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直播员

法庭调查

法官庭审中

庭审现场
7月18日9时,通州法院审理 “采购运输机未给货款 买家被诉法庭索赔”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采购运输机未给货款 买家被诉法庭索赔”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6:17]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10:12]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14:38]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09:16:35]
  • [原告]:
    没有。
    [09:17:08]
  • [被告]:
    没有。
    [09:18:18]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三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钱笑独任审理,书记员张雨嫣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09:19:38]
  • [原告]:
    听清楚了。
    [09:20:56]
  • [被告]:
    听清楚了。
    [09:21:0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首先由原告陈述你方诉讼请求,并简单说明你方事实和理由。
    [09:21:15]
  • [原告]:
    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8月4签订的《带式运送机采购合同》;
    2.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货款1 998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逾期付款利息计算)
    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99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带式运送机采购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分别于2017.8.17日及2018.4.12日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999000元。2018.9.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发货告知函》通知被告将设备送至北京市平谷区某建筑垃圾处理中心。2018.9.14日要求原告支付全部货款。2018.9.22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故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违约,申请解除合同。
    [09:25:15]
  • [审判员]:
    被告,陈述你方答辩意见。
    [09:26:01]
  • [被告]:
    第一,合同签订后,被告方完成了相关的加工生产,一直等待原告方的发货通知,但是原告的项目落实问题多次更改发货时间,在此期间原告方多人次到被告方处查看生产情况,对于生产情况知情,双方协商过付款问题,无论如何原告截止目前没有相按照合同约定的向被告方发送正式通知,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告方收到原告的货款是事实,但是被告没有违约行为,退一步讲,就合同约定而言,如果一方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为货款的30%,该约定标准明显超过法律规定,即使被告方违约也只能按照银行的利息,该利息为原告的损失,原告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没有依据。
    [09:30:2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09:32:58]
  • [原告]:
    第一组证据
    证据一带式输送机器采购合同,其中约定了合同价格333万元以及付款的进度和条件,并约定了交货时间和地点,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了乙方代表为杨某及通知方式;
    证据二、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银行客户回单,证明我方的付款情况;
    证据四发货通知的邮件和通知函
    证据五2018年9与14日被告方杨某回复的邮件,其中被告要求我方支付全部款项
    第二组证据
    证据六被告发送的电子邮件;
    证据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银行客户回单;
    证据八会议纪要,其中说明了被告需要支付的款项情况,被告并未同意并签字
    证据九现场情况说明,证明被告现场查看了情况,其不能提供已经加工完成的自制件的清单,外购件并未加工;
    证据十电子邮件(内容同证据五,重复提交)
    第二组证据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支付了货款999000元,但是被告并不具备发货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发货,被告要求原告提前支付货款没有合同依据,在合同期间届满前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在合同期满后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我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组证据
    证据十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的信息,载明被告作为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
    证据十二企业信用报告,载明被告作为被执行人和涉及的裁判文书等情况,载明被告债台高筑,已经明显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我方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提前支付款项没有合同依据,具有明显恶意
    [09:45:47]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陈述质证意见。
    [09:47:24]
  • [被告]:
    证据一真实性认可,合同约定了双方的联系电话和传真,但是没有约定具体接受通知的电子邮箱地址,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为合同款项的30%,不符合法律对于违约金标准的规定;
    证据二、三真实性认可,无异议;
    证据四、五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么发传真要么书面邮寄发送发货通知,原告方所谓的电子邮件我方并不清楚,,所谓的电子邮箱的回件被告方不清楚,也不是被告方的意思,按照被告的惯例,回函都有标准的加盖印章的联系函;
    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七真实性认可,无异议;
    证据八真实性认可,原告方多人次到被告处查看生产情况,2018年的1月份,自制件已经生产完毕,外购件存在落实问题,会议纪要是双方在一起协商的情况,原告方将会议纪要拿走后没有回签给我方,我方提供了两个方案,由原告方选择,并没有强迫原告;
    证据九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是原告方单方制作的,与会议纪要不符,不符合客观事实;
    证据十质证意见同证据五;
    证据十一、十二无论是否真实,都与本案无关
    [09:51:54]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09:52:32]
  • [被告]:
    没有证据。
    [09:52:4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对事实还有补充?
    [09:52:56]
  • [原告]:
    没有
    [09:53:16]
  • [审判员]:
    被告对事实还有补充?
    [09:53:30]
  • [被告]:
    没有。
    [09:53:44]
  • [审判员]:
    法庭对于原、被告双方当庭认可的证据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法庭暂不予确认,确认与否以最终的判决为准。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人身攻击性言行。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5:09]
  • [原告]:
    第一,双方合同约定了通知方式和联系人,双方沟通是通过被告的联系人进行沟通,被告对于原告的发货通知不予认可,实际上前面被告一直是通过联系人杨某进行沟通,被告不能只认可前面的情况,这是自相矛盾的;第二,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除此之外,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被告在诉讼缠身的情况下仍要求原告付款充满恶意;最后,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有合同依据并符合法律规定。
    [09:56:49]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7:14]
  • [被告]:
    第一,合同约定的产品是定制产品,并非通用的产品,被告已经完成了自制件的生产,原告方是明知的,现在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是对双方不利的,损失会更大,本案的合同只有继续履行才是双赢的,如果按照原告所述被告方已经丧失了履约能力,假如被告方破产了原告的款项也拿不回来,所以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才是正确的选择;第二,我方不回避我方确实存在资金周转的困难,本案最大的问题就是外购件的款项支付问题,我方之前有过解决本案类似纠纷的方案;第三,如果原告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我方坚持答辩意见中的意见。
    [09:59:35]
  • [审判员]:
    双方辩论意见还有补充?
    [10:00:00]
  • [原告]:
    没有。
    [10:00:23]
  • [被告]:
    没有。
    [10:00:4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0:01:07]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01:19]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01:3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0:01:43]
  • [原告]:
    庭后协商
    [10:01:58]
  • [审判员]:
    鉴于此 ,调解工作庭上不再进行。另行开庭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看笔录签字。
    [10:02:1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02:32]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