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法院大楼

审判员

原告

被告

庭审全景
8月21日10时,延庆法院审理“业主拒交物业费 被诉缴纳物业费” 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关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延庆法院通讯员郭敏娜。
    今天我们将在延庆法院第十一法庭审理“业主拒交物业费 被诉缴纳物业费” 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审判员。
    张钰鑫,延庆法院首批入额法官,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
    了解了本案审判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北京某物业公司诉称:被告丁某系延庆区延庆镇某小区业主,原告北京某物业公司同被告丁某达成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原告北京某物业公司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依约对被告丁某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服务和完善的物业服务。被告丁某欠缴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原告北京某物业公司将丁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丁某缴纳欠缴的费用。
    案件亮点:本案旨在向业主宣传要增强和物业之间的互相理解、和谐意识,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应当如期交纳物业费,共同提升创造美好的小区服务环境。
    [10:24:56]
  • [书记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
    原告:北京某物业公司,住北京市新兴小区。法定代表人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某。
    被告:丁某,住高塔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住高塔小区。
    [10:26:02]
  • [审判员]: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在开庭,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张钰鑫独任审判,书记员赵园丽担任法庭记录。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10:30:01]
  • [原被告均答]:
    没有。
    [10:34:1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撤销、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有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七)、经本庭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听清楚了吗? 
    [10:34:25]
  • [原被告均答]:
    听清楚了。
    [10:34:57]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如故意违反诉讼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拘留等;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听清楚了吗? 
    [10:35:18]
  • [原被告均答]:
    听清楚了。
    [10:35:34]
  • [审判员]: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除有以上诉讼权利、履行以上义务以外,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我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  是否申请回避?
    [10:35:50]
  • [原被告均答]: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0:36:04]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10:36:27]
  • [原告代理人]:
    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1160元和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同起诉状。
    [10:36:45]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10:37:23]
  • [被告代理人]:
    被告与原告没有签订物业合同,也没有享受服务,2014年被告房屋房顶漏水,被告拒绝维修,2016年4月,被告所在小区44号楼顶楼八家被迫聘请其他施工队维修,照明,小棚漏水物业也不管,被告防水4500院和修元480院共花了4980元,原告给支付了,被告就支付物业费。
    [10:37:3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10:38:14]
  • [原告代理人]:
    5份合同。证明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10:38:36]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10:39:26]
  • [被告代理人]:
    合同都没有说有什么义务,没有服务项目都没有明确标准,管理什么都没提出来,合同有问题。
    [10:39:41]
  • [审判员]:
    被告什么证据要提交?
    [10:39:57]
  • [被告代理人]:
    照片3张,收据复印件1张,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修理单1张,打印复印件1张,都有原件,给法庭出示。为了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好的服务,我的车在楼下放着,被蹭了,我报警去调监控,监控都坏了,我都找不到人赔偿我损失。
    [10:41:10]
  • [审判员]:
    原告看下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41:27]
  • [原告代理人]:
    车这个不在我们服务范围里。房顶维修也不再服务范围里。我都不认可。
    [10:44:29]
  • [审判员]:
    法庭核实一些问题。该小区本案争议的房屋所有人是谁?
    [10:44:50]
  • [被告代理人]:
    丁某单独所有。
    [10:45:08]
  • [审判员]:
    法庭调取了被告房屋的情况,看一下认可信息吗?
    [10:47:30]
  • [原被告均答]:
    认可。
    [10:47:42]
  • [审判员]:
    2014年1月1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是丁某使用吗?这期间是原告物业公司吗?
    [10:47:59]
  • [被告代理人]:
    是丁某使用占有,是不是原告公司不清楚。
    [10:48:23]
  • [原告代理人]:
    2014年1月1日到2017年7月31日是0.16元每月每平米,2017年8月到2018年8月31日是0.33元每月每平米。我们服务就是打扫卫生什么的,大修不在范围里。
    [10:54:34]
  • [被告代理人]:
    收费标准我没见到合同,楼道的灯都是我们自己买的,都没给我们服务,找物业干啥都不管,不认可原告说的物业服务项目,就收垃圾箱了。
    [10:55:01]
  • [原告代理人]:
    楼顶漏水大面积坏了没法修,44号楼没有维修资金,是危楼,我们弄不了,去年才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楼道清扫了,收费标准都贴着呢。没有组织过44号楼的人,漏水维修交费。
    [10:55:23]
  • [审判员]:
    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10:55:51]
  • [原被告均答]:
    没有了。
    [10:55:5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0:56:17]
  • [原告代理人]:
    钱非常少,该服务的服务都也到位了。没别的。
    [10:56:32]
  • [被告代理人]:
    钱少也得服务,该服务的得服务,楼道的灯得给换。
    [10:56:4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同意调解吗?
    [10:57:04]
  •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
    [10:57:15]
  • [审判员]:
    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调解。下面陈述最后意见。
    [10:57:28]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58:04]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58:21]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庭后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10:58:3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此次直播得到了市高院老师的指导、帮助与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延庆法院康雪松提供技术支持,感谢张馨天担任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延庆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庭审直播节目,感谢您的关注,再见!
    [11:03:4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