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审判大楼

合议庭成员

申请执行人

异议人

庭审现场
8月16日10时,三中院审理“执行中查封房屋 案外人主张权利”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
    该案由本院执二庭高可、金星、宫淼组成合议庭。审判长高可,庭长助理,法学硕士,入额审判员,多次获得个人嘉奖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金星,入额审判员,审判经验丰富,多次获得个人嘉奖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宫淼,入额审判员,拥有极其丰富的经验,多次获得个人嘉奖荣誉。本院书记员王冰担任法庭记录。
    [12:47:09]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在本院执行浙江A有限公司与广州B有限公司等一案中,案外人广州C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案外人广州C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请求法院解除对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广船机械厂厂区天鹅湾二期房屋的查封,涉案房屋应为广州C有限公司单独所有。
    案件亮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该标的,理由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12:47:5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关闭通讯设备,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和提问。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3:05:42]
  • [书记员]:
    全体请坐。
    报告审判长,经核对,本案当事人广州C公司的代理人郭某某、浙江A公司的代理人鲁某参加听证会,现已到庭,杨某某、广州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B公司、广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参与听证会。法庭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始听证。
    [13:06:17]
  • [审判长]:
    现在开始听证,浙江A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等一案,本院以(2018)京03执78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广州C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今天依法召开听证会,由本院高可、金星、宫淼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王冰担任法庭记录。听证前,本庭已经收到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庭函。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手续合法、资格有效,可以参加听证。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3:06:36]
  • [均]:
    [13:06:5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听证调查,先由案外人陈述其主张及相关事实、理由。
    [13:07:12]
  • [案外人]:
    与我方异议申请书意见一致。申请事项是解除贵院(2018)京03执780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广船机械厂厂区天鹅街15号(201-4501)、17号(201-4501)房屋即天鹅湾二期的查封。事实与理由:我司作为独立法人不是该案的被执行人,与该案件无任何关联,且本次所查封房屋均为我公司单独享有产权,与涉案的被执行人无任何牵连,贵院不应查封上述房屋。天鹅湾二期土地系异议人从B公司购买取得,且经生效仲裁文书予以确认,并由国土部门颁发权属证书。现贵院查封的天鹅湾二期房屋系异议人单独所有的天鹅湾二期土地上建筑物。故,贵院查封房屋系异议人单独所有财产,与B公司无关,也与本案无关。希望法院予以解封。
    [13:08:06]
  • [审判长]:
    申请执行人一方发表意见,承认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13:09:00]
  • [申请执行人]:
    不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广船机械厂厂区的天鹅湾二期土地及房屋,为广州B公司及广州C公司共同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广州C公司主张天鹅湾二期房地产为其单独所有没有依据。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查封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广船机械厂厂区的土地及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可见,当事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共有权并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现广州B公司为执行证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其对涉案不动产享有共同共有权,故当广州B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
    [13:09:4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在举证时,应该按顺序,分别说明证据名称、性质、来源、内容、证明目的,在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发表意见。下面由案外人举证。
    [13:09:50]
  • [申请执行人]:
    证据1、股东大会决议, 证明C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议案,购买的资产中包括广州城启公司广州天鹅湾二期项目。证据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证明B公司与C等公司签订协议,以发行股份购买广州B公司天鹅湾二期项目资产。证据3、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786号批复文件,证明C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方案经证监会批准。证据4、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转让协议,证明为履行发行股票购买资产转让协议,B公司与C公司签订土地过户协议。证据5、(2015)湛仲字第128号裁决书,证明案涉被查封的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属案外人C公司。证据6、法律意见书,证据7、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证据8、验资报告,证据6-8共同证明第三方独立机构共同证明发行股票购买资产转让协议合法,且已完成,并经验资,广州B公司天鹅湾二期资产已过户至C公司名下,属C公司所有。证据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之4、5号,证明天鹅湾二期地块属C公司。证据10、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证明天鹅湾二期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属C公司所有。
    [13:10:26]
  • [审判长]:
    申请执行人一方质证
    [13:10:42]
  • [申请执行人]:
    证据1:对股东大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证据2: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证据3: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证据4: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证据5:对于该份裁决书证据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不动产的权属应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证据6、证据7: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对于该份证据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以上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8:验资报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不动产的权属应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证据9: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之4虽明确地块二用地面积10225.748平方米归C公司所有,但不动产权证书并未明确。证据10: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属情况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3778号, 位于海珠区革新路广船机械厂厂区,使用土地面积为31111平方米,权利人为广州B公司及广州C公司。
    [13:10:59]
  • [案外人]:
    有补充证据。证据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表(城启天鹅湾一期)。证明在不动产登记上,城启天鹅湾一期属广州B公司,由B公司单独所有。城启天鹅湾二期属广州C公司,城启天鹅湾一期与城启天鹅湾二期是完全独立分开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证据2、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财保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据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证据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执147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证据2、3、4共同证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过裁决文书认定城启天鹅湾二土地及地上房屋为广州C公司所有。证据5、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执保7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通知书。证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通过裁决文书认定城启天鹅湾二土地及地上房屋为广州C公司所有。证据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执保18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通过裁决文书认定城启天鹅湾二土地及地上房屋为广州C公司所有。证据7、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执保3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过裁决文书认定城启天鹅湾二土地及地上房屋为广州C公司所有。以上证据可综合证明城启天鹅湾一期与城启天鹅湾二期在不动产登记上单独进行登记,且各法院在诉讼保全、执行过程中均认定城启天鹅湾二期土地及地上房屋均在广州C公司名下,属案外人广州C公司所有,应当解除查封。
    [13:11:53]
  • [申请执行人]:
    证据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登记表未记载天鹅湾二期的权属情况,且该份登记表显示的房产登记号为2011登记字1300402号,早于天鹅湾二期产权证出具时间。证据2-证据4: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该几份证据虽然法院在裁定文书中记载“广州C公司名下城启天鹅湾二期”等内容,但并不能充分体现“城启天鹅湾二期土地及地上房屋为广州C公司所有”。证据5-证据7: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该几份证据虽然法院在裁定文书中记载“广州C公司名下城启天鹅湾二期”等内容,但该证据并不能充分体现“城启天鹅湾二期土地及地上房屋为广州C所有”等内容
    [13:12:06]
  • [审判长]:
    由申请执行人一方举证
    [13:14:26]
  • [申请执行人]:
    无新证据
    [14:13:12]
  • [审判长]:
    法庭核实几个问题: 第一组证据10、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写了两个名字,广州粤泰和广州城启,共有状态是共有,记载内容有无异议?
    [14:13:41]
  • [均]:
    没有
    [14:13:56]
  • [审判长]:
    仲裁裁决第21页,裁决号是(2015)湛仲裁字第128号,裁决事项,被执行人城启自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广州市天鹅湾二期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广州东华,是否一致?
    [14:14:08]
  • [均]:
    一致
    [14:14:17]
  • [审判长]:
    越秀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内容认可与否?
    [14:14:38]
  • [案外人]:
    我们问过法院,房随地走,如果土地使用权过户了,地上物也随一起走,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过户的时候,土地正在进行地下室的建设,在国土系统没有房屋的登记,无法进行在建工程的过户,金表述土地使用权的过户。
    [14:14:53]
  • [审判长]:
    不动产广汉,记载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体现在建工程或者地上物,是否认可?
    [14:15:05]
  • [申请执行人]:
    认可
    [14:15:14]
  • [案外人]:
    是国有土地不动产产权证书,按照规定取得预售许可后,取得首次登记后才能出售,不记载地上物,等建设完成后,再进行房屋的登记。
    [14:15:28]
  • [审判长]:
    三中院查封协助执行的表述,广州B公司与广州C公司共同所有的天鹅湾二期未出售房屋及地下车库。针对文字表述有无意见?
    [14:15:46]
  • [申请执行人]:
    2019年3月5日,我们此前去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过以上土地房屋的信息,调查,根据广州市不动产档案局查册表显示,能够体现天鹅湾二期房屋、房号等内容,故我方认为三中院查封有相应依据。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人体现有记载,关于在建工程及地上物没有明确的记载权利人。
    [14:15:57]
  • [案外人]:
    查封的是天鹅湾二期的用地及房屋,是我们C公司单独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据此提出异议,不应当查封。
    [14:16:09]
  • [审判长]:
    根据查册表显示的内容及意见,有何意见?
    [14:16:22]
  • [案外人]:
    地址显示大的宗地地址,在系统内部是分了两个地块,宗地图中所体现的地块一是城启所有,和地块二是C公司所有,查册会显示宗地地址,但是我们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查阅的不动产登记簿,取得的土地及房地产来源文件,根据文件来看,仲裁裁决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都可以显示地块二归我方单独所有,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之四已明确地块二归我方单独所有。
    [14:16:31]
  • [审判长]:
    今年的 8月1号,法院去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了一下土地的情况,和工作人员表述了一下案件情况,广州C公司通过仲裁申请法院执行,广州越秀区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答复的 :整块土地是一个宗地,只有一个土地规划证,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办理了一个共有的产权证,但天鹅湾二期归C公司单独所有。有何意见?
    [14:16:45]
  • [案外人]:
    调查予以认可,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已明确该土地归天鹅湾二期归我方单独所有,只是基于天鹅湾一期已收业主道路出行的共有权利及园林绿化的共有因素才办理共有的土地证书,系统内部划分是非常明确。
    [14:16:5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争议焦点为天鹅湾二期是否归广州C公司单独所有,先由案外人一方发表意见。
    [14:17:21]
  • [案外人]:
    天鹅湾二期归广州C公司单独所有。我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天鹅湾二期土地及房屋归我方单独所有。我方从城启处购买的是天鹅湾二期用地,通过提交的证据来看,包括权利来源文件来看,地块二归C单独所有,并非共同所有。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是3万多平米土地的权属,是共同所有,并不代表天鹅湾二期地块是共同所有,根据宗地图明确分为地块一和地块二,且明确标注地块二归C单独所有,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已经表述办理共有产权证的原因,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及我方提交的证据来看,事实比较清楚,三中院应当予以解封。
    [14:17:30]
  • [审判长]:
    申请执行人一方发表意见
    [14:17:41]
  • [申请执行人]:
    天鹅湾二期归广州B和广州C共同所有,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尽管案外人一方提交了很多证据,在客观上并没有完成过户登记,不动产权证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我认为查封合法。
    [14:17:47]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有和解意愿?
    [14:18:03]
  • [均]:
    [14:18:09]
  • [审判长]:
    下面由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4:18:24]
  • [均]:
    坚持我方意见
    [14:18:29]
  • [审判长]:
    听证会到此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合议,现在休庭。
    [14:18:4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赵佳丽本次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4:19:01]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4: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