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
2019年7月19日9:45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罪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次直播!
    [12:26:37]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凌某至某苹果专卖店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先后二次从店内右边的展示柜上,窃得二副AirPods苹果无线耳机,得手后逃离该店。2019年3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凌某抓获。
    被告人凌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2:26:55]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审判活动。 请审判员入席。
    [12:27:10]
  • [审判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凌某到庭。
    [12:27:21]
  • [审判员]:
    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前有否受过刑事处罚?
    [12:27:45]
  • [被告人]:
    我叫凌某,女,1995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市同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双七路某号,暂住本市虹口区赤峰路某弄某号某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12:27:52]
  • [审判员]:
    被告人,你于何时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12:28:20]
  • [被告人]:
    我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12:28:26]
  • [审判员]:
    被告人,本院于庭前向你送达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12:28:32]
  • [被告人]:
    收到了。
    [12:28:4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凌某盗窃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由审判员吴明峰独任审判,书记员丁守亭担任法庭记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旭东出庭支持公诉。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凌某辩护的是本院通过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卫始宇律师。
    [12:28:47]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被告人凌某,你是否申请回避?
    [12:29:56]
  • [被告人]:
    不申请回避。
    [12:30:08]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12:30:16]
  • [辩护人]:
    不申请。
    [12:31:09]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2:31:14]
  • [审判员]:
    被告人凌某,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12:31:22]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2:31:5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2:32:00]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凌某至某苹果专卖店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先后二次从店内右边的展示柜上,窃得二副AirPods苹果无线耳机,得手后逃离该店。2019年3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凌某抓获。
    被告人凌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2:32:06]
  • [审判员]:
    被告人,起诉书指控是不是事实?
    [12:32:19]
  • [被告人]:
    是事实。
    [12:32:30]
  • [审判员]: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的是盗窃罪,根据该条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处罚金,同时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你在缓刑期间犯新罪,应适用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你现在对相应的法律后果清楚否?
    [12:32:36]
  • [被告人]:
    清楚。
    [12:32:44]
  • [审判员]:
    被告人,你是否自愿认罪?
    [12:32:52]
  • [被告人]:
    认罪。
    [12:33:02]
  • [审判员]:
    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有无意见?
    [12:33:12]
  • [被告人]:
    没有。
    [12:33:16]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12:33:25]
  • [辩护人]:
    没有。
    [12:33:49]
  • [审判员]:
    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12:33:54]
  • [公诉人]:
    无。
    [12:35:12]
  • [审判员]:
    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12:35:16]
  • [辩护人]:
    你为什么要盗窃?
    [12:35:28]
  • [被告人]:
    拿了东西之后门铃没响,脑子里觉得很舒服,就有第二次了。
    [12:35:37]
  • [辩护人]:
    你家属已经帮你退赔了损失,你知道了吗?
    [12:35:48]
  • [被告人]:
    知道了。
    [12:35:5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
    [12:36:03]
  • [公诉人]:
    宣读和出示:被害单位员工翟某的陈述笔录;被害单位出具的产品价格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及案发现场录像、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凌某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被告人凌某的供述等证据。
    [12:36:11]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对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12:36:30]
  • [被告人]:
    没有。
    [12:36:34]
  • [审判员]:
    辩护人对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12:36:40]
  • [辩护人]:
    没有。
    [12:36:48]
  • [审判员]:
    被告人,你有没有新的证据材料要向法庭提供的?
    [12:36:54]
  • [被告人]:
    没有。
    [12:37:00]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没有新证据?
    [12:37:08]
  • [辩护人]:
    代管款收据。之前已经提交法庭。
    [12:37:16]
  • [审判员]:
    法警出示证据。本案违法所得已做退赔。
    [12:37:2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2:37:28]
  • [审判员]: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2:37:36]
  • [公诉人]:
    公诉意见已经在宣读起诉书时宣读,不再赘述。
    [12:37:43]
  • [审判员]:
    被告人,你现在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12:37:53]
  • [被告人]:
    没有。
    [12:38:01]
  • [审判员]:
    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12:38:07]
  • [辩护人]:
    一、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二、一时冲动犯罪;三、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损失,希望从轻处罚。
    [12:38:13]
  • [审判员]:
    公诉人有无答辩意见?
    [12:38:22]
  • [公诉人]:
    没有。
    [12:38:2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说的?
    [12:38:35]
  • [被告人]:
    没有。
    [12:38:53]
  • [审判员]: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凌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罚金刑已执行完毕),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所作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现在判决如下:
    被告人凌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凌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12:38:59]
  • [审判员]: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今天的庭审笔录,若发现记录上有差错或遗漏,可以请求补正。被告人,你听清楚了没有?
    [12:39:22]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2:39:31]
  • [审判员]:
    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12:39:37]
  • [主持人]:
    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2:3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