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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9:15,顺义法院审理“称提成工资未支持 起诉单位要求支付”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政治部卢晓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称提成工资未支持 起诉单位要求支付”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诉称:原告入职被告公司担任造价师。被告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工资及提成,因此,原告以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提成工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原告申请仲裁后,仲裁委支持了原告要求工资的部分请求,其余未支持,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提成工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0:33:48] - [审判长 李秀文]: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0:50:16]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10:50:30]
- [双方]:听清了。[10:50:40]
- [审判长 李秀文]:(核对双方身份后)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50:46] - [双方]:无异议。[10:51:01]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李秀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德云、代丽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张铁砾担任庭审记录,参与本案审理的还有法官助理郭姗姗。
下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本院释明:本次庭审将全程录音录像,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请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遵守法庭纪律,恪守司法礼仪,维护自身形象。
原告、被告对于以上的权利义务及本院释明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0:53:35] - [双方]:听清了,不申请。[10:56:40]
- [原告]: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陈述你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10:56:47]
- [原告]:原告入职被告公司担任造价师。被告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工资及提成,因此,原告以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提成工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原告申请仲裁后,仲裁委支持了原告要求工资的部分请求,其余未支持,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提成工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
事实与理由无变化。[10:58:02] - [审判长 李秀文]:被告发表答辩意见。[10:58:16]
-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11:07:17]
- [审判长 李秀文]:下面进入举证质证阶段,首先由原告方举证。[11:07:25]
- [原告]:提交劳动合同,证明2018年4月1日开始存在劳动关系。[11:07:35]
- [被告]:真实性认可,但从合同来看是从2018年4月2日开始存在劳动关系。[11:08:00]
- [原告]:工资银行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发放情况。[11:08:20]
- [被告]:认可。[11:08:40]
- [审判长 李秀文]:工资标准是多少?[11:08:49]
- [原告]:(陈述工资标准)
主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的工资没发。[11:09:08] - [被告]:认可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工资全部发放,发放数额我们也认可。拖欠工资是因为我们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虽然合同是约定每月15日发,但我们行业基本都会推迟发,2019年1月1日之后原告就没有再提供实际劳动,根据员工手册,旷工超过3日以上,就算自动离职,因此就没有给她发放工资。[11:09:38]
- [原告]:不认可被告所述,2019年1月1日之后我上班了,实际工作到2019年1月22日,有打卡记录。
提交业务明细表,证明劳动关系及提成安排,是按照相关业务给提成。[11:11:34] - [被告]:不认可,因为原告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提成,实际上也没有提成。[11:12:42]
- [原告]:入职的时候副总说有提成,年底结算后支付,一开始是说每个项目完成之后就给提成,后来又说年底发放。[11:13:07]
- [审判长 李秀文]:标准是什么?[11:13:42]
- [原告]:当时原话说的是按照我们的活来算,标准国家有规定,口头说的是全年的提成底线是两万,具体怎么算没说,我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附件二的标准来计算的。我是造价员,公司没有说提成计算明细,只说了底线是两万。[11:13:55]
- [被告]:不认可,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工资,没有说提成。[11:15:11]
- [原告]:业务明细是我自己在电脑上统计的。[11:32:34]
- [审判长 李秀文]:公司方知道这些项目么,是否是原告经手的项目?[11:32:55]
- [被告]:我需要庭后核实,对这些项目是否是我公司做的也存疑。[11:33:22]
- [审判长 李秀文]:限公司方庭后三日内提交质证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认可业务明细中这些项目是原告经手的。[11:33:48]
- [被告]:好的。[11:36:52]
- [原告]:提交解除劳动关系单据,证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口头是2019年1月22日跟负责人提出的,后来又向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分别邮寄了辞职报告,是2019年5月29日邮寄的,口头上也是以相同理由提出的。[11:37:04]
- [被告]:不认可,2019年1月1日之后原告就没有来公司上过班,应当自行解除劳动合同。[11:38:10]
- [原告]:出示与公司副董事长的录音,证明劳动关系存续、解除情况及提成、工资拖欠证明。
证据出示完毕。[11:38:32] - [被告]:真实性需要庭后核实,2019年5月20日之后公司开股东大会,该副董事长已经不在公司任职,其不能代表公司。[11:39:07]
- [审判长 李秀文]:那么2019年5月20日之前其在公司任职么?[11:41:44]
- [被告]:不清楚。[11:42:02]
- [审判长 李秀文]:经本院查询,其系被告董事及高管。[11:42:09]
- [被告]:2019年5月20日之前是否是高管我不确定,之后肯定不是了。[11:42:30]
- [原告]:我们认可其系被告董事及高管,且被告法定代表人与其系夫妻关系。[11:43:07]
- [审判长 李秀文]:先被告方庭后三日内提交书面核实意见,如果不认可录音真实性,明确是否申请鉴定,如果既不认可录音真实性又不申请鉴定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方承担,本院将直接认可录音的真实性。[11:43:34]
- [被告]:好的,其自2018年11月已经不在我公司任职,社保关系也已经转出,之前其是我公司的副总。[11:44:36]
- [审判长 李秀文]:先被告方庭后三日内提交证据证明该副总已经于2018年11月与公司不存在关系,逾期不提交承担相应不利后果。[11:45:16]
- [被告]:好的。[11:46:05]
- [审判长 李秀文]:下面由被告方出示证据,原告方质证。[11:46:35]
- [被告]:1.劳动合同,证明原告提出的提成问题在劳动合同上没有明确说明,而且旷工超过三天算自动离职,原告已经签字确认、阅读了员工手册。[11:46:48]
- [原告]: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因为我方没有旷工。[11:48:44]
- [被告]:2.辞职报告,这是原告给我们邮寄的,辞职报告称2019.1.22解除劳动关系,我们不认可,因为2019.1.1开始没有上班,已经算自动离职了[11:48:50]
- [原告]: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这说明被告已经收到我方邮寄的辞职报告了。[11:49:00]
- [被告]:3.员工手册,证明旷工超过三天算自动离职,原告自2019.1.1开始旷工,超过三天,算自动离职了。[11:49:08]
- [原告]:不认可员工手册真实性,原告从未看过这份员工手册,手册最后一页也可以看出并没有就此对原告进行培训,原告没有签字,并且原告也没有旷工。[11:49:16]
- [审判长 李秀文]:公司方主张原告自2019.1.1开始没有上班,超过三天算自动离职,从哪一天开始算自动离职?[11:49:22]
- [被告]:2019.1.6开始按自动离职处理。[11:49:31]
- [审判长 李秀文]:公司方主张按原告自动离职处理,是否向原告发放相关手续?[11:49:39]
- [被告]:没有。[11:49:46]
- [审判长 李秀文]:是否通知过原告返岗?[11:49:52]
- [被告]:没有。[11:50:00]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还有无证据提交?[11:50:06]
- [双方]:没有。[11:50:13]
- [原告]:当时的经理和副总,经理在我入职一个多月之后就离职了。我是在招聘网站上看到招聘信息的,在实际经营地址进行的面试。[11:50:19]
- [被告]:对此我不清楚。[11:50:54]
- [审判长 李秀文]:双方在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11:51:03]
- [双方]:没有。[11:51:09]
- [审判长 李秀文]: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1:51:15]
- [原告]:虽然双方目前说的入职时间只有一天之差,但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并不是职工入职时间,按照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入职申请表、职工花名册等证据证明入职时间。第二,法律从未规定员工在什么情况下算自动离职,且用人单位所述我方旷工超过三天,但是按照规定并未提供相应考勤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即便按照用人单位所述构成单方解除,其也未出示相应解除手续。更未经过工会等民主程序确认。第三,工资提成的数额的确有待确认,但是就目前证据来看,其拖欠工资、工资提成事实,我方认为已经得到确认,加之用人单位明确收到我方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件,我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理合法,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019.1.1之后我还是在实际经营地打卡上班的,我现在还有同事在那里上班,我的领导一直都是副总,我走的时候其还在。[11:51:22] - [被告]:原告所说的工作地点在2019.1.1之后就不在那里办公了,是在通州。原告说的副总在2018.11之后就与我公司不存在关系了。[11:51:57]
- [审判长 李秀文]:原告2018.12的领导是谁?[11:52:17]
- [被告]:不清楚。[11:52:25]
- [审判长 李秀文]:法庭辩论结束因为庭审中已经组织双方调解,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下面进行最后陈述。[11:52:35]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52:42]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52:48]
- [审判长 李秀文]: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1:52:54]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1:53:01]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11: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