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办公大楼

审判员与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法庭全景
7月9日9时,密云法院审理“撞倒路边停靠自行车 自行车主受伤诉法院索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方晴,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今天我院审理的是“撞倒路边停靠自行车 自行车主受伤诉法院索赔偿”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1:49]
  • [主持人]:
    下面我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郭某诉称,2018年5月5日晚,在北京市密云区某红绿灯路口,被告胡某楠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将原告正在路边停靠的自行车撞到,致使原告受伤。此事故由胡某楠承担全部责任。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1700余元,其他损失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增加。
    [09:02:12]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09:06:58]
  • [原告 郭某军]:
    原告:郭某军,男,1968年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密云某小区。
    [09:08:1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冯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军,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9:1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刚,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未到庭)。
    [09:09:27]
  • [被告 胡某楠]:
    被告:胡某楠,女,1995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09:09:52]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罗某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霞(胡某楠母亲),女,住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
    [09:10:18]
  • [被告 某保险公司]: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09:10:56]
  • [被告 保险公司代理人 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09:11:40]
  • [审判员]:
    经审查,原、被告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12:11]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密云区人民法院今天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郭某军诉被告胡某楠、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孟娜独任审判,法官助理王爽,书记员郑晓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郭某军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军与被告胡某楠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霞、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尽的诉讼义务(略)。
    [09:12:18]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状副本。
    [09:13:01]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冯某军]:
    诉讼请求有所变更,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请求被告赔偿我医药费1762.88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38454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7200元,鉴定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合计62116.88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与诉状一致(内容略)。
    [09:13:15]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09:13:31]
  • [被告 保险公司代理人 郝某]:
    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原告合理的损失。同意在保险限内予以赔偿。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同意赔偿。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待质证和辩论阶段发表具体的意见。
    [09:19:30]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罗某霞]: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涉案车辆登记在胡某楠母亲罗某霞也就是我名下,车辆归我所有使用,事发时是我女儿胡某楠在开车,事发后我方为原告垫付过住院期间的护工费11800元,住院费28972.21元,急诊费用460.94元。希望法院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我所垫付的费用。
    [09:20:18]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
    [09:20:31]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冯某军]:
    交通事故书原件1份、诊断证明原件4张、医疗费票据原件10张、电工特种作业证件复印件一份、劳动雇佣合同复印件一份、收条原件3张、交通费票据粘贴页17张、滴滴出行电子发票4张、住院病历原件2份、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原件各一份。
    [09:30:33]
  • [审判员]:
    被告有证据提交吗
    [09:34:46]
  • [被告 保险公司代理人 郝某]:
    没有。
    [09:34:51]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罗某霞]:
    诊断证明原件2张、医疗费发票原件原件4张、出院结算凭证原件2张、住院清单原件2份、护理费协议护理费发票原件各1份、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
    [09:35:20]
  • [审判员]:
    下面由保险公司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09:35:25]
  • [被告 保险公司代理人 郝某]:
    对于原告提交的医疗费部分认可具体数额由法院核实,对于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不认可,滴滴出行的发票与后期诊断日期不一致,交通费用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对于事故书认可,对于误工费部分原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所以不同意赔偿误工费,
    [09:35:34]
  • [被告 保险公司代理人 郝某]:
    护理费因住院期间住院58天,护理费由被告方垫付,鉴定意见护理期为60天,故出院后同意给两天护理费,每天按照家庭护理一百元计算,营养费参照鉴定标准营养期为60天,每天同意赔偿30元,交通费由法院酌情考虑,鉴定费不同意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补充一下,被告提供的护理费是59天,所以原告出院后的护理改成1天。对于 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可,医疗费部分由法院核实。
    [09:35:54]
  • [审判员]:
    胡某楠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09:36:0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罗某霞]: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我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
    [09:36:26]
  • [审判员]:
    胡某楠方,你们是否为原告提供了交通费?
    [09:45:43]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罗某霞]:
    出事后是我开车带着原告去的医院,其他交通费没有出过。
    [09:45:54]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09:46:0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冯某军]:
    对于胡某楠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
    [09:46:11]
  • [审判员]:
    双方对于证据部分还有无补充?
    [09:46:2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冯某军]:
    庭后提交电工证的原件。
    [09:46:31]
  • [被告 保险公司代理人 郝某]:
    对于原告提交的电工证复印件没有异议,但是不同意支付误工费。
    [09:46:41]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冯某军]:
    那就没有新证据提交。
    [09:46:50]
  • [审判员]:
    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47:00]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冯某军]:
    原告2014年取得了工业工程助理工程师,作业类别是高压电工作业,根据北京市2018年按照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76908元除以12乘以6计算的,因为原告是专业技术类的电工。
    [09:47:11]
  • [审判员]:
    有工作单位吗?
    [09:47:3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冯某军]:
    他有电工本,有需要的话去给做电工的活,没有具体工作单位。原告的护理费在出院后也存在护理,不包含在鉴定意见的护理期内,交通费由法院酌定,没有其他辩论意见了。
    [09:47:4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09:47:59]
  • [被告 保险公司代理人 郝某]:
    没有。
    [09:48:0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罗某霞]:
    没有。
    [09:48:18]
  • [审判员]:
    双方均表示没有新证据提交,法院不再给举证期,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09:48:5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冯某军]:
    坚持诉讼请求
    [09:49:08]
  • [被告 保险公司代理人 郝某]:
    坚持答辩意见
    [09:49:16]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罗某霞]:
    坚持答辩意见
    [09:49:24]
  • [审判员]:
    今天庭审至此,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09:49:31]
  • [主持人]:
    庭审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院案件的关注。
    [09:49:5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5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