O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鲁 宁
    书 记 员 黄立旺
    [10:00:41]
  • [审判员 朱阁]: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
    [10:01:51]
  • [原告代理人]:
    需要纸质判决书。
    [10:02:06]
  • [被告代理人]:
    需要纸质判决书。
    [10:02:25]
  • [被告代理人]:
    同意电子送达。
    [10:02:44]
  • [审判长 刘书涵]:
    现在闭庭。
    [10:06:30]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11:58]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0:12:07]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0:12:40]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