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合议庭成员

本案原告

直播员

法庭调查

本案承办法官

庭审现场
8月16日9:30,通州法院审理“称打架后调解 持欠条索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打架后调解 持欠条索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8:11]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29:50]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30:13]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孙某坤,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梨(原告孙某坤之女),女,1988年4月,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
    原告:孙某海,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梨(原告孙某坤之妹),女,1988年4月,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
    被告:沙某,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大宁街。
    本案被告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
    [09:33:15]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漷县法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孙某坤、孙某海诉被告沙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27条第2款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张伟营、人民陪审员张慧、岳凤金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曹萌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9条、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09:35:12]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36:50]
  • [审判长]:
    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09:38:15]
  • [原告]:
    听清楚了
    [09:39:4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40:16]
  • [原告]:
    诉讼请求是请求被告沙某支付医药费金1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星宝奶牛场发生打架事件,被告人沙某愿意支付15000元医药费,由于当时被告资金不够,经派出所协商,先支付3000元,剩余12000元于2018年10月1日之前还清,在这期间多次与被告人联系,均无结果。
    [09:42:44]
  • [审判长]:
    鉴于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09:43:52]
  • [原告]:
    1、欠条一张,在协商派出所介入后,双方签订的欠条。2、派出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3、继某所写的证人证言,继某是奶牛场的管理人员。
    [09:45:06]
  • [审判长]:
    鉴于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就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首先询问原告,这个事件的时间、地点。
    [09:46:32]
  • [原告]:
    2018年月24日上午九时左右。在漷县镇奶牛场那边。
    [09:47:57]
  • [审判长]:
    原告与被告什么关系,当时派出所处理的结果是什么
    [09:48:19]
  • [原告]:
    他们三个都是同事。当时被告同意把医药费给了,派出所就把他放了。当时达成协议是15000元,当时给了3000元,剩下12000元是打的欠条,派出所就把他放了。
    [09:49:44]
  • [审判长]:
    打完欠条,被告给过钱吗,奶牛场有没有收到被告的钱,奶牛场领导,知道你们进入诉讼程序吗
    [09:50:23]
  • [原告]:
    没给过。后来他离职了。领导知道,他们说过没收到钱。
    [09:51:58]
  • [审判长]:
    中间你们联系过被告吗
    [09:52:37]
  • [原告]:
    没联系上过。原告离职后,被告还没离职时候,打过电话,当时说不给这个钱也不欠这个钱。我就给派出所打电话,派出所给他打电话,派出所给我回话说给他说了,派出所也告知他了,在派出所也留存协议了,说也能提供给我们,供我们到法院起诉。
    [09:52:47]
  • [审判长]:
    因被告经过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对其进行法庭询问。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人身攻击性言行。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3:0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诉讼费、公告费需要被告承担。
    [09:53:2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09:53:4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09:53:54]
  • [审判长]:
    鉴于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法庭辩论及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也无法进行法庭调解。今天开庭到此,现在休庭,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09:54:06]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09:54:36]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5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