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直播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法庭调查

法官庭审中

庭审现场
7月24日9:30,通州法院审理 “员工称长期加班 单位拒付加班”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员工称长期加班 单位拒付加班”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5:43]
  • [审判员]: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27:27]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27:48]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
    原告聂某,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禹州地产北京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到庭)
    委托代理人于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女,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职员。(到庭,特别授权)
    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09:28:29]
  • [原告]:
    没有异议。
    [09:29:17]
  • [被告]:
    没有异议。
    [09:29:27]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燕独任审判,书记员尹博文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双方不得做伪证及虚假陈述,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听清了吗
    [09:34:06]
  • [原告]:
    听清了。
    [09:34:44]
  • [被告]:
    听清了。
    [09:34:5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
    [09:36:47]
  • [原告]: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 522.49元; 2、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9 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的平时加班工资58 919元;4、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20 137元;5、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2 275元;以上1-5项共计 251 853.5元整。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已经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过仲裁。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入职被告单位,双方于2017年4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公司任职土建工程师职务,工资标准为19500元/月,工作地点为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某项目工程部,工作时间为早8:30至下午5:30。自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以来,长期存在周六日加班、平时夜班值班的情况,中秋节及国庆节等法定假期均要求加班工作,且所有加班均不支付加班工资。自2018年12月开始,被告公司以各种理由剥夺原告的劳动权利,多次口头及电话通知原告不用再来项目公司出勤上班,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原告职务,封锁原告出勤考勤账号,将原告从多个工作群移除,不安排原告工作等方式刁难原告,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在提出仲裁后,原告向仲裁机构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仲裁机构对证据的效力认定存在明显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原告向仲裁庭提交了关于加班事实的证据,被告并未对此进行反驳,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对原告提出的证据均不认可,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对此存在明显的错误。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原告出示了录音证据,但仲裁机构亦未认可。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40:30]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09:41:51]
  • [被告]:
    原告陈述的加班事实是不存在的,对3、4、5项的加班的真实性不认可,我们的加班是需要上级审批的,而且需要有工作量。
    [09:43:2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如果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对于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请当事人按照顺序举证,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的问题进行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09:46:52]
  • [原告]:
    证据一组、劳动合同、工作证、2019年一月的工资条,证明原告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原告月工资为19500元;
    证据二组、加班通知,证明被告要求原告夜间值班的事实;
    夜间值班表,原告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夜间加班13晚;
    夜班值班表中的部门经理是王某。
    “某工程部”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在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夜间加班的事实;
    手机打卡记录,证明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月30日夜间加班50晚;
    工作地点现场照片,证明原告于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存在夜间加班共计14晚;
    证据三组、周六日加班安排表,证明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共计加班17天;
    工作地点现场照片,证明声请人自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共计存在周六日加班44天;
    《某工程部》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存在周六日加班5天;
    手机打卡记录,证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存在周六日加班共计17天;
    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自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存在周六日加班共计5天;
    微信通知及例会记录,证明周六日加班系被告安排及加班客观存在的事实;
    证据四组、2018年中秋、国庆期间值班表,证明2018年法定假期加班10天;
    2017年国庆及2018年国庆、中秋工作地点照片,证明原告2017年国庆期间加班2天;
    证据五组、通话录音一(2019.1.30)、通话录音二(2019.1.30)、
    通话录音三(2019.2.15),证明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及邮寄记录,证明双方劳动合同的时间;
    相关工作群移出记录,证明原告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事实;
    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单,证明王某、刘某、张某的职务。
    [09:52:35]
  • [审判员]:
    录音中的刘某是谁,第三份录音是和谁
    [09:54:37]
  • [原告]:
    2018年开始刘某任职我所在的工程二部的部门经理,第三份录音是和人力资源部的彭某
    [09:55:03]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09:56:38]
  • [被告]:
    证据一组、均认可
    证据二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证据三组、加班的值班表是在行政出现的,不会出现在手机中,集团工作的人员都是行政记录考勤
    证据四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证据五组、录音真实性不确定,当时王某是原告的上司,刘某还只是工程师,我公司不知道是谁给的他授权和原告谈这个
    相关工作群移出记录,真实性不认可;
    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张某、王某的职务认可,刘某的职务不认可,对于该文件我方不认可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及邮寄记录,真实性认可,我公司确实收到了
    [10:02:32]
  • [审判员]:
    录音中的刘某、彭某是你公司的吗
    [10:03:27]
  • [被告]:
    刘某是工程部的工程师,彭某是人事部的专员
    [10:05:42]
  • [审判员]:
    被告,法院给你方2天时间,确认录音的真实性,书面告知法庭,逾期未告知,法庭将确认录音的真实性,你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否听清
    [10:07:00]
  • [被告]:
    听清
    [10:08:16]
  • [审判员]:
    原告,你在通州区仲裁委的裁决书是否作为证据提交
    [10:10:40]
  • [原告]:
    作为证据提交
    [10:12:57]
  • [审判员]:
    被告对于裁决书什么意见
    [10:13:16]
  • [被告]:
    无异议,认可
    [10:14:36]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0:16:31]
  • [被告]:
    证据一、公司加班申请单,证明公司所有的加班都是有流程、有手续、有审批的,而且是在完成一定工作的情况下才能申请甲板
    证据二、工资明细,证明原告的工资情况
    证据三、工资考勤统计(2017年4月到2019年1月),证明原告无加班事实
    证据四、解除劳动通知函,证明我公司没有单方面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10:18:59]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0:19:50]
  • [原告]:
    证据一、不认可,从来没有见过
    证据二、认可
    证据三、不认可,考勤应当每过一个时间段有我的签字确认,这个是被告单方面的;
    证据四、真实性认可,是我方被逼无奈才给被告发的
    [10:22:33]
  • [审判员]:
    将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原件当庭退还双方。法庭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要如实回答法庭的询问,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原告入职时间,被告认可吗
    [10:23:54]
  • [原告]:
    2017年4月
    [10:24:21]
  • [被告]:
    认可
    [10:24:36]
  • [审判员]:
    月工资标准
    [10:25:59]
  • [原告]:
    19500元
    [10:26:11]
  • [被告]:
    2017年入职的时候不是这个数额,之后调整后是这个工资
    [10:26:26]
  • [审判员]:
    被告,原告的工作岗位是什么
    [10:26:48]
  • [被告]:
    工程部的工程师
    [10:27:07]
  • [审判员]:
    在2019年2月17日,原告为何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
    [10:27:51]
  • [原告]:
    在发通知函之前,原告公司将我移出工作群,当面谈话侮辱我个人的尊严,注销了我的考勤帐号,停用了我的工作帐号,公司的行为属于变相的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向被告公司发了该函
    [10:28:06]
  • [审判员]:
    公司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10:28:22]
  • [原告]:
    公司后期管理混乱
    [10:28:35]
  • [审判员]:
    原告,你平时加班会填写加班申请单吗
    [10:28:50]
  • [原告]:
    从来没有实行过这个制度
    [10:29:03]
  • [审判员]:
    加班是以什么方式通知的
    [10:29:23]
  • [原告]:
    大部分是以值班表的形式通知,晚上值班和国庆节等法定假日值班会以公司打卡的形式出现,我的工作地点通常是在项目现场
    [10:29:44]
  • [审判员]:
    你所拍摄的照片都是你所在项目的现场照片吗
    [10:30:08]
  • [原告]:
    是的
    [10:30:22]
  • [审判员]:
    被告,原告拍摄的夜间值班表中所涉及的人员都是你公司的工作人员吗
    [10:30:37]
  • [被告]:
    需要核实,这上面的很多人员不是项目的人员
    [10:30:56]
  • [审判员]:
    原告,你提交的夜间值班表上所涉及的其他人员,都是你们公司的吗,是你们工程部的人员吗
    [10:31:18]
  • [原告]:
    是我们公司的人,周末加班和夜间值班表是我们工程部的人员,现在有些人员的情况和我一样,现在已经不在职了
    [10:31:36]
  • [审判员]:
    被告,工程部的群,是你们工程部的群吗
    [10:32:04]
  • [被告]:
    不是,我们没有建过这样的群
    [10:32:26]
  • [审判员]:
    被告,对于项目部的工作人员,有手机打卡的考勤制度吗
    [10:33:07]
  • [被告]:
    不论是项目部还是工程部都是手动打卡的,没有手机打卡的APP
    [10:33:23]
  • [审判员]:
    双方对于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10:35:25]
  • [原告]:
    在考勤app中的打卡记录,被告应当可以提供,因为我们是使用者,被告是管理者。
    [10:35:39]
  • [被告]:
    加班应当以完成一定量的工作量为参考的,而且应当有领导的审批。
    [10:35:52]
  • [审判员]:
    对于今天双方都认可的证据法庭予以确认,其他证据暂不确认,确认与否以判决为准。法庭询问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就本案的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10:36:1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37:40]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对加班事实、违法解除合同的事实不认可。
    [10:37:5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0:38:08]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38:22]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38:3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吗
    [10:38:50]
  • [原告]:
    同意调解。
    [10:39:04]
  • [被告]:
    需要请示领导。
    [10:39:15]
  • [审判员]:
    法庭上不再作调解工作,庭后双方有调解意见可反馈给法庭。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
    [10:39:32]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39:47]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