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法院大楼

审判员

原告

被告

庭审全景
7月29日14时,延庆法院审理“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 处罚后要求健康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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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关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延庆法院通讯员郭敏娜。
    今天我们将在延庆法院八达岭法庭第四法庭审理“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 处罚后要求健康赔偿”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审判员。
    赵永攀,延庆法院首批入额法官,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
    了解了本案审判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诉称:三被告系一家三口。2019年5月某日,在延庆区延庆镇某小区东门路边,原、被告因向老板要工资一事发生争吵,进而相互厮打,后经报警处理,延庆公安分局对原被告分别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现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伤,并自行花费相关费用,故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5 230.5元。 案件亮点:本案旨在向公众宣传行政处罚过后的民事侵权如何处理。
    [13:48:45]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人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旁听人员不得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审判员、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勒令退出;
    (四)、所有到庭人员,一律将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者调整为振动模式。
    请审判员入庭。
    [14:08:5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延庆区人民法院八达岭人民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蒲某与被告李某、杨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现在,宣布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蒲某,住四川省平昌县某村。
    被告一:杨某,住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某小区。
    被告二:李某,住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某处。
    被告三:李某某(兼杨某、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某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永攀独任审理,法官助理王华协助审理、书记员刘尚帅担任法庭记录。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限制。听清了吗?
    [14:10:16]
  • [原被告均答]:
    听清了。
    [14:17:1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撤销、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有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七)、经本庭允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
    [14:17:41]
  • [原被告均答]:
    听清了。
    [14:18:2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如故意违反诉讼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二)、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以上诉讼义务,是否听清?
    [14:18:58]
  • [原被告均答]:
    听清了。
    [14:19:36]
  • [审判员]: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履行以上诉讼义务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我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20:06]
  • [原被告均答]: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21:53]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55:04]
  • [原告]:
    与起诉书一致。受伤后营养费40天,就医交通费去延庆医院4次,居住在中屯村附近,还有从北京过来打官司起诉。一个月的误工费,每天320元,在康安小区做外墙保温。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
    [14:55:20]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答辩,比如是否愿意赔偿以及各项费用的合理性等。
    [14:55:47]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数额太高了。我认为双方应该是同等责任。具体数额质证时回答。
    [14:56:16]
  • [审判员]:
    下面法庭举证、质证,原告出示证据。
    [14:56:34]
  • [原告]:
    1.病例页一张。2.诊断证明2张。3.处方3份。4.医疗票据10张,共计按整数计算为2430元。大概六月去北京复查一次,票据丢失。5.急诊病例一份。
    [14:56:51]
  • [审判员]:
    被告看证据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14:57:35]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其他由法庭核查。
    [14:58:03]
  • [审判员]:
    被告方出示证据。
    [15:05:44]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
    [15:06:15]
  • [审判员]:
    法庭向双方出示的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双方什么意见?
    [15:06:48]
  • [原告]:
    不认可三被告和李某凡的讯问笔录。事实过程以法庭核实为准。
    [15:25:0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5:26:31]
  • [被告代理人]:
    以我们家三口人说的为准,不认识李某凡,可以去派出所警官那边调查。
    [15:26:51]
  • [原告]:
    我认为是三被告的全部责任。你和一号楼代办的工长给我登记我的工,我和代办的理论,杨某就指责我说我没有那么多天,我比杨某早来十多天,我和杨某就吵起来了,李某就打我了。营养费是正常就餐之外的加强营养,受伤后头有点迷糊,所以要加强营养。误工费是因为一直感觉不舒服。当时是正在施工阶段,我是一天320,三被告男的一天400元,女的一天320。外墙保温小工320元每天,大工400元每天。
    [15:27:57]
  • [被告代理人]:
    是原告先骂我们,我推了一下。医疗费有证据的认可,营养费我认为不需要,我们和原告住一起的,走路去医院都行,不需要交通费。误工费也不认可,原告只休息了几天就又工作了。原告一天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一天是400元。蒲某的工资是她弟弟发的。原告是给工人做饭的。我听里面的工人说原告没有休息,我认为没有误工费。我们干了6天,领了4天钱,打完架就去拘留所了。
    [15:28:45]
  • [审判员]:
    原告是在工地做饭吗?
    [15:31:25]
  • [原告]:
    是的,两个人做饭,一开始给50-60人做饭,我们都是从北京叫过来跟着我弟弟干活的,原来都不认识。
    [15:31:3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5:44:18]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44:33]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44:46]
  • [审判员]:
    因为你们双方都是进京务工人员,法院邮寄文书是按照你们写的地址确认书邮寄,如果你们的地址发生变化及时与法庭联系,否则法律责任自负,是否听清楚?
    [15:45:04]
  • [原被告均答]:
    听清楚了。
    [15:45:25]
  • [审判员]:
    因为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做调解工作,如果你们私下调解好了,要及时与法庭联系,调解不好法庭择日宣判。
    [15:45:50]
  • [原被告均答]:
    好的。
    [15:46:23]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确认无误签字。
    [15: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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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此次直播得到了市高院老师的指导、帮助与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延庆法院康雪松提供技术支持,感谢王华担任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延庆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庭审直播节目,感谢您的关注,再见!
    [15:55:50]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