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

被告
2019年7月12日9:30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次直播!
    [09:20:12]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6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30万元,并约定按期支付借款本息。然而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借款本息,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
    [09:20:33]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09:21:35]
  • [审判长]: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请原告陈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10:35: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某号。
    负责人:施某,行长。(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清,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未到)
    [10:36:06]
  • [被告]:
    被告一:顾某,男,1979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益文路某弄某号某室。(未到)
    被告二:沈某,女,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东泉路某弄某号某室。(未到)
    [10:40:07]
  • [审判长]: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10:40:58]
  • [审判长]: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今天对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顾某、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按照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长罗斌、审判员陈梦琪、人民陪审员叶祥发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沈朱杰担任记录。
    [10:41:03]
  • [审判长]:
    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今天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回答法庭询问,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原告对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10:41: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清楚。
    [10:41:44]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审判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0:41:52]
  • [审判长]:
    原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10:42: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10:42:0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0:42: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诉请以今天庭审为准: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3,133.04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9年7月10日止的利息18264.94、逾期利息1951.91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息之和281,397.98元为基数,合同约定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4.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21,844元; 5.案件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与诉状一致:二被告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因综合消费于2016年11月15日共同与原告签署《个人授信协议》,约定经二被告向原告申请,原告同意向二被告提供总额为300,000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期间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5日。
    同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予二被告300,000元的标准信用消费贷款,只能用于综合消费,贷款期限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5日止,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23%计算,还款方式为自主月供、摊还期限、等额本息。被告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
    同时,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授信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二被告出现任意一次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原告有权采取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的本息和相关费用等措施,并将“关于纠纷的解决”条款修改为本协议争议管辖法院为协议签署地法院,并明确协议签署地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住所地。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二被告放款30,000元。但自2018年9月起二被告已多期违约,至今未能按约偿还贷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10:43:04]
  • [审判长]:
    原告,逾期利息以2019年7月11日为起算点的依据?
    [10:43:3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因我方未向二被告通知贷款提前到期,故以公告送达日后的7月11日为起算日。
    [10:43:36]
  • [审判长]:
    利息和罚息依据?
    [10:43: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利息是按合同5.3条约定,罚息利率是在第5.6条约定。
    [10:43:51]
  • [审判长]:
    你方是否有做过财产保全?
    [10:43: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44:08]
  • [审判长]:
    由于二被告没有到庭,不再进行答辩。下面由原告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10:44:1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第一组:二被告结婚证,证明被告一、被告二在贷款期间系夫妻关系;
    第二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原告与二被告借款关系,及合同约定事项;
    第三组:《借款借据》,证明原告依约向二被告放款300,000元;
    第四组:《客户逾期清单》,证明二被告自2018年9月15日起已发生多次逾期,构成违约;
    第五组:《律师合同》,证明原告因二被告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且合法合理。
    [10:44:41]
  • [审判长]:
    由于二被告没有到庭,不再进行质证。本院已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比对,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原告对事实部分和证据有无补充?
    [10:45: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45:20]
  • [审判长]:
    下面法庭向当事人询问。
    [10:45:26]
  • [审判长]:
    二被告从何时开始逾期,是否有过向二被告主张权利,通知贷款提前到期?
    [10:45: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二被告从2018年9月15日起逾期,再未有过还款。有通过电话催款,没有用书面向二被告通知提前贷款到期。
    [10:45:46]
  • [审判长]:
    律师费的依据?有无律师费支付凭证?是否实际支付?
    [10:45: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合同依据是第25.1条。尚未实际支付。
    [10:46:00]
  • [审判长]:
    由于你方不能提交律师实际支付的证据,你方将承担此部分的不利后果。
    [10:46: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由法院依法判决。
    [10:46:1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由于二被告没有到庭,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46:2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本案因被告自2018年9月15日起拖欠本息,至今已11期,故我方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有拖欠本息,符合法律规定。
    [10:46:29]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下面由原告发表最后陈述。
    [10:46: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请。
    [10:46:46]
  • [审判长]:
    鉴于二被告未到庭,本案不再组织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如果原告还有补充代理意见,可以在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庭递交。退庭后当事人应当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 现在休庭。
    [10:46:54]
  • [主持人]:
    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1:4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