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合议庭和书记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直播现场

庭审全景
8月20日9:15,顺义法院审理“称未签合同拖欠工资 起诉单位索赔补偿金”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政治部卢晓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称未签合同拖欠工资 起诉单位索赔补偿金”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0年6月1日起在被告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入职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没有足额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工资,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曾申请劳动仲裁,现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自2010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给付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18000元;3、被告给付2010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8000元;4、被告给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资144000元。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49:00]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49:37]
  • [审判长 李秀文]: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10:07:27]
  • [双方]:
    听清了。
    [10:21:51]
  • [审判长 李秀文]:
    (核实双方身份后)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22:05]
  • [双方]:
    无异议。
    [10:32:43]
  • [审判长 李秀文]:
    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开庭。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李秀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美珠、马德云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翟欢欢担任庭审记录。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
    申请回避的权利;
    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
    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双方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0:37:01]
  • [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
    [10:38:39]
  • [审判长 李秀文]:
    告知当事人,本次庭审将全程录音录像,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请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恪守司法礼仪,维护自身形象,是否听清?
    [10:38:49]
  • [双方]:
    听清了。
    [10:38:59]
  • [审判长 李秀文]: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10:39:06]
  • [原告]:
    原告自2010年6月1日起在被告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入职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没有足额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工资,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曾申请劳动仲裁,现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自2010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给付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18000元;3、被告给付2010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8000元;4、被告给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资144000元。
    事实与理由无变化。
    [10:39:49]
  • [审判长 李秀文]:
    被告方是否针对本案前置的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10:45:38]
  • [被告]:
    没有。
    [10:57:05]
  • [审判长 李秀文]:
    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陈述答辩意见,请归纳要点陈述。
    [10:57:16]
  • [被告]: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原告在仲裁时已经明确自己担任司机一职,而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说自己是市场部经理,相互矛盾。如果原告认为自己是被告的员工,不可能连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址都不知道,不符合常理,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1:02:09]
  • [审判长 李秀文]:
    下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首先向你们释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听清楚了吗?
    [11:22:45]
  • [双方]:
    听清了。
    [11:41:49]
  • [审判长 李秀文]:
    向双方释明,在本次庭审之前,本案已经进行了如下程序:1.调取本案前置仲裁案件卷宗,并向双方出示卷宗原件;2.调取双方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卷宗,并向双方出示;3.调取原告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向双方出示;4.根据被告申请,向被告提供的与原告类似人员通话询问,并制作电话录音,向双方出示;5.组织双方对各自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时,证据原件已经与复印件进行了比对,如无特殊情况,本院不再将证据原件向双方当事人出示。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11:46:14]
  • [双方]:
    听清了。
    [13:13:36]
  • [审判长 李秀文]:
    综合本案案情以及之前的审理进程,本次庭审举证质证将分为两大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为,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举证;第二部分为,就原告主张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工资进行举证。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13:13:43]
  • [双方]:
    听清了。
    [13:13:56]
  • [审判长 李秀文]: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第一部分: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举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原告除书面证据有无证人证言提交?
    [13:14:02]
  • [原告]:
    没有证人证言,我方提交的全部是书面证据。
    证据一:裁决书,证明双方的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证据二:聘任书,证明原告于2010年6月1日由被告雇佣并出具聘任书,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聘任书有被告公司的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
    证据三:名片,证明原告在被告担任的工作岗位以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四:2018年5月考勤记录,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的出勤情况,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考勤记录系原告向被告公司要的,因记录、制作、打印均是被告完成,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对考勤表进行更正,也符合常理。
    证据五:工作服照片2张,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所着工服系被告发放,带有被告公司名称。
    证据六:社保缴纳记录,证明被告为原告缴纳了部分月份的医疗保险,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证据七:判决书,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并非货运代理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3:14:11]
  • [被告]:
    证据一:认可。
    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形式上公章和人名章没有压盖任何痕迹,聘任书的正文与公章、人名章和时间距离较远,与事实不符,违反常理,一般聘任书甚至证明书或者其他的文书,均要署名出具的单位及个人的名称,并在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名称之上加盖相应的印章,而原告提交的聘任书没有压盖任何字迹,违反常理。原告在仲裁申请上明确写明担任司机一职,而聘任书显示的是市场部经理,二者相互矛盾。被告公司没有货运市场开发这一部门,更没有货运市场部经理职位。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私企单位,发放聘任书不可能将工资收入标注在聘任书内,不符合常理。聘任书显示的月工资,连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都拿不到这么高的收入,而且是在2010年6月份,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系货运代理关系,到目前原告尚欠被告12万余元,因此被告认为聘任书是假的,是原告伪造的。
    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被告没有印制过名片,名片上的地址与被告的地址不一致,这样的名片随便找个打印店就可以印。
    证据四: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没有原告姓名,也无被告公司盖章,且如果原告自2010年至2018年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制作考勤表的人不可能不知道原告的名字如何写。
    证据五: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一件文化衫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确实制作过一批文化衫,是给客户和朋友的,与某些大学的文化衫是一样的道理。
    证据六: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在双方的货运代理合同合同纠纷中,原告也提交了社保缴纳记录,查询的是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显示原告所在单位为北京某公司。
    证据七: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判决书认定双方不是货运代理关系,并不必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3:14:58]
  • [审判长 李秀文]:
    被告方就本部分有无证据提交?
    [13:15:54]
  • [被告]:
    证据一:工资发放记录,证明记录中并无原告姓名。
    证据二:全体员工名称表格,证明被告并没有原告这名员工。
    证据三:原告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提交的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在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原告所在单位为北京某公司,并非被告的员工。
    [13:16:02]
  • [原告]:
    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没有显示原告的工资信息,其他人的工资数额及领取情况原告也并不知情。
    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证据并未体员工的具体部门、入职时间已经制作表格的人员信息。
    证据三:真实性认可,原告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北京某公司工作,因此该公司为原告缴纳了2019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
    [13:16:26]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经本院核对,被告方提交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加盖的公章与你方提交的聘任书加盖的公章并不一致,聘任书中的公章没有数字代码,你解释一下。
    [13:16:54]
  • [原告]:
    被告于2010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的聘任书,加盖的公章是当时被的公章,后来被告变更过公章。
    [13:17:12]
  • [审判长 李秀文]:
    被告更换过公章、法定代表人更换过人名章吗?
    [13:17:25]
  • [被告]:
    被告公章于2016年更换过一次,新公章刻制企业为某刻字公司,新公章与原公章的区别为新公章为铜质且带有编号,就公章为塑料材质且不带编号。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没有更换过。
    [13:18:35]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你放在仲裁时主张自2010年6月1日至仲裁时在被告处从事司机工作,但是根据你方提交的聘任书显示为市场部经理,相互矛盾,你方解释一下。
    [13:18:58]
  • [原告]:
    原告在仲裁申请书书写司机岗位是笔误,在仲裁庭审中已经变更,仲裁裁决书第二页内容已经显示。
    [13:19:15]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明确你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
    [13:19:23]
  • [原告]:
    市场部经理,职责是被告承揽第三方的货物,进行运输时与航空公司之间托运货物需要的手续以及材料需要原告进行操作,比如递交材料、准备材料等。公司承揽,原告偶尔也去承揽。
    [13:19:33]
  • [审判长 李秀文]:
    市场部经理不是主要负责市场吗?
    [13:22:28]
  • [原告]:
    是的,主要负责与航空公司的衔接手续,是公司承揽客户确定客户之后的一些操作。
    [13:22:36]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需要去国货航提货吗?
    [13:22:42]
  • [原告]:
    需要,需要拿着材料去办理运输手续,包括货物到港之后去提取货物。
    [13:22:50]
  • [被告]:
    不认可原告所述,市场部经理不干市场部的活是违背常理的,原告说谎,再说已经到市场部经理的职位了,还用的找自己去提货发货吗。
    [13:23:00]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你解释一下既然已经是市场部经理,为什么还需要自己去提货发货?
    [13:23:12]
  • [原告]:
    因为货运行业的市场部经理就相当于公司的一个业务员。
    [13:23:20]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根据聘任书,你要负责空运货物市场开发,后来实际负责这一项了吗?
    [13:23:28]
  • [原告]:
    原告偶尔寻找客户,为公司增加业务量。
    [13:24:05]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为什么聘任书上的公章、时间与内容相距很远?
    [13:24:15]
  • [原告]:
    是被告出具的,原告也不知道。
    [13:24:23]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入职后的工资水平是多少,怎么发放?
    [13:24:31]
  • [原告]:
    固定工资,一直是现金发放,需要在公司条上签字由公司留存,留存期限大约是三年,是被告法定代表人当面给。
    [13:24:43]
  • [审判长 李秀文]:
    被告,你方员工的工资怎么发放?
    [13:25:03]
  • [被告]:
    现金发放,员工领取工资时需要签字,正如我方提交的工资表。
    [13:25:14]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你方提交的名片上的地址是谁的地址?
    [13:25:21]
  • [原告]:
    是被告在2010年的实际经营地址,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址变更过三次,当时入职的就是名片上的地址。
    [13:25:53]
  • [审判长 李秀文]:
    被告,你方的经营地址变更过吗?
    [13:26:14]
  • [被告]:
    变更过,共变更过2次。
    [13:26:21]
  • [审判长 李秀文]:
    被告,你方主张与原告存在货运代理关系,有无书面的合同?
    [13:26:36]
  • [被告]:
    没有,基于私人关系。双方的纠纷是因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哥哥找原告要运费,原告说为什么要给你钱,你还欠我钱。因为中间人也没有协商好,所以被告起诉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原告就去申请劳动仲裁了。
    [13:26:44]
  • [原告]:
    双方不存在货运代理关系,按照常理,如果是货运代理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什么原告还要以被告的名义向货运公司提交手续及材料呢。
    [13:26:56]
  • [被告]:
    原告个人没有资格做货运代理。
    [13:27:15]
  • [审判长 李秀文]:
    被告是否有托运货物客户的相关合同?
    [13:27:22]
  • [被告]:
    只有托运单,而且都是原告的,因为都是原告的客户。
    [13:27:36]
  • [原告]:
    托运单上写的是原告本人名字,是因为该货物是原告开发的客户,要求写在原告名下进行托运,同时也能证明是原告为被告带来的客户业绩。
    [13:27:43]
  • [审判长 李秀文]:
    双方在本部分事实及证据是否还有其他补充?
    [13:31:57]
  • [双方]:
    没有了。
    [13:32:01]
  • [审判长 李秀文]: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第二部分:就原告主张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工资进行举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原告除书面证据有无证人证言提交?
    [13:32:07]
  • [原告]:
    没有证人证言,我方提交的全部是书面证据。
    证据一:同第一部分的证据二,证明原告的月工资。
    证据二:同第一部分的证据六,证明被告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证据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单、查询单,证明2018年7月30日,原告依法履行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告知义务,向被告注册地进行告知,解除原因未被告未依法足额支付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的劳动工资。因为住所地是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能够确定被告的地址,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且经常变更,原告无法确认实际经营地的有效性,所以向住所地邮寄。
    [13:32:14]
  • [被告]:
    证据一、证据二的质证意见同第一部分证据二、证据六的质证意见。
    证据三:真实性认可,收到了原告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对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内容不认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通知书是2018年7月30日邮寄的,就原告而言2018年7月30日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其仲裁请求是要求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工资,如果是2017年1月就已经不向原告支付工资了,为什么原告还要在被告工作。
    [13:34:28]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工资一分钱也没给是吗?
    [13:34:52]
  • [原告]:
    是的。
    [13:35:02]
  • [审判长 李秀文]:
    为什么欠了这么长时间工资,还在被告处提供劳动?
    [13:35:07]
  • [原告]:
    因为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私人关系比较好,并且法定代表人告诉原告经营遇到困难,原告的工资向后推迟给付,期间原告多次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索要工资,一直到2018年7月30日,因为没有给付的可能,原告提起仲裁。
    [13:35:16]
  • [被告]:
    在双方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在2018年6月20日之前分三次将所有的货运款支付给了被告,如果被告欠付原告工资,原告不会将货运款项支付给被告,从此看出,原告的行为不符合常理。
    [13:35:30]
  • [原告]: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被告所述的货运款项与本案中的工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不能违法扣除上述款项来预留自己未支付的工资,原告应当以正常的诉讼形式来解决争议。
    [13:35:45]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按照你方所述,被告经营困难,拖欠你一年半的工资,那被告还拖欠其他员工的工资吗?
    [13:35:56]
  • [原告]:
    没有拖欠其他员工工资的情形,因为原告是市场部经理,被告担心如果原告离职之后将公司的客户推介给第三方单位形成业务关系,所以拖欠原告工资。
    [13:36:07]
  • [审判长 李秀文]:
    被告在本部分有证据提交吗?
    [13:36:17]
  • [被告]:
    没有。
    [13:36:30]
  • [审判长 李秀文]:
    在本次庭审之前已经向双方出示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本案前置仲裁案件卷宗,双方是否认可己方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
    [13:36:42]
  • [双方]:
    认可。
    [13:36:54]
  • [审判长 李秀文]:
    双方就本案事实及证据还有无补充?
    [13:37:00]
  • [双方]:
    没有了。
    [13:37:08]
  • [审判长 李秀文]: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13:37:15]
  • [双方]:
    同庭审意见。
    [13:37:27]
  • [审判长 李秀文]:
    法庭辩论终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调解的权利,现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 是否愿意在本法庭的主持下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13:38:11]
  • [原告]:
    可以调解,按照我们主张的数额进行调解。
    [13:38:29]
  • [被告]:
    可以调解,但是不同意原告的数额。
    [13:38:36]
  • [审判长 李秀文]:
    鉴于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本院不再组织调解。现在双方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
    [13:38:44]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3:38:54]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3:39:09]
  • [审判长 李秀文]:
    双方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庭后五日内可以查阅本笔录,逾期将作为正式笔录入卷,现在休庭。
    [13:39:1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3:39:3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3:3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