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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14时,通州法院审理 “借款多年拒绝还款 出借人起诉还款”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借款多年拒绝还款 出借人起诉还款”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3:19]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4:05:43]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08:04] -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被告:戚某某,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11:59] - [原告]:没有异议。[14:12:33]
- [被告]:没有异议。[14:13:49]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于素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子英、马翠红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衡平担任本案的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4、自行和解及请求调解的权利;
5、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6、原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7、有权请求回避,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对于以上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审判员或书记员回避?[14:14:15]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14:36]
-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14:43]
- [审判长]: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3、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对于诉讼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14:15:01] - [原告]:听清楚了。[14:15:17]
- [被告]:听清楚了。[14:15:2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38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首先由原告方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14:15:40]
- [原告]:宣读起诉书:
2017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152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止,按月付息,利息按照2%每月计算。现借款已经到期,但截至目前被告只支付了利息6000元,本金215200元及逾期利息未偿还。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变更如下:
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5200元及利息(以215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原告委托代理人费用9000元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4:18:35]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14:20:01]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的陈述是虚假陈述,2015年4月10日下午双方对于之前的借款进行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双方应对欠款进行借款,被告已经偿还了欠原告借款225000元,后被告偿还本金9800元,余款215200元双方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利息,但在2019京0112民初7060号案件2019年3月27日谈话中,原告又称2015年4月10日被告出具欠条的时候确认欠我225000元,这个时候是不包括利息的,后被告还了款,原告还一部分,差16万元本金,另2017年6月6日短信中,原告称总本金是16万元,原告三次向法庭陈述内容不一致;二关于资金的交付方式,本案中称现金,转账,信用卡等,而在7060号案件中原告称资金交付方式为小额现金,两次陈述不一致;三原告关于借款的形式,交付方式,被告偿还的金额等陈述均前后矛盾,疑点颇多,因此请求法院要求原告提交付款的明细
事实与理由同起诉状一致。[14:24:28] - [审判长]: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原告提交证据原件并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以及需要证明的问题。[14:26:55]
- [原告]:同上次简易开庭提交的证据。
1、借贷协议(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152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7.6.30-2017.12.30;
2、欠条1张(原件),证明被告认可尚欠原告225000元借款,并承诺每月还款3万元; 2015.4.10出具欠条之前,被告出具过很多欠条,双方进行了对账,确认了欠款的数额,出具了欠条,所以之前的欠条就作废了。
3、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张(打印件),证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过6000元利息;
4、原被告双方的短信聊天记录(向法庭提交原始载体),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5、2019京03民终民事判决书[14:29:22]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4:30:48]
- [被告]: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原告也并未向被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的本金是16万元并非本案诉争的金额,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的最高院关于繁简分流的若干意见的解释规定主张律师的代理费只有在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才能主张,本案是民间借贷的案件不能主张律师代理费。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欠条内容和借贷协议内容不吻合,在借款金额、借款日期等方面均不吻合;
证据三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电子回单是双方公司之间往来产生的,与本案无关;
证据四我们无法确认,需要回去核实。从短信内容上看双方都是代表各自的公司进行业务接洽,个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14:32:13] - [审判长]:对证据1和证据2中被告的签字什么意见?[14:32:48]
- [被告]:是在违背被告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的,应该是在晚上被告喝完酒酒后签订的,确实是被告本人签署的。[14:33:0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被告提交证据原件并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以及需要证明的问题。[14:33:32]
- [被告]:证据1企业基本信息2张(打印件),证明原告是北京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执行董事,被告是北京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经理。
证据2三方补充协议(原件),证明公司系生意合作伙伴;
证据3北京某铝业公司出库单(复印件),证明公司购买铝板委托公司加工;
证据4电子邮箱截图(打印件),证明公司曾有众多项目合作,原被告之间没有经济往来。[14:34:50]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4:35:04]
- [原告]:1、证据一的某公司企业信息无法核实,某公司企业信息真实性认可,某公司是原告的公司。和本案没有关联性。
2、证据二真实性认可,合同并没有履行,两个公司之间是存在业务往来的,双方法人的关系也不错。
3、证据三真实性不认可,被告未提供原件。
4、证据四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没有提交原始载体。提交之后再质证。[14:37:28]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借贷协议确定的借款金额是215200 元,原告称被告给6000元的利息,利息怎么计算的[14:40:23]
- [原告]:是按照借款协议的金额,月利息是2%[14:40:42]
- [审判长]:原告称被告给了6000元的利息,怎么计算的[14:40:54]
- [原告]:把原来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14:41:09]
- [审判长]:签订借贷协议后利息怎么计算[14:41:23]
- [原告]:都是从2017年6月30日开始计算利息[14:41:37]
- [审判长]:2017年8月6日和15日,被告给原告转账两笔3000元,这是什么钱[14:42:02]
- [原告]:是利息[14:42:15]
- [被告]:双方各自公司业务产生的款项,具体由法院认定[14:42:27]
- [审判长]:2017年6月30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告还给原告转过其他款项吗[14:42:44]
- [被告]:代理人不清楚,向当事人核实后向法庭提交书面的意见[14:43:01]
- [审判长]:被告在答辩意见称利息是35200元是不存在的,是认为双方没有有利息的约定吗[14:43:17]
- [被告]:之前没有利息的约定,双方在借贷协议签订之前双方是没有利息的约定[14:43:31]
- [审判长]:被告的陈述开始不认可借款,后认可借款16万元,你解释一下[14:43:45]
- [被告]:双方签订欠条是不规范的也没有按照欠条履行,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是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履行的[14:43:57]
- [审判长]:为什么认可16万元?[14:44:17]
- [被告]:被告在原告懵逼下签订的,原告也认可215200元是加工费不是单纯的借款[14:44:32]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14:44:47]
- [原告]:无[14:45:00]
- [被告]:希望法庭调取原告的资金往来明细。[14:45:16]
- [审判长]: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对对方认可的法庭对于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方不认可的暂不予确认,是否确认以最终判决书为准?[14:45:35]
- [原告]:听清。[14:45:48]
- [被告]:听清。[14:46:3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4:48:54]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4:50:10]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希望法庭严格审查原告的证据,原告没有如实陈述。[14:50:23]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4:50:36]
- [原告]:没有。[14:50:48]
- [被告]:没有。[14:50:5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现在各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14:51:10]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4:51:21]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4:51:33]
- [审判长]:鉴于双方争议过大,法庭不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延期宣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闭庭。[14:51:47]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4:53:11]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4:55:35]