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员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员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庭审全景
7月23日9:30,门头沟法院审理“提供酒精未付全款 拒付款项被诉法院”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8:34]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提供酒精未付全款 拒付款项被诉法院”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某酒精公司诉称;原告某酒精公司自2014年开始,一直向被告某商贸公司提供酒精。被告某商贸公司收到酒精后均已卖出,且原告某酒精公司也给被告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但,被告某商贸公司仅给付原告公司部分货款。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尚有300多万元货款未给付。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某酒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商贸公司给付货款3 415 287.4元及利息534445.04元,共计3949732.4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某商贸公司答辩并提出反诉称:原告某酒精公司在生产酒精过程中,仓库憋罐,原告公司向被告某商贸公司求助。2014年3月,原告某酒精公司把861.72吨的酒精运到了被告某商贸公司的仓库中储存。在此期间,某商贸公司多次催促原告公司将储存在仓库中的酒精移走,但原告公司未有所行动。且,原告公司未经被告公司同意,于2014年11月份将储存在其仓库中的酒精高价开发票给被告公司。另外,酒精在仓库中储存已经八个月,高度酒精易挥发,有自然损耗。综上所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支付酒精仓储费、损耗费、库运费及差价费共计2912956元及利息452861元,共计3365817元,并承担反诉费用。
    [09:39:25]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岭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邓光伊担任法庭记录。
    [09:40:16]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40:44]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40:58]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41:50]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09:42:11]
  • [原告]:
    原告(被反诉人):某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
    [09:42:48]
  • [被告]:
    被告(反诉人):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务。
    [09:43:33]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43:58]
  • [原告]:
    没有异议。
    [09:44:04]
  • [被告]:
    没有异议。
    [09:44:13]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岭担任审判员,王倩担任法官助理,本院书记员邓光伊担任法庭记录。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及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44:31]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44:59]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45:10]
  • [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44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09:45:31]
  • [原告]:
    听清了。
    [09:45:43]
  • [被告]:
    听清了。
    [09:45:52]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09:46:07]
  • [原告]:
    原告某酒精公司自2014年开始,一直向被告某商贸公司提供酒精。被告某商贸公司收到酒精后均已卖出,且原告某酒精公司也给被告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但,被告某商贸公司仅给付原告公司部分货款。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尚有300多万元货款未给付。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某酒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 415 287.40元及利息534 445.04元,合计3 949 732.44元(计算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46:2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09:47:01]
  • [被告]:
    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首先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三年,依据最高院的批复。原告在起诉书中也说了买卖合同经过了三年七个月。第二,本案是仓储合同关系,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因为生产过剩所以将酒精移库至我处,并非买卖合同。
    [10:06:00]
  • [审判员]:
    被告的反诉请求?
    [10:06:39]
  • [被告]:
    我方开出的酒精为每吨6000元,市场价是5300。5、利息2312048元为本金(上述4项之和),2014年3月起。事实及理由,2014年3月,由于原告生产过剩,要求被告用其顺义的仓库存放。我方多次要求原告移出酒精。8个月后,我方向原告开出了每吨6000千元的发票。原告一直没有付相关的费用。
    [10:06:54]
  • [审判员]:
    原告答辩?
    [10:07:40]
  • [原告]:
    不同意反诉请求,本案是买卖合同,由被告雇佣了车拉走了酒精。我们已经将酒精开出了发票,是双方商定的价款。不存在差价、运输费、仓储费。
    [10:07:53]
  • [审判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买卖合同还是仓储合同关系,围绕争议焦点举证?
    [10:08:21]
  • [原告]:
    证据一、往来询证函原件,证明截至2017年8月31日被告所欠的货款事实,询证函发出的时间不清楚了;证据二、往来账的说明原件,证明被告欠款数额、时间,能与证据一佐证。证据三、9张增值税发票,证明原告的861.72吨酒精已卖给被告,并能证明酒精的单价和数量;证据四、原告方单方制作的统计单据,证明被告拉货的时间统计表。
    [10:09:22]
  • [审判员]:
    原告方,你们双方什么时候开始存在买卖关系?
    [10:34:09]
  • [原告]:
    双方自2013年开始就有买卖关系,没有签过买卖合同,但2015年1月23日前账是平的,后来2015年1月23日开始欠款。
    [10:35:36]
  • [审判员]:
    现在要的钱是多少吨的酒精?
    [10:35:48]
  • [原告]:
    我们从2015年1月23日到2015年12月28日发货11笔,总共24971815.40元的货,被告给付2743239.40元,尚欠3415287.40元。单价是不同的,随市场波动。
    [10:36:00]
  • [审判员]:
    增值税发票是多少钱?
    [10:36:15]
  • [原告]:
    我算一下。之前没算。
    [10:36:46]
  • [审判员]:
    证据四是什么期间的发货单?
    [10:37:46]
  • [原告]:
    发货单是861.72吨的酒精,是2014年11月3日的出的。3月12日到4月3日期间发的货,这些已经付过了,这些货物的仓储运输等费用根本不存在,我们已经付款,对方也已经入账,这些在我们的证据二中都可以体现。我们现在要的是2015年1月23日之后的货款11笔货。我们要证明的是861.72已经平账了。我们还有证据五,证明被告的欠款。
    [10:38:01]
  • [审判员]:
    提交证据?
    [10:38:29]
  • [原告]:
    证据五、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月23日到12月的11笔货款的总价。证明我们供货的价款和数量。
    [10:38:40]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的证据吗?
    [10:38:54]
  • [原告]:
    没有了,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
    [10:39:45]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0:39:56]
  • [被告]:
    证据一往来询证函,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已经注明了款项数额有异。
    [10:40:10]
  • [审判员]:
    在证明无误那里盖章?
    [10:40:27]
  • [被告]:
    因为我写了理由,所以我在证明无误那里盖了章。
    [10:40:40]
  • [审判员]:
    被告继续质证?
    [10:40:56]
  • [被告]:
    证据二、说明,真实性认可,表达的意思就是说明的意思。这期间的仓储费发生在2014的3月到2014年的11月3日,说明上的五月是笔误。我们双方的存储没有书面合同。
    [10:41:13]
  • [审判员]:
    为什么将酒精放在你们仓库?
    [10:41:33]
  • [被告]:
    他们生产过剩,憋库了,移到我们这里。2014年3月应原告要求出车,拉回我们仓库的,从梅河口拉回来。
    [10:41:50]
  • [审判员]:
    仓储的费用怎样得出的?
    [10:44:37]
  • [被告]:
    我们没细算,大概是这么个数。
    [10:45:12]
  • [审判员]:
    被告和原告什么时候开始有买卖合同关系的?
    [10:45:46]
  • [被告]:
    我们从2012年开始有买卖合同关系,都是先款后货,签订买卖合同。我们的往来账341万余元就是6000元*861.72吨。
    [10:46:58]
  • [审判员]:
    原告称该案中2015年1月23日到2015年12日期间有欠货款吗?
    [10:47:41]
  • [被告]:
    我们双方是有合同的,签了11份合同,已经付清了,是现汇付款。签合同,付款,拉货。这期间的钱已经付清了。
    [10:48:02]
  • [审判员]:
    原告,被告称你们双方有合同?
    [10:48:15]
  • [原告]:
    没有合同。
    [10:49:21]
  • [审判员]:
    被告继续质证?
    [10:49:30]
  • [被告]:
    证据三、增值税发票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四真实性认可,我们出的车移库,证明目的认可。证据五、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0:49:40]
  • [审判员]:
    原告9张增值税发票总额是多少?
    [10:49:53]
  • [原告]:
    每吨6000元,共5170320元。
    [10:50:02]
  • [审判员]:
    被告开始举证?
    [10:59:22]
  • [被告]:
    证据一、增值税发票,证明当时每吨的酒精的市场价5300元。证据二、出货单,证明原告要求我们按照这个单价出售,原告传真给我们的。证据三、拉货的明细,共计拉了22车,证明移库的事实。
    [11:00:14]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1:01:12]
  • [原告]:
    证据一,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酒精的质量不同会导致价格不同,被告也没有提交原件。证据二,出货单是我们交给被告的,但上面的手写字迹是被告自己添加的。
    [11:01:23]
  • [审判员]:
    为什么11月份告知对方出库价格?
    [11:01:56]
  • [原告]:
    3月份的时候我们把货拉到他们的仓库,当时约定什么时候卖出酒精就按照当时卖出定价。
    [11:04:18]
  • [审判员]:
    那如果被告卖多少你们就定价多少,你们怎么挣钱?
    [11:04:55]
  • [原告]:
    被告11月把货卖完了,那时候6000元一顿。
    [11:05:07]
  • [审判员]:
    现在归纳争议焦点:1、该案是买卖合同还是仓储合同。2、2015年1月23日至12月期间11笔供货是否已给付货款。该案中被告陈述已将11笔货款付至原告处,并未提交相应证据,现要求被告在一周内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26:4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王倩和邓光伊,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1:28:37]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