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8月28日9时,门头沟法院审理“改造支架后被指无法使用 供货反被要求赔偿”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9:57]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改造支架后被指无法使用 供货反被要求赔偿”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支护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2月22日,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贵州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支护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支架102架,共计3621000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支护设备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将支架送至指定地点后,对支架进行了改造。后,贵州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某矿业公司整体并入。因贵州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部分货款未付,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支护设备有限公司将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843465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某矿业公司辩称: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供应的支架未取得国家安全标志,且存在设计缺陷,无法使用,并因此造成工地停产,产生损失,故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支护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货款并承担损失。[09:10:23]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文利担任审判长,和本院人民陪审员郝学起、人民陪审员张文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书记员吕璐璠担任法庭记录。[09:10:41]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10:57]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11:15]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11:37]
- [审判长]: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合并审理原告北京某矿山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09:11:58]
- [原告]:原告(兼反诉被告):北京某矿山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12:34] - [被告]:被告(兼反诉原告):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副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13:01]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13:37]
- [原告]:没有异议[09:13:44]
- [被告]:没有异议[09:13:55]
- [审判长]: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文利担任审判长,和本院人民陪审员郝学起、人民陪审员张文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书记员吕璐璠担任法庭记录。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及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14:15]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09:14:41]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14:55]
- [审判长]: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44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09:15:18] - [原告]:听清了。[09:15:32]
- [被告]:听清了。[09:15:49]
- [审判长]:下面继续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是否有变更?[09:21:19]
- [原告]:没有变化。2012年2月22日,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贵州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支护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支架102架,共计3621000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支护设备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将支架送至指定地点后,对支架进行了改造。后,贵州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某矿业公司整体并入。因贵州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部分货款未付,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支护设备有限公司将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843465元及相应利息。[09:21:47]
- [审判长]:被告陈述答辩意见。[09:22:09]
- [被告]:一会陈述[09:22:30]
- [审判长]:原告就反诉的请求答辩意见一致吗?[09:22:38]
- [原告]:按照上一次审判中查明的事实是,从技术上看是可行的,这个检查卖方做就可以,我们根据该答复,进行现场的检测是可以的。而且在使用当中,被告一方还通过了。因此,我认为在双方的行为中可以我方提供的支架得到了被告方的认定,该支架是进行了有效的正常的使用的,从被告方11月销售量是1.4万吨,因为我们认为即使支架在交付时有一定的瑕疵,对此进行补正后该支架可正常使用,应当认定为合格。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原告方按照协议对支架改造完毕后,在支架可以使用的前提下,此次买卖行为应当得对双方认可。[09:31:35]
- [审判长]:原告方,就本案本诉反诉提交的证据是一致的吗?[09:34:52]
- [原告]:和一审是一致。[09:35:28]
- [被告]:质证意见一致。提交新证据,原告在2014年起诉时,被告提交的技术协议,在证据目录里面的证据,原告在2014年起诉中,协议标明矿方的顶板较好,底板较软。在2016年起诉的时候他就没有作为证据提交。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原告已经实地考察过,我们告诉了对方底板较软,但是原告提交的给我们支架说明书上记载该支架不适用于底板较软的地质,他们给我们提供了不符合的设备,我方认为原告方在明知道我方地质情况为底板较软的情况下,提供了不适合此地质环境的支架,在供货之 时就违约。[09:36:15]
- [审判长]:原告,进行答辩。[09:38:59]
- [原告]:真实性认可,并非技术协议的一部分,是在事后,技术人员在了解此情况后,向我方做的一个单独的汇报,是在工作面推进之后支架出现最终问题。不认可被告方的证明目的,如果我们一开始就明知的话,应当是两份协议中均有所表述。[09:39:14]
- [审判长]: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双方对于一审判决书中的买卖合同签订的履行情况的认定事实有异议吗?[09:44:57]
- [原告]:没有异议,但是我需要补充,2012年5月4 日到2012年9月18日取得了煤炭生产证。是在2012年8月2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我想说明赔偿损失,正式生产应该是从2012 年被告方是在使用原告方所提供的支架的前提下的许可。我方提供的支架是符合被告方的使用要求的。[09:45:14]
- [审判长]:被告,对于法院原审判决书中查明的第一段的内容有异议吗?[09:46:44]
- [被告]:没有异议。补充一下,在双方截掉24公分的时候一共陆续改造了2、3次,大概2个多月,标明因原告的尺寸质量出现问题,被告改造产生的延误工期的时间,产生的人力、物力成本应该让原告全额承担。[09:47:35]
- [审判长]:你证明目的是什么?[09:52:16]
- [被告]:证明我们的是新矿。同时是现场检查的。提交证据现场处理决定书,第二页检验情况,证明2012年7月3日、25日,我方已取得了生产许可证和验收,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处于待办期间,是可以生产的,不是原告所述不能生产的。而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反证原告所称,其产品质量没有问题。[09:53:07]
- [原告]:因该证据没有原件,真实性不认可。第二页部分所说的使用不规范,均说的是使用,并没有说质量方面的问题。[10:00:30]
- [审判长]:被告能提交原件吗?你提交的检查单不是涉纠纷媒矿名称,为什么?[10:00:59]
- [被告]:能, 是笔误。被检查机关的地址是我们的地址。[10:01:23]
- [审判长]:根据原告方的现场情况的勘验?是他们决定的不是你们决定的吗?[10:01:49]
- [被告]:对[10:01:59]
- [审判长]:原告方你们认为没有这个义务吗?[10:02:14]
- [原告]:对[10:02:22]
- [审判长]:证据是什么?[10:02:34]
- [被告]:支架产品说明书的第20页,提到了为客户方便提供采煤机运输机等等。被告的证据7,伸缩量试使用说明书的第20页,第6条,这是他们的合同义务[10:02:46]
- [审判长]:被告认为没有为原告选 型的义务,有证据吗?[10:04:34]
- [原告]:每个型号价格是不同的,我方给对方提供一系列的型号,让被告选择,我方提供的支架已经是成型的是老产品,不是特制的,这个说明书是我们能提供的方案,但是这些约定是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来约定并付费,专家在鉴定意见中说明选型工作由被告方来做。我方作为供货方来指定型号本来就不属于正常行业规律,支架刚下井的时候,是可以正常生产的,是因为被告方矿层出现问题,导致底层变软,被告方年产量未受影响。[10:04:59]
- [审判长]:矿方技术要求对应到哪个证据中?[10:11:24]
- [原告]: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二技术协议,补充协议书中载明的事实,煤层状况较高,被告提出需要较高的支架,我们提供支架后最初是适应的,后面有变化,也是应被告的要求,我们做的改造。[10:11:41]
- [被告]:合同约定的型号就是支撑高度2米2到3米,原告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10:16:27]
- [审判长]:被告方为什么不换货呢[10:17:07]
- [被告]:原告说截掉就可以用,不影响我们使用。[10:17:20]
- [审判长]:原审判决中事实部分的司法鉴定相关情况,有异议吗?[10:18:36]
- [原告]:无异议[10:19:08]
- [被告]:第六而第一段第五点中,我们对型号选择有异议,因为不是我们选的,最后一行,我们没有盲目性,是因为原告提供产品性能建议,说明书购买的。未到现场验收是因为原告直接将设备拉到煤矿,双方共同验收的。此验只是对产品的初级验收,只是对产品外观验收,不代表对质量进行验收,所以对产品使用当中出现的问题,我方在提供的证据中有所证明。所以对专家提供的意见不认可。[10:19:21]
- [审判长]:双方对于签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有什么意见?[10:23:27]
- [原告]:我们认为合法有效。[10:24:09]
- [被告]:无效。[10:24:21]
- [审判长]:原告对于第一次签订的买卖合同,支架高出型号本身的高度,你方认为是应被告要求吗?有没有证据提交。[10:25:36]
- [原告]:对,没有证据提交,但我们认为我方没有必要做更加耗费成本的工作,我们截短之后,双方做的检测,然后下井使用[10:26:15]
- [审判长]:如果法庭认为原告方提供的支架不符合合同标准,那么原告对于返还,赔偿等事宜,你方什么看法?[10:27:40]
- [原告]:支架已经到井下了,没有办法返还我们了。我们是符合安标的产品,我们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对问题进行更正了。原告方没有过错。我们是为了被告方的利益,我们采取的补救措施,被告方可以选择退货,但他们选择了改造,我们认为我们已经对原有的不瑕庇,使用是正常的,满足被告方的要求,原告方在补充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是没有过错的,而且已经补救成功。[10:28:46]
- [审判长]:被告什么意见?[10:33:49]
- [被告]:原告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3米24原告也没有安标,他给我们的产品说明书与安全标识,都是按另一型号的产品说明书和检验报告,但是被告收货时是看不到该型号高度的,只有在原告安装时才能看到高度,双方验收时看到原告提供的商品不符,再进行的改造,责任在原告,原告所谓的3米24改造成3米是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属于非法销售,他提供的产品是违法销售,与我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根据补充协议,没有显示我方要求进行改造,是双方的共同意见。煤层是渐变的,对高度的要求是严格的,费用是原告承担,应该是谁提出的费用谁承担。双方共同验收技术参数不符,原告知道自己的产品不符合条件,虚构了事实,是他主动改变高度的,我方不了解真实情况下,签署的补充协议,是不合法的。该补充协议中原告对产品本身与约定的型号不符,其违约行为在先的事实。补充协议是对原告自身违约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该措施关于责任和费用的承担显示,原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是专业性公司,对其产品所具有的性能,用途有充分的认知和了解,该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被告不应承担对专业产品不知情而产生的过错,在此间,做为买方应当根据原告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由原告承担。[10:34:02]
- [原告]:费用由我方承担并不代表说这个补充协议书产生的过错由我方承担,我方之所在同意承担费用,是基于支架超高的事实,但在双方发现产品问题后应当是退货还是修复进行补救,这个选择权是被告,我方无权选择,因此,在被告做出选择后,我方履行协议的前提下,我方再承担后果是不应该的。[10:44:40]
- [审判长]:被告方反诉请求赔偿损失,退还已付货款及相关损失,安装改装等部分费用,双方对原审法院 审判的结果有什么意见?[10:46:35]
- [原告]:没异议[10:48:07]
- [被告]:应加上3000元,[10:48:21]
- [审判长]:损失是怎么算的?[10:49:53]
- [被告]:应有利润是参照的2013年的进行一个参考。[10:52:07]
- [审判长]:原告就被告的损失发表意见[10:53:54]
- [原告]:被告方并没有实际损失,按照被告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年总最高生产15万吨,如果超出就属于违法行为,月均1.25万吨,被告方提交的证明,5月份销售的吨数是1.1万吨,每个月的销量是和月均1.25万吨差距较小,采煤量还受到生产环境,综合管理等影响,五到十月期间,是当地的雨季,矿遇到了断层,遇到淋水,夏季用煤量是谷底,销量表完全可以证明被告没有损失,属于正常生产情况,与2013年相比是没有可比性的。就算有差距也不能因为是我方支架导致的。而且被告方工作人员有使用不规范的现象,矿是试生产,与正常状态下的生产是不同的。[10:54:17]
- [审判长]:被告意见[11:01:03]
- [被告]:平均量是变量,我们用原告支架期间,6.7月份都是4千多吨,我们应要一年的损失。[11:01:36]
- [审判长]:原告对于被告损失的意见[11:05:06]
- [原告]:被告并没有因支架被埋而停止生产。[11:06:08]
- [审判长]:被告提交的2013年的其他生产线的结报单是否只有支架与涉案因素不同[11:07:24]
- [被告]:只有支架不同,其他没有不同[11:10:35]
- [审判长]:双方对支架被埋的原因进行陈述[11:11:13]
- [原告]:地质条件发生了变化导致的[11:12:18]
- [被告]:支架质量问题。[11:12:41]
- [审判长]:埋之前被告与原告联系了吗?[11:13:41]
- [被告]:沟通过,证据5反馈单可以证明[11:14:48]
- [审判长]:支架正常使用多长时间[11:15:10]
- [原告]:回去核实。[11:18:35]
- [被告]:长期使用。至少用六年。[11:18:46]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无补充?[11:19:31]
- [原告]:配件款不应当退还。支架正常检验应是被告到厂里来检验。[11:19:47]
- [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经理到我方矿推销产品在2012年2月4日井下进行实地考察之后给我们提供了型号,我方给原告开采设计方案等,原告给我们推荐了产品。原告说产品可以适用我方,且产量高达五倍。说明书及买卖合同中可以印证事实,我方作为使用方,在不了解产品情况下,是听信原告的宣传,原告明知底软及雨水多推荐的产品导致产品被埋,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由于原告提供的支架除了经济损失之后两次的停产导致的被告方增加的人工费用多支付十几万元,在支架使用期间支柱严重下沉及工伤,上述是我方实际发生的损失,但是没有计算到我方的诉讼请求之内,我方主张损失仅仅是2012年5月份开始应当按照年产量减少实际产煤量的损失。原告在提供产品之后除了两次改造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操作指导及培训导致员工使用没有得到正确的方法使用支架,导致支架被埋,这个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技术协议第五条是原告负责免费技术指导培训,原告没有做到这点。[11:20:22]
- [原告]:一审判决12页表明,我方认为被告的产量销量在于被告的控制,数据分析被告正常使用的话可以达到年产量15万元。信息反馈单中现场培训操作工人打分是好,我方对工人进行了培训,不是我方没有培训。[12:36:42]
- [审判长]:原告本诉反诉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2:37:58]
- [原告]:没有[12:39:04]
- [审判长]:被告本诉反诉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2:39:16]
- [被告]:没有。[12:39:3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就本诉反诉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2:39:37]
- [原告]: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是原有的合同的同一个意思表示。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效力在一中院判决书有论述,在履行过程中产品虽有瑕疵经过与被告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我方通过现场改造,改造行为发生被告矿上,被告明知且参与,经双方确认改造后再次下井使用,被告在此期间获得煤炭检查得了安全许可证等证件,应视为我方交付的产品修正后已经符合合同约定,涉案的支架在初次交付时除高度与安标产品有所区别外,其余一致,在高度修复后下井使用的支架是与安标产品一致的,在下井使用之前被告方没有提出任何的质量异议,我方认为在被告方初次交付有瑕疵在我方不正之后在要求我方承担货物的担保责任不应该得到支持,因此被告方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在支架无法返还,不宜解除合同双方返还。合同有效前提下被告要求支付以及支付的货款是缺乏事实依据,货款当中包括配件费用,配件被告没有提出质量问题,配件已经使用无法返还,被告称的损失问题我方认为首先返还货款的利息不存在,首先货款不应该返还。被告不存在损失,各月产量波动打。[12:39:53]
- [审判长]:被告发表意见?[12:41:17]
- [被告]:我方认为合同无效,原告实际出售的涉案产品称是存在瑕疵的产品不是事实,原告改造的产品出售给被告未取得安全的非标产品属于非法销售,矿山安全法及安监局关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用纳入安全管理目录的产品,原告作为一家专业生产设备的企业,到现在还只是认为交付的标的物只是存在瑕疵,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无视,放任其产品放入井下采煤作业,加大事故发生,与煤炭工人安全不顾,夸大产品的性能,误导被告,无果采用这种不合格产品会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无法预知和控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不具有安标产品应适用无效合同,一审法院判决本案合同无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事实的;原告提供的非标产品造成本案被告的各项损失,实际损失达到千万,鉴于被告诉讼费用的问题,起诉标的200多万,不代表被告的实际损失,一审结束后提起上诉,这对原告的全部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我方服从一审判决结果;被告提供的支架不仅仅是高度不符合规定,对于支架的其他的部分设备设施也是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支架被埋另一原因是协助的涉及问题,在使用、改造的过程中,出现柱子提不起来,陷入底板的情况,在支架的液压阀和密封圈中出现质量问题,综合原因东至支架被埋,原告提供的产品型号、设计方案均存在过错。被埋的原因及损失是原告的根本违约,应由原告承担;损失范围至少是被告使用原告支架按照一年15万元作为依据,从2012年5月计算一年,240万元的损失仅仅是2012年5月开始计算的5个月的损失,请法庭酌情考虑损失范围及金额;原告陈述配件不在范围内,没有证据证据是配件独立计算的,配件是作为整体支架的耗材,打包进行销售从工业品买卖合同看大整体价格如果判决原告返还或者赔偿被告的损失,不应当将60多万元的配件扣除在外;原告所称2013年4月17日的咨询函提到从技术上卖房可以做到是片面的,一审中原告提供的支架3240是否具有安标及截短后是否具有安标,除了2013年4、6月的回复工作高估3240不在安标范围内,如果厂家工作高度3240需要单独申办安全标志,原告提供给被告的不具有安标标识,2016年安标中心再次回复修补后的产品无法证实,存在违法行为,三位专家认为3240不合格质量无法认定,原告将不具有安标的产品截短没有法律依据。[12:41:34]
-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2:42:03]
- [原告]:生产经营单位及被告使用的产品应当适用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的,考察之后投入使用,是否使用是被告的决定,是被告违反了规定,被告允许下井使用可以视为被告认为产品合格,安标中心答复在技术上可以达到,被告不能要求我方承担担保责任。工业品买卖合同与配件是两个概念,配件已经使用,要求返还配件款项都不应当。[12:42:15]
-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2:42:43]
- [被告]:配件是使用期间设备不能用,配件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支架无法使用,配件也无法使用。是否瑕疵及合格需要国家有关部分进行检测。改造之后不是我方视为合格的意思表示。[12:43:3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意见。[12:43:47]
- [原告]: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和反诉的答辩意见。对于出厂的产品有瑕疵也是有一定的责任,并且当时截去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12:43:58]
- [审判长]:被告发表最后意见。[12:44:08]
- [被告]:坚持我方的答辩意见和反诉的诉讼请求。我需要补充一点的是,当时产品到厂家进行验收,到矿方共同验收,这是对主合同的变更。[12:44:27]
-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12:44:43]
- [被告]:不同意。[12:44:49]
-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12:45:0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邓光伊和吕璐璠,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2:45:18]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2:4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