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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9时,怀柔法院审理“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案件办理情况 举报人诉至法院要求公开”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刘雅坤,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09:10:44]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案件办理情况 举报人诉至法院要求公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怀柔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09:11:08] - [主持人]:原告诉称,2019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处申请信息公开事宜,要求公开对某超市销售蜂蜜生产日期模糊一案进行查处及查处的相关材料,被告对其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不服,故诉至法院。[09:11:36]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11:57]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12:12] - [主持人]:原告张某,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北京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科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员。[10:06:41] - [审判长]:双方对被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10:06:48]
- [原、被告]:无异议。[10:07:03]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张某、被告北京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怀柔区市场监管局)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庭准予原告张某、被告怀柔区市场监管局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怀柔区市场监管局委托代理人王磊、刘波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怀柔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志军作为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2019)京0116行初113号,原告张某诉被告怀柔区市场监管局要求撤销被告怀柔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京怀市监信息公开告字〔2019〕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臧振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桂凤、人民陪审员高子淇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旭担任法庭记录。对此原、被告是否听清?[10:07:13] - [原、被告]:听清了。[10:07:27]
- [审判长]: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1.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可以要求更换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2.提供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4.最后陈述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是: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4.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对此原、被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0:07:38]
- [原、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0:07:49]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10:07:56]
- [被告]:没有。[10:08:06]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式进行。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被告陈述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10:08:17] - [被告]:宣读《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略)。[10:08:27]
- [审判长]:原告,你要求撤销的是被告刚才宣读的这份告知书吗?[10:08:36]
- [原告]:是的。[10:08:43]
- [审判长]:原告陈述诉讼意见[10:08:52]
- [原告]:宣读起诉状(内容略)。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10:08:59]
- [审判长]:被告陈述答辩意见。[10:09:17]
- [被告]:宣读答辩状(内容略)。[10:09:26]
- [审判长]:合议庭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并结合原告诉讼主张及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确定本案的审理重点是: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合法。原、被告对合议庭确定的审理重点有无异议?[10:09:33]
- [原、被告]:没有异议。[10:09:42]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实施行政行为的职权范围及法律依据。[10:09:50]
-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职权范围,依法履行法定职责。[10:10:01]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实施行政行为的职权范围和法律依据有无异议?[10:10:14]
- [原告]:没有。[10:10:22]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被告方举证。[10:10:30]
- [被告]: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封复印件、京怀市监信息公开回字〔2019〕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EMS邮单复印件和邮件查询单各1份。证明被告在办理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制发政府信息告知书合法有效。[10:10:37]
- [原告]:真实性认可,我是邮寄的申请表,对证明目的不认可。[10:10:47]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举证。[10:11:46]
- [原告]: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函收据复印件和邮件查询单各1份。证明原告2019年5月24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11:59]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0:12:08]
- [被告]:认可。[10:12:16]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12:29]
- [原告]:证据2,京怀市监信息公开回字〔2019〕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各1份。证明被告以邮寄的方式向我邮寄了政府信息告知书。[10:12:38]
- [审判长]:原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10:12:48]
- [原告]:好的,我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作为起诉的依据。[10:12:55]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0:13:05]
- [被告]:无异议,认可。[10:13:12]
- [审判长]: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10:13:20]
- [原告]:没有了。[10:13:27]
- [审判长]:对证据方面,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补充意见?[10:13:35]
- [原、被告]:没有。[10:13:43]
- [审判长]:举证质证结束,现在审查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由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具体理由。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第2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7第3款、第20条,《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第1范围、2依据、8立案、9调查取证文书、9.4.2其他证据材料。
由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10:13:52] - [原告]:被告适用法律不正确,故意扭曲法律事实,不属于办案信息,行政机关办案过程和本案争议的无关联性,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是必须要公开的。[10:14:06]
- [审判长]:现在审查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请被告说明做出被诉的行政行为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10:14:15]
-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33、36条。我局于2019年5月25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6月11日制作公开回执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6月12日邮寄送达给原告。[10:14:26]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10:14:36]
- [原告]:没有异议。[10:14:46]
- [审判长]:原告是何时、以何方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申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10:14:53]
- [原告]:2019年5月24日以邮政挂号信形式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立案审批表、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要求公开的形式是纸质复印件加盖被告公章。[10:15:04]
- [审判长]:被告是何时收到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是如何处理的?[10:15:13]
- [被告]:被告在2019年5月25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于2019年6月11日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年6月12日邮寄送达给原告,针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我们依据程序及法律规定进行了告知,告知的内容是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属于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告知原告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10:15:22]
- [审判长]:被告,原告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其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10:15:33]
- [被告]:不可以,原告不是行政执法案件的当事人,而且该案还在调查过程中,原告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取。[10:15:43]
- [审判长]:原、被告对事实方面还有补充意见吗?[10:16:27]
- [原、被告]:没有。[10:16:45]
-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以及法庭向当事人的询问,法庭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
法庭审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16:53] - [原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符合该规定,是必须要公开的,被告扭曲法律事实不予公开是违法的,有书面辩论意见。[10:17:06]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17:19]
- [被告]:针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我们按照程序进行了办理,原告的诉求是断章取义,我们已经在公开告知书里明确说明了理由,因为是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但是原告的诉求里说被告以过程稿等不予公开,没有提执法案卷信息,原告说包庇不法商家没有依据。[10:17:27]
- [审判长]:下面进行自由辩论。[10:17:37]
- [原、被告]:没有。[10:17:4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最后陈述意见。[10:17:53]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18:03]
- [审判长]:被告最后陈述意见。[10:18:13]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18:24]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经过今天庭审,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但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合议予以确认,现在休庭,故本案不当庭宣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请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0:18:34]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赵旭和网管员马天骥。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怀柔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0:18:43]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1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