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9月4日10时,丰台法院审理“提供居间服务索要服务费被拒绝 造成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21:2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强,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某房地产咨询公司诉某科技发展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1:47]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0:30:25]
  • [主持人]:
    原告某房地产咨询公司起诉称,公司与被告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渠道招商代理居间服务,并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下,某食品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支付首期费用。原告认为,被告应按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招商代理服务费,但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招商代理服务费及利息10万余元。
    [10:30:51]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法官刁彤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33:09]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0:35:47]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0:39:45]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0:40:10]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房地产咨询公司诉被告某科技发展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卢沟桥法庭法官刁彤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杨宜凡担任法庭记录。
    [10:40:33]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0:43:24]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10:43:54]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10:44:0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10:44: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10:44:5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1:13: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方公司与被告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渠道招商代理居间服务,并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下,某食品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支付首期费用。原告认为,被告应按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招商代理服务费,但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招商代理服务费96961.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招商代理服务费的利息5332.65元(自2018年10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化6%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6月6日);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费用共计102294.35元。
    [11:14: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并非不愿支付代理费,是由于原告和案外人公司之间存在纠纷,所以我们不能将这笔费用随便支付给原告,本案结束后,被告会依据法院判决将代理费付过去。根据代理合同第五条“招商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的约定,原告应先向被告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被告在收到发票后再行付款,因此,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有权利拒绝付款。
    [11:16:35]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1:17:2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 、《项目渠道招商代理合同》,证明原被告经友好协商自2018年8月建立了居间服务合作关系,由原告为被告物业出租提供居间服务。2018年10月9日原被告双方补签了合同。
    证据2 、《客户确认书》,证明原被告确认某食品有限公司为原被告介绍客户,且由原告首次带看物业。这也是补充签署的文件,我们是2019年8月23日和2019年8月30日两次带看房屋。
    证据3 、《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下,被告与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年,月有效净租金为64641.13元。
    证据4 、《业务回单》(付款),根据《业务回单》和《房屋租金支付表》计算,某食品公司支付给被告的月有效净租金应为(397.71*5.3*365/12+397.71*5.3*365*1.05/12)/2=65717元。现我公司向被告主张1.5个月的有效净租金为98575.5元。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招商代理服务费98575.5元。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变更。
    证据5、《租赁情况说明》,我们2018年9月就进行了租赁洽谈,证明目的被告和某食品公司在原告居间服务下与被告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理应支付原告招商代理服务费。
    证据6、提供原告员工李某和被告员工董某的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7月原被告就建立了居间服务合作关系;2018年9月10日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下,被告与某食品公司就房屋租赁相关条款达成了部分共识;2018年9月21日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下被告与某食品公司就房屋租赁相关条款达成了进一步共识。
    [11:24:52]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并对变更诉讼请求是否需要答辩期发表意见。
    [11:27: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和补签事宜,我方有意见。这个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是同一天签的。我公司确定与2018年8月委托原告进行过招商,合同是同年10月后补签。同时在签订招商代理合同时,我公司与原告、另两公司都确认过没有关联关系。
    证据二真实性认可。某食品公司是由原告首次带看,但我们认为某食品公司是另一公司的关联企业,该公司不是由原告首次带看的。
    证据三真实性认可。我们签订的是两年合同,但是实际租赁的是25个月,所以有效净租金应按25个月来计算。
    证据四认可业务回单。我们对于计算方式存在异议,我们认为月有效净租金应当是397.71*5.3*365/12*24/25=61549.6元,61549.6*1.5= 92324.4元。对于支付利息我方不接受。原告没有给我公司发票,加上原告与其他公司存在撞单的情况,所以我们没有支付代理费。
    证据五真实性确认,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说的9月份来谈合同的事是子虚乌有的,我们是10月才和对方签的合同。某食品公司是某公司的关联企业,所以我们才不支付代理费。
    证据六庭后我们与董某本人核实后,再发表书面质证意见。
    [11:32:22]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2:44:4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1、 招商代理合同,证明被告跟第三人公司存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证据2、《客户确认书》,证明第三人公司先于原告带某公司看房的事实。
    证据3、2019年4月某食品公司出具的《关系证明》;该公司所有员工门禁一卡通审批表,这个是2018年10月黄某、廖某作为该公司的原员工提交的;三公司的工商信息,上面存在着股权和高管的交错。证明三方系关联公司。
    [12:44:5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真实性无法确定,以法院认定为准。
    证据二真实性无法确定,以法院认定为准。
    证据三《关系证明》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两公司的战略合作,并不是关联关系;一卡通审批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工商信息的真实性认可,某食品公司和某公司互联可能存在某些关系,但是这些是房屋租赁之后存在的合作,这些合作致使三方高管的交叉,但我们认为这是在房屋租赁事实之后发生的。
    [12:48:26]
  • [审判员]:
    庭前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因本案是居间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是合同的相对方,故本案不追加第三人。
    [12:50: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明白。
    [12:51:05]
  • [审判员]:
    就本案事实询问被告,你方提出关联单位只支付一份代理费在合同里是如何约定的?
    [12:51: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在合同是没有约定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是由我公司审查是否由居间公司首次带看,如果我公司认定是关联企业或者是存在恶意撞单的情况,我公司就不再出具客户确认单,也不再支付代理费。本案的情况是我们当时确认了某食品公司和某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后,才为原告出具了客户确认单。
    [12:51:53]
  • [审判员]:
    你认为某食品公司的关联企业是否与你公司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
    [12:54:3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2:55:22]
  • [审判员]:
    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与你公司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
    [12:55: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2:56:15]
  • [审判员]:
    你公司是否向某公司支付过代理费?
    [12:56: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2:57:22]
  • [审判员]:
    公司是否向本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代理费?
    [12:58: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2:58:37]
  • [审判员]:
    你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第5条,你公司是否向原告通知提交发票?
    [12:59:0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因为有撞单情况,所有没有通知。
    [12:59:15]
  • [审判员]:
    被告是否需要举证期?
    [12:59:4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需要。
    [13:00:04]
  • [审判员]:
    双方同意就原告提交的微信证据被告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吗?
    [13:00: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3:00: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同意。
    [13:00:4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3:01: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涉案房屋不存在撞单现象,该房屋是由某食品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被告也认可是原告首次带看。根据原被告签的招商代理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约定,被告应当按期依法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关于某食品公司和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我们认为从现在在工商企业信息来看是存在某些关系,但其是否是公司法认定的关联关系,请法庭予以确认。我们认为该关联关系是2019年1月才建立。同时我们认为不存在被告代理人说的如撞单不支付代理费的相关约定。关于利息的请求,我们认为被告应当严格按照招商代理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约定,其拒绝支付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被告理应予以支付赔偿。
    [13:02:59]
  • [审判员]:
    支付利息起止2018年10月25日计算依据?
    [13:04: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们是从某食品公司2018年10月11日打款日后的第11个工作日开始计算的。
    [13:05:24]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3:06:0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我们认为原告属于恶意撞单,我们愿意支付代理费,但是我们想要请求法院确认关联企业是否存在,我们再来支付代理费。
    [13:06:10]
  • [审判员]:
    双方做最后陈述。
    [13:06:3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3:07:0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3:07:24]
  • [审判员]:
    现在休庭,看笔录签字。
    [13:07:37]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4:04:11]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