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法官庭审中

法庭调查

举证质证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2
7月2日10:40,通州法院审理“称未能完成施工 要求解除并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未能完成施工 要求解除并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7:02]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0:29:56]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32:30]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祖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北京某联合技术有限公司副经理,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阚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0:49:06]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10:49:57]
  • [原告]:
    没有异议。
    [10:51:57]
  • [被告]:
    没有异议。
    [10:52:06]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台湖法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10:53:10]
  • [审判员]: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及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批准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明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薛兵、人民陪审员张立红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李春雨,书记员云雪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0:53:55]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0:58:30]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0:58:40]
  • [审判员]:
    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10:59:14]
  • [原告]:
    听清楚了。
    [10:59:28]
  • [被告]:
    听清楚了。
    [10:59:3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1:01:54]
  • [原告]: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28日签订《温室项目承建合同》,约定被告公司为原告承建现代温室项目施工建设,合同过程总造价14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多次支付被告工程款共计800余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将工程所需设备、材料运输至施工现场,也没有按照工程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安装。现要求解除《温室项目承建合同》,被告赔偿因工程不能按期完成的实际损失200万元,被告承担律师费1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1:04:55]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11:06:53]
  • [被告]:
    原告将其单方停工停电归咎于被告未完工,并非事实,原告起诉书中说重新进行了建设,经过一审现场勘查施工照片,可以看出原告在我方施工基础上未进行任何施工;在一审过程中,标的物被政府拆除,并给予补偿,原告隐瞒了该事实,我方一审审理之后去现场勘查,发现已经因政府绿化项目被拆除,并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补偿金额9000多万,原告在一审诉讼中隐瞒歪曲事实,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是市政拆迁拆除,并非我方未完工,违约未完成的责任在原告公司,这在一审二审过程中被认定,且二审判决已经认定了原告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一审过程中进行了鉴定,但是造价鉴定机构因无司法鉴定资质,我方已经提出异议,对于鉴定人员签字,我方也已经提出司法鉴定,一审法庭没有予以核实或鉴定,所以一审司法鉴定我方不认可,现重新鉴定,原有标的物已经丧失,丧失的原因在原告,我方认为本案工程款金额,应付工程款金额,应付我方工程款的金额,应当维护我方权利;在一审过程之中,我方已经提出该工程可以继续施工,只要给我方工程进度款,但一审时原告不同意我方继续施工,现在已经不具备继续施工的条件,我方不同意退还工程进度款;一审过程中我方进行了反诉,并提交了证据,请求法庭支持被告反诉请求。
    [11:12:49]
  • [审判员]:
    被告反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是否有变化
    [11:19:07]
  • [被告]:
    没有变化
    [11:19:21]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发表答辩意见
    [11:19:35]
  • [原告]:
    不同意被告反诉请求,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出的损失部分,包含已采购的安装设备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工人设备等损失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单方停工后,没有人员在场,全部撤离,不存在工人及设备的误工损失,其已采购的设备材料,属于种类物,不是专用于本工程,不应计算在工程造价中,综上请求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11:19:50]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11:23:49]
  • [原告]:
    听清楚了。
    [11:24:01]
  • [被告]:
    听清楚了。
    [11:24:12]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有证据补充提交
    [11:24:24]
  • [原告]:
    没有
    [11:24:36]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证据补充提交
    [11:24:48]
  • [被告]:
    没有
    [11:24:59]
  • [审判员]:
    双方,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11:25:13]
  • [原告]:
    没有
    [11:25:28]
  • [被告]:
    没有
    [11:25:3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人身攻击性言行。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26:05]
  • [原告]:
    坚持庭上意见
    [11:26:17]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28:36]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28:48]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11:29:10]
  • [原告]:
    没有
    [11:29:20]
  • [被告]:
    没有
    [11:29:30]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1:29:4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
    [11:29:55]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及反诉请求
    [11:30:0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1:31:00]
  • [原告]:
    同意法庭调解
    [11:31:19]
  • [被告]:
    同意法庭调解
    [11:31:30]
  • [审判员]:
    法庭调解庭后进行。现在休庭,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11:32:43]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33:15]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