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及第三人全景

原告全景

审判长全景

审判组织全景

法庭全景
2019年9月3日13:45上海浦东法院直播一起不服工伤认定案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员)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15:14]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宝隆粉末冶金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045弄15号。
    法定代表人全荣康,厂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全力群,男,上海宝隆粉末冶金厂工作。
    委托代理人陈津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黄雅萍,局长。(未到庭)
    出庭应诉负责人伏建文,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宇珍,女,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
    委托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范少军,区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飚,男,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工作。
    第三人肖英秀。
    委托代理人任政宇,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5:51]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今天对原告上海宝隆粉末冶金厂诉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肖英秀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依法追加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过8月5日的谈话,了解到本案经过行政复议,因此追加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参加诉讼。今天到庭的人员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其工作人员全力群及陈津申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伏建文,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彭宇珍及栾国庆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李飚,特别授权。第三人肖英秀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政宇律师,特别授权。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次庭审。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媛媛,人民陪审员盛保芳、姚霞组成,由刘媛媛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杜晶晶协助案件办理,书记员李洁菡担任法庭记录。
    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撤回起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庭审材料等。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告对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14:16:41]
  •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14:17:09]
  • [原告]:
    不申请。
    [14:17:57]
  • [被告 被告一]:
    不申请。
    [14:18:15]
  • [被告 被告二]:
    不申请。
    [14:18:26]
  • [主持人]:
    不申请。
    [14:18:35]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事实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14:18:50]
  • [原告]:
    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1作出的宝山人社认(2019)字第13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2、撤销被告2作出的宝府复字(2019)第0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及理由详见诉状)
    [14:19:16]
  • [审判员]:
    被告1是否作出过被诉决定?时间?对象?内容?
    [14:19:40]
  • [被告 被告一]:
    2019年3月15日作出宝山人社认(2019)字第13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肖英秀;用人/用工单位:宝隆粉末厂。事故时间:2018年1月24日。事故地点:沪太路出潘广路北约350米。受伤害部位:膝部、小腿。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称2018年1月24日16时20分许,其在单位结束工作,至单位浴室洗完澡后打卡下班。当日16时53分许,其骑电瓶车下班回家途径沪太路出潘广路北约350米处时,发生本人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当日至宝山区罗店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侧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粉碎性伴移位、左膝外侧半月板撕裂)。用人单位称,申请人事故当日应于15时30分下班,其不是在合理时间的下班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其发生事故的原因是逆向行驶,故单位不认可工伤。2019年1月15日受理肖英秀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肖英秀系用人单位员工,从事机加工工作,其工作地点位于宝山区沪太路6045弄15号,居住地位于宝山区顾村镇老安村老东8号102室。2018年1月24日16时53分许,肖英秀骑电瓶车下班途径沪太路出潘广路北约350米处时,发生本人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当日至宝山区罗店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侧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粉碎性伴移位、左膝外侧半月板撕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虽否认肖英秀本次事故为工伤,但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综合调查核实情况,本局认为:肖英秀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14:20:03]
  • [审判员]:
    原告你要求撤销的是否该决定?
    [14:20:38]
  • [原告]:
    是的。
    [14:21:11]
  • [审判员]:
    被告2是否作出过被诉复议决定?
    [14:21:31]
  • [被告 被告二]:
    2019年6月21日作出宝府复字(2019)第0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告1作出的被诉决定。
    [14:22:01]
  • [审判员]:
    何时送达原告?
    [14:25:14]
  • [被告 被告二]:
    邮寄送达,6月24日签收。
    [14:25:28]
  • [原告]:
    确认。
    [14:25:44]
  • [审判员]:
    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经审查,原告的起诉在法定起诉期限内。
    [14:26:05]
  • [审判员]:
    被告1答辩?
    [14:28:32]
  • [被告 被告一]:
    (详见答辩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28:49]
  • [审判员]:
    被告2答辩?
    [14:29:16]
  • [被告 被告二]:
    (详见答辩状)被诉复议决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证据确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29:37]
  • [审判员]:
    第三人意见?
    [14:29:57]
  • [主持人]:
    同意两被告意见,驳回原告诉请。
    [14:30:13]
  • [审判员]:
    被告1的职权依据?
    [14:30:29]
  • [被告 被告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14:30:47]
  • [审判员]:
    质证?
    [14:31:12]
  • [原告]:
    无异议。
    [14:31:31]
  • [主持人]:
    无异议。
    [14:31:48]
  • [审判员]:
    被告1举证?
    [14:31:57]
  • [被告 被告一]:
    第一组,1、第三人身份证明。2、原告档案机读材料。3、劳动合同。
    证明原告和第三人主体适格,属于被告1行政管理对象。原告注册地在被告1行政管辖区域内,其职工工伤认定属于被告职责范围。
    第二组,4、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委托材料,2019.1.15第三人提出申请。5、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19.1.15作出。6、调查核实通知书,2019.1.15作出。7、提供证据通知书2019.1.21,2019.1.29向原告作出。8、被诉决定2019.3.15作出。9、文书邮寄送达凭证。
    证明被告1受理、调查并作出工伤认定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
    第三组,10、第三人病例材料(就医记录册、出院小结、影像诊断报告;2018.1.24罗店医院就诊,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左侧胫骨平台骨折;2018年1月24日入院,2018年2月3日出院)。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S000436325)。第三人18.1.24,16:53分在沪太公路出潘广路北约350米发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12、《证明》13、第三人下班路线图。第三人居住地点和上下班路线吻合,顾村镇老安村居委证明原告自2014年3月起借住在顾村镇老安村。其单位在沪太路6045弄,事故发生地是在单位和居住地沿途之间,事故发生时,第三人是从北往南走,单位在北面。14、被告1依法对第三人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第三人下午4点20分左右工作结束,洗完澡后,4点50分左右下班回家,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均吻合。15、第三人每日工作记录。证明第三人每天的下班时间都是在下午4点30以后,这是第三人自己手写的自己的本子。每页的第一栏都有日期和上下班时间,以及工作计件,是其自己的记录。16、证人莫爱淑的询问记录。是电话录音,其已经离职,对其进行电话录音,证明第三人上下班时间以及事故当日下班情况以及考勤情况,其称,一般都是4点30下班,第三人一般也都是这个时间下班,单位有打卡记录,有刷脸考勤。莫爱淑与第三人是同事关系,不是一个车间。第三人下班洗澡的时候碰到过莫爱淑。17、被告依法对张新民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第三人下班时间一般在下午4点左右,然后会洗澡,离开单位一般在4点30分,单位实行刷脸考勤,已经实行三四年。张新明是第三人的师傅。平时的工作是由张新明一定指派。18、被告依法对于有梅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第三人处有考勤,考勤用了将近四年,下班时间也一般在4点左右。19、情况说明。原告申请时提供的材料。20、原告上下班制度。原告提供,该上下班制度没有充分证据已经告知第三人,被告1并未采信。21、劳动合同。原告提供,原告先后提供过几份合同,包括提供给仲裁部门、起诉时提供,一共有3份合同,内容均不一致,合同中的内容存疑。有做假证的嫌疑。仲裁部门存档的合同与第三人提供的合同是一致的,被告1采信的劳动合同即这份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体现在上下班制度上,原告提供的合同有一条增加条款是手写,写了上下班制度,这条是原告后添加的,且与被告1采信的合同不一致,因此对该合同没有采信。而且原告本次起诉时提供的劳动合同又不一样,第六条是空白的。22、原告出勤表。原告提供的手写表。23、于有梅2018年9月的电子考勤记录。原告有电子考勤,但拒不提供第三人的。24.被告依法对全力群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25、第三人的社保缴费记录。原告没有依法为第三人缴纳社保,属于违法。26、仲裁部门存档的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证明第三人于2018年1月24日16时53分许在沪太公路出潘广路北约350米处时,发生本人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被告1受理第三人申请后,经过调查,确认第三人事发时处于下班途中,被告1调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7、程序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为《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14:32:14]
  • [审判员]:
    质证?
    [14:47:07]
  • [原告]:
    第一组,三性无异议。第二组,对被诉决定,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决定程序不合法,调查过程中相关记录事实错误,被诉决定中调查程序,尤其对莫爱淑的笔录认为违法,以及张新明、于有梅制作的调查笔录不符合事实。第三组,第三人下班路线,对其路线、家庭、单位住址位置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第三人由北往南行驶无异议,但路线首先是第三人交通事故处在逆向行驶,不是正常行驶路线,如果按照正常行驶路线,应当在马路对面,第三人不是在合理的下班路线。第三人的调查笔录三性有异议,本案中第三人事发当日,上的是早班,正常早班工作时间是早上7点到下午3点半,从第三人陈述的内容来看,不符合事发当日的事实。关于第三人自己制作的工作日记可以判断,第三人对于其上早班工作时间是清楚的,而且,从工作记录也可以发现,在2018年1月的记录,24日的记录的时间是有涂改的。正常的书写,16多了一笔,原告对当日事实了解,1月24日,是腊月初八,工厂没有加班安排,都是要求大家正常下班,正常下班时间以及当日的下班时间都是15:30,因此这个时间应当原本是15,被篡改了。莫爱淑的笔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被告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由两人对证人进行询问和记录,并向证人出示工作证件,在该笔录中,仅有一人进行了记录,该询问笔录是通过电话录音转记录文字的,对于电话录音的取证,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程序,被告1没有经过公证机关的确认,故对于该笔录,三性均有异议,存在严重违法,违反相应程序规定。张新明及于有梅的笔录,三性均有异议,调查笔录记录的内容不真实,没有反映第三人等从事早班员工正常上下班时间、制度,在两份笔录中,对于第三人的下班时间,记录的不是事实,经原告向两证人再次核实,第三人下班时间记录错误。关于原告工厂在2018年1月的考勤制度是不存在刷脸考勤。两份笔录都记录有刷脸考勤有三四年,均不是事实。原告在2017年5月之前,采用的是打卡考勤,2017年5月-2018年6月,采取的是人工记录考勤。2018年7月开始采取刷脸考勤。关于劳动合同,与第三人一共签了三份劳动合同,第一次协议,2017年3月签订,第三人说她不要交金,说直接给钱,每月都给第三人500元社保费。第二次合同,2017年3月签订,考虑到其没有满50,因此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与第一次的版本不一样,2017年3月同日签订。差别就是合同没有补500元的社保。合同每年签一次,第三次是2019年签订。
    [14:48:06]
  • [审判员]:
    合同上手写的上下班制度执行的条款,为何有的合同没有,你起诉时提供的合同上也没有这一条?
    [14:48:45]
  • [原告]:
    是实行上下班制度以后签的。
    [14:49:12]
  • [审判员]:
    原告回答?
    [14:50:26]
  • [原告]:
    有了上下班制度后,就都写上了。
    [14:52:00]
  • [审判员]:
    何时添加?
    [14:52:40]
  • [原告]:
    就是签订的时候。
    [14:53:07]
  • [审判员]:
    为何同样2018年1月8日的合同也没有这一条?
    [14:53:27]
  • [原告]:
    都是一天签的。
    [14:53:38]
  • [审判员]:
    被告1是否有补充?
    [15:25:00]
  • [被告 被告一]:
    莫爱淑的询问记录,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是不同的执法种类,属于视听资料,被告1将视听资料整理成文字说明,原告称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并不适用视听资料的证据。对张新明、于有梅的笔录,被告1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的相关要求亮证执法表明身份,且当事人确认签字,符合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定,该证据合法有效。且说道考勤记录,原告刚才说2018年7月开始刷脸,但之前又说2018年8月开始刷脸,原告前后多次矛盾。
    [15:29:16]
  • [审判员]:
    第三人质证?
    [15:29:31]
  • [主持人]:
    第三组,第19项情况说明,这是原告填写的上下班制度,第三人从未收到,也并非按照该制度施行。出勤表,于第三人手工记录也存在差异。第三人自己的记录,没有涂改过,只是笔没有水了,换了一只笔(提供原件)。且原告不提供电子考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合同,是在仲裁过程中,在原告受伤之后签订,是在原告手术后,在2018年5/6月签的,签合同的时候,没看合同条款,原告让我签我就签了。只签了一页。
    [15:29:48]
  • [审判员]:
    被告2,对被告1的证据是否有补充?
    [15:31:51]
  • [被告 被告二]:
    都认可,无补充。
    [15:32:11]
  • [审判员]:
    原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5:32:36]
  • [原告]:
    1、被诉决定,证明被告在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原告对被诉决定反映的伤害事实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行政确认行为作出的合法性存有异议,该行为的作出存在违法。
    2、劳动合同。证明1、原告工厂员工第三人系原告的正式员工。2、该员工工作岗位为机械加工。对劳动制度以及工作待遇有相应的考核和管理规定。该合同是2018年1月8日就签订。三级教育卡。第三人在原告工厂中,原告进行过相关的安全生产以及劳动规章制度的教育。第三人也参加并签字。
    3、测量距离时间表,证明1、第三人正常上班或下班路途时间为8分钟。2、交通工具为电动自行车,行驶距离为2.2公里。3、确认人为第三人本人。
    4、原告上下班制度。证明1、原告工厂员工上下班时间,早班上下班时间为早班7点到下午3点半。2、加班人员必须申请,经批准才能加班。未经批准不得加班。情况说明,确认经过公司其他员工共同对早班上下班时间进行了确认。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1、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下午16点53分。距离其下班时间已经过去1小时23分钟。其本人实际骑行电动车回家只需要8分钟。远远超过其实际下班回家正常路途时间。不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范围内。2、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其合理下班回家的路线上。第三人的骑行属于逆向行驶,并非在合理的回家路线上。
    6、考勤表,证明1、在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期间,原告的考勤方式为人工记录考勤。原告也向被告1提供了考勤表。2、原告在此期间不存在刷脸考勤。也没有刷脸考勤的方法。2017年5月之前打卡考勤时是有记录上下班的具体时间的,2017年5月-2018年6月,只人工记录早班中班,不记录具体时间。2018年7月刷脸考勤后,记录具体上下班时间。
    7、情况说明(张新民、于有梅)、询问笔录(张新民),证明1、张新民作为被告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被调查人,在被告制作调查笔录过程中,记录的陈述存有错误。张新民、于有梅陈述证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当天下午三点半下班。2、两人在制作笔录过程中,被告未向两人宣读。3、原告自2018年7月才开始使用刷脸考勤,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没有实行刷脸考勤,张新民、于有梅二人的调查笔录中记录的明显与事实不符。
    8、情况说明,2019年7月23日,刷脸考勤机购买发票,证明原告工厂员工证明在2018年7月方才开始实行刷脸考勤,不存在刷脸考勤已经三、四年之事实。
    [15:32:50]
  • [审判员]:
    质证?
    [15:33:17]
  • [被告 被告一]:
    真实性部分不认可,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条款上前后矛盾,原告为了掩盖事实在弄虚作假。证据2,三级教育卡,这是第三人受伤后,让第三人签字。真实性不认可。证据8,2017年2月19日就已经购买刷脸考勤机。至少说明刷脸时间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施行了。这与当事人回忆使用时间长度有差异是可以理解的。证据6,不认可。其余证据也不认可。
    [15:33:41]
  • [被告 被告二]:
    证据2,合同,与原告提出行政复议时一致,但第三人没有签署日期,第六条也是空白。教育卡,与工伤认定无关。购买刷脸机的发票,只能证明原告在发票日期2017年2月,完成了一次购买,仅此而已,不能证明机器何时使用,之前是否有机器。只是开票行为。证据3,无异议,只是第三人居住场所和工厂之间的距离测算。证据4,从于有梅的考勤记录,其上下班时间每天层次不齐,并不是按照白班等来实行,差距比较大。其手工的考勤,只是按照白班、日班,并未记载具体企业员工上下班的准确时间。一般来说,企业员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后,也有和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考量的是具体离场的时间,而不能仅仅看白班、日班两个字。这是无差别考核。对本案没有参考价值。
    [15:33:53]
  • [主持人]:
    劳动合同,同之前的意见,是事故发生后签订。教育卡,是事故发生后签订,重新上班后,就直接拿来给我签。第三人是小学文化程度。考勤应当以第三人记录为准。第三人一开始上班时,是用的纸质打卡机,后来改成指纹打卡,但有些员工指纹打不上,后来就改成刷脸打卡,2017年夏天就开始刷脸了。情况说明,保留追究刑事的权利。目前在扫黑除恶查证中。刷脸机发票,与第三人称的刷脸考勤时间相吻合,刷脸考勤在受伤之前。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以两被告调查结论为准。
    [15:34:21]
  • [审判员]:
    (先传证人张XX到庭)
    核对证人身份。
    [15:37:27]
  • [主持人]:
    张XX,男。原告员工。
    [15:38:24]
  • [审判员]:
    今天你作为原告方的证人,须如实向法庭陈述事实,如做伪证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5:38:42]
  • [主持人]:
    知道。
    [15:39:02]
  • [审判员]:
    证人,你单位上下班时间?
    [15:39:21]
  • [主持人]:
    早班7点到下午3点半下班,日班是8点到下午4点半下班。
    [15:39:39]
  • [审判员]:
    你与第三人的关系?
    [15:39:55]
  • [主持人]:
    工人关系,她是跟我搭档的。
    [15:40:11]
  • [审判员]:
    第三人受伤那天几点下班?
    [15:40:38]
  • [主持人]:
    第三人下午3点半先下班,她是早班,我还没下班,我是日班,下午四点半下班。
    [15:40:52]
  • [审判员]:
    在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人保局的人是否在2019年3月4日与你有过调查笔录?
    [15:41:08]
  • [主持人]:
    找过我做笔录,但没给我看,就给我读了几句,我没看就签名了。
    [15:41:27]
  • [审判员]:
    调查笔录一旦签名就认可了笔录的内容,该法律后果是否清楚?
    [15:41:49]
  • [主持人]:
    签的时候,我是相信调查人员,就签了,我说的是3点半下班,但他记录的是4点半下班。
    [15:41:58]
  • [审判员]:
    你单位上下班如何考勤?
    [15:42:14]
  • [主持人]:
    以前插卡,后来插卡机坏了,就门卫用笔记一下。在后来用刷脸考勤。
    [15:42:31]
  • [审判员]:
    2018年1月时如何考勤?
    [15:42:56]
  • [主持人]:
    插卡考勤。
    [15:43:10]
  • [审判员]:
    刷脸何时使用?
    [15:43:30]
  • [主持人]:
    2018年7月。
    [15:43:45]
  • [审判员]:
    原告向证人发问。
    [15:44:03]
  • [原告]:
    当天是宝山人社局谁做的笔录?是否在法庭上?
    [15:44:24]
  • [主持人]:
    坐在旁听席上的一名工作人员。
    [15:44:40]
  • [审判员]:
    原告证明目的?
    [15:44:58]
  • [原告]:
    确认是谁做的笔录。
    [15:45:12]
  • [审判员]:
    原告确认完毕后有无意见发表?
    [15:45:34]
  • [原告]:
    无,问证人是否出示过工作证?还有谁做笔录?
    [15:45:44]
  • [主持人]:
    没有工作证,还有一个男的,那个男的没有讲过话,就坐在旁边。
    [15:46:05]
  • [原告]:
    是否宣读过完整的笔录?
    [15:46:20]
  • [主持人]:
    没有。签名的时候有一大堆空白。我是相信对方会实事求是。
    [15:46:29]
  • [原告]:
    第三人在2018年1月下班的时间,在做笔录时,被告问过两次,两次均如何回答?
    [15:46:44]
  • [主持人]:
    好像没有问过两次,就实事求是回答,7点上班,下午3点半下班,可能对方听错了,将我说的自己下午4点半下班记成第三人的了。
    [15:47:09]
  • [原告]:
    没有问题了。
    [15:47:24]
  • [审判员]:
    被告向证人发问。
    [15:47:43]
  • [被告 被告一]:
    证人在哪里工作?
    [15:48:10]
  • [主持人]:
    原告处员工。
    [15:48:18]
  • [被告 被告一]:
    工作报酬是通过计件还是按日?
    [15:49:14]
  • [主持人]:
    不是通过计件。
    [15:49:30]
  • [被告 被告一]:
    第三人?
    [15:49:50]
  • [主持人]:
    通过计件拿工资。
    [15:50:09]
  • [被告 被告一]:
    证人,你说没有宣读笔录就签字?
    [15:50:26]
  • [主持人]:
    是的。
    [15:50:41]
  • [被告 被告一]:
    在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有张新明本人签字的,称由于本人是小学文化程度,没戴眼镜,是工作人员读给我听的。该证人前后矛盾。
    [15:50:59]
  • [被告 被告一]:
    与原告老板娘是什么关系?
    [15:51:17]
  • [主持人]:
    没有任何关系。我每天就打工。
    [15:51:27]
  • [被告 被告二]:
    2019年3月28日的情况说明?是否自己书写?
    [15:51:49]
  • [主持人]:
    我就签了字。
    [15:52:09]
  • [被告 被告二]:
    证人对国家的相应工伤认定的法律是否熟悉?
    [15:52:33]
  • [主持人]:
    第三人早就应该回家了。
    [15:52:49]
  • [审判员]:
    第三人发问。
    [15:53:05]
  • [主持人]:
    是否知道第三人每天计件如何计算?
    [15:53:20]
  • [主持人]:
    下班时称量计件,具体数目我不清楚的,我不管的。
    [15:53:28]
  • [主持人]:
    2018年1月24日几点下班?
    [15:53:52]
  • [主持人]:
    下午4点半。
    [15:54:04]
  • [审判员]:
    证人张XX退庭等候,庭审结束后在陈述的笔录上签字。
    (证人张XX退庭)
    [15:54:31]
  • [审判员]:
    (传证人于XX到庭)
    [16:00:50]
  • [主持人]:
    于XX,女。原告员工。
    [16:01:10]
  • [审判员]:
    你作为原告方的证人,须如实向法庭陈述事实,如做伪证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6:02:49]
  • [主持人]:
    知道。
    [16:03:12]
  • [审判员]:
    你与第三人关系?
    [16:03:29]
  • [主持人]:
    都是公司员工。
    [16:03:44]
  • [审判员]:
    上下班时间?
    [16:03:57]
  • [主持人]:
    早班7点-下午3点,白班8点-下午4点半。
    [16:04:10]
  • [审判员]:
    平时第三人上什么班?
    [16:04:34]
  • [主持人]:
    早班。
    [16:04:50]
  • [审判员]:
    你什么班?
    [16:05:08]
  • [主持人]:
    不一定的,有时候我会加班,因家庭困难会申请多做一点晚下班。
    [16:05:23]
  • [审判员]:
    2018年1月24日是否上班?几点下班?第三人何时下班?
    [16:05:38]
  • [主持人]:
    上班的,当天下午3点下班,第三人和我一起下班。一起洗澡的,洗澡是3点一刻多一点。之后就分别回家了。不是同一条路。
    [16:05:53]
  • [审判员]:
    做笔录?
    [16:06:07]
  • [主持人]:
    当天是腊八节,下班特别早,所以3点就下班了,做笔录的是否漏说了。
    [16:06:22]
  • [审判员]:
    笔录签名?
    [16:06:43]
  • [主持人]:
    签名是我签的,但是笔录有空白的地方,签名的是否根本没写。让我签字也没让我看,我眼镜也没带,对方说没什么就调查一下,我就签了。而且当时空白的是之后填写的。
    [16:06:58]
  • [审判员]:
    厂里的考勤机?
    [16:07:21]
  • [主持人]:
    之前是纸质考勤机,后来坏了,就换成门卫计班头。
    [16:07:36]
  • [审判员]:
    刷脸考勤?
    [16:07:59]
  • [主持人]:
    后来第三人出事了,老板就买了刷脸机,已经是2018年7、8月了。
    [16:08:13]
  • [审判员]:
    2018年1月24日如何考勤?
    [16:08:30]
  • [主持人]:
    门卫记的。
    [16:08:56]
  • [审判员]:
    原告向证人发问。
    [16:09:26]
  • [原告]:
    今天在法庭中,是否有当时做笔录的人员?
    [16:09:41]
  • [主持人]:
    有的,穿黄衣服的,还有一个人坐在旁边没有说话,给我看了下工作证。
    [16:09:58]
  • [审判员]:
    被告向证人发问。
    [16:10:14]
  • [被告 被告一]:
    出示笔录,是否是当时签字的笔录?哪里更改?
    [16:10:38]
  • [主持人]:
    没有改,但空白的地方没有填。最后两行是本来没有的,后来添加的。
    [16:10:53]
  • [被告 被告一]:
    你的工作时间刚才陈述是早上7点到3点半?
    [16:11:08]
  • [主持人]:
    计件要提前的。
    [16:11:22]
  • [被告 被告一]:
    现在工作时间?
    [16:11:36]
  • [主持人]:
    7点到下午4点,因为中午休息一小时。
    [16:12:25]
  • [被告 被告一]:
    2018年1月时工作时间?
    [16:12:43]
  • [主持人]:
    我因为家庭困难,申请加班,想多做一点,因此会晚下班。
    [16:13:00]
  • [被告 被告一]:
    和你一个车间的人,如果需要加班,是否要申请?
    [16:13:26]
  • [主持人]:
    要和老板说的。一般都不加班的。
    [16:13:41]
  • [被告 被告一]:
    到点下班,是否必须要走,不走就要向老板申请?
    [16:13:56]
  • [主持人]:
    早班的人都走了,不走在那里干嘛。
    [16:14:17]
  • [被告 被告一]:
    请解释,原告提供的你的考勤记录,机读的记录,你的上下班时间2018年9月的考勤时间,下班最早的是早上10点29分,下班最晚是17点,这个月的下班时间,有早有晚,超过4点的是否都向老板申请?
    [16:14:35]
  • [主持人]:
    是的。
    [16:14:49]
  • [审判员]:
    第三人发问。
    [16:15:04]
  • [主持人]:
    申请是如何申请?
    [16:15:35]
  • [主持人]:
    有的人有纸的,我是口头的。
    [16:15:51]
  • [主持人]:
    是否和第三人同一车间?
    [16:16:17]
  • [主持人]:
    是的。
    [16:16:46]
  • [主持人]:
    如何知道第三人何时下班?
    [16:17:02]
  • [主持人]:
    一起洗澡。
    [16:17:17]
  • [主持人]:
    洗澡房何时开门?是否锁?
    [16:17:36]
  • [主持人]:
    没锁,3点10分开门。
    [16:17:51]
  • [审判员]:
    证人于XX退庭。休庭后阅笔录签字。
    (证人于XX退庭)
    [16:18:05]
  • [审判员]:
    第三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16:19:07]
  • [主持人]:
    无。
    [16:19:23]
  • [审判员]:
    被告2,职权依据?
    [16:19:37]
  • [被告 被告二]: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16:20:07]
  • [审判员]:
    质证?
    [16:20:25]
  • [原告]:
    无异议。
    [16:20:40]
  • [被告 被告一]:
    无异议。
    [16:20:49]
  • [主持人]:
    无异议。
    [16:20:58]
  • [审判员]:
    被告2举证?
    [16:21:12]
  • [被告 被告二]:
    1、2019年4月24日原告寄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证明4月25日被告2收到。
    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凭证,证明4月28日作出受理及答复通知。
    3、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明被告1于5月14日作出答复。
    4、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送达凭证。证明5月21日作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
    5、被诉复议决定及送达凭证。证明6月21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原告6月24日签收。
    6、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16:21:33]
  • [审判员]:
    质证?
    [16:21:52]
  • [原告]:
    证据1,无异议。原告依法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行使合法权利。证据2,受理通知书无异议。答复通知书不清楚,无法核实。证据3,三性无法核实。不清楚相关事实,也未通知、安排相关质证过程。证据4,无法核实,不清楚,未向原告告知相关情况。证据5,收到,但对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有异议。认定事实不充分的情况下维持,是违法的。证据6,程序不合法。
    [16:22:15]
  • [被告 被告一]:
    无异议。
    [16:22:33]
  • [主持人]:
    无异议。
    [16:22:47]
  • [审判员]:
    第三人本人,2018年1月24日几点下班,几点上班?
    [16:23:04]
  • [主持人]:
    7点多从家里出发,下午4点20称量,老板的弟弟称的,称完拉回去,放地上,收拾完去洗澡了,洗澡的时候碰到了莫爱淑,我去的时候她已经洗澡了,我去的时候没有其他人了,莫爱淑压粉的,1月24日发工资,老板4点20才发工资。退休工人是3点半下班,我想第二天再去拿。洗完澡,我洗澡要十几分钟,洗完后换衣服就在门卫刷脸好就走了,刷脸是老板规定的。上下班我骑电瓶车。家里到厂里的时间,要十来分钟,当时没有新路,是老路。后来有新路了,老板让我去量下班图。我也说了我之前走的是老路,师傅说一样的。新路也一样的。走老路的话,到出事的地方要10分钟左右。当天我是直接回家的,也没有买菜。买菜是我女婿帮我带的。我是一个人在这里。
    [16:23:26]
  • [审判员]:
    各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和法律依据提供?
    [16:23:49]
  • [原告]:
    关于莫爱淑的调查笔录,根据最高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宣读),该证据严重违反法律,也违反行政诉讼法,不应当作为本案证据。
    [16:24:20]
  • [审判员]:
    是否有其他证据?
    [16:24:45]
  • [原告]:
    有第三人指纹的卡。2017年4月还在使用纸质打卡。调查笔录中陈述刷脸考勤说用了三四年,这违背事实。刷脸是2018年7月开始使用。
    [16:25:02]
  • [审判员]:
    质证。
    [16:25:22]
  • [被告 被告一]:
    记忆上有偏差是合理的,且根据发票,2017年已经购买,不存在故意伪证。而且关于考勤,考勤机包括刷脸和打卡机。笔录也是真实记录证人说法。证人张XX说刷脸,于XX说的是考勤机。考勤机只是指考勤方式。且这打卡记录和之后原告提交的刷脸记录,都可以证明于XX下班时间在16点30这个时间。且于XX在笔录中陈述,经常与第三人一起洗澡,可以推定事故发生日的下班时间。
    [16:25:40]
  • [被告 被告二]:
    本案的关键在于第三人下班离场的时间,这上面记载的第三人下班时间都是在16点30分以后。与本案第三人陈述的时间是吻合的。
    [16:26:02]
  • [主持人]:
    恰恰能证明莫爱淑与第三人下班时间是吻合的,都是16点30左右下班。于XX据她自己陈述,每天都是3点30下班,但根据显示,都是16点30以后下班。对于于XX的证言的证明效力有异议。且对于考勤的时间,并不影响具体实际下班时间。
    [16:26:18]
  • [审判员]:
    被告1,工伤认定案件的调查人员,与原告及其员工、第三人是否认识?
    [16:26:35]
  • [被告 被告一]:
    都不认识。
    [16:26:50]
  • [原告]:
    和原告不认识,与其他人不清楚。
    [16:27:09]
  • [主持人]:
    不认识。
    [16:27:24]
  • [审判员]:
    法庭事实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经过刚才的庭审,合议庭已经充分注意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在2018年1月24日的下班时间,已经发表过的观点不需要重复。
    [16:37:33]
  • [原告]:
    2018年金融危机,因此2018年1月开始,早班就是下午3点30下班,2019年也有变化。于XX家里老公是残疾人,因此给予照顾,有功夫加班就无条件加班。被告作伪证,说刷脸考勤已经用了三四年。证据不成立,因此工伤认定也不成立。且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违反相应行政法规,以及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故被告在调取相应证据过程中,存在违法,相应证据应不予认定。经过庭审,对于被调查人张XX、于XX陈述,足以证明,事发当天,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16点53分,非正常合理下班时间,结合庭审过程中,关于双方就上下班考勤记录、形成方式以及考勤记录的时间,可以确定,第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期间,考勤是人工考勤,未实行刷脸考勤,此事实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依据的调查笔录存在严重不符。被诉决定查明事实的证据不足,从原告与第三人的劳动合同可以确定,从相应的教育、告知、以及第三人自己记录的工作记录,可以判断,第三人非常清楚自己的下班时间,在事发当日,篡改了自己记录的下班时间,目的是为了证明该天的时间与其他不同,因为改日是农历节日,下班时间比以往下班时间要早。原告刷脸考勤设备2018年7月使用,第三人上班时间是早班,发生交通事故期间不存在刷脸记录,也无电子考勤记录,仅有人工考勤记录。第三人下班路线行驶时间与下班路线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与庭审中确认的相关的下班的时间及下班路线不属于法律确认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16:40:16]
  • [被告 被告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行政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在证据效力上,优于当事人自己的证据。本案被告1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两位证人的身份均为原告的职工,综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原告对其施加的影响,于XX也表述家庭困难,请法庭综合考虑。
    [16:40:37]
  • [被告 被告二]:
    第三人的工作地点与家庭地点,是在合理的线路内,第三人在回家路上骑电瓶车,有违章行为是公安机关责任认定的依据,但与是否是回家合理线路无关。第三人离场的时间,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有手工记录,白班日班,没有准确记录离场时间,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且本案的两位证人,被告1在案发后,按照程序制作的笔录,与之后原告律师制作的笔录,是不同的制作环境、氛围,有理由相信证人是收到了一定的干扰,请法庭予以考虑。
    [16:40:54]
  • [主持人]:
    证人的效力,根据最高院的相应文件,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效力较弱,应当以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为准。证人的证言,是事发时是否打卡还是手动记录,陈述也不一致。本案,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常理上讲,2017年也有考勤记录,但到2018年反而没有了,不符合常理。
    [16:41:16]
  • [审判员]:
    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16:41:40]
  • [原告]:
    张XX、于XX的证人效力,本案中,核心是对于考勤记录是否真实存在,以及考勤记录方式。从双方以及原告举证已经明确,是人工考勤,而非其他考勤方式。张XX、于XX,被告1作出行政行为时,参考根据莫爱淑、张XX、于XX的询问笔录作出调查结论,现在被告又对于XX张XX的证言提出了异议,认为其在法庭上陈述存在虚假和不真实,那么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考虑过这两人是否有作出过不符合事实的笔录。本案中,张XX于XX的陈述应当于今天当庭陈述为准。对于本案中第三人发生事故是否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经过庭审,第三人的事故时间明显晚于下班的合理时间段,从其居住地点和行驶时间来看,严重晚于。且发生的路线,该路线是不合理的。
    [16:41:59]
  • [被告 被告一]:
    对于证言对谁有利,被告只是依职权,原告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保,如果认定,是要原告承担责任。本案的基本事实,法官已经问了本案的第三人,第三人在2018年1月24日下班以后,其本人陈述的是下班就回家,没有去任何地方,这就是下班路上,原告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原告下班后有其他活动。
    [16:42:25]
  • [被告 被告二]:
    无。
    [16:42:44]
  • [主持人]:
    我就是四点半下班,每天都是。老板都说,早上早一点,多劳多得。有几次老板让我加班,最多到6点。我说我要吃饭了。因为在单位吃饭,老板娘还说了我两次,后来我就不加班了。所以我都是四点半就下班了。
    [16:43:0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到此结束。若有未尽意见,可以庭审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法庭提供,供合议庭参考。
    [16:43:29]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6:43:55]
  • [原告]:
    坚持诉请。
    [16:44:10]
  • [被告 被告一]:
    驳回诉请。
    [16:44:30]
  • [被告 被告二]:
    驳回诉请。
    [16:44:39]
  • [主持人]:
    驳回诉请。
    [16:44:50]
  • [审判员]:
    告知,为了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案休庭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然后对本案作出裁判,为了两便原则,我们裁判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来法庭宣判,而是以向各方邮寄判决书,不再以开庭形式。各方意见?
    [16:45:11]
  • [原告]:
    邮寄。
    [16:45:26]
  • [被告 被告一]:
    邮寄。
    [16:45:37]
  • [被告 被告二]:
    邮寄。
    [16:45:53]
  • [主持人]:
    邮寄。
    [16:46:06]
  • [审判员]:
    今日的审理到此结束,休庭后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签名。休庭(敲法槌)
    [16:4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