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王旭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玫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巡视员 刘亚平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参会人员

中国环境报社记者

东方卫视记者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中国新闻网记者

人民法院报记者

新华社记者
2019年7月30日10:30,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五周年新闻发布会
  • [李广宇]: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于2014年6月成立,至今已经满5年。5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庭是如何开展工作的,全国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和机制建设方面有了哪些新进展。环境资源审判积累了哪些典型案例,环境资源审判在保护青山绿水、蓝天沃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方面提供了哪些司法服务和保障。社会各界想必都非常关注。我们今天将要发布的内容正是回答这些问题。
    我们荣幸的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先生,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先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玫瑰女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巡视员刘亚平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
    首先请江必新副院长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五年来的工作情况。
    [10:30:42]
  • [江必新]: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人大代表、各位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全面加强环境法治,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美丽中国梦,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力度,于2014年6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牵头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五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严格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审判专门化为总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更新司法理念,完善体制机制,提升能力素质,强化监督指导,加强理论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服务保障大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一)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依法统筹推进。2018年5月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准确把握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辩证统一关系,依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以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绿色金融、环境保险等新型案件裁判规则的研究,促使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受到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落实保护优先。2014年7月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坚持注重预防原则,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害程度;不断细化保护优先的权利义务内容,优先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保障公民生活、劳动和休息的良好生态环境。注重分类施策。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依据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考虑各类功能区的不同定位要求,实行分类施策,在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助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坚持最严密法治观。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2016年6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加大对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纠纷案件,以及长江、黄河等重点水域的水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审理土壤污染纠纷案件时要妥善确定污染地治理、修复和再利用方案,维护生活环境安全。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不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的审理力度,严格落实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促进环境质量整体改善,还人民群众蓝天白云、清水绿岸、鱼翔浅底。坚持从严惩处。依法严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导致大气、水、土壤污染的环境犯罪行为,严格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注重发挥罚金刑的惩罚与补偿作用,加大违法犯罪成本。坚持源头预防。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对于预防环境污染的作用。依法支持环境行政监管部门针对未评先建、无证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按日连续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项目开工建设,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坚持全面赔偿。污染者除了要依法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害外,如同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应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服务功能损失。对于无证排放以及采取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探索适用能够体现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方法。
    (三)推进重点区域流域治理
    树立系统保护理念。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必须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内在规律,进行整体保护、宏观管控、综合治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视野开拓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科学路径,完善区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促进协同治理;立足国家重点区域流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案件,促进提升京津冀、长三角、三江源等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治理水平。加强顶层谋划设计。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2016年3月和2017年12月,先后发布《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为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制定了关于支持福建、贵州等省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重大部署的意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在维护环境法治整体性、统一性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各地法院结合所在区域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符合环境资源审判规律和具有地方特点的区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模式。
    [10:35:47]
  • [江必新]:
    二、关注民生福祉,回应多元司法需求
    (一)依法保障环境权益
    满足多元司法需求。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081111件,审结1031443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通过各项司法公开措施,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满足当事人对多种方式解决纠纷的需求。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113379件,审结108446件。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776658件,审结743250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191074件,审结179747件。保障环境公共利益。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障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1月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依法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98件,审结119件;支持检察机关发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从2015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以来,依法受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3964件,审结2796件;准确把握省、市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从2015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试点开展以来,依法受理省、市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30件,审结25件。
    (二)强化便民利民措施
    畅通立案渠道。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通过现场立案、邮寄立案及网上预约立案等方式,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加强巡回审判。各级人民法院通过设立派出法庭、巡回办案点或利用巡回审判车、船进行巡回审判等方式,开展就近立案、就地审理、就地调解等。福建宁德两级法院推行“千里海岸线巡回审判”,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之苦。深化科技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信息手段,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普遍为当事人提供网上查看审判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电子送达、文书上网公开以及网上申请阅卷等便民措施,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重大环境资源司法信息。开展司法救助。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符合指定辩护人条件的,及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在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中,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三)不断深化公众参与
    推进司法公开。各级人民法院运用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同步直播案件庭审。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企业和公众代表、学生等到庭旁听。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和裁判文书上网等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组织23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前往四川雅安中院调研时,旁听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庭审。落实陪审制度。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案件,有效扩大宣传效果。发挥专家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聘任了包括院士在内的共65位研究员、咨询专家,在起草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提供技术咨询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泛征求意见。在起草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时,注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共收到来自国内外100多个机构和个人提交的书面意见600余条,其中既有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大高校环境法专家学者,亦有来自民间组织和个人,还有来自美国佛蒙特法学院、圣塔克拉拉大学法学院、欧盟法院等国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书面意见。
    [10:40:24]
  • [江必新]:
    三、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工作体制机制
    (一)推进专门机构建设
    坚持因地制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稳步推进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包括环境资源审判庭、派出法庭或合议庭、专业化审判团队,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准确把握内设机构改革和专门化审判的关系,因地制宜设立专门机构,在高级法院普遍设立,在中基层法院则按需设立。截至2019年6月,全国共有环境资源审判机构1201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352个,合议庭779个,巡回法庭70个。高级人民法院中,有23家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未设立的也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业务指导和案件审理。覆盖重点地区。对重点区域、流域要求专门机构设置全覆盖,在京津冀、长三角以及福建、贵州、江西、海南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要求实现专门机构体系化。目前河北、福建、贵州、海南等省已基本建立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推进协同审判。妥当确定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专业化研究、协调和指导作用,积极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密切合作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
    (二)完善审判工作机制
    积极推进集中管辖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多种方式的集中管辖模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在全省范围内设立9家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同时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对上述9家法庭上诉的二审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10月26日起,受理天津相关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二审案件,迈出跨省级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重要一步。甘肃省于2017年9月将矿区人民法院改建为专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环境资源类案件,同时在全省14家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形成“甘肃模式”。
    积极推进案件归口审理。为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进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归口审理。“二合一”模式。截至目前,共有15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四合一”模式。贵州清镇、重庆万州、山东兰陵等地法院还探索实行包括执行职能在内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的“四合一”归口模式。
    (三)创新审判执行方式
    探索实施禁止令。浙江、河南、贵州等多地法院积极探索以发布禁止令的方式在诉前或诉中实施行为保全,无锡中院、重庆万州区法院在裁定准许执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非诉执行申请的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实施排污或者破坏生态行为,防止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扩大。创新修复方式。福建、江苏、江西、河南、贵州等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意见,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创新执行方式。各地法院还积极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履行、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制度,推动责任落实到位。山东、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在省级层面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资金账户。
    [10:45:17]
  • [江必新]:
    四、强化监督指导,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一)出台司法解释
    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规则。2016年11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确立为非法采矿罪的加重情节,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2016年12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升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力度。完善环境侵权和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审判规则。2015年6月,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发布《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发布《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诉讼审判规则。2015年1月,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3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6月,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等规则,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适用依据。
    (二)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机制逐步完善。2014年6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年均发布3批典型案例,已经形成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的研究筛选、总结发布、成果转化以及中外交流的工作机制。涉及类型点多面广。在诉讼类型上,既包括私益诉讼,也包括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责任形式上,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法律责任;在案件来源上,典型案例既包括普通民事主体启动的诉讼,也包括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及政府部门启动的诉讼;在保护对象上,既涵盖大气、水、土壤、矿产、林业、渔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功能发挥日益彰显。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人民法院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基于其典型性与代表性,典型案例也展示了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提升了环境司法公信力,拓宽了法治宣传的载体和渠道,增强了人民群众环境法治信仰,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领企业和社会公众选择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自觉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资源纠纷,亦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三)加强调研宣传
    开展政策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15年11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把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作为总抓手,积极推进构建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专门化在内的“五位一体”专门化体系。在总结回顾过去三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就制约环境资源审判发展的主要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并于2018年11月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肯定了环境司法专门化方向与专业化路径,并从案件审判、机构建设、机制建设、裁判规则、理论研究、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对环境资源工作做出了部署。开展专题调研。并于2019年7月召开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调研会议,邀请了23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中央部委的同志参加,为长江保护法的制定提供了有价值的立法建议。打造宣传品牌。最高人民法院从2016年以来共发布三部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成为社会各界和国外了解中国环境资源审判进展的重要窗口。积极利用“6.5”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形成集约示范效应。五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6.5”环境日共召开新闻发布会100余次,开展环境司法宣传活动720余次,发布典型案例500余件。创新宣传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举办了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主题的环境资源审判成果专题展,展示各级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取得的成果。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生态修复教育基地,如福建漳州设立全国首家生态环境审判“碳汇”教育基地。
    [10:50:45]
  • [江必新]:
    五、深化沟通协调,构建多元共治机制
    (一)推进纠纷多元化解
    开展诉前化解。重庆渝北区法院与市环保局探索建立“10+1”环境纠纷诉前化解平台,将矛盾纠纷前移,取得较好效果。实行司法确认。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制度的作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目前已司法确认贵州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申请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16件。加强诉讼调解。区分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权益救济方式的不同特点,针对私益诉讼特别是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案件,注重调解优先,在立案、审判、执行各阶段全程开展调解工作,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针对公益诉讼,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公开原则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调解工作。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促使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经调解自愿支付生态环境治理费300万元,实现了公益诉讼的目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救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认识司法权在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在证据收集认定、司法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对接等方面的配合。规范证据收集认定规则。2014年12月,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针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查询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调取证据材料及组织修复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协调配合问题,共同对地方各级法院、民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2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均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外,针对环境行政执法证据在环境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得到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均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明确了行政执法材料在环境侵权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效力。助推司法评估鉴定制度。针对环境资源诉讼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15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随后,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和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生态环境部和司法部的沟通协调,推动落实上述文件要求,力争尽快构建科学、公平、中立的环境资源鉴定评估制度,保证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客观性。探索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地法院均建立各种形式的衔接工作机制。福建、浙江等地定期召开省政府、省高院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等多省高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环保执法行政部门签署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为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召开联席会议、发送司法建议等会商对接机制提供依据。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此促进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环境、生态破坏行为及时采取行政措施。
    (三)开展区域司法协作
    打造协作平台。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建立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区域司法协作平台。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京津冀三地高级人民法院签订《北京、天津、河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指导12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日前,湖南、湖北专门签订了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协议。完善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及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务成果共享机制、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机制、重大司法课题联合调研机制,尤其是围绕大气、水污染等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生态环境修复以及行为保全措施的实施等方面建立执行联动工作机制。落实协作措施。为落实《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18年6月,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四地共12家中基层人民法院签订《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2019年7月,湖南、湖北两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
    [10:55:19]
  • [江必新]:
    六、提升审判能力,开创环境司法新局面
    (一)着力提升队伍素质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不断强化科学理论武装,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树立环境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理念,始终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针对大气、水、土壤、固废等重点环境污染问题,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方式,促进环境整体改善;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强化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底线意识,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提升环境犯罪成本,震慑潜在环境危害者;严格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遵循生态规律,结合地域特点,研究有效对策,创新具体举措;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愿景,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通过有效法律手段把生产生活规制在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范围内,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举办五期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邀请中外资深法官、专家学者围绕环境司法领域重要课题进行授课,培训学员1300人次;联合举办案例大讲坛,聚焦中外环境案例研讨,合理借鉴域外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各地法院亦采取与高等院校、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联合办学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
    (二)深入开展理论研究
    建立研究基地。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立足打造一流智库。此后,陆续在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天津大学设立理论研究基地,在21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实践基地,鼓励理论研究基地和实践基地结对开展研究工作。聚焦重点课题。围绕审判实践,确定重点研究课题,指导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大学合作开展《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研究,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合作开展《公益诉讼前沿问题研究》,指导法律研修学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研究》《环境侵权案件裁判规则的类型化研究》等课题。促进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环境资源立法,针对《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分则侵权编提出了确立绿色原则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先后编著出版《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选编与评析(民事卷)》《矿产资源案件审判思路与裁判方法》等系列环境资源审判实务丛书。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及其理论研究基地编写出版《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报告》《环境司法文库》等书籍;各实践基地亦成功举办“全国法院环境司法研讨会”“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等专题会议。
    (三)全面加强国际合作
    开展对外交流。2015年举办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和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周强院长以“重典治污——司法的力量”为题与金砖国家大法官进行对话,并共同签署了《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三亚声明》。2016年举办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派出中国法官代表团出席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第一次世界环境法大会;2017年召开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不断增强中国与世界各国环境司法的沟通与交流。加强案例研究。2017年9月,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订《谅解备忘录》,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建立专门的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板块,首批10件中国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判决书(英文版)进入数据库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网发布,成为世界各国共享中国环境司法案例,了解中国环境司法成就的重要窗口。促进成果互鉴。2018年召开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邀请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洛朗·法比尤斯、时任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埃里克·索尔海姆以及芬兰、巴西、南非、巴基斯坦、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最高法院院长或者大法官,围绕重点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人居环境治理司法应对、自然保护地司法保护等主题进行研讨,形成《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共识》等重要成果,在吸收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传播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声音,提升中国环境司法影响力。
    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真抓实干,紧扣时代脉搏、倾听时代足音、迈开时代步伐,积极回应时代赋予的新命题,不断开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谢谢大家。
    [11:00:48]
  • [李广宇]:
    谢谢江必新副院长的介绍。下面请王旭光庭长介绍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5批135件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的情况。
    [11:01:52]
  • [王旭光]:
    谢谢主持人。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环境资源案件的指导力度。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百余万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中,层层筛选,先后发布15批共135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完善审理规则,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和指引社会公众的环境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指导作用。
    第一方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的总体发布情况
    一是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初步建立。年均发布三批典型案例。二是典型案例的类型是点多面广,涵概了所有的诉讼类型,涵盖了所有的法律责任。三是典型案例的价值功能得以彰显。四是典型案例的社会影响日益扩大。江苏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江苏省人民政府诉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这几个案件先后入选当年度推动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从历年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件中选取了10起案例,已经翻译成英文,纳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
    [11:02:32]
  • [王旭光]:
    第二方面,这些典型案例浓缩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这五年来的总体发展情况
    (一)践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一是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加大环境犯罪成本,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警示功能。在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中,各被告人分别违法排放的废酸与废碱产生化学反应,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提供、运输、排放、倾倒、处置等环节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对于屡禁不止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严惩重罚的司法导向。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二是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职责,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预防功能。在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中,针对第三人新建的洗浴项目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潮湿及热、噪声污染等对原告生活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法院指出民生利益不应排除在“重大利益关系”之外,据此撤销了环保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保障了公民在环境管理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等权利,促进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三是全面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功能。在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明确了污染行为一旦发生,不因环境的自净改善而影响污染者承担修复责任。该案为具有自净能力的环境介质受到污染时损害的认定提供了裁判示范。
    [11:05:58]
  • [王旭光]:
    (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既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需求的必然要求。韩国春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是一起因原油泄漏致使农村鱼塘遭受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法院明确了“排放污染物行为”,不限于积极的投放或导入污染物质的行为,还包括伴随企业生产活动的消极污染行为,并对多种因素造成侵权结果的规则进行了探索,最终改判支持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服务保障农业水产健康养殖,彰显了环境司法协调平衡保障民生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在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湖北恩施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库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违法生产行为导致水库污染及生态破坏,造成周边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困难。法院结合污染预防和治理的需要,创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进一步明确为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则不得生产,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生产行为,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11:09:30]
  • [王旭光]:
    (三)协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
    人民法院坚持协同推进的指导思想,在具体个案中努力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在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衡平企业良性发展与环境保护目标,创新了修复费用支付方式,允许被告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延期一年支付,且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经验收后在判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的40%额度内抵扣,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在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签订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即使已经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法院仍应对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11:13:40]
  • [王旭光]:
    (四)依法推进区域流域系统治理
    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和自然资源的公共属性特点,实现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全流域协同治理。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案是人民法院跨区划审理的典型案件,对于推动构建流域内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的集中管辖和探索重大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具有指导意义。在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沐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中,法院对于因为水的流动性而形成的“间接法律关系”予以确认,扩大了环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相对人的范围,体现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上下游之间不同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智慧。
    [11:17:38]
  • [王旭光]:
    (五)不断完善专门裁判规则
    在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将因果关系证明责任规则细化为“原告证明‘有可能’+被告反证‘不可能’”,既探求了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制度目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体现出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解释意见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径方面的勇气和智慧。在专业事实查明问题上,不具备鉴定条件时,法院应积极寻找替代方法,拓宽证据形式,依法行使裁量权或者依据证据规则认定专业事实。在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借助养殖手册这一证据以及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基础数据,通过建立计算模型确定了环境损害数额。
    [11:18:07]
  • [王旭光]:
    (六)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司法审判坚持严格监督和依法支持相结合,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在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案涉环境监测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桑德水务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的主要证据,依法撤销处罚决定。在刘德生诉胶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标准对违法行为“一般”与“较重”阶次的划分标准,尊重并支持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的优先判断及处理的权力。
    [11:19:50]
  • [王旭光]:
    (七)坚持预防为主、注重修复
    在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为案涉土壤污染构建了“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全新复合治理路径。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积极缴纳行政罚款,主动升级改造环保设施,成为京津冀地区首家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设备“开二备一”的企业,实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和修复功能,同时还起到了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及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的作用。
    [11:20:42]
  • [王旭光]:
    (八)积极落实公众参与原则
    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通过探寻社会组织章程的实质目的以及对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合理解读,确立了积极的司法政策导向,保障适格主体的诉权,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功能。在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鉴定出具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并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是《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由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四位人民陪审员依法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11:21:26]
  • [王旭光]:
    (九)探索构建多元共治机制
    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诉贵州省六盘水双元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阮正华、田锦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中,法院力促各方当事人在充分考虑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并在调解书中明确了被污染地块修复的牵头单位、启动时限等,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得以有效开展。贵州省人民政府、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是全国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法院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案件。该案对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等进行了积极探索,提供了可借鉴的有益经验,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所认可和采纳。在江苏省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江苏优立光学眼镜公司固体废物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先后发出两份司法建议,推动和督促当地眼镜商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纠正了长达十余年的行业误评,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措施。
    最后我想说两点,也供各位媒体朋友了解,我们印发了135起案例的具体的案情判评结果以及专家点评意见,这些与当时发布的所有案例相关内容完全一致,请各位记者在报道时予以参考。第二个要说明的是,刚才主持人也说了今天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五周年以来的一次记者新闻发布会,通报的内容是五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的支持下,各部门共同努力共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的相关情况,请各位记者报道时把握好角度,工作成绩的取得、措施的推进绝不是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一己之力,是全国法院的共同努力结果,请大家把握好这一点。我的情况介绍就到这里。
    [11:23:16]
  • [李广宇]:
    正如王庭长所说全国各级各地法院共同发力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勇于探索、积极实践,积累了很多有益的规则和经验,这135个案件也都出自各级各地法院之手,今天提供各位记者的材料当中包括了福建、江苏、河南、四川、贵州、甘肃等省的一些好做法。这些法院的领导和法官也到了我们发布会的会场,但限于时间我们请他们当中的两家代表来作一些介绍。首先有请福建高院的林玫瑰副院长介绍福建探索。
    [11:24:16]
  • [林玫瑰]: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福建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具有得天独厚的生态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生态文明建设应当是福建最花力气的建设”。近年来,福建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中央、最高法院和省委决策部署,立足区位优势,主动作为,为福建绿水青山厚植密织司法“防护林”的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福建探索”,多项司法成果得到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及福建省委的肯定和推广。
    一、完善“四大体系”,夯实环境资源审判根基
    自2009年7月,福建法院成立全省第一个生态环境审判庭以来,紧紧围绕福建生态省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战略布局,科学谋划、主动跟进,逐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司法组织、制度、保护、共治“四大体系”。一是建立最专业的审判组织运行体系。适应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环境资源审判组织,构建专业法庭、巡回法庭、集中管辖法院相结合模式,改革之后保留77个机构,环境审判机构数、环境法官人数仍居全国法院前列。实行“三审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对跨地域的山脉、海域、矿区、林区、水域案件集中审理,实现审判机构从改革前的“有形覆盖”向改革后的“有效覆盖”转变。二是构建最严格的生态司法制度体系。加强司法政策和审判业务指导,围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的重点流程和关键节点,在全国率先建立16项工作机制,形成一套相对完善、全面、管用的生态司法法律规则体系,基本实现了福建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的规范化。26项体制创新与成功案例入选最高法院首份《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数量居全国首位。三是形成最严密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坚持依法治山、依法治水、依法治海、依法治矿,五年多来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万余件,严惩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妥善化解环境资源民商事纠纷,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全力保护“清新水域”“洁净蓝天”“清洁土壤”。四是打造最广泛的生态保护多元共治体系。加强与检察、公安、林业、环保等单位的协调互动,联手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推进环境资源多元化纠纷解决,实现化解纠纷网格化管理;建立司法建议质量和落实情况评价体系,确保建议落到实处。
    [11:25:31]
  • [林玫瑰]:
    二、搭建“四梁八柱”,健全环境司法制度保障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必须搭建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为此,福建法院坚持以点带面,先后建成10个国家级、省级环境资源审判实务研究与实践基地,充分发挥基地辐射带动作用;坚持机制创新,出台的16项工作机制构筑起打击、修复、预防、联动、教育“五位一体”保护模式,举司法之力筑牢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屏障。一是出台司法保障文件。围绕大局、完善思路,先后出台了10余份司法保障工作文件,有力服务了中央和省委的中心工作和改革任务。二是制定办案性指导意见。出台《涉林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构建从刑事到民事、从实体到程序、从山林到矿产等较全面的法律规则体系。三是探索符合审判规律的特色机制。围绕省委提出的建设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战略部署,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司法两个协作平台;鼓励全省各地法院创新创优,如莆田法院“木兰溪”流域巡回审判机制,龙岩法院生态审判“三三”工作机制、宁德法院“千里海岸线巡回审判”等,有效拓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领域范围。
    [11:26:37]
  • [林玫瑰]:
    三、推进“四项创新”,凝聚部门协作强大合力
    去年以来,福建法院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提出的“坚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推进”的指导要求,加强审判协同,推进内外融合。一是推动“生态司法+离任审计”相衔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对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及判决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对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情况等指标纳入审计内容。二是推动“生态司法+绿色金融”相衔接。与金融、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为林区林农享受林业金融产品“福林贷”和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制度提供司法保障,着力实现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三是推动“生态司法+修复保险”相衔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救助保险合作协议》,以保险方式分担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将被告人、侵权人向法院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转入保险公司专门账户纳入承保范围。四是推动“生态司法+理念传播”相衔接。坚持以案释法,实行重大案件庭审直播,将庭审变为生态司法理念传播的“公开课”;建立集理念传播、成果展示、法治教育、文化推广、保护体验“五大功能”于一体的生态司法教育实践基地;新闻发布“绿皮书”和典型案例,普及宣传绿色发展理念。
    [11:28:20]
  • [林玫瑰]:
    四、强化“四项举措”,推动受损环境有效修复
    “惩罚是手段,挽救修复才是目的”。五年多来,福建法院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努力实现每办理一个破坏环境案件,就恢复一片绿的法律效果。一是拓展修复范围。将生态修复理念融入诉前、诉中、诉后,将修复范围从森林延伸到水流、海域、滩涂等领域,形成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修复性生态司法机制。二是丰富修复形式。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引流冲污等多种修复形式,将修复手段从原态修复向代偿修复、异地修复等多种形式拓展,有效弥补因违法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三是跟踪修复效果。建立修复过程中的监督保障、检查验收、评估回访、风险防范等配套机制,加强对环境侵害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监督或回访。四是监管修复资金。探索建立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制度,有效规范专项资金的筹措渠道、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漳州法院首创覆盖市县两级的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制度,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出”与“入”的难题,该做法获评环保部和中国法学会评为优秀事例奖。
    下一步,福建法院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努力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水平,为守护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
    [11:30:13]
  • [李广宇]:
    谢谢林玫瑰副院长,下面请江苏高院巡视员刘亚平先生介绍江苏经验。
    [11:31:37]
  • [刘亚平]: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
    近年来,江苏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努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1:32:00]
  • [刘亚平]:
    一是以问题为导向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江苏经济发展快,环境容量小,环境承载力相对薄弱。经过几十年快速发展,累积的环境问题非常复杂,叠加的环保压力十分沉重。在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过程中污染企业、园区关停并转的落实及企业搬迁合法补偿,大量企业搬迁后历史遗留污染土地的修复治理责任等新问题、新矛盾大量涌现。原有的审判体制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对此,我们积极探索,努力构建符合环境资源保护特点和司法审判改革方向的专门化审判体制机制。2013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专门下发规定,对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三合一”集中管辖。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江苏高院、8家中院、13家基层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结合审判实际、遵循司法规律,主动融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打通司法统筹解决矛盾纠纷途径,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质效。
    [11:33:55]
  • [刘亚平]:
    二是以实践为基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践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精准打击犯罪行为。五年来受理一审案件4342件,审结3939件,463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金总额1.5亿余元。几个方面,一个是严厉打击走私进口“洋垃圾”行为守护“国门”安全,建国以来涉案数量最大、涉及被告人最多的走私固体废物案,44名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主犯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固废污染环境行为保卫蓝天碧水净土,全国最大的非法处置废旧铅酸电池案,30余名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长江异地倾倒固废案,主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生产企业被判处二千万罚金;严厉打击伤害野生珍稀动植物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金雕等野生动物案,15名被告人被当庭判处刑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被告人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环境资源行为保障长江生态环境安全,长江禁采区非法采砂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11:35:54]
  • [刘亚平]:
    三是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破解司法难题。着力构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良好环境,推进保障环境治理综合执法,依法支持责令污染企业停产停业、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维护执法效力,排除执法障碍;坚持以恢复性预防性司法措施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实效,创新裁判方式,推动责任落实到位。无法原地修复生态环境的,判令异地补绿植树造林;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判令劳务代偿从事环保劳动服务;损害水体生态环境的,判令增殖放流鱼虾苗;对污染者发出禁令,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工作;对污染企业发出执行令,责令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在环境刑事案件中,准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将修复行为、效果作为量刑重要因素,引导污染者主动修复环境;坚持以协同推进指导思想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既惩罚违法行为,判令企业承担高额赔偿,又允许以技术改造费进行抵扣,引导企业改进技术加大治污投入;在垃圾焚烧环评许可行政诉讼中,既依法支持具有公益性质的合规项目建设,又明确建设单位的信息公开义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义务,保障公众参与监督,有效破解“邻避”困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推进满足多元司法需求,服务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行动。判令因污染物排放导致农作物减产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非法采矿案中,组织上千干部群众旁听,当庭宣判后开展以案释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11:37:24]
  • [刘亚平]:
    四是以案件为抓手锤炼审判队伍,打造精品案例。江苏先后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五家试点单位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检察公益诉讼十三个试点省(市、区)之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立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七个试点省(市、区)之一,承担了大量环境资源审判先行先试工作任务,积累了一定的可复制可借鉴的实践经验。
    5年来,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13670件,审结11816件。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99件,审结147件。通过审判实践,培育了一支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化审判队伍,打造出一批具有全国影响的精品案例。办理了有史以来索赔数额最大(1.6亿元)的社会组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全国第一件开庭审理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案;全国第一件省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在审判程序、审理规则、裁判方式等方面作出了创新性探索,有3件案件被评为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19件案件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3件案件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公布的首批十件中国环境司法案例。
    [11:39:38]
  • [刘亚平]:
    五是以改革为动力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新体系。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改革部署,我们积极探索建立“9+1”机制。“9”就是按照生态功能区的划分,分别设立长江流域、太湖流域、黄海湿地等9个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就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法庭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高度集中化、专业化的审判机制,遵循了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打破了行政区划的制约,集聚了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形成了中国独特的创新性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为保障“9+1”机制顺利运行,我们全面实施网上跨域立案机制,原告可以在当地通过法院网上立案系统立案。目前首批案件包括一件被告人达61人的刑事案件已经立案受理;全面推行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刑事案件一律到被告人羁押地法院开庭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积极推行到当地开庭;建立法院内部协作机制,非管辖法院负责异地开庭保障,并配合做好环境修复判决的执行;建立法院外部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司法、执法有效衔接。
    为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审判能力,我们建立江苏(长江新济洲)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修复基地,打造实践平台,推动环境修复的有效落实;打造研究平台,为审判提供指导和依据;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聘请包括5名两院院士在内的78名专家提供专业支持;建立高校战略合作机制,丰富专家资源,解决审判难题;加强人才培训,提升司法能力。
    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完成最高人民法院交给的探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改革任务,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谢谢大家。
    [11:40:51]
  • [李广宇]:
    谢谢刘亚平巡视员。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按照惯例在提问前请通报你所在媒体的名称。现在可以提问。
    [11:41:24]
  • [中国环境报社记者]: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从无到有,成立五年来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回顾五年前成立时的初心,我们设想的愿望实现了多少?还有哪些遗憾?
    [11:42:02]
  • [江必新]:
    我们当初最高法院确定要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至少有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使各级法院的领导、党组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第二,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整合环境资源审判力量。
    第三,通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使各级法院高度关注环境资源审判的一些特殊问题,探索环境资源审判的特殊规律,从而更加有效地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四,通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提高我们专业化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通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第六,通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来解决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间的衔接和互动问题。
    第七,通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打造一个深化服务、延伸服务的工作平台,从而有效地拓展环境资源审判的空间,有力地改善环境资源审判环境。
    从现在来看,这七个方面的愿景和初衷,初步实现。比如说我们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各级法院现在把环境资源审判作为司法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法院党组在部署工作的时候都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各级法院把刑事、民事、行政相关的力量集中到环境资源审判庭,形成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合力,同时促进了三大审判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融合、互通与配合。再比如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我们探索出环境资源审判的一些特殊规律。在诉讼程序上、在实际裁判方式、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各地法院都逐步摸索出一套有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些工作模式,并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我们大大地提升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大家都在集中精力进行专业化的培训、进行专业化的研究和探讨,建立了一系列理论研究中心和实践基地。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包括国外的环境资源审判法官间的交流,应该说我们的专业化审判能力不断地提升。
    [11:43:42]
  • [江必新]:
    我们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实现了相对集中的管辖,跨行政区域的管辖,有些还建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庭,这样一来对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我们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专门对接了公安、检察、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加强我们在抽象问题上、在一般问题上的互动,建立了一系列的工作机制,并且也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我们打造了一个专门化工作平台,在改造环境资源审判环境、深化环境资源服务方面都做了一系列的工作,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应该说我们的工作还是初步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永远在路上,不会因为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就能够解决环境资源审判的所有问题。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存在很多短板,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我们的跨区域审判机构的设立还没有做到全覆盖,“二合一”“三合一”审判机制还没有做到全面推进;再比如我们形成的一系列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特殊程序、方式、工作方法还没有上升为法律;另外还存在着和行政机关、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衔接不够的问题,有些案件还没有完全依法移送给人民法院,所以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在队伍素质能力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且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以解决的问题。
    [11:45:28]
  • [李广宇]:
    请继续提问。
    [11:46:14]
  • [东方卫视记者]:
    有人认为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环境资源审判的法官在证据认定方面存在差距,这可能会影响到环境犯罪打击的力度。请问对这个问题怎么看待的?
    [11:47:16]
  • [江必新]:
    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不管是刑事、民事、行政,证据是一个基础,《诉讼法》、《法官法》、《法院组织法》、《宪法》无一例外都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的裁判必须建立在足够的事实证据基础上,这是我们职责所在。我们必须把好证据关、事实关。我们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认定一个犯罪事实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每一个犯罪事实构成要件都必须有相应事实根据。第二,每一个事实根据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需要相应证据,那是极少情况下,都要有相应证据来证明。第三,每个证据必须是可定案证据,也就是说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有这样,这样一个案件才能说是“有足够的事实根据”。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有些执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能出现了有的尽管提供了一大堆证据,但是他提供的是某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另外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个证据没有,显然这是不行的;二是有的可能提供了证据,但是这些证据与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有的提供了一大堆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在庭审中被对方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指出了很多合法性,或者其证据取得不合法,或者方式不合法,或者因为其他种种原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样就导致这些案件没有足够的或者没有法律要求的证据的支持,这样法院有时候就很难作出有罪判决。所以这一点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另一方面还存在一些过去因为有些规定上的问题,比如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证据能不能直接转换成司法证据来使用,转换程序是什么?过去规定不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联合发布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妥善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刚才我在前面介绍情况的时候已经做了一些介绍。我想也可能存在一些,在有些司法审判中,可能在认定证据的时候和行政执法机关产生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并不是绝对说法官的认定就绝对正确,我们也不敢说这样的话。实践中也可能有个别地方本来应该认定的证据而没有认定,这种情况也可能有。我们欢迎有关监督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应当做有罪认定而没有做有罪认定,应当重判而判轻了的我们欢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会坚决地予以纠正。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保持两个方面的平衡,一个方面要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另一方面又要落实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的要求,落实好法律要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裁判原则,做到二者的平衡,确保我们的裁判是公正的,并且有正确的社会导向意义,确保我们的判决能够为我们的生态环境保护、为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1:48:51]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跨区域的环境审判工作有什么进展?特别是水污染的环境污染案件在审判上有什么突破?
    [11:49:30]
  • [王旭光]:
    这是非常好的问题。跨区域的案件的审判,尤其是涉及水相关问题的审判,也是一个重点,也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碧水保卫战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个问题的核心在“跨”,体现了环境介质流动的特点,特别是水是流动的,水的流动性决定了环境纠纷往往是有可能不在一个行政区划之内。被告在上游某个省排污,下游另外一个省的相关受害人受到了损害,纠纷的发生不在一个区划之内,这是随着水的流动性的特点给我们带来的一个挑战。环境介质往往跨行政区划,造成不同行政区范围内的相关人的损害,需要一体考虑救济,系统考虑纠纷处理的需要,最高法院也是在“跨”字上做文章。我们这几年一直在推动,我总结为“三跨”。一是跨区划集中管辖;二是跨区域司法协作;三是跨部门协调联动。将不同行政区划的相关环境资源案集中指定到某一个法院或者某一个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有效地解决行政区划的区隔对于这类案件审理带来的不便利。对于相关区域,环境介质、生态环境的地域范围比较大,比如长江,长江是从西向东流经西部、中部、东部横跨19个省市区,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了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建立了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今年在四川雅安召开了长江流域19省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调研会议,目的就是推动跨区域司法协作。和其他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等,进行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我这里就不多说了。核心我们的工作就体现在这“三跨”上。谢谢。
    [11:50:15]
  • [李广宇]:
    请继续提问。
    [11:51:01]
  • [中国新闻网记者]:
    请问福建的林院长,最近福建法院创新设备的生态司法+审计的机制,请作个介绍。
    [11:52:59]
  • [林玫瑰]: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福建环境资源审判的关心关注,生态司法+审计的机制是我们福建法院去年以来在全国首创的生态司法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总衔接的机制。这个机制就是把相关领导干部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执行公益诉讼的裁判情况、相关的司法建议的整改情况,以及生态修复执行的使用等方面的这些情况都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将审判机关和审计机关业务优势互补,形成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合力的机制。我们探索这个机制的目的和初衷,一方面是为了推进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利用责任制有效落实,促进他们依法履职。并且将履职的情况呈报给党委政府决策参考,也就是为了实现习总书记提出的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另一个目的,因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的部门通力合作。生态审判为生态审计提供了可量化、可核实的数据,这样能够实现审判机关和审计机关单打独斗到齐抓共管,从力量分散到形成合力的重大改变。这个机制的一些具体做法是: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时候就要求法院共同参与。法院向审计部门提供一些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裁判的落实情况、司法建议反馈,包括修复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数据和材料。审计部门根据法院根据提供的材料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的单位以及领导干部如果有提出异议的,审计部门可以要求我们法院予以核实,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通告法院。法院在这当中发现涉案问题也要及时通告审计部门。法院和审计部门可以联合向相关部门建言献策。我们就是要通过这样制度的设计,不断地来充实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优化我们创新审计方法,促进法院和审计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合力共筑生态防护网。
    下一步的打算。去年生态司法+审计的机制在莆田、涵江等地法院进行试点,现在得以进一步推广,今年5月中共莆田市审计委员会已经研究通过了关于鉴定生态司法与审计衔接机制的意见。下一阶段福建高院将持续加大创新探索力度,广泛收集前期试点运行的好经验和成效,同时认真总结我们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今年底向福建全省法院全面推广这一机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我就回答这些。
    [11:53:37]
  • [人民法院报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都做了哪些探索?
    [11:54:05]
  • [王旭光]:
    生态环境修复是人民法院环境司法工作的一个重点。近年来,我们按照中央要求推进了几项工作:
    一是强化了修复优先的理念。要求我们各级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执行相关案件的裁判的时候,一定要本着修复优先,尽可能将生态环境修复恢复到原有状态,将这个理念贯彻到审判过程的始终。
    二是推动修复生态环境这种责任方式进入法律或者进入司法解释。大家知道现有的民法总则规定的责任形式里有一个是恢复原状。事实上现有的责任依据,生态环境的恢复原状和一般财产的恢复原状有很多不同。所以我们本着实际需要,一方面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推动修复生态环境能够成为一种独特的责任方式。与此同时,我们通过司法解释,特别是今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就生态环境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可以适用修复生态环境这一责任方式。这也为我们实践中落实修复环境这项责任提供了司法解释的依据。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不仅可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其他的环境侵权责任当中也可以适用。
    三是最高法院这几年我们着力推动要分类,就是区分不同环境介质的需要分类施策,大气和水,这两类介质自净能力很强,一阵风可以把空气中的污染吹散,水的流动可以将污染物排走。水、大气这种具有比较强自净能力的生态环境的修复,实际上最好的方法是保证让它自然恢复,减少人为干预,这也是执法中要注意的。相对土壤的修复我们还是坚持就地修复,减少土壤的移动带来的二次污染和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扩大。这里同时要强调的是,无论生态环境能否自净,也无论生态环境是否得到了恢复,人民法院坚持的一个原则是不能因此减轻或者免除污染环境者或者生态破坏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审判执行中具体的修复方式,包括我们与相关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这些方面各地法院都探索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做法,在6家高院的相关材料中也有不同特色的做法的介绍,感兴趣的记者,尤其提问的这位记者可以进一步关注,看一下地方法院探索的好经验和做法。我就回答这些。
    [11:58:54]
  • [李广宇]:
    谢谢王旭光庭长,最后一个问题。
    [11:59:30]
  • [新华社记者]:
    刚才刘亚平巡视员介绍江苏建立了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设立这种机制的初衷和目的是什么?
    [12:01:47]
  • [刘亚平]:
    我们江苏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认为环境资源是一个自然的生态体系,它不是用人为的行政区划可以割裂和分割的,山水林田湖草有一个自然生长过程和自然修复恢复过程,如何对自然资源损害案件进行整理,有必要根据生态环境系统、流域、区域进行系统保护,所以江苏设立“9+1”,“9”是根据环保厅,根据江苏的生产生态环境,比如长江、洪泽湖、太湖这些自然生态区域划的9个区域,有利于环境资源的系统保护。我们是120余个基层法院,“9”和“+1”,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一个重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或者一个环境修复的案件,往往涉及到污染者的刑事责任,涉及到行政机关监管不力的问题,涉及到污染者修复环境的损害赔偿问题,要把这几类问题集中到一起审判,如果分散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行政区划,往往在刑事案件处理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协调、不连贯、不系统的问题,所以我们在120余个基层法院的基础上根据9个生态功能区集中管辖了全省行政区划案件,以集中管辖扩大区域来保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通盘考虑、系统保护。这是根据生态自然规律和环境资源审判的突出特点勾画的“9+1”机制。
    还有一个突出情况,我们全省每年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一两千件,如果把单纯的案件放在100多家法院,每个法院只能受理10件、8件,审理这些案件过程中难以积累经验,总结发现这个审判案件的规律。所以我们把分散案件集中到9家审理,有利于总结经验,进行系统研究,提升我们审判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专业审判水平。因为环境资源案件不光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自然科学和生态环境的相关知识,“9+1”模式把审判力量集聚,进行专门化的工作有利于总结经验,探索审判规律和特点。
    再一个特殊情况,环境污染行为有一个特殊现象,它愿意往监管力度薄弱的地方去,哪个地方行政执法力度弱、哪个地方监管不力,它就往那边转移。而分行政区划的原有区划中,各地掌握执法尺度和监管力度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利于从源头上打击以低成本来减排偷排污染环境的行为,我们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后有利于造成一个比较好的营商环境。江苏有一个概念,一个好的法治环境就是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全国人大代表调查过程中有的企业强调守法经营的企业往往生产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上打不过不守法的污染环境企业,因为它降低了成本销售价格就低,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不利于保护,我们集中管辖,扩大区域范围内后,对一定区域内的所有企业经营行为、排污行为、污染行为统一的执法尺度,统一司法量刑、赔偿标准,有利于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和规范的市场秩序。我就回答这些。
    [12:05:55]
  • [李广宇]:
    谢谢各位记者的提问,谢谢江必新副院长、王旭光庭长,林玫瑰副院长,刘亚平巡视员的解答。同时感谢各位全国人大代表、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的光临,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