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6月27日9时,丰台法院审理“成为股东却不知情 诉工商局撤销登记”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11:5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强,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赵先生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工商登记行政诉讼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2:07]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13:47]
  • [主持人]:
    原告赵先生起诉称,2018年,他所在的工作单位查出他是某公司的股东,但他对自己登记成为股东的事实毫不知情。经查询,资料显示原告确实被登记为某公司股东,但一系列签字并不是本人签署。
    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将原告登记为某公司股东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存在,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将原告登记为某公司股东的行政行为。
    [09:13:57]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行政庭法官郑文静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4:53]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15:45]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09:19:02]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20:29]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先生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工商登记行政诉讼一案。
    [09:20:41]
  • [审判长]:
    本案由审判员郑文静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王连弟、李凤霞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分别由王培松、姜尚言担任。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在开庭前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09:23:58]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收到?对于这些事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09:39:32]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
    [09:40:33]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收到?对于这些事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09:40:4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
    [09:40:5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责任。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09:41:04]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赵先生起诉称,2018年,他所在的工作单位查出他是某公司的股东,但他对自己登记成为股东的事实毫不知情。经查询,资料显示原告确实被登记为某公司股东,但一系列签字并不是本人签署。
    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将原告登记为某公司股东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存在,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将原告登记为某公司股东的行政行为。
    [09:41:33]
  • [审判长]:
    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
    [09:42:00]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起诉书所列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将原告赵先生登记为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的行政行为;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42:14]
  • [审判长]:
    被告宣读答辩状。
    [09:43: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局作出的将原告赵先生登记为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已经履行了法定审查职责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该行政行为合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43:23]
  • [审判长]:
    首先由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09:48:2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
    2、指定(委托)书及相应人员身份证)。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5、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证据1-5证明北京某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档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
    [09:48:36]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09:49:17]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5来源的真实性认可,但是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上的签名,不是原告本人签署。
    [09:49:27]
  • [审判长]:
    原告方,除了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外的其他材料上赵xx的签字是否认可?
    [09:50:00]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不认可,对于档案材料中所有赵xx的签字都不是原告本身签署。
    [09:50:17]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
    [09:50: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局在收取第三人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申请材料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09:50:50]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09:51:4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举证完毕。
    [09:52:03]
  • [审判长]:
    被告方,就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09:52: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条。
    [09:52:24]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被告的法律依据发表意见。
    [09:52:46]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对于法律依据本身认可,但是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不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09:53:06]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
    [09:53: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局是依法对被诉设立登记进行的审查、登记,故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09:53:55]
  • [审判长]:
    被告方,法律依据是否出示完毕?
    [09:54:1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出示完毕。
    [09:54:31]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09:54:43]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1、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第三人公司的登记情况。
    2、指定委托书。
    3、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证据2、3证明赵xx的签字不是原告本人签署,是虚假材料。
    4、长城司鉴(2019)文鉴字第xxx号《文书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上赵xx的签字不是原告本人所签。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不足。
    [09:55:07]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09:56: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1-4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应当由申请人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09:57:48]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
    [09:58:13]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首先申请人是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不是原告,对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原告是不知情的,认可被告说的“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应当由申请人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09:58:26]
  • [审判长]:
    原告方,继续举证。
    [09:59:21]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举证完毕。
    [09:59:32]
  • [审判长]:
    原告方,针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提起过行政复议?
    [09:59:46]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01:47]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如何得知被诉行政行为的?
    [10:02:00]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现在的工作单位是银行,单位在内部查询时其工作单位的性质是金融机构,单位查出原告是第三人公司的股东。
    [10:03:38]
  • [审判长]:
    原告方是什么时候得知的?
    [10:04:06]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2018年10月10日。
    [10:04:22]
  • [审判长]:
    原告方,与第三人公司是否有相关关联?
    [10:06:13]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曾经于2015年在北京工作,其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出纳,经过事后查询该公司的股东是张某,其也是第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这一点上是有牵连的。原告在入职时提交过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可能存在被他人冒用的情况,被登记为第三人公司的股东。原告与第三人公司没有直接的工作、金融上的关联。
    [10:07:54]
  • [审判长]:
    原告方,之后是否找过第三人公司或者张某?
    [10:11:00]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找不到。
    [10:11:16]
  • [审判长]:
    被告方,现在第三人公司是否进行过变更?
    [10:11: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只有一个设立登记,目前公司为开业状态。
    [10:12:03]
  • [审判长]:
    被告方,第三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何时提出?
    [10:12:5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2015年3月25日。
    [10:13:02]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就事实和证据方面是否还有补充?
    [10:13:21]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13: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13:42]
  • [审判长]:
    本案经过法庭审查和当庭质证,合议庭认为,法庭调查可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应根据本案的事实,就被告的主体、职权范围、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阐述。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13:53]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根据原告被告提交的登记材料,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等赵xx的签字从字迹上可以看出是一个人书写,通过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公司章程上的赵xx的签字不是原告本人签署,故被诉登记材料中的原告签字均不是原告本人所签。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10:14:16]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15:2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被告作出的第三人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被告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
    [10:15:36]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0:15:50]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被登记为第三人公司的股东非常冤枉,同时给原告带来了潜在的法律上的风险,原告单位对其目前股东身份也是表示怀疑,给原告造成很大的困扰。原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第三人公司股东的。
    [10:16:07]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0:16: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16:3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首先有原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10:16:45]
  • [被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16:51]
  • [审判长]: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10:17: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17:09]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看阅笔录,无误签字。现在休庭。
    [10:17:44]
  • [审判长]: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40:27]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