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法庭调查

法官庭审中

庭审现场
9月2日14时,通州法院审理“继承人共有物 要求分割继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继承人共有物 要求分割继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5:28]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4:08:54]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09:12]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
    原告:王某兰,女,1945年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王某君,女,1973年6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军,女, 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14:12:22]
  • [原告]:
    没有异议。
    [14:13:01]
  • [被告]:
    没有异议。
    [14:14:11]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王某兰、王某君诉被告王某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井龙独任审理,书记员曹璐萍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14:19:33]
  • [原告]:
    听清楚了。
    [14:20:59]
  • [被告]:
    听清楚了。
    [14:21:1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
    [14:22:28]
  • [原告]:
    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王某华的住房补贴款120 663.87元,其中80442.57元归原告王某兰所有,20110.64归原告王某君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王某兰与王某华系夫妻,二人育有王某军、王某君。王某华于2012年去世。被继承人王某华享有住房补贴120 663.87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此款。
    [14:23:52]
  • [审判员]:
    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意见。
    [14:24:19]
  • [被告]:
    我一直和母亲生活在一起有矛盾也是正常的,王某君一直挑拨离间。关于诉讼的这笔钱,原告没有要求我一起配合领取,我也是母亲的女儿,我也有监护这笔钱的权利,这是母亲的钱应该用在母亲身上。母亲的财产好多都被王某君拿走了,一直未还。我现在强烈要求监管母亲的全部财产,请求法院为了我母亲的晚年,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起诉费我同意共同承担,但不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
    [14:27:42]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14:28:19]
  • [原告]:
    1、证明信。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及王某华的死亡时间。
    2、证明。证明王某华有120 663.87的补贴。
    [14:29:46]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4:31:31]
  • [被告]:
    1、 2:真实性认可,没有异议。
    [14:31:4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请被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14:32:02]
  • [被告]:
    1、证明2份。证明抚恤金及补助费用,现在这些钱让原告拿走了。
    [14:32:15]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4:33:52]
  • [原告]:
    1、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4:34:05]
  • [审判员]:
    法庭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住房补贴120 663.87元,这个钱现在在哪。
    [14:34:20]
  • [原告]:
    西集镇中心小学。
    [14:34:47]
  • [被告]:
    属实。
    [14:35:05]
  • [审判员]:
    这个钱是什么性质。
    [14:35:27]
  • [原告]:
    王某华与王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14:35:38]
  • [审判员]:
    你对于原告所述的分割情况,你什么意见。
    [14:35:52]
  • [被告]:
    我有意见。这个是父母的财产,作为遗产我们有权利分割,但我们的家庭情况不同,我也有监护这笔钱的权利。我母亲的份额不能分。
    [14:36:05]
  • [审判员]:
    庭中给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现在是不是你们三方都是现场就可以取出来,是吗。你们想过怎么监管这笔钱。
    [14:36:40]
  • [原告]:
    是的。我母亲现在想让我来监管。
    [14:37:02]
  • [被告]:
    不同意,可以每人监护一半。
    [14:37:17]
  • [审判员]:
    现在法院处理的是这笔钱如何分割,如何来取这笔钱不是法院审理的范围。关于怎么监管这笔钱你们不能达成一致是吗。
    [14:37:35]
  • [被告]:
    是的,我希望我们每人监管一半。
    [14:37:57]
  • [审判员]:
    关于被告方提出的另外两笔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如果你认为有人侵犯了你的权利,你可以另行起诉。双方在事实上还有补充吗。
    [14:38:16]
  • [被告]:
    好的。没有。
    [14:38:32]
  • [原告]:
    没有。
    [14:38:5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4:39:0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4:39:20]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和庭上所述。
    [14:39:33]
  • [审判员]:
    结束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原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
    [14:40:00]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4:40:19]
  • [审判员]:
    被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
    [14:40:51]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4:41:04]
  • [审判员]:
    因为庭中本院已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本庭不在主持调解。原告庭后七日内缴纳本案的诉讼费用。
    [14:41:20]
  • [原告]:
    已缴纳了诉讼费用。
    [14:41:38]
  • [审判员]:
    今天开庭就到这里,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
    [14:41:5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4:42:36]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