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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10时,通州法院审理 “称出借三百万 对方不还款”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出借三百万 对方不还款”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07:32]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0:10:54]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0:11:20]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某红,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楠,女,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10:15:44] - [原告]:没有[10:17:20]
- [被告]:没有[10:17:27]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王某红诉被告王某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钱笑独任审理,书记员张雨嫣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10:17:41] - [原告]:听清楚了。[10:18:03]
- [被告]:听清楚了。[10:18:11]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首先由原告陈述你方诉讼请求,并简单说明你方事实和理由。[10:18:26]
- [原告]: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整。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原告交付了款项,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10:20:47] - [审判员]:被告,陈诉你方答辩意见。[10:22:56]
- [被告]:我认为是双方在知晓的情况下做的理财,现在理财的对方李某涉嫌诈骗已经被关起来了,我方在该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对被诈骗款项进行了主张,现在原告不能再要求我方还款。[10:26:2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10:28:50]
- [原告]:证据一借条两张,证明被告于2016年8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一张是100万元,一张是200万元,共计300万元;
证据二2012年至2014年底的转账记录原被告的银行转账记录,中间有借有还,被告后来给我方打条确认尚欠300万元[10:31:23]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陈述质证意见。[10:33:36]
- [被告]:证据一、二真实性认可。[10:33:59]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10:34:24]
- [被告]:证据一转账记录,证明我方收到原告的所有的钱都打到李某的账户上了;
证据二2014年8月8日汇款凭证,是我母亲张某给原告爱人转账的100万元,证明双方在2016年对账的时候漏算了该100万元,应当在原告主张的300万元中予以扣除;
证据三手机截图,证明原告知晓被告将款项转给李某进行理财的事实。[10:34:42] - [审判员]: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0:34:57]
- [被告]:证据一不认可,我方认为我方只是借钱给被告,是被告拿钱找李某理财,理财的事实与我方无关,是另一个法律关系;
证据二真实性认可,经当庭向原告本人核实,547万元是双方最终对账的结果,该100万元已经在之前的借款中抵扣了;
证据三真实性认可,但是都是打条之后发生的聊天。[10:35:20]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什么时候对账确认547万元的帐[10:36:52]
- [被告]:2015年5月份左右,欠原告547万元[10:37:17]
- [审判员]:之前双方在通州区法院调解的247万元案件中为什么没有一并解决本案的300万元[10:38:41]
- [被告]:之前我是想着我要就该事情承担连带责任,我名下还有一套房,可以还给原告一部分,247万元中我方已经偿还了一部分了。[10:39:02]
- [审判员]:当时本案的300万元为什么没有解决[10:40:20]
- [被告]:没有想到这回事,因为双方都很清楚是怎么回事,原告现在直接起诉我也很意外[10:40:35]
- [审判员]:双方,原告借给被告的钱都是如何支付的[10:40:54]
- [原告]:都是通过原告爱人和儿子的账户转的[10:41:08]
- [审判员]:被告还款都是如何偿还的[10:41:22]
- [被告]:主要是通过我自己的账户,只有2014年8月份的一笔100万元是通过我母亲的账户还的[10:41:35]
- [审判员]:被告,双方对账时间是2015年,你方主张漏算的100万元发生在2014年,法庭给你方7日时间整理计算双方之间的往来账目明细,以证明你方主张的该100万元存在漏算的事实,并向法庭提交结果,逾期未提交你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是否听清[10:43:11]
- [被告]:我方无法提供,放弃主张2014年8月份的100万元。[10:43:22]
- [审判员]:对事实还有补充?[10:43:37]
- [原告]:没有[10:43:48]
- [被告]:没有[10:43:55]
- [审判员]:法庭对于原、被告双方当庭认可的证据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法庭暂不予确认,确认与否以最终的判决为准。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人身攻击性言行。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44:14]
- [原告]: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出具了借条明确了欠款数额,我方主张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0:45:18]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45:33]
- [被告]:我方认为双方是合作理财关系,不是借贷关系,双方对于理财的事实都知晓,理财被骗的后果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之间1000万元左右的转账流水原告不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给我方。[10:45:48]
- [审判员]:双方辩论意见还有补充?[10:46:03]
- [原告]:没有。[10:46:17]
- [被告]:没有。[10:46:2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0:46:38]
- [原告]:坚持我方诉讼请求。[10:47:55]
- [审判员]: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0:48:08]
- [被告]:坚持质证和答辩意见。[10:48:2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0:48:39]
- [原告]:庭后调解。[10:48:53]
- [审判员]:鉴于此,调解工作庭上不再进行。另行开庭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看笔录签字。现在休庭。[10:49:05]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0:49:28]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4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